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是完成基本实习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是推进“学、研、产”一体化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出发,本着“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及“互利互惠”的原则,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第三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是学校行为,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及协调,各院(系)具体负责其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实习内容和目的,能满足相关专业或课程实习教学要求;

(2)具备学生实习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教学需要;

(3)具有对学生实习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的能力;

(4)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及资源生态等方面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代表性,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

(5)相对稳定,原则上每年每次可以按计划同时接受10人以上学生开展实习。第五条对合作基础较好,已接受我校相关专业学生实习1轮以上的基地,经双方协商,可申请挂牌。

第六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立应遵循相应的程序:

(1)院(系)申请。院(系)依据建设原则和条件先期进行考察论证,与依托单位初步协商并达成共识,将考察论证情况书面报告教务处,提出建设申请;(2)学校考察。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领导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批意见;(3)签定协议。经学校批准后,委托相关院(系)与依托单位就双方共建教学实习基地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署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4)挂牌。根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在签定合作协议后可申请挂牌。

第七条教学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根据双方合作成效及意向续签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依托单位、相关院(系)各执一份。

第八条基地挂牌应统一规范,标牌内容、规格尺寸及用材根据学校要求统一定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华中农业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名称。

第九条根据实习教学需要,各专业可聘请基地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校外指导教师须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原则上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校外指导教师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院(系)审查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相关院(系)进行聘任,聘期根据基地合作协议约定期限确定,一般为3年,期满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加强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档案,做好基地运行和实习情况记载。各院(系)经费投入原则上用于基地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建设,以保证教学实习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院(系)和学校要适时对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丧失了基本条件的单位,予以撤消;对在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可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教学成果奖评定中的重要业绩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解释。

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为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为临床带教服务,提高医院临床带教水平,以成功创建XX医科大学及XX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医院,为创建“三甲”医院打下坚实基础,提升医院整体水平,现将《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医院临床带教水平,提升医院档次,根据医学院校和医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经费是医院为保证正常教学所划拨的专用经费,医院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确保教学经费发挥最大效益,严谨将教学经费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教学经费包括组织学生活动费、教学管理费、临床带教及课时津贴、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外出学习差旅费、培训费等涉及教学软件投入费用,教学仪器修理费、教学设备购置费等教学硬件费用不应包括在内。 第四条教学的筹措,教学经费主要通过实习进修收入,上级部门专项投入、医院医疗业务收入。 第五条医院财务科应单独设立教学经费账目,加强教学经费管理,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必须确保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并应逐年增长。 第六条教学日常经费由医院在年初预算时下达至使用和管理 部门。 第七条教学专项经费统一实行归口项目管理。立项程序为:经费使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交科教科,科技科会商财务科,报院办公会审定,财务科根据医院审定结果列入次年预算。使用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和教学管理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职责;科教

科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财务科对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第八条教学经费的审批权限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院财务科和审计科应加强对教学经费的管理和审计,确保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教案团队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一、申报评审程序 填写“教案团队申请表”(教务处网页下载),经所在教案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校教案指导委员会审核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申报条件 (一)教案团队带头人应至少具备以下项条件(其中第项和第项条件为必备条件): .具备教授职称,年龄不超过周岁,并长期致力于本科教育教案,每年坚持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理论课程(近年,年均本科生理论教案工作量不少于学时),师德师风高尚,学术积淀深厚,教案理念先进,教案效果优秀。 .具有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和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方面的领导能力。 .教案成果奖获得者(校级限主持人,省级特等奖限前名、一等奖限前名、二等奖限前名),或校级教改课题重点项目主持人、省级教改课题(含本科教案工程项目)主持人,或国家、省级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 .校级及以上教案名师,或连续次获得学校优秀教案质量一等奖。 .近年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案类学术论文篇以上。

