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十政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6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8〕第9号令)、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市直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及《十堰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管理(一)严格以市编办和市人事局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准,对市政府驻外机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在岗在编实名制管理。
不在岗人员不得占用编制,财政以实际在岗在编人员核定经费。
(二)差额补助人员严格限定在原核定的人数之内。
(三)自收自支人员应根据单位创收能力确定,不应占用差额补助基数。
(四)确因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临时性人员,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管理(一)资产产权管理。
市政府驻外机构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对驻外机构所使用资产的监管职责。
(二)资产购置管理。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单位必须按照标准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单位购置一般性固定资产,必须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批。
大型专项购置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市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36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8日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强化财政资金统筹和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全面实施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调剂、调整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程序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部门预算以项目库为基础,政府全部预算支出都要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支出一律不安排预算。
第二章部门预算资金管理第四条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预算,不得擅自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和项目用途。
确需改变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章预算调剂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预算单位当年未使用完的部门预算指标,按照市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全部收回预算。
确需结转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依据,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4〕106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4〕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从2015年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工作。
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投资统计改革的重大意义本次投资统计改革的统计方法和统计渠道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投资统计调查对象由项目单位转变为法人单位,所有符合投资统计口径的法人单位必须首先申请进入“企业一套表”,由法人单位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直接上报数据。
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的形象进度法转变为财务支出法,对投资项目财务数据的要求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投资统计范围也由“固定资产投资”扩大为“非金融资产投资”,增加了无形资产及其分组指标。
统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和计算方法的转变将使投资统计数据更加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本次投资统计改革意义重大,2015年改革数据还将作为“十三五”的基期数据,必然会对全市的投资规模、结构和速度产生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投资统计改革的职责分工为加强投资统计改革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促抓落实。
其中,涉及改革经费及行政单位投资项目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省市重点项目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市经信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和市属重大城建项目方面的事项,由市住建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投资项目方面的事项,由市房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企业投资项目的,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投资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文化、卫生、水利等各大系统所属单位投资项目方面的事项,由各大系统领导单位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名录及建安营业税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国家统计局十堰调查队要做好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单位的投资统计改革事宜;市统计局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催报、审核、汇总、上报的工作流程,确保高质量完成投资统计改革任务。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十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十政办发〔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3日十堰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前言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资监管、国企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战略和市委、市政府“一核带动、两翼驱动、多点联动”区域发展布局,有效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借助“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实施机遇,做强做优做大我市国资国企,加快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奋力实现“经济倍增、跨越发展”,为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
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2.《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4.《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5.《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6.《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7.《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8.《十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9.《十堰市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十发〔2017〕14号)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 6一、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国资质量稳步提高 6二、改革工作不断深化,国企管理更加规范7三、对口协作成效显著,平台能级继续提升7四、思想引领持续强化,业务党建双向融合7五、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管理水平有效提升8第二章机遇与挑战10一、发展机遇10二、问题与挑战12第三章发展思路15一、指导思想15二、基本原则16三、发展目标18第四章重点任务20一、转变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开创十堰国资监管新篇章20二、遵循国资国企“六化”原则,全面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取得新发展23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取得国企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新进展24四、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新潜力25五、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增强国企发展新动力25六、加强市国资国企合规管理能力建设,筑牢控制各类风险的新防线27七、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构建国资发展新模式28八、推进五大工程,增添国资国企改革高质量发展新动能30九、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发展新活力33十、结合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要求,创新党建工作新思路34十一、创立十堰国企改革发展研究院,打造国资国企改革新智库36十二、深化国资国企开放与合作,抢抓双循环发展新机遇36第五章保障措施37一、加强组织领导37二、完善市场政策体系38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39第一章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国资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落实《十堰市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十发〔2017〕14号)为抓手,坚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十政办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24号)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严禁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直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包括: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六)先调剂后购置;(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十政办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十堰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为了摸清国有企业资产,核实资产质量,推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改革改制,为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打好基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实行分层分类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8〕5号)精神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元月开始,对全市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国有企业资产,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清产核资工作内容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等程序,对企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一)账务清理。
包括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以及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二)资产清查。
包括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十政办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09〕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十堰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为了有效打击传销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自2009年4月下旬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出发点,以摧毁传销犯罪组织、惩治首犯、教育群众为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摧毁一批传销组织,惩处一批传销违法犯罪分子,查处一批传销组织窝点,教育遣返一批传销人员,创建一大批无传销区县、乡镇、社区,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在十堰市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职责任务此次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工商、公安部门主抓,有关部门参加,实行综合治理。
工商部门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查处传销行为,取缔传销窝点,遣返传销人员,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
公安机关要按《刑法修正案七》及时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以及因传销引发的其它违法犯罪案件,强化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取缔传销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解救受骗群众,遣返一般传销人员。
市检察院、法院、宣传、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商务、地税、人行、银监、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在专项行动中积极配合做好打击查处、教育遣返、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
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工作目标管理;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 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传科。
研究拟订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工作;起草委领导讲话文稿、综合性材料和请示报告;研究总结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委 机关的法律事务;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和 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 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市直机关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脱钩改制;受市政府委托,加强对 市直机关脱钩企业托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人员编制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现任领导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办文93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的通知》(十办文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十政办发[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4〕73号)市直各部门:《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日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支出进度、盘活存量资金相关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7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所有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仍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此项工作或项目已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按形成时间,市直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部门截止到目前形成的历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落实及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落实及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1]21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1【实施日期】2011.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落实及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落实及资金筹措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落实及资金筹措方案一、解决农村1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一)责任领导:张歌莺(二)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三)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任务分解:丹江口市1.4万人、郧县1.8万人、郧西县1.5万人、竹山县1.5万人、竹溪县1.2万人、房县1.1万人、茅箭区0.5万人、张湾区0.5万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0.5万人。
