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食品仓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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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账册备案规则

保税物流账册备案规则

保税物流账册备案规则
一、备案主体
二、备案资料
1.保税物流企业备案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设立依据、经营范围、组织架构等;
3.保税物流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4.保税物流企业的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材料;
5.保税物流企业的仓储设备、安全措施、防火、防盗等设施建设资料;
6.保税物流企业的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7.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备案资料。

三、备案程序
1.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保税物流企业应将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
给相关监管机构。

2.资格审查:监管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保
税物流企业进行初步审定。

3.现场核查:监管机构会对保税物流企业的实际场地、设备等进行现
场核查,确保其符合相应的要求。

4.备案登记:核查合格后,监管机构将对保税物流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保税物流账册备案证书。

5.监管及审计:备案后,监管机构会对保税物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和审计,确保其合规运营。

四、备案期限
五、备案费用
六、备案变更
若保税物流企业在备案后需要进行相关信息或资料的变更,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

监管机构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保税物流账册备案规则对保税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有助于营造公正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并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保税物流企业在备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食品备案流程

食品备案流程

食品备案流程食品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或者食品进口企业在生产、流通、进口食品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食品备案流程是指企业进行食品备案所需的各项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介绍食品备案的详细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等。

这些材料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准备,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接下来,企业需要进行备案申报。

备案申报是指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表和备案材料的过程。

在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备案申请表,并将备案材料提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然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报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

审核通过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备案凭证,企业获得备案资格。

备案凭证获得后,企业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是指企业将备案凭证提交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过程。

备案登记完成后,企业即可取得食品备案资格,可以开始生产、流通或进口食品。

最后,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备案信息更新。

备案信息更新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备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更新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产品信息变更、生产工艺流程变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变更等。

企业需要确保备案信息的及时更新,以保证备案的有效性。

食品备案流程的完成,标志着企业已经取得了生产、流通或进口食品的资格。

食品备案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备案流程进行操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猫国际菜鸟跨境保税仓新商家入驻及商家商品备案操作

天猫国际菜鸟跨境保税仓新商家入驻及商家商品备案操作

跨境电商在 天猫国际平 台售卖商品, 推送订单后; 由保税区内 仓库进行商 品的物流包 装打包,出 库
保税区内仓 库通过行邮 方式报关出 库
国内配送 公司将跨 境商品送 至用户。
2.保税务 基本 操作 流程
Step3
备货入库
商家在供应链协 同平台完成补货
--欧洲其他区:玄磊 xuanlei.xl@ --美韩美国区:叶曌 yezhao.gy@ --美韩韩国区:自晦 zihui.zh@
行业专营店
--行业-母婴:迷雅 mengyun.zmy@ --行业-保健:荆羽 jingyu.tjy@ --行业-服饰鞋包其他:琳玉 shilin.hsl@ --行业-美妆/食品:自晦 zihui.zh@ --行业-家电:汼汼 niucong.nc@
3.1.2 绑定国际支付宝
任务
签约支付宝,开通支付宝人民币账号并充值
链接
/international/bindAlipay.htm
系统入口 淘宝网卖家中心>我是卖家>物流管理
更新频次 仅限新商家入驻
对接小二
KA旗舰店: --港台东南亚:汼汼 niucong.nc@、琳玉
3.1.1 报名:
商家联系对应的天猫国际小二和菜鸟运营小二,菜鸟小二审核,告知商家报名结果和物流方案
任务
联系对应的天猫国际类目小二及菜鸟运营小二报名
系统入口 更新频次
邮件提交申请 仅限新商家入驻
菜鸟对接小二
KA旗舰店: --港台东南亚:汼汼 niucong.nc@、琳玉 shilin.hsl@ --澳新日区域:展晴 zhanqing.sy@ --欧洲英国区: 重樱 houyu.hy@,迷雅mengyun.zmy@alibaba-

综合保税区备案办法

综合保税区备案办法

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和区港联动操作备案办法
为加强与完善出口退税业务管理,规范我局所管辖企业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或区港联动发生业务的监管,做好出口退税相关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促进物流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备案办法。

