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01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01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01

附件5: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 制度试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 (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总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管理保证金专户、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专户相关情况,及时支付被拖欠工资以及帮助职工依法维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指定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情况。 第六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总工会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各单位预存资金实行单独明细核算,每年结付利息。用人单位仍享有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可定期查询、了解账户资金情况。 第七条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协议签订当月的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人均预存标准,按用工总人数确定预存额度。预存额度依据用人单位人数变化及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用工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25%;用工总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50%。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送达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5日内,应与总工会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次性预存,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一次性预存工资保证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预存额度的10%~20%逐月预存。 第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有拖欠劳动者工资事实、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总工会书面提出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通知。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也可由

工人工资补充协议(暂定)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穗开建管施[2018] 号 (穗开建管施[2016 ] 87号补01) 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 发包人(甲方):广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人(乙方):广东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18年 x 月 x 日

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协议 发包人(甲方):广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人(乙方):广东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穗开建管[2016]xx号/20151213100300xxx/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的规定,双方就该项目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达成以下协议: 1、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按规定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的商业银行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向甲方提供开户证明,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至专用账户。工人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系统、结算卡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及开通通兑,专项账户资金仅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用途。 2、本工程工人工资比例=中标通知书规定的人工费金额÷中标价格,即 2703303.19/45434464.67=0.06 。工人工资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其中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3、乙方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根据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

附件1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工程项目名称: 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得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得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得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得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得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与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得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得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得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得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得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得“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得函”为止.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进一步理顺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三、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六、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七、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

销户申请书

销户申请书 致:金瑞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兹要求贵公司以本人/本公司名义撤销本人/本公司在贵公司所开立之账户,有关账户当前有权签字人的委任及其可代表本人/本公司与贵行办理该等账户业务的授权同时予以撤销。 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本公司特此确认: □于贵公司无持仓 □于贵公司无资金/销户余额_______________ □销除网上交易系统账号 本人(等)/本商号/本公司于贵行之存款余额,如有,请在扣除应缴费用后做如下处理: □请以 TT / Chats 方式将余额汇往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WIFT COD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上述账户办理销户时账户余额不足以扣收银行费用的,本人/本公司同意放弃账户余额。 本人/本公司确认在未结清应缴贵公司费用,或未提交所有贵公司要求的资料之前,贵公司有权拒绝销户申请。 此项撤销自向贵公司发出并经贵公司实际收到本申请书,经贵公司审核符合贵公司相关销户要求并确认销户之日(下称“撤销生效日”)起生效。为明确起见,本人/本公司确认凡在撤销生效日之前所有依照原开户协议所办理的一切事项均属有效,并对本人/本公司具有约束力。 申请人签名(公司客户加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部专用(确认): 结算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式样)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或业主):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丁方(人社部门): 戊方(行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云浮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丁、戊五方就甲方位于的 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及监管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书,并承诺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责任。 一、账户开立 (一)乙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丙方开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简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账户接受丁方、戊方的监管。 (二)工资专户对应的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总包合同金额(单位:元): 工资支付比例: 工程类别: (三)本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本专户开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二、账户资金收入 本项目施工总包合同价元人民币。在账户开立后,甲方按照施工总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按月按实际进度将工人工资款划入本专户(不低于工程进度款15%)。 三、账户资金支出 (一)本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二)丙方从本专户向工人个人账户发放工资时,应根据乙方和丙方共同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要求,由乙方向丙方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代发工资汇总表(发放批次、总笔数、总金额)和经加密的工资明细表电子文件,丙方核验乙方提交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批次、笔数、金额一致后,按乙方提交的工资明细表电子文件2个工作日内办理代发工资。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为落实工资能得到不欠保证,我司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工资保证金数额,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根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的文件要求,我司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该项资金可以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 二、根据《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我司已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建工程项目,免缴工资保证金,我司如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按第七条要求补缴工资保证金。 三、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帐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保证金专用帐户由我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单独设立,分包单位无需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其拖欠的工人工资由我司设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先予垫付,再从应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一至两个月对我司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我司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拖欠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六、我司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 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3、施工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银行销户申请书范文5篇

银行销户申请书范文5篇 银行销户申请书范文5篇篇一:银行销户申请书 xx市XX银行: 我公司户名xx市XX有限公司,账:40000278XXXXXXXXX,因XXX原因需在贵行办理银行账户销户手续;我公司并没有购买支票,和业务委托书等重要空白凭证,银行预留印鉴卡及自助服务卡已遗失;,转入深圳市XX银行XX支行,户名:xx市XX有限公司,账号:400XXXXXXXXXXXXX) 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特此说明 xx市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篇二:工商银行销户申请书 xx市工商银行牡丹支行: 兹有本单位xx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XX年5月14日在你行开立专用账户一个,账户名称为:xx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部,账号11080608290000xxxxx。由于工程已验收竣工,资金已到位,办理销户。如有因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责,特此申请撤户。 申请单位:xx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20XX年10月9日 篇三:企业银行销户申请书 中信银行xx支行: 因我单位在中信银行xx支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已到期,特申请撤销。 望批复。

申请单位:xx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7月19日 篇四:银行销户申请书 xx银行: 申请人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 销卡原因及信用卡卡号由于xxxxxxxxxx原因,申请人申请注销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 其他说明: 申请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且已确认知悉该信用卡注销后将自注销之日起无法继续使用,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五:公司银行销户申请书 xx市农业银行xx支行: 因我单位账号:308101xxxxxxxxxxx。在农业银行xx支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已到期,特申请撤销。 望批复。 申请单位:xx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XX年7月19日