.指导大学生参加科技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获得毕业设计(论文)校级优秀指导教师。 (二)团队成员的结构要求。教案团队设带头人名,成员一般由人组成(公共基础课团队人),周岁以下的团队成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青年教师比例不少于。 三、团队目标任务 (一)团队负责人工作目标。 ()积极承担本科教案任务,每年至少主讲门本科生必修课程,年均本科生教案工作量不少于学时。 ()组织青年教师的示范观摩课和教案研讨活动年均不少于次; ()担任班导师,每年为大学生举办讲座不少于次. (二)本科教育教案工作。承担本科教育教案任务,教案方法科学,教案手段先进,教案与考核模式创新,团队成员教案质量综合评价整体优秀;积极承担本科教育教案任务,年人均本科教案工作量不低于学时。 (三)教育教案研究。积极开展教育教案研究,并把研究成果运用于教育教案活动。 ()至少主持项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本科教案工程项目)或至少获得项教案成果奖(校级限主持,省级二等奖限前名,省级一等奖限前名,省级特等奖和国家级奖为主要完成人);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可编辑修改word版)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fh条第fh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北京大学教学改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实验教学改革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高…2000?1号)精神,深化我校实验教学改革,强化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学校设立北京大学实验教学改革经费(以下简称“经费”),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费来源:本经费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申请和审批等工作。 第二条经费用途:本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学科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实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实验仪器的研制和开发,实验教学资源共享,实验教学和技术队伍建设。 第三条申请范围:学校各本科教学实验室。 第四条申请条件:实验教学工作量饱满,实验教学体系完整,实验教学效果良好,能够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本科教学实验室。优先支持国家及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先支持面向多学科的公共实验教学平台。 第二章经费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本经费每学年度实施一期,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大学实验教学改革经费申请表》,由院/系主管院长批准后报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经费的评议和审批工作。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本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管理,各申请单位严格按申请书中所列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审批通过的经费应于当年4月至次年2月期间执行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报告,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否则剩余经费将被收回并纳入下一年度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条各申请单位应在经费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说明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如与原报告中的预期效果有差距应说明原因)、学生的反馈及经费使用情况,并由主管院长签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对未提交总结报告的实验室所在院系,将不予受理下期经费申请。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将于每年3月组织对各经费申请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无故未完成经费执行计划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将取消其随后两年的本经费及其它相关经费申请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确定经费来源及执行办法等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教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教学中心地位,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学经费指用于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教务处业务费、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和各类竞赛与创新教育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本专科业务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本专科业务费是直接用于本专科生教学运行的费用。 (二)使用范围 1. 实验教学经费(包括低值易耗品和教学实验耗材); 2. 实践教学与毕业设计经费(包括实习费、毕业设计论文费、实践教学耗材资料费、教学差旅费和毕业设计评优等);

用于学生实习资料查询、文印,学生实习交通、住宿,实习耗材购买,实习场地使用,实习管理,校外实习基地调研、建设等费用的支出。 3.与本科教学运行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资料费、教学差旅费等。 (三)费用标准 按本科生人均常规计算,实验费人均30元/年;实习等费用人均230元。由学校统一预算,按学生人数划拨至各学院。 (四)审批程序 学院(部)本专科业务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学院院长和实验院长或教学院长双签。 第四条教务处业务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教务处业务费是指由教务管理职能部门直接支配和使用的教务管理费用。 (二)使用范围 1. 教学维持费(采购教学耗材,订制学历、学位证书,采购教学软件); 2. 试卷印刷及考务支出; 3. 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其他日常教学支出; 4. 参加教指委及教学改革和研究方面的会议费用和调研费用。 5. 各类申报材料和教学材料印刷费。 6. 教学基本建设费:用于培养方案修订和教学大纲编写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教学改革是高等学校各项改革的核心,为了进一步深化我院教学改革,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教学队伍和管理队伍,特制定《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一、立项原则 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申请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应符合如下原则: 1.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2.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结合院情和各部门实际,有利于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培养,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使用和推广价值。 3.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分类 院级教学改革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1.专业建设类。包括对某专业的人才培养、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等问题进行综合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2.课程建设类。包括对课程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

革、教材建设、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教学手段的更新等的改革与实践。 3.教材建设类。主要指量大面广的、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教材,双语言类教材,以及CAI类教材等。 4.教育教学管理类。包括教学运行模式、管理机制及管理方法、手段的改革与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的改革与实践,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实验教学管理的研究,图书资料信息管理的研究等等。 5.学风建设类。包括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班集体建设、班主任工作、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6.实训基地建设类。包括合作模式、基地布局等的研究。 三、立项程序 1.学院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提出立项指南。学院向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征集选题,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和优选,编写印发立项指南,公开接受申请。 2.每年下半年,学院组织申报。申请人作为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厅级、市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3.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或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4.学院组织专家对各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再提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第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履行医学检验工作的主体责任。医学检验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不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实验室内感染预防、控制和改进的措施,保障医学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医疗质量、感染预防与控制、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四)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感染; (六)对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的书写、保存进行指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 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课题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课题,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 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夕阳民族 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 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单位内外 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不得少于7天。 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 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 责任。 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 1、管理模式 我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县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

1)资金额度到校:学区把资金数额明确到各学校,让学校了解可使用资金额度,以便学校预算安排使用计划; 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 2、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原则 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护 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 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 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 发展;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 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 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1)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践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 2)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车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费; 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 4)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

