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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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一、收费标准
1.码头收费按照装卸货物的重量和体积进行计费,计费标准由码头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物流成本进行调整。

2.码头收费应当与服务质量和效率挂钩,高效率的装卸作业应当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收费管理
1.码头收费管理通过电子收费系统进行,每位客户都应当有一个独立的账户,在账户内存放一定的预付款。

2.码头收费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账户余额进行清查和结算,保持账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三、收费监督
1.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要定期对码头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收费的公平和合理性。

2.对于不当收费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码头收费制度的执行。

四、收费优惠
1.对于大宗货物的运输,码头可以给予一定的收费优惠政策,
鼓励更多的货物选择通过码头进行进出口。

2.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码头也可以给予一定的收费优惠,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五、收费使用
1.码头收费所得应当用于码头设施的维护和升级,保障码头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2.收费部分也可以用于员工的培训和福利待遇的提高,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服务态度。

通过以上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码头收费,保障了码头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也促进了码头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港务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港务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务集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团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

2. 实际性原则:根据集团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财务管理目标和措施。

3. 严谨性原则:财务工作严谨细致,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实现集团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集团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负责集团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3. 负责集团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和报送。

4. 负责集团资金的管理、筹措和运用。

5. 负责集团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和处置。

6. 负责集团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和控制。

7. 负责集团税务筹划和税务申报。

8. 负责集团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

三、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集团财务预算按照年度编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预算包括以下内容:1. 收入预算:预测集团各项业务收入。

2. 支出预算:预测集团各项业务支出。

3. 资金预算:预测集团资金收支情况。

4. 利润预算:预测集团利润总额。

第八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合理预测。

2. 适度从紧,保证资金安全。

3. 优化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管理第九条集团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资金管理的职责:1.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集团资金收支的统一管理。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资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收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集团资金结算实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各账户资金收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港⼝费⽤收费管理规定码头费⽤收费管理规定受控编号:1.为规范我司码头相关费⽤收取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港⼝收费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并规定。

2.本规定适⽤于涉及港⼝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的所有需向外收取的船舶港⼝费⽤及作为货主需上交主管部门的费⽤的管理规定。

3.我司所涉及的港⼝费⽤依据现⾏港⼝收费计费办法主要有:由货主⽀付的货物港务费、港⼝设施保安费、港⼝作业包⼲费、货物仓储费等,由船⽅(或其代理)⽀付的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服务费等。

4.收费标准执⾏交通运输部最新的港⼝收费计费办法,未明确之费⽤将根据双⽅签订的合同确定,具体见附件1、附件2。

5.由货物港务费、港⼝设施保安费等码头费⽤管理规定(1)货物港务费、港⼝设施保安费等港⼝费⽤⼀般情况下由货主上交主管部门,港⼝设施保安费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例上交。

(2)我司之货物(含集团公司)或按双⽅合同约定需由我司⽀付的,由物流调度中⼼根据内外贸货物的情况,依据收费标准(按⽐例上交的则按实际上交⽐例)及实际货物数量填写缴费凭证,经审批后交财务⽀付。

(3)⾮我司之货物或按双⽅合同约定需他⽅⽀付的,由⽀付⽅⾃⾏上交,但物流调度中⼼应进⾏监督,以免由于费⽤未及时上交影响我司码头的使⽤。

6.港⼝作业包⼲费、货物仓储费等港⼝作业费⽤依据业务合同约定是否收取及收取的费率,若需收取则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提交收费凭证,由财务收取并开具发票。

7.由船⽅(或其代理)⽀付的码头费⽤管理规定(1)船⽅(或其代理)⽀付的码头费⽤主要有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服务费等,供⽔服务费按《船舶加⽔作业管理规定》执⾏。

(2)所有油船均应收取码头费⽤,其他船舶依据业务合同⽽定。

(3)船舶靠泊前,⽣产部应与物流调度中⼼确认所靠泊船舶是否需收取码头费⽤,并明确由船⽅现⾦⽀付还是由船舶代理代为⽀付。

(4)船⽅现⾦⽀付的规定①船舶靠泊后,码头监督(或⽣产部指定专⼈)告知船⽅码头费⽤的收费标准、费⽤⽀付流程等事项。

港口收费管理制度

港口收费管理制度

港口收费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全球贸易中,港口是货物进出口的重要通道,而港口收费管理制度则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收费管理制度,可以保障港口运营的正常秩序,促进港口发展,提高港口服务水平,吸引更多船舶和货物选择该港口进行贸易往来。