(五)资金筹措:此项工作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由市水利水电局负责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基金385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660万元;各县市区及受益群众自筹490万元。
(六)完成时限:2011年内。
二、新建300个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新建改造20个社区综合服务站(一)责任领导:冯艳飞、张歌莺(二)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民政局(三)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任务分解:冯艳飞副市长负责新建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工作,由市供销社组织实施。
张歌莺副市长负责新建改造社区综合服务站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2011年计划新建村级综合服务社300个,其中丹江口市40个、郧县60个、郧西县45个、竹山县40个、竹溪县55个、房县50个、茅箭区4个、张湾区4个、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2个。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有关实施细则,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全市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包括办理资产划转、出让,报废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报表汇总、登记台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管理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有关实施细则,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全市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包括办理资产划转、出让,报废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报表汇总、登记台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管理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有关实施细则,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全市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41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9日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17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本办法只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市级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安排的市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清查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清查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十政办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清查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十堰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清查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堰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清查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提高我市商务经济运行质量,加快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全面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提升十堰城市地位和竞争力,根据2010年国家贸易统计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企业成长保障体系,形成有利于商贸企业成长的环境和机制。
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引进一批知名商贸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壮大一批本地企业;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竞争力,鼓励连锁经营,做强一批大中型企业,逐步实现企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以企业的不断成长推动商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1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360亿元的目标,力争在全省的排位提升两位;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达到1000家,限上占比达到50%以上,部分县(市)区超过60%。
到2015年培育3家主业清晰、管理现代、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大型商贸企业集团,流通业增加值占CDP的比重提升到10%。
二、清查对象和限额标准(一)清查对象和范围:按照所在地原则,凡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限额以上全部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其他行业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均为清查对象。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对23家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十政函〔2021〕33 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对23家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对23家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十政函〔202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开,理顺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做大做强国有资本,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对十堰市城市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等 23 家企业(具体名单附后)履行出资人职责。
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市政府国资委要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堰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8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十堰市城市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畅美公路养护中心、十堰市文博堂商场、十堰市轻纺工业开发公司、十堰市芳草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兴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市源园物业有限公司、十堰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十堰市拓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昌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兴城规划勘测设计院、十堰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湖北省大岳市政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十堰市市政园林规划设计院)、十堰市规划设计院、十堰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十堰市政府机关六堰山加油站、十堰市财务开发总公司、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十堰市林业种苗场。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119【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8]89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8.11【实施日期】2018.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1日十堰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改革力度,做好新时期“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重点工作,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我市转型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攻坚取得明显成效,“去降补”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新的发展动能全面形成,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显着提升,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供需平衡。
-去产能方面。
巩固去产能成果,严防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和“地条钢”死灰复燃;通过处置僵尸企业、兼并重组、产品升级等方式,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及产业结构,产能利用率、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实体经济不断壮大。
-去库存方面。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因地制宜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小于12个月的县市区要适度增加住房及住宅用地供应,合理调整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将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12至18个月的合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去杠杆方面。
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实现债务规模和期限合理,债务率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内;打好防金融风险攻坚战,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并控制在合理范围,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杆杆率,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发展韧性。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2]107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06【实施日期】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均须报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审核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四条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在市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1]104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16【实施日期】2011.09.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十堰市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十政发[2009]41号)、《湖北省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鄂财企规[20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出资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市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下同)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益;(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7]46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2日十堰市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为加快发展我市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经过五年努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渐完善,直接融资比重显著提升,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效结合。
到2021年底,力争新增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公司6家以上;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0家以上;新增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300家以上;全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各类基金总规模争取突破60亿元。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在全市遴选200家上市后备企业,为进入资本市场提供充足的后备资源。
以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质税源企业等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重点指导其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一批优质规范的市场主体。
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计划,建立市领导联系“金种子”企业机制,并组建服务专班,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引导企业从自身发展阶段出发,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同步推进,鼓励企业通过借壳、并购或被并购实现间接上市。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8]11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31【实施日期】2018.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4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31日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资源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目录、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县(含丹江口市、郧阳区,下同)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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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8]43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06
【实施日期】2018.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十堰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6日
十堰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避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十堰市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十文[2017]14号),就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针,积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促进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坚持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工作目标
加快经营性国有资产脱钩改制步伐,做到政企分开、权责分明,实现国有资产集中统一授权监管,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完成政府出资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任务,推动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科学划分国有企业类型,实行分类监管改革。
到2020年,形成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