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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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解读

义务教育法解读

义务教育法解读
1. 哎呀,你知道义务教育法吗?这可太重要啦!就像给孩子们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比如说,小明因为义务教育法能免费上学,学了好多知识呢!
2. 义务教育法到底是啥呀?简单说,就是保障每个孩子都能上学的法律呀!这就好比给孩子们铺了一条通往未来的平坦大道!像小红就受益于它,能安心在学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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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还不清楚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性吗?那可不行呀!它简直就是孩子们的守护天使!像小周,因为有它的守护,才能安心学习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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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结论:义务教育法真的太重要了,它保障了孩子们受教育的权利,为他们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都应该重视和支持它!。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1解读新义务教育法!盛毅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三个基本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涉及很多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正在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2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系统的重要法律法规,于1986年颁布实施,旨在保障我国每个未成年人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并规定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义务教育法的解读与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基本教育的年限与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实行九年制基本教育,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

其中,小学为六年制教育,初中为三年制教育。

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基本教育的内容,即国家确定的统一课程标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学生接受到全面、均衡的基础教育,并为其未来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其次,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和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

根据《义务教育法》,所有学生都有享受义务教育免费教育政策的权利,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收取学杂费。

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倾斜资源,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提高师资力量,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进入到符合国家要求的学校接受教育。

这些规定旨在消除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

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投入,提高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和培养水平,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得到优质的教育。

同时,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加强学校的管理,提高师德师风,加强纪律教育,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保障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最后,义务教育法还强调了家庭和社会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义务教育法》,家庭应当履行送孩子上学的义务,保障孩子的学习和成长。

社会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支持和监督,配合学校和政府做好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

同时,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对于拒不履行义务教育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实行学校为中心,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政府保障,普及优质均衡的教育。

”这句话是义务教育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内容,需要我们深入解读。

首先,义务教育是国家实行的制度。

义务教育是指所有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这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义务教育的实行,是国家为了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教育,从而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国家的发展而制定的。

其次,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

学校是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学生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形成习惯的重要场所。

学校是教师和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场所,是学生思维、品德、文化等全面发展的基础。

因此,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是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关键。

再次,社会、家庭、个人也要共同参与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仅是学校和政府的责任。

社会、家庭、个人也要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

此外,政府要保障义务教育。

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方,要为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师资等保障,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政府还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管,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

最后,义务教育要普及优质均衡。

普及是指让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到义务教育,而优质和均衡则是指要让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机会都能够得到保障。

优质的教育是指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师资水平等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均衡则是指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到同样的优质教育。

总之,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含了义务教育的制度、中心、参与方、保障方和目标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义务教育的普及、优质、均衡,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教育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近期,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新义务教育法进行资料解读,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新义务教育法简介新义务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性法律,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针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重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起到了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义务教育延长至高中阶段新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将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至高中阶段。

根据新法规定,义务教育从原来的九年延长至十二年。

这意味着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更全面、更深入的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

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新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同时,新法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流动和共享。

四、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新义务教育法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新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实施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措施,加强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激励机制,以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和专业水平。

五、强化家校合作和学生权益保护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家校合作和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据新法规定,学校要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防止欺凌和虐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六、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了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鼓励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等各类社会实践和兴趣培养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兴趣特长。

七、加强教育督导和评估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教育督导和评估的重要性。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指规定了国家对于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的要求和安排的法律文件。

它旨在保障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全社会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义务教育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义务教育的对象: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对象为6岁
至15岁的儿童和少年。

国家鼓励普惠性早期教育,提供免费
的学前教育。

2.义务教育的内容: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应当包
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社会、体育、艺术等学科。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基础教育课程标准。

3.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和学校应当采
取的措施,确保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权利得以实现。

包括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

4.义务教育的执法机构和监督: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管部
门作为义务教育的执法机构,负责对义务教育进行监管和管理。

同时,也规定了公众对义务教育的监督权利和渠道。

通过义务教育法,国家对于儿童、少年的教育权利进行了明确的保障,为他们提供了平等和优质的教育机会。

同时,义务教
育法还有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的普及程度和质量,促进国家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义务教育法解读》课件

《义务教育法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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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包括家长、教师、社会团 体和媒体等,共同推动义务教育法的有效实施。
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包括不送子女入学、不按规定入学、不按时入学等
法律责任:对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的金 额、拘留的期限等
凡是中国国籍的孩子都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
实施对象:适龄儿童和青少年 实施范围:全国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 实施时间:每年9月1日 实施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提高教育质量
实施方式:政府主导、学校实施、家庭参与 实施要求:确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实施保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经费支持、加强监督检查 实施效果: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
定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性质: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法的起源
义务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义务教育法的完善与改革
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具有公益性质 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提供教育资源 免费教育,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
定义:统一性原则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制度,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 相同的教育。
意义:统一性原则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城乡、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提高整个国家的义 务教育水平。
实施措施:为了贯彻统一性原则,政府需要制定全国性的义务教育政策和标准,确保各地的学 校都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本章主要介绍《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过程、立法原则、法律地位以及义务教育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