因此,建立健全的港口收费管理制度对于港口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港口收费的类型及范围1. 港口基本收费港口基本收费主要包括船舶停靠费、装卸作业费、港口设施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是船舶进出港口和使用港口设施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弥补港口运营的成本和维护港口设施的费用。

2. 港口配套服务收费港口配套服务收费主要包括岸电费、淡水费、燃油补给费等。

这些费用是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使用港口提供的配套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弥补港口提供配套服务的成本。

3. 其他收费除了上述的基本收费和配套服务收费外,港口还可能收取其他一些特殊的费用,如超时停靠费、滞箱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是根据船舶或货物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港口的成本。

港口收费的范围通常是在港口的经营范围内,对于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是在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执行的。

三、港口收费管理的原则1. 合理性原则港口收费管理应该遵循合理原则,即港口收费应该合理、公平、透明。

港口收费标准应该根据港口运营成本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测算,公平对待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收费,同时收费标准和缴费程序应该对外公开、透明。

2. 民主性原则港口收费管理应该遵循民主原则,即港口收费制度的制定应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各方利益,采取多方参与的方式进行讨论和决策。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港口收费反馈机制,对于港口收费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改进意见进行评估。

3. 稳定性原则港口收费管理应该遵循稳定性原则,即港口收费制度的制定应该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得随意变动或者频繁调整,对于商船和货主来说,他们需要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来根据收费标准进行长远规划。

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好港务管理资金,保证港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海港、各海上安全监督局及船舶检验局的港务费收支管理。

内河港口及地方海港的港务费收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港务费收入范围是:(一)港务局港务收入:1.货物港务费收入;2.引航收入;3.铁路使用费收入;4.系解缆收入;5.其他港务收入(包括停泊费、移泊费、过闸费等)。

(二)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费收入:1.船舶港务费收入;2.海事监督收入(包括海事处理、船员考试、船舶登记等);3.危险品监督收入(包括危险品监装及交通费);4.海岸电台收入(包括电报、无线电话收费等);5.其他港务收入(包括打捞物资、清除物资收费等)。

(三)船舶检验局港务费收入:1.船舶检验收入(包括建造检验、营运中检验、修理检验等);2.海洋工程检验收入(包括建造检验、营运中检验、修理检验等);3.集装箱检验收入;4.产品检验收入;5.公证检验收入(包括鉴定检验、机海损检验、起退租检验等);6.其他收入(包括测试、科研、培训等);海上防污收入(包括清除垃圾、污油处理等),按现行业务归属划分其收入。

第四条港务费支出范围是:(一)港务局港务费支出:1.航道、泊位、港地、锚地的测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的挖泥等所发生的费用;2.进港航道的维护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3.码头、浮码头、系船浮筒、栈桥、驳岸、护岸、防波堤、防火堤、导流堤、船闸等的修理、加固以及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等费用,船闸管理费用;4.港区围墙、道路、桥涵的维护、修理、改变材质结构等所发生的费用;5.港内上、下水道的修理、更换管径和增设附属设备以及增添分支管线等费用;6.港区输电线路及设施的维护、更换杆线、架空线改地缆等费用。

港内照明和动力用电费用(除港务专用设备的用电由港务费支出外,其余均由有关业务负担);7.港务局管理的港区铁路编组站、线路、信号设施的维护、修理、更换轨枕和附属设备以及枕木改换材质等费用;8.港口防台、防汛设施的修理和增设、以及港口防台、防汛所采取措施的费用;9.系解缆业务、设施耗用的材、物料等费用(系解缆工作如由企业有关业务人员兼办的,其费用应仍由港务业务的费用合理负担);10.从事引航、系解缆、环境监测业务及其港务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费用;11.从事港务业务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12.按港口装卸、堆存、港务支出所占比重应分摊的企业和作业区管理费用;13.港区道路旁所发生的绿化费;14.港区范围内发生的垃圾清除费、场地清扫费、消防船(含拖消两用船)费用等,应分别列入企业管理费和营业外支出及其他支出。

关于明确我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港务[2011]3号)

关于明确我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港务[2011]3号)

