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概要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一、总则二、运价核定1.运价核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充分竞争以降低运价并提高服务质量。
2.运价核定应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运输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
3.运价核定应采用差别化的方式,区分短途和长途运输,不同地区的运价也应有所区别。
4.运价核定机构应设立独立的专业机构,由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进行核定工作。
三、运价计算1.运输成本包括燃料费、维修费、人工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2.运价还应考虑车辆类型、载客量、路线长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测算。
3.运价计算应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和竞争状况,避免价格过高造成不正当垄断。
4.运价计算应融合数字化技术,建立电子运价系统,实现运价计算和调整的自动化。
四、运价公布1.运价公布是指将核定好的运价结果公开发布给车主和乘客,确保信息透明。
2.运价公布应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如报纸、电视、网络等。
3.运价公布应注明运输线路、车辆类型、运价标准、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4.运价公布应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更新,及时反映当前市场价格。
五、运价监管1.运价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运价核定和公布进行严格监管。
2.运价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确保运价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运价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车主和乘客的投诉,维护合法权益。
4.运价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不合法运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总结: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山东省内的汽车运输市场,保障车主和乘客的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该细则包括运价核定、运价计算、运价公布和运价监管等方面内容,旨在通过合理的运价机制和公开透明的运价公布,推动汽车运输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密切合作,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促进山东省汽车运输市场的发展。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概要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汽车运价规则,旨在规范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该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运价计算规则:运价应根据车型、路程、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随意涨价或降价。
同时,应公示运价标准,方便消费者查询。
2.运价收取规则:运价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基础,不得收取未行驶的里程费用。
同时,应按照实际车辆使用情况收费,不得强制收取附加费用。
3.服务质量规则:汽车运输企业应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卫生程度等方面,提供优质的运输服务。
同时,应明确运输过程中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4.市场监管规则:交通部将加强对汽车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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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
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
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六条车辆类别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交公路发[1998]5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
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
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
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价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第五条重量单位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
按下列规定计重: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重;整车货物以一装一卸为限,经承、托运双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装卸。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号:交运发[2009]275号颁布⽇期:2009-06-19执⾏⽇期:2009-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旅客运价第⼀节计价标准第⼆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节计价标准第⼆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为管理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委、物价局:为进⼀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九年六⽉⼗九⽇汽车运价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价关系。
第⼆章旅客运价第⼀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计程运价:元/⼈千⽶、(⼆)计时运价:元/座位⼩时(三)⾏包运价:元/千克千⽶(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法折算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其它⾃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程(⼀)⾥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程以千⽶为单位,尾数不⾜1千⽶的,四舍五⼊。
(⼆)⾥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应当每三⾄五年修订⼀次。
《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程确定。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汽车货物运输费用规则
汽车货物运输费用规则
1. 运输费用计算方式:汽车货物运输费用应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
运输距离以及运输时间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费用应由承运方和托运
方协商确定。
2. 重量和体积计费:对于重量和体积计费,应优先考虑货物的实际重量。
若货物体积较大而重量较轻时,可采用体积计费方式。
3. 计费单位:运输费用的计费单位通常为每吨公里或每立方米公里。
4. 货物分类: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要求,可将货物分为普通货物和
特殊货物。
特殊货物(如易碎品、危险品等)的运输费用可能会高于
普通货物。
5. 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输路线的选择和运输时间的长短会影响运输费用。
长途运输和非高峰时段的运输可能会有费用优惠。
6. 保险费用:托运方可以选择为货物购买运输保险,保险费用通常根
据货物价值和运输风险来计算。
7. 装卸费用:装卸货物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应根据实际工
作量和难度来确定。
8. 附加服务费用:如货物需要特殊处理(如冷藏、保温等),或者需
要提供额外服务(如货物跟踪、临时仓储等),可能会产生附加费用。
9. 支付方式: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预付、
到付或分期支付。
10. 费用调整:在运输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运输成本增加,双方应协商调整运输费用。
11. 费用结算:运输完成后,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提供详细的费用结算
清单,双方确认无误后进行费用结算。
12. 争议解决:如在运输费用方面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三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十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一)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三十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按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按附表三)。
第三十九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6.29•【字号】鲁交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发〔2024〕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三章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价格调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厉行节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全过程控制、监督及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承担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的方针、政策、法规,为拟订全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制度办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二)承担省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测定和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承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审查的事务性工作;(四)承担省重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五)掌握公路工程造价动态情况,定期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六)参与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根据《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按附件1执行。
二、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按照《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车辆通行费按实载率55%计算。
四、旅客站务费暂按山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鲁交财[1999]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行包运费按每千克千米0.002元计收,尾数不足1角的四舍五入。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客运价格公示、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见附件2),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客运价格监管;对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表2.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略)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表客车类型客车等级运价(元/人·千米)座席客车高三级0.33高二级0.29高一级0.27中级0.19普通级0.11卧铺客车高级0.32中级0.24普通级0.18——结束——。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
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1991年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
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主 要内容
第五章
价格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省、 市、县四级价格管理体制,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工作
汽车运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车型:适用于各类载重 汽车、客车和专用车辆
适用货物:适用于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汽车驾驶员、 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适用线路:适用于全国范围 内的道路货物运输
汽车运价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运价结构
里程运价:根据运输里程和 车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的制定目的
制定目的:规范 汽车运输市场价 格秩序,促进公 平竞争,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 于道路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汽车 维修、汽车检测 等汽车运输服务
运价规则的制定 程序: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 物价部门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运价规则的内容: 包括运输价格的 计算方法、计价 单位、价格水平 等
基础运价:根据运输成本和 经营成本确定
计时运价:根据运输时间确 定
特殊运价:根据运输需求和 车型确定
运价计算方法
基础运价:根 据车型、路程、 载重量等因素
确定
附加费用:包 括装卸费、保 险费、过路过
桥费等
特殊规定:针 对不同情况有 不同的运价计
算方法
注意事项:确 保运价计算的 准确性和合理
性
运价调整机制
保护消费者利益:价格水平应当与消费者 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出行利益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18•【文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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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
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相同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华东及邻区公路营运里程图》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华东及邻区公路营运里程图》中未标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新的公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2、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线路实际里程确定,市区线路里程难以确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该线路市区平均营运里程确定。
第十四条营运客车类型划分:
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具体划分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标准评定》(JT/T325确定。
第十五条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
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按照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旅客站务费是指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的费用。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代收代交。
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单程通行费用总额÷(核定载客量×实载率。
核定载客量是指营运座位数。
燃油附加费是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票价单位:
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
票价在10元(含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八条行包计费: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
购票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残疾旅客并可以免费携带自用非机动残疾专用车1辆。
第三章货物运价
第十九条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货物运价的计价类别和计价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货物运输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里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通过客运车辆运输的小件货物运费,参照零担货物运输收费。
第四章价格制定
第二十四条价格管理权限:
(一汽车运价管理形式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客运班车实载率、燃油附加费及行包运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制定或调整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应当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运价的监测。
当汽车运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汽车运价基本稳定。
第五章价格行为管理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等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点)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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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汽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车辆类型等级、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在不高于上限票价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执行票价,并填写《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省际道路班车执行票价不得高于起点(终点)(自省治区、直辖市)较高一方上限票价;高于我省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备案时应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确定或调整执行票价,除政策性调价外,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提前两周公布。
第三十五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上限票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7-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汽车客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四十条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客运班车实载率、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和行包运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另文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不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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