一、对我局所管辖企业发生的上述业务企业采取事前备案的办法,主要备案内容如下:
(一)、操作流程:
企业要将发生该项业务的资金流、货物流、票流
1、货物流:要求企业提供其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后再销售的货物流向,要具体到企业名称,及与本企业是否有关联关系,如有关联关系,其关联度如何;
2、资金流:要求企业提供与何企业进行货款的结算并提供相关依据,并追溯到下一户企业的货款结算情况,如有差价,要提供两者之间产生差价的构成及原因。

3、票流:要求企业提供与何企业进行货款的开票结算且提供相关依据,并追溯到下一户企业的开票情况。

(二)、预计本年度内操作此项业务的具体金额,要求为人民币并精确到万元;
(三)、此项业务原来企业是如何进行操作的,并提供出两者之间的税收负担比较,如为新发生业务,则需要说明将增加或者减少税收收入金额。

二、原则上企业每年备案一次,以后企业每年12月底对本年度已备案并发生业务且下一年仍有相关业务发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进行备案。

保税仓操作流程和相关知识

保税仓操作流程和相关知识

保税仓操作流程和相关知识保税仓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海关监管区域内的进口货物存储在经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同于一般海关监管区域,可以实现货物的仓储、加工、检验、组装、分拣等业务操作。

保税仓可提供灵活的仓储、加工、分拣等服务,为企业提供便捷的贸易通关环节。

下面将为您介绍保税仓的操作流程和相关知识。

一、保税仓操作流程1.企业登记:企业在保税仓申请保税业务之前,首先需要完成注册登记程序,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备案。

2.申请保税仓:企业需向海关申请保税仓,提交保税仓业务申请表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保税仓的使用权。

3.货物进仓:在货物进口之前,企业需要向海关提前报关,并将货物存放于保税仓内。

货物入仓后,海关将进行验放,确认货物的数量和品质,并办理相应的监管手续。

4.仓储管理:保税仓提供货物的仓储服务,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货物存放、区域划分、货物标识等管理工作,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5.加工操作:在保税仓内,企业可进行货物的加工处理,如拆卸、包装、组装、分拣等操作,以满足市场需求。

6.商品出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将货物从保税仓中提取出仓,需向海关提前申请出仓手续,提交相应的出仓单据,经海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出仓手续。

7.保税销售:出仓的货物可用于保税销售,企业需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报关和纳税程序,确保合法合规进行贸易活动。

8.报关结算:企业在保税销售后,需向海关进行最终的报关结算工作,包括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相关税费。

二、相关知识1.保税区划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税区被划分为一般保税区、保税港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般保税区主要用于进口商品的仓储和贸易活动;保税港区是一种特殊的保税区,可以办理特殊监管区内的货物进出口手续;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为了开展自由贸易试验而设立的特殊保税区。

2.保税许可证:企业在申请保税仓之前,需向海关申请保税许可证,获得海关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保税仓业务。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 项目备案办理指南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 项目备案办理指南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项目备案办理指南一、项目备案办理要求在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航空港区)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含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发展改革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办理备案手续,必须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拟建项目:(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3)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4)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5)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三、备案机构分工项目备案机关是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航空综保区(港区))发展改革局,项目备案复核机关是郑州新区发展改革和国土规划局,项目备案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印章,《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通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

(2)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当即退还。

(3)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当即退还。

(4)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五、备案流程(1)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要件齐全、属于管辖范围的项目,受理时,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通知书》。

备案机关对受理项目核查后,同意备案的项目通过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在线上报至郑州新区发展改革和国土规划局复核;对于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发展改革局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沪综保管[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综保管〔2012〕64号)区内各企业、食品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区内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综合保税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区域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规范行为1、综合保税区内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必须牢固树立职业道德,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2、综合保税区内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有效的卫生、工商、消防、环保等证、照后方可经营;经营场所与布局须经有关部门核准,各经营场所须有明显标志。

新进综合保税区并对外经营的餐饮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取得有效的许可证、照后,须到综合保税区综合执法局进行登记备案;3、综合保税区内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餐饮食品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若发生事故应在2小时内即上综合保税区综合执法局,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

在停止营业期间,必须有值班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加强管理,消除隐患1、综合保税区内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索证制度和相关的报批报验手续,进货前,应对进货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验明商品名称、标签、数量、质量、检疫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各类标识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保税仓库的流程

