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相关要求及说明2017
竣工标牌要求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标牌文字内容应分8行,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尺寸为宽750 mm,高500mm。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文字区范围应居中,距标牌边缘左右不小于25mm,上下不小于30mm。
材质为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其他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负责汇总整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资料,形成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一份连同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新开工工程,一律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对2014年12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补充签署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各项目负责人应当补充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并交由建设单位保存,后续工作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条要求执行。
八、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的监督管理,凡不按规定落实执行的,一律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发生《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徐州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牌管理办法
徐州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管理,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评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桥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牌(以下简称“标牌”)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竣工工程镶嵌标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工程质量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竣工工程标牌的监制和具体实施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竣工工程标牌的制作和镶嵌工作。
第五条标牌的材料为黑色花岗岩石,尺寸为800mm×600mm×20mm,字体为金黄颜色魏碑体。
第六条标牌应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及项目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七条标牌镶嵌在住宅楼山墙处左侧1米、下边缘距离地坪1.2米处。
其它公用和民用、构筑物及市政桥梁工程镶嵌在明显位置。
第八条凡违反本办法,工程不镶嵌标牌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苏建质〔2012〕463号各市建设局(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
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三、“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0日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相关要求及说明2017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相关要求及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 号)提出具体要求如下:责任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800mm,高不小于6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 X宽》35mm,标牌材质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认,应为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责任标牌的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每幢单体工程必须在可视范围内单独设置责任标牌,住宅建筑原则上设置在每幢楼单元入口处,公共建筑原则上设置在每幢建筑的外墙主入口处附近,其他民用建筑、构筑物及桥梁等市政工程设置在人流较多的工程明显部位。
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m,且不大于3m。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
工程名称:XXXXXXXXXX开工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XXXXXXXX勘察单位:XXXXXXXX设计单位:XXXXXXXX施工单位:XXXXXXXX监理单位:XXXXXXXX代建单位:XXXXXXXX 建筑面积:XXXXXX m2日— XXXX年XX月XX 日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
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
关于设立建筑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作者:未知更新时间:2013-5-7 10:40:02 来源: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字号: 大中小】全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国办发(1999)第1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1999第68号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精神,确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依据省建委有关对建设工程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决定,对我市1999年6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建筑工程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责任标牌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二、质量责任标牌的内容中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其质量责任人必须是具有注册职称的直接负责设计者、建设现场代表、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勘察项目负责人、图审机构责任人;三、标牌必须设立在工程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标牌下边线距离地面1.8米;四、标牌材质为黑色石材,字为凹刻,字体为长仿宋体,字用铜金粉涂饰。
五、对不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六、标牌由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监制。
附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标牌表样。
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OOO年四月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标牌尺寸为75cm*50cm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1〕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2.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4.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7.检测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程永久标牌制度
工程永久标牌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定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永久标牌设置要求,以确保工程信息的准确传递和长期保存。
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
二、责任主体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工程永久标牌的设置工作。
2.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永久标牌的设置情况。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永久标牌的制作和安装。
三、标牌内容1. 工程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
2. 建设单位:列出主要投资方或者业主单位。
3.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单位名称。
4. 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名称。
5. 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名称。
6.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记录工程的实际开工和完工时间。
7. 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工程规模、设计寿命、使用材料等。
8. 安全注意事项:简明扼要地指出使用时的安全要点。
9. 维护管理信息:提供后期维护和管理的联系方式或指南。
四、标牌制作和安装1. 标牌应采用耐候性强、不易腐蚀的材料制作,保证其在室外环境中的长期稳定。
2. 字体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不易褪色。
3. 标牌应安装在工程显眼位置,便于观察和读取。
4. 安装应牢固可靠,防止因天气或其他外力因素造成标牌脱落或损坏。
五、监督检查1. 质量安全部门应定期对工程永久标牌的完好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 如发现标牌损坏、字迹模糊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
3. 对于未按规定设置或维护永久标牌的情况,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需经过公司批准后修订。
永久性责任标牌
永久性责任标牌永久性责任标牌是一种用于标识和提醒人们对特定责任的标志,它通常以固定的形式存在于公共场所或特定区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永久性责任标牌的标准格式,包括其外观、尺寸、材料、内容和安装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一、外观要求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外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形状:标牌的形状可以是方形、圆形或其他符合实际需要的形状。
2. 颜色:标牌的底色应当为醒目的颜色,如红色、黄色或橙色等,以便于引起人们的注意。
3. 图案:标牌上的图案应当清晰、醒目,以便于人们迅速理解标牌的含义。
4. 边框:标牌可以设置边框,边框的颜色应当与标牌的底色形成鲜明对比,以增加标牌的可见性。
二、尺寸要求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尺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高度:标牌的高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小于50厘米。
2. 宽度:标牌的宽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小于30厘米。
3. 字体大小:标牌上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字体大小一般不小于5毫米。
三、材料要求永久性责任标牌的材料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 耐候性:标牌应当能够承受各种气候条件的影响,具备良好的耐候性,不易褪色或变形。
2. 耐磨性:标牌应当具备一定的耐磨性,以保证长期使用不受损坏。
3. 防腐蚀性:标牌应当具备一定的防腐蚀性,以保证在潮湿环境下不易受到腐蚀。
四、内容要求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内容应当明确、简洁,能够准确传达责任信息。
标牌上的文字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复杂的词汇或专业术语。
标牌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一般应包括以下信息:1. 责任说明:标牌应当明确指明所负责的具体事项或区域,如“禁止投放垃圾”、“禁止吸烟”等。
2. 责任主体:标牌上应当注明责任主体的名称或标识,以便人们知道具体的责任归属。
