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打印胶片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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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G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GRSH0001-2013
医用打印胶片
2013年7月1日发布 2013年8月1日实施
$$$$$$$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件 (1)
3 分类 (1)
4 要求 (1)
5 实验方法 (3)
6 检验规则 (4)
7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5)
8 包装、运输、储藏 (5)
9 编制说明 (6)
9.1 任务来源及背景 (6)
9.2 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 (6)
9.3 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在临床上应用过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 (6)
9.4 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 (6)
9.5 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 (6)
Ⅰ
前言
医用打印胶片前言的描述
医用打印胶片是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注册产品标准作为该产品生产、检验的质量依据。
本标准的内容遵循了国家及行业的有关医用打印胶片的标准规定,本标准的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瑞达实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静。
本标准于2013年7月1日首次发布。
Ⅱ
医用打印胶片
1.范围
本注册标准适用于医用打印胶片。
本注册标准规定了医用打印胶片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500 摄影投射密度测量的几何条件
GB/T 11501 摄影密度测量的光谱条件
3.分类
3.1 按胶片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种:感蓝X光胶片、感绿X光胶片、CT胶片、激光胶片、乳腺胶片、红外激光胶片、氦氖激光胶片、干式胶片、氦氖激光胶片、干式热敏打印胶片等.
3.2 按照我公司的名称定义及尺寸分类为RC型医用打印胶片
片:RC-A3 RC-A4 RC-B5 RC-16K
4.要求
4.2 裁切尺度见表2。
1
表2 裁切尺度
公称尺寸裁切尺寸/mm 裁切公差/mm cm in
27.9 X 35.6 11 X 14 278.4 X 353.8 ±0.5
35 X 43 14 X 17 353.8 X 429.8 ±0.5
4.3 胶片形状
4.3.1 片形状应为矩形,当多张胶片对齐检验时,无明显偏斜。
4.3.2 片的四角需打成圆角,见图1。
4.3.2.1 距直角边顶点10mm处圆角的圆弧与直角边的间距不得大于0.5mm。
4.3.2.2 角的圆弧应在图1所示阴影范围内,胶片角平分线距圆角弧交点到直角顶点的距离不得小于0.2mm,不得大于
5.5mm。
4.3.2.3 角的圆弧与两直角边的切点到直角顶点的距离不得小于2.8mm,不得大于15mm。
4.3.2.4 角切边应圆滑,不得有毛刺和棱角。
4.3.3 胶片应有豁口,用来识别胶片成像面。豁口为半圆形,深度为(2.0±0.5)mm。豁口位置为:手持一张散页胶片,当成像面朝向观察者,胶片的长边处在垂直位置,此时,豁口应位于短边的右上角。
图1 圆角尺寸2
4.4 胶片表观质量
胶片应清洁,不粘连,片边应光洁,无毛刺,涂层无脱涂、无拉丝、条道、气泡、砂眼及机械划伤等缺陷。
5.试验方法
5.1 胶片性能测定
5.1.1 实验条件
样品需在温度(23±2)℃和相对湿度(50±5)%条件下至上平衡2h后加工。
5.1.2 取样
样品应在5.1.1条件下达到平衡后取样,从未开封的包装盒内任取一张胶片,裁成35mm 宽的片段若干,作为试片。
5.1.3 试片加工
使用热加工仪对5.1.2制作的试片进行指定温度的加热,加热时间为3 s。
5.1.4 密度测量
密度应为国家标准视觉漫透射密度,密度测量的几何条件应符合GB 11500的规定,密度测量的光谱条件应符合GB 11501的规定。
5.1.5 胶片性能
5.1.5.1 灰雾密度
以未加工试片的光学密度值减去所使用支持体的光学密度值。
5.1.5.2 不同温度时的密度
以加热至不同温度时胶片的光学密度值减去所用支持体的光学密度值。
5.2 尺寸的测定
在温度(20±2)℃、相对湿度(45—65)%的环境条件下,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
测长量具测定。
5.3 胶片形状的检验
将多张胶片对齐目视检验。豁口检验:手持一张散页胶片,当成像面朝向观察者,胶片的长边处在垂直位置,此时,豁口应位于短边的右上角。
5.4 胶片表观质量
从未开封的包装盒内任取一张胶片,在白光下目视检查。
3
6.检测规则
6.1 出厂检验
本产品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表3规定的检验批量和频率进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本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
全部项目,检验批量和频率见表3。
a)产品结构、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长期正常生产,应周期性进行检验;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表 3 检验批量和频率
7. 标志、标签及使用说明
7.1 标志、标签
单位包装盒外标明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产品备案号、型号、规格、数量、乳剂号、有效期等。
外包装箱外标明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产品备案号、型号、规格、数量、乳剂号、有效期、包装基本尺寸、重量以及防潮、放热、向上、小心轻放等标志。7.2 使用说明
7.2.1 产品用途
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中各型医疗诊疗结果发布媒介。适用于爱普生、佳能、富士施乐、惠普、京瓷、OKI等普通专用激光打印机。
包括各种检验、体检、超声、三维重建、病理、彩色胶片照相、CR、DR、MRI、RVG、口腔、牙片、眼科影像、红外乳腺、阴道镜、各型光学窥镜与电镜、建模预测等各类医疗报告。
7.2.2 产品特点
a) 进口原料基层:优异的机械性能和热稳定性能。易加工,更环保。优于现国内行业水平。
b) 下图层:更好的接受油墨易于打印,增强油墨粘合力和防止印刷图文脱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