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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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和手段,是法律所允许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法律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同时,又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此外,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部门内容社会各界还有一定争议。作为我国刑法的重要制度,需要全面了解,深入领会,正当防卫制度才能深入人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1 正当防卫的概念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是正当防卫的必然属性,客观上也有利于消除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放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虽然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时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但是在本质上有着根本区别。犯罪行为是侵害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而正当防卫是为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正当防卫虽然是公民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符合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2.1 正当防卫的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从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不法侵害并不仅限于犯罪行为,首先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侵犯的都是合法权益,公民在面临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时,往往都需要进行防卫。其次是犯罪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有时候不好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仅仅限定为犯罪行为的话,并不利于主动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法律允许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2 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即是说,公民必须在不法侵害已经实施但没有结束前进行正当防

卫。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在此时实行“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当。在特定条件下,虽然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但防卫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合法权益已受到威胁,如不采取行动,就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此状态下,防卫人就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发现某人身藏枪支混入学校,虽然其尚未实施枪击但危险已临近,这时发现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2.3 正当防卫的主观性——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我们说的防卫意识包含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防卫认识指的是防卫人明确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的是防卫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正当防卫之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是正当防卫是为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就说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合法权益而是非法权益不具备防卫意图而实行“防卫”行为,则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甲为泄私愤故意撞倒乙,引起乙不满,打了甲两拳,甲以自己被打为由,将乙打成轻伤。则甲的行为是防卫挑拨。再如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因不具有正义性,不构成正当防卫。

2.4 正当防卫的客体——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是制止不

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因此,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针对他人。如果防卫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构成紧急避免的条件,应根据实际,认定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某甲侵害某乙,乙见甲身体强悍,难以防卫,于是将在旁观看的丙抓住抵挡,致使丙受到伤害。则乙的行为因为给第三人造成了伤害,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

2.5 正当防卫的限度——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说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两方行为的手段、强度、人员强弱及现场形势。另一方面,还要比较保护的合法权益与防卫所损害的大小,就是说防卫行为保护的权益与造成的损害之间,不能有太大悬殊,不能为保护很小的权利却造成了重大伤亡。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那些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称为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以属于防卫过当。最后,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成立防卫过当,这一点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 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的地位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的问题只能在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之外解决,也就是说把正当防卫视为权利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正当防卫之所以不属于犯罪,是因为成立犯罪必须符合四个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构成。缺少任何其中一个要件,就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表面上好像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实际上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反而是有益的行为。就是说防卫人主观上没有恶性,客观上它是在同违法犯罪做斗争,这样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支持和鼓励。

总体说来,正当防卫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公认的法律制度,在于它具有坚实的法学依据和道义基础。现实中,正当防卫不但赋予公民以合法的防卫权,而且可以对违法犯罪人起到警告和震慑作用;也可以鼓励公民以正当防卫为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从而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公民在遇到暴力犯罪时可以充分运用刑法规定,勇敢积极地实施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当运用刑法的立法规定,对与暴力犯罪作斗争,实行正当防卫的公民,给予法律保护。因此,正当防卫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弘扬社会正气,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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