关于明确我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港务[2011] 3号各市、县港口管理(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1]43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本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货物港务费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标准、票据管理、收支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征收对象(一)对经由本省沿海(含长江)和内河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集装箱,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在港口中转的货物只征收一次港口货物港务费。

沿海港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沿长江及各通航支流入海(江)口门节制闸或者船闸外及其他入海(江)河流感潮河段水域内港口;内河港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港口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渔业码头、军用码头和舾装码头,应按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

(二)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 1 -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码头建设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三)货物港务费的缴费义务人为货主、承运人或代理人。

二、征收主体(一)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负责全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所直管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

县(市)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

同一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港口分别管理的,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各自管理港口的货物港务费。

(二)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等代征货物港务费,港口经营人依法应当履行代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

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

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五)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货物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

货物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

货物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货物港务费是指货物由海洋上的船舶运输到港口时,由港口向进出口货物收取的费用,是港口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本文将探讨货物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包括何谓货物港务费、港口收费主体、港口收费分类、港口收费标准及其影响因素等方面。

一、货物港务费的定义货物港务费是指港口为执行装卸作业,调配港口设施,保障船舶的安全与顺畅,以及物资储存、保管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港口将此费用分摊给进出口货物的货主或承运人,是货物的运费之一,通常包括两个部分:基本港务费和附加港杂费。

二、港口收费主体港口收费主体通常是港口经营者,即政府或其它商业主体。

国家通常对港口经营者实行一定的监管,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三、港口收费分类港口收费通常分为两类:基本港务费和附加港杂费。

1. 基本港务费基本港务费是港口对于各类货物运输提供基础服务所需的资费,包括以下几方面:(1)装卸作业费:指的是港口进行装卸操作以及海关查验等的服务费用。

(2)装卸设备使用费:指的是港口为装卸作业配备的各种设备所需的资费,包括装卸机械、拖车等。

(3)船舶服务费:指的是提供航道测量、引航、锚泊、码头等服务费用。

(4)物资保管费:指的是港口为货主提供的专业物资储存和保管服务产生的费用。

(5)场地使用费:指的是港口分摊维护、租赁、改建场地所需的费用。

2. 附加港杂费附加港杂费是指所有不能归入基本港务费的其它费用,其范围较宽,包括以下几方面:(1)装卸操作中使用的各类工具的费用。

(2)货物分析、处理、保管等费用。

(3)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保险费、税费等。

(4)港口维护和建设产生的各种费用。

四、港口收费标准及其影响因素货物港务费的收费标准是由港口经营者和政府根据市场竞争和供需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的,其中涉及到的主要因素有:1. 港口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程度:港口地理位置和发展程度的优劣直接影响港口的吞吐能力和影响范围,也将直接影响到港口收费的高低。

河南省船舶港务费计收办法

河南省船舶港务费计收办法

河南省船舶港务费计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港口和船舶进出港的航行秩序,遵照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向主管机关缴纳船舶港务费"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船舶港务费由各港航监督所、站负责征收,其他单位不得征收。

第三条凡进出我省港口的本省船舶和外省船舶,除按规定免征者外,均须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四条船舶港务费居港航监督事业费,主要用于购置港监艇,救生船,港口通讯设施和港监人员的业务经费。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一、遇难、避难、抢险、救灾的船舶;二、军事、武警、公安部门自用、征用、租用的船舶。

但军事、武警、公安部门所属的船舶参加劳动性运输的不能免征;三、从事捕鱼的渔船;四、从事渡运的乡镇渡船;五、从事航道维护、测量、疏浚、打捞、打桩的工程船和防汛、消防、检疫的船舶;六、为港口服务从事载运粪便、垃圾的船舶;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交通船。

但交通船从事劳动性运输者不得免征;八、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船舶。

第六条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一、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时逐航次逐船计征;二、水库、风景区的游览船、旅游船、重要公路渡口的渡船,不办理进出口签证者,逐船按月计征。

三、固定航线的客轮按月计征。

四、征收船舶港务费时,征收机关应发给全省统一的港航监督规费票据。

票据上必须加盖收费章、经办人必须签章。

港务费票据缴纳者应妥为收存,以备查验。

第七条费率一、货轮、货驳按载重吨位计征,重船(指装货船)每吨收0.2元。

空船不征。

二、拖轮按马力计征,每马力收0.2元,拖空船时不征。

三、客轮(包括旅游船)按客位计征,每客位收0.05元。

如不办理进出口签证者,可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航次数累计计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川价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6月8日川价发〔2009〕104号)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港务费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港务费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交通厅是我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船舶港务费征收主体。