教育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教育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教育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含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附属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县教育局计财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作,从项目规划论证、申报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进度、工程验收、档案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全过程督办,保证教育建设项目规范操作及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规划 第五条项目规划是项目建设的前提。各学校要按照“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单体建筑建设方案,于每年8月10日前报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教育项目的投入政策,县教育局计财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规划初步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经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召开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会,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筑结构、计划投资、立面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明确和建设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报建程序 第八条1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和附属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局立项或转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程序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0万元以下的小型新建、维修改造、附属工程项目,由县教育局立项批复,学校在县住建局办理发包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对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私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工程费用由项目学校承担,教育局不予立项拨款,教育资金核算中心不予审核报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立项前应申请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教育局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由教育局向住建局提出修建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方案(委托两家设计单位,各一种方案)、法人资质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国土局土地证明)。住建局规划股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后,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项目学校接到政府回执后,在住建局规划股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进行地勘。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讲述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 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 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 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 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发布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荣人医发〔2015〕86号 关于下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教学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我院“科教兴院、人才强院”的方针政策,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根据医院财务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教学经费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2015年11月19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教学经费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我院“科教兴院、人才强院”的方针政策,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根据医院财务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经费的范围 具体包括:1、专项经费, 是指国家及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到医院用于专项培训的教学经费;2、普通经费,指实习、进修、短期学习等学员上交医院的带教费;3、医院投入经费,医院每年按照预算投入到教学、进修、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经费。 二、教学经费的投入原则 教学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节约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教学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严禁将教学经费挪作他用。原则上医院对教学经费的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教学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医院财务科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计划统筹各项教学经费资金并进行会计核算;科教科严格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教学经费。 (二)严格预算,严格制度。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经费支出预算,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严禁教学经费被

挤占或挪用。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为了加强教学经费管理,科教科应组织好本院教学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经费足额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同时确保本单位各项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效完成。 四、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教师讲课课时费、临床带教费。 (二)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刷卡、公需科目、聘请教师等相关费用。 (三)本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会议产生的费用。 (四)教学教材及资料的购买费用和教学大纲及试卷复印费、教学仪器模型的购置费、教学设备设施的维修费。 (五)用于教学实验室的教学实验耗用的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标本、器械器皿、文具、工具等消耗材料;实验、分析、测试等费用;直接用于教学实验的其他费用。 (六)教学差旅费、教师外出考察学习、课题调研、短期培训及参加学术会议等费用。 (七)举办专题讲座、外聘教师发生的有关费用。 (八)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教研室、实验室、学生寝室、教学部门办公场地的一般改造维修。 (九)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必需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宣传广告及工作联系费用。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调动广大教师和系部开展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有效解决,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提高教学改革项目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院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实施与管理执行上级有关文件,上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教学改革项目归口教务处管理。院内各单位应将获准立项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当年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总结,并做好优秀改革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实施与管理要坚持突出改革重点、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突出成果应用原则。 第五条教学改革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中期检查、终期验收结果与经费使用挂勾,实行限额报销制度。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学院每学年初公布当年院级教学改革项目选题计划,面向全院,采取自愿申报、公开竟争、保证重点、严格评审的方式择优立项。 院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原则上应从院级教学改革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按学院资助力度分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院级教学改革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其中重点资助项目不超过资助项目总数的40%。 第八条凡我院正式聘任的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的教职工均可以申报主持教学改革项目;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省级专业带头人或青年骨干教师担任主持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一申报人不得同时申请二个以人(含二个)项目,承担院级教改项目尚未通过结题验收者不得申报主持新的项目,承担院级教改项目未按期结题者,一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限额推荐制。教务处根据当年拟立项数的3倍在教学系部和相关职能处室之间分配当年推荐指标。各系部处室应统筹安排本部门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不得突破限额申报或推荐。 第十条项目申请须由主持人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如项目的主要成员来自几个单位则由相关单位会签,各系、部可根据本部门申报的情况和实际教学工作的需要统筹调整项目的内容。 第十一条教务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坚持回避原则,具体评审方案和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按当年拟立项数的 1.2倍提出专家组推荐名单。专家组推荐名单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名单,教学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项目负责人到会作简要陈述。拟立项的项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示立项结果。