保税仓库的流程

保税仓库的流程
保税仓库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备案:企业需要向海关提出保税仓库备案申请,包括提供相关企业和仓库信息,如企业注册资料、仓库的建设规划和平面图等。

2. 审核批准:海关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资质、仓库设施和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如果符合要求,海关会批准备案。

3. 建设仓库:企业按照海关的要求建设保税仓库,包括仓库的设施设备、货物储存和管理系统等。

4. 仓库验收:企业完成保税仓库的建设后,需要邀请海关进行验收。

海关将对仓库进行检查,包括设施设备、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合规性。

5. 货物入库:企业获得保税仓库的使用权后,可以开始将货物入库。

入库前需要进行报关手续,包括申报进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6. 仓储管理: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仓储管理制度,包括货物的分类、标记、储存、出入库记录等。

同时,还需要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报告。

7. 货物出库:当有货物需要出库时,企业需要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
出库申报和报关手续,包括提供货物出库的目的地、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8. 海关监管:保税仓库的运营过程中,海关会进行定期的监管和检查,包括对仓库的现场检查、货物的查验、记录的核对等。

企业需要配合海关的监管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以上是一般保税仓库的流程,具体情况可能会根据地区和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在使用保税仓库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海关的规定,确保合规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保税仓库,是指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
“备案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7.03.13
•【文号】
•【施行日期】1997.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
货物试行“备案制”的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从1997年4月1日起,海关对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即:对保税区内加工贸易所需进境的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对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仍实行报关制。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食品供港备案流程

食品供港备案流程

食品供港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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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食品供港备案之前,有诸多准备工作需要完成。

库房备案流程及制度范本

库房备案流程及制度范本

库房备案流程及制度范本一、库房备案流程1. 申请备案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库房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库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库房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库房安全设施检查报告;(6)库房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 审核备案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并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变更备案库房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

4. 注销备案库房不再从事粮食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备案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注销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库房管理制度范本1. 库房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库房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严格执行火灾、盗窃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加强对库房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库房安全。

2. 库房仓储管理(1)建立健全库房仓储管理制度,明确库房仓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规程。

(2)定期对库房仓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3)严格执行粮食仓储操作规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4)加强对库房仓储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 库房出入库管理(1)建立健全库房出入库管理制度,明确库房出入库管理责任人和操作规程。

(2)严格执行出入库操作规程,确保出入库粮食数量、质量准确无误。

食品仓储场所基本信息备案登记表

食品仓储场所基本信息备案登记表
附件1
食品仓储场所基本信息备案登记表
字号名称
仓储场所数量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
仓储场所面积

从业人员数量

仓储场所负责人
手机
仓储场所类型
□普通□冷藏、冷冻□其他
储存食品
主要种类
1、□粮食及其加工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调味品
4、□肉及肉制品
5、□乳制品
6、□饮料
25、□特殊膳食食品
26、□其他食品
食品经营单位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有多处仓储场所的,每个仓储场所填写一份。
7、□方便食品
8、□冷冻饮品
9、 □速冻食品
10、□薯类和膨化食品
11、□糖果制品
12、□茶叶
15、□水果及其制品
16、□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7、□蛋及蛋制品
18、□水产及其制品
19、□淀粉及淀粉制品
20、□糕点
21、□豆制品
22、□蜂产品
23、□保健食品
24、□婴幼儿配方食品

保税仓库申请流程

保税仓库申请流程

保税仓库申请流程保税仓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用于暂时存储保税物品的仓库。

保税仓库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审批和备案手续。

下面是保税仓申请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步:选择合适的地点和建筑物选择合适的地点和建筑物是保税仓申请的关键环节。

保税仓库通常需要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以便于物品的进出和运输。

此外,保税仓库的建筑物需要符合相关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

第三步:申请保税仓的准备工作在申请保税仓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成立一家专门从事保税仓库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资企业。

其次,需要编制一份详细的保税仓申请报告,包括对申请公司的介绍、申请保税仓的理由、地点和建筑物的情况、经营计划和财务预测等内容。

第四步:提交保税仓申请材料完成准备工作后,需要将相关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具体的申请材料包括:1.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保税仓申请报告;3.对保税仓建筑物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产权证等;4.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情况的说明文案;5.公司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等;6.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设备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第五步:审批和备案提交申请材料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查、调查和评估。