并通过案例分析明确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实施的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于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一、立法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政策出台,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教育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了在我国实施义务教育,1984年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着手准备起草《义务教育法》。

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起草工作的进行。

在起草工作中,有关同志搜集整理了我国有关实行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历史资料,学习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普及教育的方针、政策,总结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普及教育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参阅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文献,结合我国的现代化需要和实际国情,草拟了《义务教育法(草稿)》。

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反复修改,力求使《义务教育法》既能体现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又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便于在实践中贯彻实施。

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义务教育法是指为了保障每个公民接受基本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自2006年起,中国开始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

通过对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国政府致力于解决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推动全体学生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中国的教育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一项法律,更是一项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权益的法规。

通过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得以强制实施,确保了每个学生在合法的年限内接受基本教育。

这不仅使得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也为每个学生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发展。

在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中,中国政府注重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等。

同时,学生也有义务完成学业、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活动等。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学生的权益,促进了其全面发展。

尽管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教育资源不均衡、义务教育质量不高等。

因此,未来义务教育法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政府应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和分配,提高教师的培训和素质,加强学校管理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在本文中,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展开对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的阐述。

首先,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通过对中国义务教育法进行概述,引起读者对该法律的关注。

其次,在正文部分,将从义务教育法的制定背景入手,介绍该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影响法律内容的重要因素。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将详细解释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的主要条款和规定。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强调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性,解析该法律对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积极意义,同时探讨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所有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以下是对义务教育法的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一、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背景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大里程碑。

这项法律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义务教育法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全民教育权利,保证了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为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义务教育范围: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

每个学生应接受初中毕业后的学校安排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的教育。

2. 学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网络,确保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

同时,要积极发展各类适应地方特点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校。

3. 费用: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公费,由政府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学生及其家长的费用,对贫困家庭学生还应提供生活费的帮助。

此外,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的特殊帮扶政策。

4. 教师: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应保证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5. 家庭:义务教育法强调,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随意拒绝、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家长还要履行保护和教育子女的义务,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管理。

三、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参考内容1. 提高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学校具备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

2. 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内部和学校与社会之间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

3. 增加师资力量:加大对教师培训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义务教育法详解

义务教育法详解

义务教育法详解一、引言在中国,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义务确定的基本教育阶段,旨在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基本的教育权利。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中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

本文将详细解析《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

二、义务教育的概念和范围1. 义务教育的定义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是指国家对少年儿童实行的连续的、系统的基本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

2. 义务教育的年限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其中六年为小学教育阶段,三年为初中教育阶段。

3. 义务教育的主体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儿童和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和管理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法中的重要条款1. 公益性质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公益性质的教育,必须以公有学校为主体,推行统一的、完全的、标准化的课程。

2. 公费教育的保障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保障义务教育的公费性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各级政府提供义务教育财政拨款。

3. 入学的自动接收制度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实行入学的自动接收制度,个别特殊情况除外。

4. 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调整资源配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措施,努力实现城乡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缩小地区间、学校间的教育发展差距。

5. 学生权益保障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和歧视。

四、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现状《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为中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截至目前,中国的义务教育在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1.《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教学工作有无要求?答:《义务教育法》要求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义务教育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如何对待学生?答:《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4.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基本责任是什么?答: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德育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地位是什么?答:《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对义务教育的教科书有何要求?答: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7.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如何处理?答: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法解读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法解读讲稿一、起草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素质教育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法律规定,作出了法律保障,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推进我国义务教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重点条款解读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所谓公益性,也就是“免费”。

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如: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

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义务性又叫强制性。

如: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一: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

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

”“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讲述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讲述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 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 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五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坚持 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 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 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5年10月十六届
五中全会)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 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 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 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 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 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 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 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 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 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 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 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 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 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讲授框架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二、20年来“普九”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 三、新《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意义 四、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突破 五、如何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 六、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缺陷

义务教育法的名词解释

义务教育法的名词解释

义务教育法的名词解释
义务教育法是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基本政策、义务教育的组织形式、学校建设与管理、学生入学和流动、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该法的主要名词解释如下:
1. 义务教育:指国家对公民普遍提供的基本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