大学教学管理规范

大学教师教学管理规范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和教学改革中起着主导作用。为适应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教师的基本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协作,教风严谨,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3、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了解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二、任课资格 任课资格要求: (1)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以上学历资格者,须降低条件者,由教研室主任审试并报请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教主讲。 (2)青年教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3)没有从事过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的教师,须有半年以上的备课时间熟悉所主讲的课程,并经过试讲后方可执教。 (4)实行助教制度。没有高等学校教学经验的教师,正式执教前必须由教研室指定;跟随一名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从事半年以上的助教工作。指导助教的教师要关心、负责助教的业务进步,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指导计划。 三、备课 1、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衔接,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 2、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由教研室负责起草,经院审定通过,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执行中基本内容一般不能擅自更动。教师应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 3、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概念、理论和技能,明确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资料,能够统览学术动态,做到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写出较详细的备课笔记。要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

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指定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指定机构应当将室间质量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医疗机构和相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实验室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检验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对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资料,被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对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提出警告。对于连续2次或者3次中有2次发现临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包括专业建设类项目、课程建设类项目和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健康发展,保证和提升项目研究与建设成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条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校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为保证和提升项目研究与建设成果,学校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各级各类教改项目一定的经费支持: 1.凡我校教师主持的省部级及其以上教改项目,若项目的批准单位对项目经费有明确的配套要求,我校按要求予以配套;若无明确要求,则按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2.凡我校教师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学会及其他社会团体设立的教改项目,原则上不予进行项目研究经费的配套。 第五条经费下达:课程建设类项目经费一般在每年的4月底前一次性下达;专业建设类项目和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的经费分2次下达,4月底前下达第一笔经费,9月份中期检查通过,下达第二笔经费。 第六条教改项目的经费使用根据项目属性特征,按教务处和财务处有关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购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硬件设备(信息化教学改革相关项目除外)。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在以下界定的范围内实施。 1.印刷费:指打印、复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的费用,以及教材出版费和论文发表版面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邮寄费:寄送材料、托运物品等费用。

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6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学校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工作,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切实提高我校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是指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批准立项的“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及其它教学基本建设类项目(简称教改项目)。 主要分为校级项目、省级及以上项目进行立项管理。学校支持和鼓励各院(系)、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简称各单位)自筹经费,组织单位一级的教改项目立项建设,并参照本办法进行自我管理。 第二章申报、审批与立项 第三条教改项目立项工作坚持科学设计、加强整合、注重实践、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同时要求: (一)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结合学校和教学工作实际,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预期能取得明显改革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三)力求项目研究具有创新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能充分挖掘、整合、增强学校在某些方面的优势; (四)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是三江学院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一般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具备从事项目研究工作所必须的业务和研究能力;校级重点教改项目负责人还应具有高级职称;

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总结经典范文

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总结经典范文 导语:每一次教学,有每一次不同的收获,你呢?有收获了吗?下面是整理的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总结经典范文,欢迎查阅,谢谢! 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总结经典范文 一、日常教学管理 在日常教学管理上,为了确保日常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开始制定教学周历,制定教学日常管理内容和流程工作计划,开学初修改制定《美术系学生考勤、请、销假的规定》,对学生纪律等问题严格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监控,在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中对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考勤、授课、作业布置批改、存档等进行监控管理,要求老师规范工作流程,制定颁布《美术系教学工作规范化程序》等一系列教学管理文件。 问题点:落实、强化日常教学管理巡视制度,健全巡视制度中对教师教学和学生管理的监控方法与制度;加强对教师课程监控与学生学风的教育。 二、教学质量监控新举措 迎评促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教学质量监控问题的评估。本学期开始尝试建立多维的学生评教和教学质量评估考核方法与制度。提出将制度化的工作要求,纳入年终量化考核,以制度促进教学管理质量的提升。 4月底在系部支持下成立教学管理委员会,制定《美术系教学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把教学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主要落实在制定和

执行教学管理监控制度与实施方法上,随之配套建立了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和教学信息员制度,通过对《苏州科技学院美术系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施办法》从学生中建立长期的教学信息反馈机制,同时,与院配套的系学生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分制度建立,出台《xx科技学院美术系学生评教实施细则》用多种形式进行评教活动(学生评价、教研室评价、教师评价、督导评价),用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对学生评教的评估。目前都以实施,成效显著。 为了建立有效公正的评估监控制度,在制度上把评教、日常教学工作和各级考核作为共同的、整体的评价指标,把包括考勤、批改作业、存档及执行教学大纲等多种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情况与教师教学质量相挂钩,避免过去简单武断地以单一评价结果考核教师业绩的状况,同时注意评教过程的分析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将评价意见及时反馈,真正做到促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 问题点:考核委员会运作方法和制度的建立;量化考核的积分与计算方法确定;量化考核中对出现问题的教职工的奖惩方法;归正制度中责任人和问责制度。 三、教学档案制度完善与建立: 管理经系领导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由系领导负责牵头组织,办公室主任全面协调布置进行。在整体把握的前提下推进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本学期工作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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