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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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十七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十七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十七一、环境规划制度环境规划是指为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把“社会一经济一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实行研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

在环境保护中,规划有着重要作用,是在环境保护中贯彻预防原则,防止污染从而改变被动治理的根本措施。

对其规范化、法律化的形成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实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首先,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

通常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以2020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年、30年、50年为限。

其次,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最后,按规划的性质能够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每一类还能够按范围、行业或专业再细划成子项规划。

其中,污染控制规划是针对污染引起的环境问题编制的,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生活等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

国民经济整体规划是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相对应地安排环境规划。

这种环境规划是遵照有计划、按比例的原则,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随着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国土利用规划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实行总体安排,以保证国家的经济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1.对象调查。

这是制定规划的第一步,要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摸清规划对象本身现状及与外界事物的联系。

2.历史比较及相关环境问题的分类排队。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原则规定。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个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使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

2.行为方式及其要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反垄断法重点约束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地区封锁。

这是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它往往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政府命令、文件或通知等方式出现,通过对这些命令、文件、通知等的执行达到封锁市场,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至第35条规定了地区封锁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这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五类行为:一是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是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是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防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是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2020法考经济法知识点

2020法考经济法知识点

支配地位 的确定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记忆口诀]市场份额,控制能力,财力技术,依赖程度,难易程度
(1) 高份额被推定
推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2/3 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3/4 的。
合同效力
被诉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Biblioteka 考点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参考因素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3
具有交易关系的上下游经营者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例]茅台酒厂对经销商的限价
纵向协议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 [例]某市旅游协会召集当地旅 行社统一定价
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横向或纵向的协议垄断 横向、纵向协议
行为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需要证明两点:(1)有如上事实;(2)所达成的协议不会
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只要达成协议,无论是否实施均可处罚。 处罚原则
[记忆口诀]以行为论,不以结果罚
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一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一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一(一)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征: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

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

3.形式不同。

集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在理论上能够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并存。

4.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

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时,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所以,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5.签订程序不同。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本法第51-56条规定了集体合同,要点为:1.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简来说之,是“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在县级以下区域内,本法允许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该类集体合同能够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

3.集体合同草案理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订立后,理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小提示:集体合同是默示生效,无须批准,只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表示异议,合同即告生效。

5.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20年)

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20年)

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20年)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

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

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

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

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

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

(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

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

(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新增考点详解】考点一劳务派遣岗位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020年司法考试完整试题和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完整试题和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完整试题和答案第一部分:刑法1.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A. 偷窃他人财物B. 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C. 侵占他人财物D. 骗取他人财物答案:C2.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 用刀捅伤他人致死B. 通过投毒致对方死亡C. 无意中引发一场火灾导致他人丧生D. 误认为对方是入侵者而击毙对方答案:D3. 以下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A. 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B. 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发生性关系C. 两名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D. 未经同意进行性侵犯行为答案:B第二部分:民法4.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A. 50万元B. 100万元C. 500万元D. 1000万元答案:B5. 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下列哪些?A. 定金B. 对价C. 附生效条件D.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答案:D6. 以下哪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 雇主要求解除合同B. 员工签署辞职申请C. 双方协商一致D. 一方违约答案:D第三部分:行政法7. 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A. 制定行政法规B. 检查、调查、勘验、鉴定和抽样取证C. 强制措施D. 行政许可答案:A8. 以下哪种情形下可以行政复议?A.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B.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C.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D.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答案:A、B、C、D9. 以下哪种情况下可以行政诉讼?A.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B.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C.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D.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答案:A、B、C、D第四部分:经济法10. 以下哪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A. 两家电信公司合并成为垄断企业B. 一家公司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了市场份额C. 一家公司限制其他公司的进入市场D. 一家公司提供虚假广告宣传答案:A、B、C、D11. 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A. 未经授权销售他人的商标商品B. 未经授权复制他人的著作C.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D.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答案:A12. 以下哪种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A. 在合同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B.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C. 合同签订后反悔不履行D. 合同签订时表达模糊,存在误导性答案:A以上是2020年司法考试的部分试题和答案,希望能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试大纲 2020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试大纲 2020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试大纲 2020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四)掌握银行汜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管理(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和银行卡收单(七)熟悉预付卡的分类和相关规定(八)熟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九)熟悉结算纪律与违反结算纪律的法律责任(十)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十一)了解国内信用证(十二)了解票据防伪 [考试内容] 第一节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近年来,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电子化支付方式产生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2020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一

