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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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理解与计算的案例分析

纳税评估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理解与计算的案例分析

纳税评估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理解与计算的案例分析在纳税评估过程中,企业需要合理计算并准确抵扣进项税额,以确保准确申报和缴纳税款。

然而,有一些特定情况下,企业是不被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本文将对这种情况进行理解与计算,并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1. 进项税额不属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只能抵扣属于企业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进项税额与企业的销售额不相关,或者属于非应税项目,则不得抵扣。

2.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特定商品根据税法规定,一些特定商品进项税额是不被允许抵扣的,比如烟草制品、酒类、赌博业务等。

3. 进项税额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与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不相符,为了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不予抵扣。

二、案例分析某企业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业务,生产并销售各种电子产品。

该企业在某年度发生了以下进项税额:1. 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000元2. 购买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5,000元3. 销售部分电子产品后退回给供应商的进项税额:1,000元4. 销售部分电子产品给政府机构的进项税额:2,000元5. 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500元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首先,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为原材料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属于应税项目。

其次,购买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企业购买设备是为了生产电子产品,进项税额属于生产成本,也属于应税项目。

然而,销售部分产品后退回给供应商和销售部分产品给政府机构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退回给供应商的产品不是公司的销售额,而是退货,不属于应税项目。

销售给政府机构的产品也不属于一般的销售额,因此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最后,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办公用品是企业的经营支出,属于一般费用,也属于应税项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果: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为:10,000元 + 5,000元 + 500元 = 15,500元。

不可抗力不予抵扣的税收法条

不可抗力不予抵扣的税收法条

不可抗力不予抵扣的税收法条实施办法规定了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包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理解非正常损失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首先非正常损失为什么不允许抵扣。

这是由于现行的购进扣税法(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增值税额。

)蕴含着以下公式: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某一原材料投入不再产生价值增值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到了产品增值过程的末端,理应负担相应的增值税税负。

换句话说,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的产品能够参与增值过程并产生销项税额为基础的。

我们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总有些损耗是无法避免的,比如下脚料、残次品什么的,这可以看成是生产增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相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是有些非正常的损失,不是生产过程中必须的,是纳税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这部分的损耗就没有产生增值,所以相应的进项税就不能继续抵扣了。

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部分的商品的最终价值是在本环节最终实现了,此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相应的进项税就不再可以抵扣了。

其次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现行政策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限缩解释,将其局限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1.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0002.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3.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4.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 -回复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 -回复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 -回复文章主题: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一、引言在税收政策中,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财政部门监管征税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企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和困扰。

接下来,本文将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不得抵扣情形1. 关于不动产和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和土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这主要是因为在这些领域中,进项税额通常不具备抵扣的必要性,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处理不动产和土地方面的进销项税额应特别注意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因误操作而导致不当的税收风险。

2. 关于非正常损失另一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是因非正常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处理非正常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以免因此而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财务压力。

3. 其他不得抵扣情形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在农产品生产中的税收政策等。

对于这些情形,企业需要逐一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分析,以免因误操作而导致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个人观点和总结针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我认为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时需要更加谨慎和细致,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税收意识,确保合规经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财务保障。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是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而设定的,企业应该积极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合规经营,避免因误操作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风险。

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税收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创造更好的条件。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2010-4-12 11:41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不能抵扣的14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不能抵扣的14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不能抵扣的14 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

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不能抵扣的14 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欢迎阅读。

第一种情形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6 月境外B 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 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 元,但A 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第二种情形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企业存货的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对于正常损失,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

造成损失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损失的性质,进而影响企业财税处理的正确性。

本文通过对税法条例中存货损失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探讨正确的财税处理方法,进而使企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税收风险。

一、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区分存货正常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无法避免并且可以预估到的损失,如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生产过程中在产品、产成品正常的废品率、因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导致存货减值的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毁损等。

存货发生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损失金额视情况计入成本或损益,对于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的合理损耗,相应提高合格品单位成本;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导致的存货减值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扣除变价收入、保险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正常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营改增”后,非正常损失又增加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最解释为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等情形。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连同损失一起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财税处理(一)存货正常损失的财税处理【案例1】某燃气公司灶具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城市天然气转换,致使库存的煤气灶具滞销,因这些灶具专为当地的人工煤气定制,没有其他销路,只能报废,煤气灶具成本80000元(含运输费),进项税额共计13180元,报废处理后,取得收入8000元。

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处理方法

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处理方法

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处理方法【知识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一、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相关链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归纳与解释1】纳税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业务不该抵。

税收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的一些业务活动或经营行为作出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前述内容着重体现了这一类的要求。

这部分政策规定是考试及现实中都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

第二类——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类——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汇总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

汇总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

汇总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增值税是一种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消费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增值税征收中,企业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纳税金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企业不能将进项税额作为抵扣项,本文将汇总这些情形及相关文件依据。

首先,在国家税收政策中,对于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企业,其所涉及的购买、生产或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抵扣的。

具体而言,这些特定领域或行业主要包括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业,以及房地产销售等行业。

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用于抵扣输出税额,因为这些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具备将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

其次,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文件对某些特定的进项税额进行了严格限制或禁止抵扣的规定。

