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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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第一次
————————————————————————————————作者:————————————————————————————————日期: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13】第XX号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 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3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XX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XX处谎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至被害人许XX 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XX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XX报告,将侯XX支走。侯走后,刘XX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 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十余下,致使许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13年6月X日(院印)附: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本案卷宗X卷XX页。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X检刑诉证人【2013】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XX
序号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通讯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1、朱XX 男 XX 汉 XXXXXXXXXXXXXX
2、侯XX 女XX 汉 XXXXXXXXXXXXXX
(院印)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X检刑诉证据【2013】第XX号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XX
序号种类名称数量备注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XX供述与辩解 X份证明刘XX 杀人的故意、手段、经过、被抓获情况等。
2、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 件刘XX的作案工具。
3、证人证言朱XX证言 1 份证明刘XX 作案所用凶器的来源情况,以及刘XX在案发时就在现场的情况。侯XX证言1份。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 份证明杀人现场的法案情况。
5、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 1 份证明造成被害人许XX死亡的原因。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