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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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四)处理处罚的基本政策
1.自查从宽 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 (1)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 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但财政、财务、会计、税务处理是必须的,不得免除。 (2)各集团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从宽 处理。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截留销售和劳务等经营收入 2.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隐匿或计入下属单位 3.投资收益不入账(债权和股权投资收益) 4.其他收益设立“小金库”如政府奖励、社会捐赠、企业 高管兼职收入等
二.“小金库” 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4.虚列其他支出设立“小金库”
二.“小金库” 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 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虚假会计核算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 2.虚假股权投资转移资产 3.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 4.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 5.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 6.其他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二.“小金库” 的主要表现形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4.移送司法机关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号)2001年施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 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 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 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合计 其中:用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骗取资金设立 “ 小金库”单独填列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以文件规定为准) (一)处理处罚的主要方式
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 理、移送司法机关等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二) 处理的种类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wk.baidu.com;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 的款项; (7)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 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及报表讲解
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 统计评价处
主要内容:
一. “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二.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四. 国有企业“小金库” 治理的实施范围 五. “小金库”自查自纠报表填报 六. “小金库”自查自纠软件操作
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许多违规行为的性质类似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 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 客送礼等,但只要在规定的会计账簿内进行了真实、完整 的反映与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 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小金库” 的主要表现形式
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 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
部令第19号,2010年2月施行 )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3.组织处理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岗位,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认定小金库的常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 整。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 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 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小金库”定义的演变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凡违反国 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 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 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 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 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 的资产。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三) 责任追究 1.行政处罚 (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 收违法所得;(5)公告。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2.党纪政纪处分
2009年8月 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 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具体认定标准: 记账主体是否符合规定(主体正确) 是否列入正确的核算单位,各单位分别核算自身的业务事 项 账簿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账簿合法) 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的 会计账簿 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真实) 是否真实、完整地列入账簿,如实核算反映各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