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第七版 ppt (6)[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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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课件》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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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2021/9/2
8
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抵免限额, 无 或者纳税人 已缴收入来 源国的税额
彻底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纳税人的来 源国已纳税 额
前者>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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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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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的税 率与居住国 的税率的关
系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补征税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之间的关系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抵免限额, 或者纳税人 已缴收入来 源国的税额
• 4 所得 50000 — 80000 (含) 30%
• 5 所得 8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
要求:分别用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和扣
除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
•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 ×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 ×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 0+20000)]
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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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抵免限额, 无 或者纳税人 已缴收入来 源国的税额
彻底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纳税人的来 源国已纳税 额
前者>后者
2021/9/2
14
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2021/9/2
9
来源国的税 率与居住国 的税率的关
系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补征税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之间的关系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抵免限额, 或者纳税人 已缴收入来 源国的税额
• 4 所得 50000 — 80000 (含) 30%
• 5 所得 8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
要求:分别用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和扣
除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
•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 ×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 ×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 0+20000)]
《国际税收》课件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通常会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 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整体税负。这 种行为可能导致税收不公和财政收入 损失,引发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
为了应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 各国税务当局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 作,制定更加严格的反避税规则,并 加强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
国际税收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其他税收
总结词
除了以上几种税收外,还有许多其他 类型的税收。
详细描述
其他税收包括财产税、遗产税、赠与 税、资源税等。这些税收在不同国家 有不同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但都是国 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03
国际税收的征收管理
国际税收的征收方式
源泉征收
由收入来源国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征收,是国 际税收的基本方式。
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
01
02
03
统一税收政策
跨国公司需要遵循各东道 国的税收政策,确保按时 缴纳税款,避免因违反税 收法规而遭受处罚。
合理税务筹划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 税务筹划,降低整体税负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防范税收风险
跨国公司需关注各东道国 的税收法规变化,及时调 整自身的税收策略,以防 范税收风险。
国际税收的争议与解决
国际税收争议
由于各国税收法规和税收 征管存在差异,跨国纳税 人和跨国企业之间容易产 生国际税收争议。
协商解决机制
国际社会正在推动建立更 加有效的协商解决机制, 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促 进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国际仲裁机制
一些国家之间已经建立了 国际仲裁机制,为解决国 际税收争议提供了一种有 效的途径。
02
国际税收的种类与特点
所得税
总结词
国际税收 第七版 ppt (9)[46页]
9.1.1 关税税率的世界性协调
1.关贸总协定(GATT) 2. 世界贸易组织(WTO)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1.关贸总协定(GATT)
关税税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关税税率减让 目前,世界性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框架内进行 的多边互惠减让;二是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的原则 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关税减让。
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成立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应当是在此基础上的相互减让 非歧视原则,其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来实现
《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关税减让机制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多轮关税谈判中减免 关税的方法
“肯尼迪回合”以前进行的五次关税谈判,采取 的是选择性减税办法,即对各种商品的关税减让 幅度分别进行谈判。
“肯尼迪回合”以及“东京回合”的关税谈判使 用的是所谓的“全面减让”办法。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发展中国家在争取普惠制上的斗争
196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一届会议上,77个 发展中国家发表了一项联合宣言,正式要求发达国家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 优惠制度(普惠制)。
第9章 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9.1 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 9.2 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
世界性协调 9.3 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
课税的国际协调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9.1 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
9.1.1 关税税率的世界性协调 9.1.2 完税价格审定方法的世界性协调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9.2.1 国内商品课税的管辖权原则
国际税收 第七版 ppt (7)[66页]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适用于那些有效税率比母公 司所在国低得多的受控外国公司。
3.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中应当加进一个应税的外国 公司保留利润的定义,该定义可规定确定该项所得各种途径 的非详尽的清单或者各种途径的组合。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4.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使用母公司所在国的法规来计 算应归属给股东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 的亏损应当只能冲抵其自身的利润或者同一国家(地区)的 其他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
第7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7.4 限制避税性移居 7.5 应对间接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 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7.1.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 7.1.2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 7.1.3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 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 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 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7条明确了“控制”的 两个标准(须同时满足):(1)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共同 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含);(2)中 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含)有表 决权的股份。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持股比例,国税发 [2009]2规定应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持股超过 50%的,按100%计算。条例第118条规定,适用所得税 法第45条的CFC必须是位于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的 50%(即12.5%)的国家(地区)。
2.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适用于那些有效税率比母公 司所在国低得多的受控外国公司。
3.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中应当加进一个应税的外国 公司保留利润的定义,该定义可规定确定该项所得各种途径 的非详尽的清单或者各种途径的组合。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4.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使用母公司所在国的法规来计 算应归属给股东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 的亏损应当只能冲抵其自身的利润或者同一国家(地区)的 其他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
第7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7.4 限制避税性移居 7.5 应对间接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 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7.1.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 7.1.2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 7.1.3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 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 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 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7条明确了“控制”的 两个标准(须同时满足):(1)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共同 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含);(2)中 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含)有表 决权的股份。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持股比例,国税发 [2009]2规定应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持股超过 50%的,按100%计算。条例第118条规定,适用所得税 法第45条的CFC必须是位于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的 50%(即12.5%)的国家(地区)。
国际税收朱青 ppt课件
(1)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 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 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 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 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进口关税 (10%)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30%/50%)
税后利润
A公司
150 100 —— 50 10 40 12 28
B公司
220 150 15 55 10 45 22.5 22.5
A公司+B公司
220 100 15 105 20 85 34.5 50.5
即一个单位在一个国家被视为是纳税实体,而在另一 个国家被视为是不需纳税的单位(透明体)。