3. 责任期限:标牌上可以注明责任的期限,如“永久有效”、“每天24小时”等。
4. 联系方式:标牌上可以提供责任主体的联系方式,方便人们在需要时进行咨询或举报。
五、安装要求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位置选择:标牌应当选择在人们容易看到的位置,如入口处、公共区域等。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245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245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工作,我委结合实际,修订了《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2017年7月6日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明确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标志牌的材料为黑色花岗岩石,尺寸为800mm×600mm×20mm。
第四条标志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五条标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明显位置,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
特殊工程(包括外檐幕墙建筑、构筑物及桥梁工程)应设置在安全明显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志牌设置证明材料。
永久性责任标牌
永久性责任标牌永久性责任标牌是一种用于提醒和警示人们注意安全和遵守规定的标识牌。
它们通常被安装在公共场所、工厂、建筑工地等地方,以确保人们的安全和保护环境。
下面是关于永久性责任标牌的详细内容。
1. 标牌的设计和尺寸要求:永久性责任标牌的设计应简洁明了,以便人们能够快速理解其含义。
标牌的尺寸应根据安装位置和可见性来确定,确保人们能够远距离看到和识别标牌的内容。
一般来说,标牌的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如高度不小于1米,宽度不小于0.5米。
2. 标牌的材料和制作要求:永久性责任标牌的材料应具有耐候性和耐腐蚀性,以确保标牌在各种天气条件下都能保持清晰可见。
常用的标牌材料包括金属、塑料、亚克力等。
标牌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采用工业级制作工艺,确保标牌的质量和耐久性。
3. 标牌的内容和图案: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内容和图案应根据具体的安全要求和规定来确定。
标牌的内容应简明扼要,用文字和图案来传达相关的安全信息。
例如,在工厂中,标牌可以包括警示语句、安全规定、紧急联系方式等。
图案可以包括相关的符号、图标和示意图,以增加标牌的可视性和易懂性。
4. 标牌的安装位置和方法: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安装位置应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以确保人们能够在关键位置看到和阅读标牌的内容。
标牌应安装在明显的位置,避免被遮挡或隐藏。
安装标牌的方法可以采用螺丝固定、粘贴或挂钩等方式,确保标牌稳固可靠。
5. 标牌的维护和更新:永久性责任标牌的维护和更新是确保标牌持久有效的关键。
标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清洁、更换损坏的标牌等。
如果标牌的内容需要更新或变更,应及时进行更新,以保持标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总之,永久性责任标牌是一种重要的安全设施,它们通过提醒和警示人们注意安全和遵守规定,起到保护人们和环境的作用。
标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以确保标牌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合理的标牌设置和使用,我们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1-05-09 Tag:点击:575赣建建[2011]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竣工)
附件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机构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1000mm,高800mm,字体、字间距和行间距可根据实际内容确定。
标牌材质:石材或金属牌,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侧立面外墙靠近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侧立面外墙靠近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监理单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工程名称×××××××××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图审机构×××××××××项目负责人×××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
责任牌要求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
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
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
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标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枣建质监字[2011]31号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站各科室:
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现决定对我市竣工工程须设置永久性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黑色花岗岩石材凹刻(黑底金字)。
三、标牌内容及设置说明:
(一)标牌规格尺寸:700mm×500mm;字体使用:宋体和隶书。
(详见附件:标牌示意图)
(二)标牌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开、竣工日期(年、月)。
四、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的手段,因此,标牌必须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
五、标牌的设置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未设置标牌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标牌示意图
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所有单位为全称与公章相符。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苏建质〔2012〕463号各市建设局(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
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三、“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0日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说明[1]
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说明[1]
关于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的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10/5号令第七条)、《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第十条)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竣工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规定如下:
一、尺寸大小为800mm×600mm×20mm,文字宜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镶嵌部位宜在明显立面距地面1.5-2米处设置。
字体颜色宜为金色。
二、标志牌宜选用黑色大理石或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
三、标志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附件。
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四、标志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工程竣工前必须依规定按单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
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附件:
建筑工程竣工标志牌样式
工程竣工标志牌
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1〕156号日期:2011-03-16 00:00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
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
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单位: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展开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更具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提高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对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通知如下:
一、标志设置时间和范围:
自2014年月日起,凡我市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二、责任标牌制作要求:
标牌上要求明确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程、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字体采用宋体、刻写要耐久。
标牌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500mm,字体高、宽≥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三、安装要求: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体面主入口附近,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8米,且不大于3.5米。
四、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及安装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验收时,应将标牌列入必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附件:责任标牌样式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责任标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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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相关要求及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 号)提出具体要求如下:责任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800mm,高不小于6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 X宽》35mm,标牌材质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认,应为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责任标牌的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每幢单体工程必须在可视范围内单独设置责任标牌,住宅建筑原则上设置在每幢楼单元入口处,公共建筑原则上设置在每幢建筑的外墙主入口处附近,其他民用建筑、构筑物及桥梁等市政工程设置在人流较多的工程明显部位。
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m,且不大于3m。
责任标
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
工程名称:XXXXXXXXXX
开工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XXXXXXXX
勘察单位:XXXXXXXX
设计单位:XXXXXXXX
施工单位:XXXXXXXX
监理单位:XXXXXXXX
代建单位:XXXXXXXX 建筑面积:XXXXXX m2
日— XXXX年XX月XX 日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XXX XXX
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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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