第三条凡在我省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四条缴纳方式和征收标准(一)缴纳方式船舶港务费实行两种缴纳方式,即按月缴纳和按航次缴纳。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船舶航行情况自行选择按月或按航次缴纳方式,并向船籍港或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年度内不得变更缴纳方式。

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强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用某种缴纳方式。

港口码头财务管理制度

港口码头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港口码头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降低成本费用。

4. 严格执行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财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2)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3)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4)负责成本核算和控制,降低成本费用;(5)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和报送,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6)负责内部控制建设,防范财务风险。

2. 各部门: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财务信息;(2)执行财务预算,控制成本费用;(3)遵守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四、财务管理制度内容1. 资金管理(1)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范围、审批权限、支付程序等;(2)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规;(3)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4)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账实相符。

2. 成本核算与控制(1)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核算范围、方法、标准等;(2)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支出;(3)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找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成本费用。

3. 财务报告(1)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3)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 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目标、范围、内容等;(2)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范财务风险;(3)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持续改进内部控制。

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码头费用收费管理规定受控编号:1.为规范我司码头相关费用收取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收费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并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的所有需向外收取的船舶港口费用及作为货主需上交主管部门的费用的管理规定。

3.我司所涉及的港口费用依据现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主要有:由货主支付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仓储费等,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水服务费等。

4.收费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最新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未明确之费用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具体见附件1、附件2。

5.由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码头费用管理规定(1)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港口费用一般情况下由货主上交主管部门,港口设施保安费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上交。

(2)我司之货物(含集团公司)或按双方合同约定需由我司支付的,由物流调度中心根据内外贸货物的情况,依据收费标准(按比例上交的则按实际上交比例)及实际货物数量填写缴费凭证,经审批后交财务支付。

(3)非我司之货物或按双方合同约定需他方支付的,由支付方自行上交,但物流调度中心应进行监督,以免由于费用未及时上交影响我司码头的使用。

6.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仓储费等港口作业费用依据业务合同约定是否收取及收取的费率,若需收取则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提交收费凭证,由财务收取并开具发票。

7.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码头费用管理规定(1)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码头费用主要有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水服务费等,供水服务费按《船舶加水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2)所有油船均应收取码头费用,其他船舶依据业务合同而定。

(3)船舶靠泊前,生产部应与物流调度中心确认所靠泊船舶是否需收取码头费用,并明确由船方现金支付还是由船舶代理代为支付。

(4)船方现金支付的规定①船舶靠泊后,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告知船方码头费用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流程等事项。

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

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

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省交通厅、物价局1993年1月19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进一步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口秩序,提高港口通过能力和运输服务质量,加速船舶周转,保障港口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系根据我省港口现有的规定,参照长江及邻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的。

第三条港口费收应贯彻“取之于港,用之于港”的原则,属于管理规费部份,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

港区已划定的,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

港区暂未划定的,由当地物价、交通部门确定港区收费范围执行。

第四条凡在江西省境内港口营业或停泊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进出口客货的各项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l、凡从外省水运进江西的货物,漏收的出口货物港务费,中途港一律不得补征,由目的港按起运港费率向托运方补征。

水水中转物资如非货方原因,中转港不再征收进出口货物港务费。

2、省内区间水路运输,出口港漏收的货物港务费,由目的港向托运方补征。

3、对难以按规定费目费率征收的50公里内的短途营运船舶(包括砂石船)由当地交通与物价部门协定,实行定额征收(按规定定额征收的“运输管理费”除外)。

4、长江沿线双重领导的港口的港口费收,除其所属作业区、码头和交通部直属船舶外,一律由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征收.5、出入省境的外省船舶,费收实行对等原则。

第五条港口费收由江西省交通厅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费目、统一费率、统一费收票据。

属于管理、规费部分,由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征收;属于经营、生产部分,由提供劳务和设施的单位计收。

第二章计费单位和结算办法第六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l、货船一律以船舶实际载货计费吨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拖(推)轮以千瓦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千瓦按一千瓦计算;客轮(客货轮、旅游船)以出口五人折合一吨为计费单位,不足五人按五人计算。

