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201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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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沥液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做好渗沥液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和预
警工作,确保监测系统全天24小时稳定运行以及提高出水预警保障效率,充分结合在线监测设备特点及厂内生产实际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在线监测由指定的专业人员操作、使用,严禁非专业或非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和使用。
2.对在线监测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测运营维护期间,专项管理人员需配合运维方开展校准、维保工作,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稳定的运行。
3.每天安排专人通过安装在中控室内的水质在线监测平台查看水质运行情况信息,要求每小时记录一次数据,当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进行记录并报告当班班长和专项管理人
员处理。
4.对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与污水处理单位有关的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准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
5.操作和使用各种在线监测设备及配置各种化学试剂,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使用状况和操作记录。
6.配置试剂或清洗器皿的废液,以及在线监测仪器排放的废液,必须统一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各种仪器、器皿、工具、试剂、手册等应放在规定的场所,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错拿错用,造成安全等事故。
8.定期检查在线监测站房内配备的各种安全设施(通风、恒温、恒湿、消防等设施)及急救用品,保证随时可以使用,并且不得随意挪用。
9.在在线监测站房内使用电、气、水、火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离开监测站房时,应检查门、窗、水、电、气的开关情况,保证安全。
10.不得在在线监测站房内吸烟、喧哗、饮食等。
11.发生意外事故,根据事故种类,必要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水源、火源,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领导。
12.当监测仪器或其它部分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测试时,为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在维修的同时取得当时水样带回实验室进行手工分析,并将结果纪录。
第三条职责及工作内容
1.在线监测系统特设立专项管理人员,负责设备运行情况观测,定期通过专用软件监测数据变化及波动情况,分析并整理异常数据产生原因,发现故障应及时解决并及时向厂内报告,协调运维方对设备进行校准和故障排除等工作。定
期对监测仪器和实际水样对比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做好在线站点的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盗、防火措施。
2.当班班组长负责配合专项管理人员做好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监控与生产工艺调整、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监测系统水质平稳、达标。
3.中控室负责在线数据的时时监控,并做好记录工作,发现数据报警(显示红色)和数据异常等情况,及时向当班班长和专项管理人汇报,根据指令采取应急措施。
4.巡视人员负责每两小时须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班班长汇报。
第四条在线监测系统计算机管理制度
1.未经批准同意,严禁私自对外提供任何信息资料。
2.计算机必须在干净、干燥和无干扰的环境中运行,防止颗粒、灰尘、各种液体进入,并保持相应的环境温度。
3.定期检查通讯线路、物理设备、运行环境的安全,负责保证系统整体通讯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进行网络安全防范,防止网络安全攻击。当外来攻击发生,具有相应的检测,发现和处理外来攻击的能力,以保证操作和维护系统的安全性、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只允许操作和运行在线监测的控制、管理和系统维护软件,不得通过在线监测网络来搜寻互联网上的其他内容。
6.未经同意,禁止外单位、外部门人员操作和使用专用电脑,禁止对外借用软件、机器等设备。
7.未经同意不得向专用计算机下载文件、拷入软件或文档,软盘、可移动硬盘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
8.做好计算机设备软、硬件维修,系统维护、清除病毒,使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9.对负责在线监测系统的操作、维护、数据信息查询和处理等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该设备。
第五条日常巡检制度
1.检查监测站点供电系统、接地线路和通讯线路是否正常。
2.检查监测站点采水系统、配水系统,各种控制设备部件运行是否正常。
3.仔细观察每台仪器的运行状态及每台仪器的部件运
转情况、试剂的消耗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隐患,上报情况,确保运行的稳定与正常。
4.认真做好监测站点的日常巡查记录工作,特殊情况下应加强巡视的频次,当发现问题,须上报当班班长,及时处理。
5在经常出现强风暴雨的季节,应检查避雷设施是否正常,监测站房是否有积水漏雨现象,确保运行的稳定与正常。
第六条化学器皿、试剂使用管理制度
1.监测站房管理人员应保管好化学试剂,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使用和保管状况,定期提出补充计划,保证配置合理、有序。
2.危险化学试剂应放在通风阴凉处,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且不得在监测站房内积存。
3.危险化学试剂,设专人保管外,还需加锁存放,经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时至少共同称量,并记录用量。
4.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应分类存放,并做到每种化学试剂用一种器皿,避免混用。
5.稀释浓酸、碱等试剂时,应按规定的要求操作和储存。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操作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6.对配制好的试剂溶液、标准溶液,要按规定粘贴瓶签,按规定标示溶液名称、浓度类型、浓度值、介质、配制日期、配制温度、保质期或核校周期、配制人等。
7.定期检查保管储存的试剂、试液,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过期变质等的试剂、试液按规定进行处理。
8.出现化学试剂、试液中毒、灼伤等事故,应立即按相应的应急方法进行处理。严重时送医院救治,同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七条异常状态的报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