一旦通过审批,申请人就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保税仓的备案手续。

第六步:设立保税仓公司和运营在完成备案后,申请人需要完成保税仓公司的设立,包括完成公司注册、获取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同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税仓的建设和运营,包括规划和划定仓库区域、购置物流设备和信息化系统、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

第七步:接受监督和检查保税仓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无限制地经营。

相关部门会对保税仓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要求,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H2000保税仓库电子帐册系统介绍

H2000保税仓库电子帐册系统介绍

3、
。20.1 1.2101: 12:250 1:12Nov -2021-Nov-20
宁愿辛苦一阵子,不要辛苦一辈子

4、
。01:1 2:2501: 12:250 1:12Sat urday, November 21, 2020
• •
积极向上的心态,是成功者的最基本要素 5、
H2000保税仓库电子帐册系统 介绍
2005.4.5
背景和概况
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保税仓库的计算机管理模式 重要地位 项目进度
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保税仓库制度是现代海关制度的一个组 成部分,按照建设现代海关制度和电子 海关的要求, 必须对保税仓库实行计算机 管理,同时也改变过去由于海关管理手 段落后,被走私分子钻空子利用保税仓 库走私的经验教训。
保税仓库编码规则。按照仓库类型,在经营单 位企业十位编码第七位加入字母产生特殊编码, 相当于每一个仓库具有唯一身份证件。保税仓 库的注册编码为十位,前5位按《关于修订海 关统计经营单位指标的通知》(署统[1992] 1337号)定义设置,第6位为企业性质代码,第 7位为保税仓库类别代码(“D”为公用型保税 仓库、“E”为液体保税仓库、“F”为寄售 维修保税仓库、“G”为(暂为空),“H” 特殊商品保税仓库、“I”为备料保税仓库), 第8至第10位为顺序号。如:370296D002。
为方便海关和企业管理,电子账册有两种类 型可以选择。备案式和记账式电子账册。备 案式电子账册是传统的电子账册,仓库经营 单位要预先将准备进库的货物品种数量等向 海关备案,进仓货物必须在备案范围内,该 帐册比较适用备料库和液体库。记账式电子 帐册是备案时只备表头表体料件部分通过报 关单反填生成。主要针对公共保税处,由于 公共库是对社会开放的,对其它单位要存的 货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了解也不是十 分精确,有的保税仓库如飞机航材品种很多, 备案将会很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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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对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内存放入境食品、化妆品的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及其所存放的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1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具体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

本细则所称“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是指特殊监管区域内用于存放入境食品、化妆品的储存场所(包括冷库),以及除了存放以外还具有简单整理功能的储存场所。

本细则所称“简单整理”是指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只对入
境食品、化妆品外包装进行样式的整理改变,包括对标签的整改,但对产品及内包装不进行任何的加工处理或改变。

第三条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的检验检疫备案,应由其经营单位向驻区机构或所在地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经上海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食监处)组织考核通过,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已获准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驻区机构或所在地机构可到备案仓库实施入境检验检疫;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未获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相关入境食品、化妆品应在产品入境口岸机构或综合保税区内驻区机构指定的、经上海局批准公布的查验点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的备案申请和考核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㈠《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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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卫生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卫生保洁、货物堆放卫生、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内容;
㈣进出库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检验查验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货物清单、出库凭检验检疫合格证单验放,以及进出库登记、归档等内容;
㈤储存场地平面图,及专用于食品、化妆品储存区域的平面图;
㈥提供拟存放食品、化妆品的产品大类清单;
㈦提供申请书中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企业要求:
㈠申请备案的场所容量应与存储能力和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场地相适应;
㈡管理制度、现场条件能确保将已报检与未报检货物分区域存放;不同报检批次能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包括:报检号、品名、数量、批号、入库时间、检验状态等);能用不同颜色标牌区分货物不同检验状态:经检验待放行(黄色标牌)、未经检验(白色标牌)、已经检验合格(绿色标牌)和不合格品(红色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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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各类检验状态的产品有特定区域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以信息系统管理的仓库,应在系统中设置标识,以区分货物未报检、待检验、检验待放行、已经检验合格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同检验状态,并与货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量、批号、入库时间等关联,便于检验员现场查验时查阅;
以其他方式管理的仓库,应以设立桩脚卡等形式,注明货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量、批号、入库时间、检验状态等信息,并在仓库设立专用的待检区域,供检验检疫现场查验时堆放待检货物。