2、以月、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月、一日、一小时的,均按一月、一日、一小时计算。

3、以米、平方米、立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米、一平方米、一立方米的,按一米、一平方米、一立方米计算.4、货物的计费吨位一律按货物的毛重(包括包装重量),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接货物换算重量计算。

港口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港口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港口经营者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港口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所有从事港口服务的经营者和用户。

第三条港口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港口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货物装卸费;2. 货物堆存费;3. 船舶引航费;4. 船舶代理费;5. 船舶停泊费;6. 船舶垃圾处理费;7. 水电供应费;8. 其他相关服务费。

第五条港口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以下因素确定:1.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2. 港口设施设备状况;3. 市场供求关系;4. 经营成本;5. 行业标准。

第六条港口服务收费标准应定期调整,调整方案需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法。

第八条港口经营者应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第九条港口经营者应使用正规发票,为用户提供收费凭证。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收费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接受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三条港口用户有权了解港口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港口用户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港口经营者提出,港口经营者应及时核实并答复。

第十五条港口用户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指针对港口服务以及使用港口设施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

港口收费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收费制度能够保障港口运营的可持续发展,并为港口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港口基本收费项目:包括船舶停泊费、装卸费、仓储费、水务费等。

这些基本收费项目是港口为船舶提供停靠、装卸货物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计费方式一般根据船舶的吨位、停留时间、装卸货物的数量等参数进行计算。

2. 特殊收费项目:指对特定情况下需要收取的一些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滞期费、超载费等。

这些费用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港口服务而设立的,比如船舶未能按时离港、货物超过承载能力等情况下需要额外收取的费用。

3. 港口使用费用:港口使用费用是指由船舶或货主在使用港口设施和服务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码头使用费、泊位使用费、堆场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维护、运营和提升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而设立的。

4. 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港口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同时应考虑到港口经营管理的成本、市场需求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般而言,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5. 收费监管与公示:为确保港口收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收费的监管工作。

收费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港口收费引发的纠纷。

6. 收费透明化和合理性:港口收费应当尽量做到透明化,避免出现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充分公示,避免信息不对称。

同时,港口收费的合理性也应受到重视,收费金额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和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在制定港口收费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到港口的实际运营需求,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合理的原则。

码头财务管理制度

码头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码头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码头运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码头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等。

第三条码头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坚持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码头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码头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码头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2. 负责码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3. 负责码头成本核算和控制;4. 负责码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5. 负责码头税务筹划和申报;6. 负责码头财务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7. 负责码头财务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码头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所有资金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2. 银行账户管理原则:合理设置银行账户,确保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3. 付款审批原则:所有付款必须经过授权审批,严禁无票付款或白条入账;4. 预付款管理原则:对预付款项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及时收回。

第七条码头资金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建立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收入真实、完整、及时;2. 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合理控制成本费用;3. 预付款管理:对预付款项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及时收回。

第四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八条码头成本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成本核算原则:准确核算成本,为成本控制提供依据;2. 成本控制原则: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码头经济效益;3. 费用管理原则: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费用使用效益。

第九条成本费用管理内容:1. 生产经营成本管理;2. 管理费用管理;3. 销售费用管理;4. 财务费用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条码头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资产保全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完整;2. 资产使用原则: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3. 资产处置原则:依法合规处置资产。

江西省港口规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港口规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港口规费管理办法为加强港口费收管理,充分运用此项资金,加速港口建设与维护,以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特根据《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江西省港口费规则》中规定:港口费收包括“管理规费”和“经营生产费收”两个部分,属于“生产经营”部分的费收由提供劳务和设施的单位征收、管理、使用,故此本办法仅适用于“管理规费”部份(以下统称港口规费)。