2. 基本政策:指基本国策,即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

基本政策一般包括公平普及、质量提升、改革创新等原则。

3. 组织形式:指义务教育的教育组织形式,包括学制、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4. 学校建设与管理:指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改革和管理,包括校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5. 学生入学和流动:指义务教育学生的招生入学制度和学生流动管理,包括招生录取、升学安排、流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6. 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指对义务教育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的机制和方法,包括教育质量评估、成绩考核、学校评比等方面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明确国家对
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和管理要求,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接受平等、免费且质量良好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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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教育法的总体把握与认识
一、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权利保障法 二、是规定政府、监护人、学校和社会等义务主体保障义 务教育实施的义务法,特别是重点规定了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的义务 三、是一部体现了教育理念的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义 务教育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和必然趋势 四、是一部规范性、现实性比较强的法律 五、对现行教育政策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有选择地上升为法 律的规定,新内容比较多
03
初中教育
04 05
高中教育 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
01
初等职业教育
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 (第46条)
①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义务 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防止义务教育经费被侵占 挪用。 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有 利于增强地方财力,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出。 ③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需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和完善调控手段。 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 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有利于防止义务教育经费 被侵占挪用。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保障入学的义务(第13条) 1、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法定年龄 按时入学(第11、13条) 2、帮助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 3、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二、按照法律规定的入学原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第12条) 1、入学的免试原则 2、就近入学的原则
关于教师的义务性规定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28条) △ 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为人师表 △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更为强调的教师义务(第29条) 1、平等对待学生(包括关注差异、因材施教) 2、尊重学生人格(包括不得体罚) 3、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关于社会的义务性规定
(5个条款)
1、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 造良好的环境(第5条第4款 ) 2、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 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9条) 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14条) 4、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28条) 5、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 便利 (第37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 度实施。”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四、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制(第44条第1款)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 投入,明确了中央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 2、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筹落实 △ 省本级财政要负担义务教育经费 △ 制定本省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办法 △ 落实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 3、关于“分项目、按比例”的分担原则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一、1986年《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规定的局限性
△ 1986年《义务教育法》关于“实施义务教育 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的规定,没有明确各级 政府的分担职责。 △ 1992年实施细则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 责筹措事业费和基建投资,仍是没有明确地方各级政 府间的投入职责;而且将基建投入的责任进一步下移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五、法律关于政府投入职责的具体规定 1、“四个标准” 2、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4、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 5、审计监督与统计公告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科目编码 类 205 款 02 03 01 02 项 科目名称 普通教育 学前教育 小学教育 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学前教育支出 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小学教育支出。政府各部门对社会中介 组织等举办的小学的资助,如捐赠、补贴等,也在本科目 中反映。 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初中教育支出。政府各部门对社会中介 组织等举办的初中教育的资助,如捐赠、补贴等,也在本 科目中反映。 (略) (略) 说明
(1)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间均衡发展。 (2)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缩小城乡差距。 (3)保障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 施义务教育,促进区域间均衡发展。 (4)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促进不同人群间的均衡发展。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得到广泛和高度关注 1、全国人大非常重视 2、教育部非常重视 3、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非常重视 4、国务院非常重视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法律地位
(第2条第1、4款)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第7条)
一、国务院领导 二、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 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 依法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 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 保障实施的责任 三、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促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的义务(第6条)
关于学校的义务性规定
一、关于教育教学的义务规定 1、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 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 质量要求(第35条第2款) 2、学校应当将德育放在首位,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36条) 3、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 娱乐等课外活动(第37条) 二、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义务性规定
2、福利与社会保险 3、津贴补贴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依法实施教育教学的监督指导
一、关于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第34条) 二、关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法律规定 (第35条) 1、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2、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 3、鼓励采用启发式等教育教学方式 4、建立和完善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和定价制度,推行 教科书循环使用(第38-41条)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促进学 校均衡发展的义务 1、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应当 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第45条第2款) 2、师资的均衡配置和校长、教师的流动 (第32条第2款) 3、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第22条)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设置学校和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 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 重点班(第22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 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22条) 3、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 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25条) 4、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第27条) 5、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 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 员(第24条第3款)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的义务(第23、24条) △ 贯彻落实第23、24条的规定 ,需要 学习了解10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管理办法》 △ 24条第2款关于校舍安全的规定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保障教师权益
入学的免试原则
(1)为什么要免试入学 (2)免试与就近入学 (3)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免试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民办学 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 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 《义务教育法》附则规定: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 进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监督、表彰奖励与法律责任
一、关于监督的规定 1、督导:主体、内容与报告(第8条) 2、社会监督(第9条第1款) 3、审计监督与统计公告制度(第50条) 二、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第9条第2款)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七章) 四、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第10条)
就近入学的原则
△ △ 保障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是政府的义务 就近入学并不当然地是家长和适龄儿童少 年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是否可以选择公办学校 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例外 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入学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设置学校和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一、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和进行学校建设的义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 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 置规划,包括新建居民区学校(第15条) 2、建设学校要符合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16条) 3、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寄宿 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收具有严重不良行为适龄 少年的专门的学校等。(第17-20条)
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



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免收学费。 1992年实施细则规定可收杂费。1996年《义务教育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杂费标准由省政府审批确定。 2004年《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 收费办法的意见》规定:“一费制”的收费标准由省 级人民政府制定。“一费制”包括杂费、课本和作业 本费。 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改革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春季开始实行经费保障 新机制的地区,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 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得 收学费杂费”,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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