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第七版 ppt (6)[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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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6.1.2 关联企业的判定
转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 易作价。正确运用转让定价法规进行反避税, 首先就要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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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 理、控制和资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 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税务机关都要将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与所要 参照的非关联交易进行可比性分析。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 件,可比性分析的内容包括:(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2) 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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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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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公司关系示意图(1)
A公司
公众
30%
70%
B公司
公众
25% 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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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公司关系示意图(1)
75%
例2:公司关系示意图(2)
25%
A公司
10%
B公司
15%
C公司
图6-2 公司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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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 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 分配。 优点: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广为税务当局接受。 缺点:(1)各国税务局在鉴别某项活动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定价原 则时,认识可能不一致;(2)即使是独立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正 常交易价格也不止一个;(3)加大对关联企业的业务活动审核的 工作量;(4)对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有较高要求。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 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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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股比例标准判定关联企业案例
这里所采用的控股比例标准为25%,且采用A 公司控制B公司,B公司控制C公司,则A公司 间接控制C公司的间接控制标准。
这种方法要求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可 比性主要体现在:(1)产品的物质特征;(2)纳税人在交 易中发挥的功能;(3)纳税人在交易中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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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2号文第23条强调了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时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交易资产 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上的 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2)有形资产的使用 (3)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4)融通资金 (5)提供劳务
例3:公司关系示意图(3)
20%
A公司
B公司
30%
20% C公司
图6-3 公司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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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公司关系示意图(4)
A公司 25%
B公司 60%
C公司
50% D公司
图6-4 公司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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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制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方面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基本相同。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 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 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 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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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对不合理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 方法。前三种方法又称传统交易法或价格法,最后一种方法又 称为利润法。
上述四种方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也 是企业从事跨国交易关联交易时应当采用的定价方法。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企业在 资金方面的控制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 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含,下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 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两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此外,若 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 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 股比例计算。
即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 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这 里的非受控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与非关 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又称内部市场价格)。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的交易、 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它是审 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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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1. 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于1915年在英国颁布。 2. 美国在这方面是最早通过立法采取行动的国家。 3. 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都不
同程度地强化了本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在执法方 面也更加严格。 4. 9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转让定 价的税务管理工作。
第6章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3 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 解决 6.4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5 转让定价调整中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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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1.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6.1.2 关联企业的判定
国税发[2009]2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 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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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6.2.3 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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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1.总利润原则 即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优点:在防范国际避税的同时,简化税务征管工作。 缺点:即使在理论上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又称“公平交易原则”,即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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