(二)港口规费是属以港养港的事业性经费来源,主要用于港口建设,港、航管理机构正常经费开支,港口设施维护,免交营业税和能源交通建设资金。

(三)港口规费的稽征单位:1、“运管费”由各级水运管理部门征收。

2、“船舶港务费”由各级航监部门征收。

3、“货物港务费、停泊费、滩场地堆放费”由各级港务管理部门征收。

除上述部门或其委托代征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征收。

(四)港口规费实行统收统支,预算管理。

二、规费收入管理(五)各级稽征单位所征收的港口规费,应在当地银行单独立户,该帐户存款属于解交结算专户,不得任意动支。

开户银行有权监督。

(六)各级稽征单位所征款项,每月按上、中、下三旬及时介款,并按月报送征收介款月报。

报送时间及单位:1、各稽征单位应于月后5日报送地、市交通局。

2、地、市交通局应于月后10日汇总报送省航运管理局.3、港口规费中的船舶港务费于月后10日报送省航务管理局。

(七)港口规费征收票证,在征得省税务局同意后由省航运管理局统—印制,保管、分发、销号。

(八)港口规费必须在费收发生时一次结算,(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局按航次结算运费时扣收)做到不错不漏。

(九)港口规费分配比例:1、船舶港务费由省航务局集中,按全额留60%、40%拨交省航运管理局;省航运管理局按所得金额留用20%,返回地、市交通局80%;用于水运、港务管理。

2、运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滩场地堆放费,山地、市交通局集中全额缴交省航运管理局,省航运管理局按缴文金额留用20%,返回地、市交通局80%;用于水运、港务管理。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码头收费管理,维护码头秩序,保障码头运营安全和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保障码头财产安全、维护公平竞争为原则,旨在提高码头服务质量,促进码头经营健康发展。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1.货物装卸费:根据货物种类、重量、体积及装卸方式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仓储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运输成本进行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停泊费:船舶在码头停泊期间,按船舶类型和停泊时间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小时/每天收费。

3.港口设施使用费:根据码头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程度,按不同档次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码头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收费方式和时间1.现金支付:码头收费以现金形式进行缴纳,支付收据由码头财务部门提供。

2.银行转账:根据码头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客户可以选择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3.收费时间:货物装卸费按货物装卸完成后当天内进行结算,停泊费按停泊结束当天内进行结算,港口设施使用费按约定的支付周期进行结算。

四、收费管理1.码头收费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的收费部门,负责日常的收费工作。

2.收费部门应按规定对每笔收费进行登记,包括收费日期、金额、收费项目等信息,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

3.每月底,收费部门应将当月的收费情况报送给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和统计,确保收费数据的准确性。

4.码头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费部门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违约和处罚1.客户未按规定时间支付费用的,将按照逾期天数或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客户收取滞纳费。

2.客户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码头有权终止与该客户的合作关系,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客户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其他规定,码头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服务、终止合作等。

六、附则1.本规章制度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修订需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2.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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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好港务管理资金,保证港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海港、各海上安全监督局及船舶检验局的港务费收支管理。

内河港口及地方海港的港务费收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港务费收入范围是:
(一)港务局港务收入:
1.货物港务费收入;
2.引航收入;
3.铁路使用费收入;
4.系解缆收入;
5.其他港务收入(包括停泊费、移泊费、过闸费等)。

(二)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费收入:
1.船舶港务费收入;
2.海事监督收入(包括海事处理、船员考试、船舶登记等);
3.危险品监督收入(包括危险品监装及交通费);
4.海岸电台收入(包括电报、无线电话收费等);
5.其他港务收入(包括打捞物资、清除物资收费等)。

(三)船舶检验局港务费收入:
1.船舶检验收入(包括建造检验、营运中检验、修理检验等);
2.海洋工程检验收入(包括建造检验、营运中检验、修理检验等);
3.集装箱检验收入;
4.产品检验收入;
5.公证检验收入(包括鉴定检验、机海损检验、起退租检验等);
6.其他收入(包括测试、科研、培训等);
海上防污收入(包括清除垃圾、污油处理等),按现行业务归属划分其收入。

第四条港务费支出范围是:
(一)港务局港务费支出:
1.航道、泊位、港地、锚地的测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的挖泥等所发生的费用;
2.进港航道的维护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
3.码头、浮码头、系船浮筒、栈桥、驳岸、护岸、防波堤、防火堤、导流堤、船闸等的修理、加固以及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等费用,船闸管理费用;
4.港区围墙、道路、桥涵的维护、修理、改变材质结构等所发生的费用;
5.港内上、下水道的修理、更换管径和增设附属设备以及增添分支管线等费用;
6.港区输电线路及设施的维护、更换杆线、架空线改地缆等费用。