这样,当一个在B国成立的公司从A国母公司取得一笔 贷款,如果B国认为该公司属于纳税实体,而A国认为该 公司属于不需纳税的透明体,这种属性的错配就会造成 以下局面,即该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B国允许税前 扣除,而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A国不用纳税,因为A 国认为B国的公司不是纳税实体,它向本国母公司所做 的利息支付属于虚拟支付,这样母公司也就没有利息收 入,不需要在A国纳税。可见,在这种错配的情况下, 跨国公司集团两头得利,即一边允许税前列支,一边不 作为收入,其整体税负就会下降。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 批产品(方案2) ,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 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 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 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 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 -36万), 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 64万 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进口关税 (10%)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30%/50%)
税后利润
A公司
150 100 —— 50 10 40 12 28
B公司
220 150 15 55 10 45 22.5 22.5
A公司+B公司
220 100 15 105 20 85 34.5 50.5
即一个单位在一个国家被视为是纳税实体,而在另一 个国家被视为是不需纳税的单位(透明体)。
这样,当一个在B国成立的公司从A国母公司取得一笔 贷款,如果B国认为该公司属于纳税实体,而A国认为该 公司属于不需纳税的透明体,这种属性的错配就会造成 以下局面,即该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B国允许税前 扣除,而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A国不用纳税,因为A 国认为B国的公司不是纳税实体,它向本国母公司所做 的利息支付属于虚拟支付,这样母公司也就没有利息收 入,不需要在A国纳税。可见,在这种错配的情况下, 跨国公司集团两头得利,即一边允许税前列支,一边不 作为收入,其整体税负就会下降。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 批产品(方案2) ,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 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 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 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 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 -36万), 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 64万 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国际税收PPT教学课件
复习思考题
1 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 2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3 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4.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 5. 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第九章 机械与人
第一节 科学探究 :
杠杆的平衡条件
阿基米德曾 经说过:给 我一个支点, 我可以撬动 地球。
国内商品税(对在国内市场流通的商品(劳务) 课征的税收 ) 消售税(销售税的课征着眼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营业行为 ) 销费税(销费税的课征着眼于消费行为 )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所得课税的分类 :
个人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混合所得税制
公司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或预提税)
o L2 ◎
L1
F2
F1
o L1 .L2
F2
F1
L1
O L2
L2
O
F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F1
F2
F2
画力臂的方法:
一找(找准支点) 二画(画出力的作用线) 三引(引垂线) 四标(标垂足---直角符号、 标力臂---支点到垂足的距离 )
二、杠杆的平衡
提问: 什么是杠杆的平衡? 探究实验:
用橡皮、小刀、直尺、硬币等物怎样组成杠杆,并 使其平衡?
1996-2002年的变化
-6 0 0 -6 -8 -4 1 -2 -19 -5 -15 -15 -22 -13 -10 -3
经合组织30个成员国公司 所得税税率变化一览表(二)
卢森堡 墨西哥 荷兰 新西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斯洛伐克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英国 美国 30国平均
40.3 34.0 35.0 33.0 28.0 40.0 39.6 — 35.0 28.0 28.5 44.0 33.0 40.0 37.6
第1章 国际税收.ppt
国际税收1-4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1.1.2 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 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 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就是国际税
收的本质。
2020/7/1
国际税收1-5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
胡霞
2020/7/1
国际税收1-1
2020/7/1
第1章 国际税收 导论
1.1 国际税收的含义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国际税收1-2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1.1.1 什么是国际税收 ❖ 1.1.2 国际税收的本质 ❖ 1.1.3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 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
(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 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 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
2020/7/1
国际税收1-16
1.5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 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 容;
❖ 2.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 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 (fiscal degradation)的情 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 行协调;
《税法》(第七版)课件:国际税收
行动计划(15项) 数字经济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多边工具
➢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
范本》,即《联合国范本》(《UN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 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 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 国际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
➢ 本章小结
• 国际税收问题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 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 在。
•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 指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它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 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 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
➢ 国际税收协定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没有范本,所以从具体内容上看,它们相互之间的差 异比较大。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简化签订过程,一些国家和国际 组织开始研究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1963年,经合组织首次公布《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多边工具
➢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
范本》,即《联合国范本》(《UN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 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 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 国际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
➢ 本章小结
• 国际税收问题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 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 在。
•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 指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它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 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 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
➢ 国际税收协定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没有范本,所以从具体内容上看,它们相互之间的差 异比较大。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简化签订过程,一些国家和国际 组织开始研究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1963年,经合组织首次公布《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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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对不合理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 方法。前三种方法又称传统交易法或价格法,最后一种方法又 称为利润法。
上述四种方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也 是企业从事跨国交易关联交易时应当采用的定价方法。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例1: 公司关系示意图(1)
A司
公众
25% C公司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图6-1 公司关系示意图(1)
75%
例2:公司关系示意图(2)
25%
A公司
10%
B公司
15%
C公司
图6-2 公司关系示意图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例3:公司关系示意图(3)
20%
A公司
B公司
30%
20% C公司
图6-3 公司关系示意图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例4:公司关系示意图(4)
A公司 25%
B公司 60%
C公司
50% D公司
图6-4 公司关系示意图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我国在制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方面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基本相同。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 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 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 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即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 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这 里的非受控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与非关 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又称内部市场价格)。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的交易、 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它是审 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 法。
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 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 分配。 优点: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广为税务当局接受。 缺点:(1)各国税务局在鉴别某项活动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定价原 则时,认识可能不一致;(2)即使是独立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正 常交易价格也不止一个;(3)加大对关联企业的业务活动审核的 工作量;(4)对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有较高要求。
第6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3 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 解决 6.4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5 转让定价调整中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1.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6.1.2 关联企业的判定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6.1.2 关联企业的判定