2020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一

2020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一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八章,57条。

该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能够看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

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

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有于相关市场之中。

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实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世界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

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这个规定是在参考了很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能够概括为: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2020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20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2020)目录第一章总论 (5)第一节法律基础 (5)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6)第三节法律责任 (7)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9)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9)第二节会计核算与监督 (9)第三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0)第四节会计职业遒德 (11)第五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1)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2)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12)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 (13)第三节票据 (13)第四节银行卡 (16)第五节网上支付 (16)第六节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16)第七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責任 (17)第四章増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18)第一节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18)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19)第三节消费税法律制度 (20)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3)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3)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5)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29)笫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29)第二节契税法律制度 (30)笫三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31)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31)第五节车船税法律制度 (32)第六节印花税法律制度 (33)第七节资源税法律制度 (34)第八节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35)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40)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40)第二节税务管理 (40)第三节税款征收与税务裣查 (41)笫四节税务行政复议 (42)笫五节税收法律责任 (42)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44)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44)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46)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二)掌握仲裁、民事诉讼(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五)熟悉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贲责饪的种类(六)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020年(财务知识)经济法大纲

2020年(财务知识)经济法大纲

(财务知识)经济法大纲经济法1.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2)物权变动(3)所有权(4)用益物权(5)担保物权2.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保证和定金(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7)合同的终止(8)违约责任(9)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3.X公司法律制度(1)X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股份有限X公司(3)有限责任X公司(4)X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X公司的财务会计(6)X公司合且、分立和减资(7)X公司解散和清算4.证券法律制度(1)证券法律制度概述(2)股票的发行(3)X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4)股票交易市场(5)上市X公司收购和重组(6)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5.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破产法律制度概述(2)破产申请和受理(3)管理人制度(4)债务人财产(5)破产债权(6)债权人会议(7)重整程序(8)和解制度(9)破产清算程序6.反垄断法律制度(1)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2)垄断协议规制制度(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4)运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壹、测试目标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1.了解法律的壹般知识以及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机制,掌握法律关系理论,理解其对法律分析的重要意义;2.掌握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有关具体制度间的联系和区别,能运用关联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3.掌握合伙企业法律制度、X公司法律制度等商事主体法律制度,能运用关联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4.掌握证券法律制度,能运用关联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5.掌握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X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能运用关联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6.掌握票据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能运用关联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7.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能运用关联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8.掌握反垄断法律制度,能运用关联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9.掌握涉外投资、对外贸易和外汇法律制度,能运用关联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10.建立良好的法律和合规意识,有效避免执业中的法律风险。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活动。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1.规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城市规划,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直接约束力的规划。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程造成开工迟延的除外。

3.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

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联建。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将其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种开发行为即为联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法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可以不一致,但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交易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作为交易对象所从事的市场买卖行为。

房地产交易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

2020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

2020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

2020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国际经济法备考提示国际经济法在最近五年的平均分值为16分,国际经济法侧重在理解方面,其考题大多相当灵活,仅仅看法条是不够的,必须认真学习教材中的相关理论。

【经典试题】1.甲公司依运输合同承运一批从某国进口中国的食品,当正本提单持有人乙公司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交货地法律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C.甲公司对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按货物的成本赔偿D.丙公司提走了货物,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可知,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具体法律适用,首先要看要求承运人承担何种责任,然后再进行确定。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2.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双方约定CIF价格,并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005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05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

2005年7月27日,日本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金顺”号运输。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八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八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八一、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满足法定课税要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一般认为,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无偿性。

2.税法的概念与体系。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由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子部门法所组成。

其中,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

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和烟叶税法等。

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制定统一适用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财产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

行为税法主要包括印花税法等。

3.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税收关系是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根据。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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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基本要求:
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
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
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使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
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查机
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
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
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
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
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
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使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
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
第三章银行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
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熟悉并能够使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
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贷款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
接管、清算和终止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的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熟悉并能够使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人权利。

考试内容:
第一节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车船税法(车船税的基本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纳税人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
第二节审计法
审计法的调整范围审计法的原则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章劳动法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理解: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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