㈢储存场所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㈣货物存放时,与顶面、墙壁应有10cm距离;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及作业通行;要设有温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确保符合所储存食品、化妆品的温度要求;
㈤具备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㈥从业人员(接触食品员工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应取得体检合格证;
㈦食品储存场所应为相对隔离的封闭区域,除仓库必需使用-4-
的包装材料外,不得与其他产品放置于同一区域;
㈧储存场所及进出库通道应安装视频监视器,并应将视频资料保存3个月以上,便于检验检疫机构查阅;
第七条考核、审核、发证及变更
㈠企业申请初次备案的,受理机构应对企业递交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受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局食监处,食监处组织考核小组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经考核符合备案要求的,由食监处审核考核小组考核情况后报局领导批准,并在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检验检疫备案证书》。

经考核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食监处出具书面《不合格情况通知书》(附件3),并通过受理机构退回申请材料,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㈡企业申请备案变更的,受理机构应对企业递交的变更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受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局食监处。

在同一仓储地址内,根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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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存放量需要变更备案面积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日常监管的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后,报食监处变更备案证书;但仓储地址发生变更的,应由食监处组织考核合格后换发证书。

㈢因备案有效期满需换证的备案企业,应在期满前至少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企业递交的换证复查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受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局食监处进行换证。

㈣企业暂停期满申请恢复备案的,受理机构应对企业递交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受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局食监处恢复资格
㈤取消备案资格或考核不合格期满提出重新申请的,视同初次申请进行考核。

企业备案资质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后续监管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备案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及进行年度审核,日常监管内容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和-6-
内容实施;同时还应对备案企业的各项制度、措施的运行及企业的诚信状况实施监督;填写《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备案储存场所日常监督记录表》(见附件2),并做好建档归档工作。

㈠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如下问题:
⒈储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的;
⒉存放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化妆品,但没有温度检测装置,不能确保符合所储存食品化妆品的温度要求,或温度检查记录不齐全的;
⒊不具备有效的防鼠、防虫等设施,相关记录不齐全的;
⒋卫生管理制度无效,相关记录不齐全的;
⒌进出库管理制度无效,相关记录不齐全的;
⒍未将不同检验状态的货物用标识区分,或相关状态货物信息不齐全、不准确的;
⒎货物存放时,与顶面、墙壁没有10cm距离,没有留出通道,不便于人员及作业通行、检验检疫人员核查的;
⒏企业周围环境中存在有生物、化学、物理等危害因素、安全控制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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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储存场所有关视频资料不能有效查阅的;
以及除以上情况外,企业的存放场所或硬件设施不能持续满足食品、化妆品储存需要的,或不能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问题情节和严重程度,扣除3至6分不等,并记录在日常监督记录表的结论及处理意见中。

获准备案企业的每个备案储存场所年度起始分12分,发现上述问题的酌情扣分;分值扣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上报食监处暂停其备案资格,经整改合格半年后方可重新恢复其备案资格。

㈡发现有如下情况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日常监督记录表的结论及处理意见中签署取消该企业备案资格的意见及理由,并报食监处审核、局领导批准后从公布名单中除名。

此类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备案企业取得备案资格后,半年内经核实无相关食品化妆品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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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
检验检疫备案/变更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换证复查
□重新申请□恢复申请
□变更地址□变更面积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10-
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变更申请书
编号:
附件2:
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
备案储存场所日常监督记录表
监管机构:编号:
本表一式两联,检验检疫机构联和企业联,完成“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填写后,将企业联交企业保存。

附件3:
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考核不合格情况通知书

我局在对你单位进行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考核时,发现下列不符合项:。

☐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不符合项整改完成。

☐不予受理你单位的备案申请,并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取消备案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暂停备案资格,经整改合格半年后方可重新恢复备案资格。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机构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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