港内照明和动力用电费用(除港务专用设备的用电由港务费支出外,其余均由有关业务负担);
7.港务局管理的港区铁路编组站、线路、信号设施的维护、修理、更换轨枕和附属设备以及枕木改换材质等费用;
8.港口防台、防汛设施的修理和增设、以及港口防台、防汛所采取措施的费用;
9.系解缆业务、设施耗用的材、物料等费用(系解缆工作如由企业有关业务人员兼办的,其费用应仍由港务业务的费用合理负担);
10.从事引航、系解缆、环境监测业务及其港务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费用;
11.从事港务业务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12.按港口装卸、堆存、港务支出所占比重应分摊的企业和作业区管理费用;
13.港区道路旁所发生的绿化费;
14.港区范围内发生的垃圾清除费、场地清扫费、消防船(含拖消两用船)费用等,应分别列入企业管理费和营业外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费支出:
1.码头、栈桥、驳岸、港内灯塔、岸标、浮标、无线电航标、信号台等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属设备以及防台、防汛措施等费用;
2.从事海上安全监督、港内航标管理、测绘、信号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业务费用,联检和海上巡逻等所发生的船舶费用;
3.从事海上安全监督、污油清除等人员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业务费用,进行污油清除使用的船舶费用;
4.从事危险品监装人员的工资及其他业务费用;
5.海岸电台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动力以及其他业务费用;
6.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离退休人员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三)船舶检验局港务费支出:
1.检验部门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试验以及其他业务费用;
2.规范科研所、培训中心人员的工资、科研、试验、教学费用及仪器设备添置及维修,耗用的燃材料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3.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离退休人员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第五条港务费收支的财务规定:
(一)港务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交通部根据各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的港务费收支情况,分别核定各局定额(比例)上交主管部门,定额补贴或全部留用办法,一定几年不变。

(二)各单位港务费收支结余部分,港务局可继续跨年使用,以丰补欠,海上安全监督局和船舶检验局应按部核定的“三金”比例分别提取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属于港务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和职工奖金的待遇、提取标准等,港务局按企业的规定进行管理;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查局按行政事业
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划分生产与港务、基建与港务的界限。

凡属生产和基建负担的费用,不得列入港务费支出;属港务费负担的费用,也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和基建费用。

企业管理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摊计入港务费支出。

(五)港务费的各项收入,按有关费收规定,原则上分别由各单位计收。

港务费收入不纳营业税。

(六)属于港务管理的固定资产、除码头、浮码头、栈桥、驳岸、灯塔、港内岸标、浮标、无线电航标、信号台、铁路设施、道路、围墙、桥涵等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所需维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列入港务费支出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如船舶、车辆、通讯设备等应按规定的提存率计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个别单位确因港务费收支入不敷出而提取折旧有困难的,报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后可暂缓计提或减半计提。

各单位港务管理专用船舶、车辆、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按核定的提存率计提,其所需要新改造及大修费用,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港务费支出。

(七)各单位收取的港务费收入,应当首先保证港务管理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开动的需要和按时解交核定的上交款。

在此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贷款的归还。

各单位属基建性质的项目,仍按基建程序办理,不得由港务费收入列支。

第六条港务费支出的项目和会计核算:
(一)港务费支出的项目:
1.工资:港务局从事港务管理业务人员,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从事监督、船检业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津贴等;
2.奖金:港务局从事港务管理业务人员按规定提取的奖金;
3.职工福利基金: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燃料:港务设施及船舶、车辆等耗用的燃料;
5.材料:港务设施及船舶、车辆等耗用的材料、物料及低值易耗品;
6.动力及照明费:港务设施耗用的照明费、动力费;
7.燃材料节约奖: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燃料和材料节约奖;
8.折旧费: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9.大修理基金:按照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
10.修理费:固定资产修理费或其他零星修理费;
11.防台、防汛措施费:防台、防汛等措施耗用的工具设备及其他费用;
12.租费:接送引航号、联检人员租用的船舶费用或其他租费;
13.保险费:船舶、车辆等的财产保险费;
14.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应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15.管理费用:港务局按规定比例分摊的企业和作业区管理费、海监局、船检局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16.其他: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费用。

(二)港务费会计核算及其他:
1.各单位应根据《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和本规定做好港务费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
2.各单位应当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编制港务费收支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3.港务费收支报表格式和内容,将由交通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七三年交通部发布的《海港港务管理收支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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