具体而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买非正常损耗、防火、盗窃等保险的保险费,这部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因为非正常损耗的保险属于一种特殊情况,其性质与普通的商业保险不同,因此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待遇。

二是购买用于员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商品、服务的进项税额,如企业购买的礼品、旅游、度假等福利待遇。

这部分费用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成本,在税收政策中被明确禁止抵扣。

三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购买商品、服务导致的进项税额,如购买未具备合法发票等,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此外,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一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行业,在试点期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这是因为在试点期间,企业仍然按照原有的营业税制度进行纳税,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不可抵扣。

此外,还应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企业也需要注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需要在税款申报期限内将进项税额及相应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否则将无法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权益。

以上所述为目前我国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及相关法规依据。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近日,接到一个会员咨询电话咨询:“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原因,产出的不合格成品,不能正常销售,由此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要不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要解决此问题,我们有必要来全面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首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其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原因如下:1、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

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

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

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释1】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因此没有销项税额,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否则相当于退税)。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2】外购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由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产生销项税额,因此,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1】纳税人“自用” 的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摩托车、汽车、游艇是纳税人的货物(而不是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2】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仅包括小汽车,不包括货车、大客车等。

【解释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依然不能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相应的运费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以抵扣用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读:认识考点,从考点着手进行预习,有助于巩固基础。

下面是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考点5】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非正常损失(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毁损、拆除的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考点6】扣减进项税额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会计出纳实操知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

会计出纳实操知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

会计出纳实操知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会计出纳实操知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要分清进项税发生的时间与物品转移的时间差异,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尤为重要。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1、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带来了非应税项目的调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进项税额转出);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涵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实务中应该分类进行处理:1、购入时进项税额直接计人购货的成本。

例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该批材科的采购成本共234000元。

2、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和比例计算转出法。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2019年)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2019年)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2019年)《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我们从这个热点展开,总结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一、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现阶段,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哪些?各是如何抵扣税款的?(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认证或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四)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序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依据1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国税发[2006]156号3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国税发[2006]156号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国税函[2009]90号5 纳税人销售旧货国税函[2009]90号6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7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完整版

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完整版

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完整版梳理来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我们从这个热点展开,总结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一、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现阶段,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哪些?各是如何抵扣税款的?(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认证或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四)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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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法理分析
实施办法规定了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包括: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理解非正常损失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首先非正常损失为什么不允许抵扣。

这是由于现行的购进扣税法蕴含着以下公式: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
=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某一原材料投入不再产生价值增值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到了产品增值过程的末端,理应负担相应的增值税税负。

换句话说,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的产品能够参与增值过程并产生销项税额为基础的。

我们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总有些损耗是无法避免的,比如下脚料、残次品什么的,这可以看成是生产增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相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是有些非正常的损失,不是生产过程中必须的,是纳税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这部分的损耗就没有产生增值,所以相应的进项税就不能继续抵扣了。

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部分的商品的最终价值是在本环节最终实现了,此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相应的进项税就不再可以抵扣了。

其次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现行政策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限缩解释,将其局限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这样的话在通常意义上的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失之间就存在一种特殊的损失,就是不可抗力,诸如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

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的损失无关乎责任,只关乎风
险,能做的要么找保险公司,要么自认倒霉。

而这部分的损失虽然也没有产生价值增值,但是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照顾。

因为这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纳税人此时最需要的是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此时再将其损失作进项税转出实际上会加重其负担,也不现实。

但是,是不是全部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都可以抵扣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主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并没有免除纳税人的管理责任。

只有纳税人尽到了管理责任依旧没有办法免除的损失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灾害发生前避免损失的责任,第二是灾害发生后避免损失扩大的责任。

比如说,纳税人明明知道后天要刮台风,低洼地带很可能积水,依旧把商品存放在低洼地带。

结果台风一来,商品全都泡水里霉烂了。

表面上看,确实是台风造成的商品霉烂,但是实际上是纳税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

再比如,雷电引发的山林大火,纳税人明明可以把损失局限在某一特定范围,结果啥也不干,坐等烧完。

那么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其实纳税人是有管理不善的责任的。

当然啦,理论是一回事,实践中取证证明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第三是关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进项税转出计算问题。

现在关于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是使用不动产净值率计算。

其中不动产净值率=×100%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制度在设计这一环节的时候,认为虽然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分两次在13个月内全部计入了抵扣的进项税额中,但是不动产参与企业商品价值增值的过程是十分漫长的。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将不动产的价值一点一点的分摊到生产的商品的价值里。

在改变不动产用途时,不动产的净值就是不动产尚未参与到商品价值增值过程的余额,这部分的进项税要进行转出。

谈到这里就得多说一句,当某项不动产,改变了用途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状态转为可以抵扣的情况,可以认为此时不动产的净值将会参与商品的价值增值过程,也应当使用净值率来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是在此时财税[2016]3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在计算方法上有了不同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
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两个文件的计算方式不同。

笔者理解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执行。

首先,15号公告属于特别法的范畴,而36号文件属于一般法,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执行。

其次,36号文件中,忽视了不动产在构建过程中可能实际上涉及了多个税率,需要分开核算的情况,片面的乘以单一税率有可能导致纳税人少抵或者多抵进
项税的情况,而15号公告的计算方式更加符合抵扣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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