转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 易作价。正确运用转让定价法规进行反避税, 首先就要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 。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 理、控制和资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 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企业在 资金方面的控制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 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含,下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 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两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此外,若 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 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 股比例计算。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税务机关都要将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与所要 参照的非关联交易进行可比性分析。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 件,可比性分析的内容包括:(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2) 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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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6.1.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1. 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于1915年在英国颁布。 2. 美国在这方面是最早通过立法采取行动的国家。 3. 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都不
同程度地强化了本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在执法方 面也更加严格。 4. 9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转让定 价的税务管理工作。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 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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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股比例标准判定关联企业案例
这里所采用的控股比例标准为25%,且采用A 公司控制B公司,B公司控制C公司,则A公司 间接控制C公司的间接控制标准。
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1.总利润原则 即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优点:在防范国际避税的同时,简化税务征管工作。 缺点:即使在理论上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又称“公平交易原则”,即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
这种方法要求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可 比性主要体现在:(1)产品的物质特征;(2)纳税人在交 易中发挥的功能;(3)纳税人在交易中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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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2号文第23条强调了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时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交易资产 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上的 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2)有形资产的使用 (3)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4)融通资金 (5)提供劳务
国税发[2009]2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 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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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6.2.3 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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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对不合理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 方法。前三种方法又称传统交易法或价格法,最后一种方法又 称为利润法。
上述四种方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也 是企业从事跨国交易关联交易时应当采用的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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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公司关系示意图(1)
A司
公众
25% 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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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公司关系示意图(1)
75%
例2:公司关系示意图(2)
25%
A公司
10%
B公司
15%
C公司
图6-2 公司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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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公司关系示意图(3)
20%
A公司
B公司
30%
20% C公司
图6-3 公司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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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公司关系示意图(4)
A公司 25%
B公司 60%
C公司
50% D公司
图6-4 公司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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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制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方面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基本相同。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 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 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 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即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 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这 里的非受控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与非关 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又称内部市场价格)。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的交易、 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它是审 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 法。
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 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 分配。 优点: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广为税务当局接受。 缺点:(1)各国税务局在鉴别某项活动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定价原 则时,认识可能不一致;(2)即使是独立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正 常交易价格也不止一个;(3)加大对关联企业的业务活动审核的 工作量;(4)对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有较高要求。
第6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3 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 解决 6.4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5 转让定价调整中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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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1.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6.1.2 关联企业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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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关联企业的判定
转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 易作价。正确运用转让定价法规进行反避税, 首先就要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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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 理、控制和资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 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企业在 资金方面的控制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 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含,下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 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两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此外,若 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 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 股比例计算。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税务机关都要将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与所要 参照的非关联交易进行可比性分析。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 件,可比性分析的内容包括:(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2) 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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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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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1. 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于1915年在英国颁布。 2. 美国在这方面是最早通过立法采取行动的国家。 3. 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都不
同程度地强化了本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在执法方 面也更加严格。 4. 9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转让定 价的税务管理工作。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 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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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股比例标准判定关联企业案例
这里所采用的控股比例标准为25%,且采用A 公司控制B公司,B公司控制C公司,则A公司 间接控制C公司的间接控制标准。
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1.总利润原则 即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优点:在防范国际避税的同时,简化税务征管工作。 缺点:即使在理论上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又称“公平交易原则”,即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
这种方法要求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可 比性主要体现在:(1)产品的物质特征;(2)纳税人在交 易中发挥的功能;(3)纳税人在交易中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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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2号文第23条强调了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时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交易资产 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上的 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2)有形资产的使用 (3)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4)融通资金 (5)提供劳务
国税发[2009]2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 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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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6.2.3 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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