广东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作业工人应当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并将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作业工人工资卡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由分包企业支付给建设项目作业工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并在工人进场作业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的绑定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 年。 第七条工资专户内的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及时补足。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该建设项目工 2—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 (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总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管理保证金专户、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专户相关情况,及时支付被拖欠工资以及帮助职工依法维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指定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情况。 第六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总工会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各单位预存资金实行单独明细核算,每年结付利息。用人单位仍享有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可定期查询、了解账户资金情况。 第七条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协议签订当月的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人均预存标准,按用工总人数确定预存额度。预存额度依据用人单位人数变化及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变

企业的银行一般帐户如何销户

企业的银行一般帐户如何销户? 一般银行帐户的销户有哪些流程,原帐户的资金如何处理,每个银行的做法是不是一样的。 销户前首先应办理账户资金的核对,账务核对相符后办理销户。 销户需提供: 1填写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出具介绍信; 3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不是法人办理需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及复印件; 5交回该账户重空(支票、电汇等)如无法交回写说明; 6交回该账户印鉴卡片,如遗失写说明。 人行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有 1 、2 、3 、5 项,第 4 项是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有的行只要营业执照、有的行还要税务登记证。 第6 项人行未规定,但采用印鉴卡方式的行应有此规定。如使用支付密码器的行有的要求交回,有的是进行信息注销。 一般账户销户应将资金转入同户名的其他银行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如果单位已在工商办理注销,应转入基本存款... 销户申请书,另外出具单位证明,说明销户原因,盖公章。 若是基本户带着开户许可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未用完的现金支票和转帐

支票,购买支票证,原帐户资金需转到另一家开户行,或汇出,就是不能取现金。若是非基本帐户,带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未用完的转帐支票,原帐户资金 也需转出或汇出。 一般账户 1、销户申请书 2、剩余的支票 3、印鉴卡 4、法人身份证件及一份复印件盖公章 5、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公章及 法人授权委托书 6、扣税账户:提供工商、国税、地税的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帐户注销比较简单!只要填写注销表,说明理由,盖上公章、并将账内资金转入 其他账户就可以了。 带上公章,带上未用完支票。到银行填写注销账户申请不表,简单写明理由就行了,不用太多资料。 一般账户注销需要提交银行的资料: 1.印鉴卡 2.销户证明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5.法人委托书 6.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 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意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劳政字[2004]42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的精神,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银行、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专项用于

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基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 的工资保证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低于10 万元的按10 万元拨付,超过100 万元的按100 万元拨付。工资保证金用作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会督促、监控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合同后10 天内,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保障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籍》。该项资金视为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对工资保证金未能按时划拨到 位的,应视为建筑资金未 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凡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工资保证金的提取、支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的;

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

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监管银行) 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丙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就(填入与办理施工许可证名称一致的项目名称)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事宜达成约定如下: 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工资支付专户,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填入项目名称)乙方支付工人工资。 1.1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账户开立后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该账户划付工人工

资。 1.2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工人工资,账户信息如下: 工资支付账户户名: 工资支付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1.3经乙方和丙方协商约定本工程项目按合同总金额的% ,共元( 大写: )划入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具体划入安排如下: (1)于(填写具体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等)第一次划入共元( 大写: ) ; (2)于(填写具体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等)第二次划入共元( 大写: ) ; (3)于(填写具体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等)第三次划入共元( 大写: ) ; ......(如此类推) 2.乙方按划入金额向丙方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3.合同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照《支付专

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消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符合《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出现以下情况外均不得取消工资支付账户或退回账户资金。 (A)甲方存在违约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取消工资支付账户并退回账户资金; (B)在乙方和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解除对资金的监管。 3.2甲方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服务协议书》期满,但乙方、丙方未申请取消支付账户的或未申请工资支付账户资金转出的,本合同期限顺延,甲方须继续按照本协议履约,直至乙方、丙方申请转出工资支付账户资金或按照《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消支付专户为止;《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服务协议书》期满,乙方、丙方申请工资支付账户资金转出的,甲方与乙方、丙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将资金划至乙方、丙方共同按项目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后,本合同终止。 4.起息日:起息日自工资支付账户存款到达乙方在甲方

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

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实施方案 为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XX市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XX 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建立和实行XX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XX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应按本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本市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不含住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三、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缴纳。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可按年度缴纳,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价的

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评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企业,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主要用于预防建筑业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垫付基金备用。 四、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的工作程序 1、建筑业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程合同造价核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到指定银行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2、建筑业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凭证,同时提交书面承诺,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领取《建筑业企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书》; 3、建筑业企业持《建筑业企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书》,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结该项目的劳保统筹手续。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启动程序: 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民工工资被拖欠,而酿成突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渝劳社发〔2005〕4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 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保障金的收取和补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管项目保障金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同一项目合同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 企业只能在同一银行缴纳保障金。 第六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凭施工合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将保障金存入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保障金缴款单、存款证明、《协议书》和其他规定手 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认定 后,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出划支保障金意见书,扣划施工企业存入的保障金,不足部分从建设单位存入的保障金账户扣划。划支意见书一式四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企业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文)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本) 甲方:(建设业主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金融机构)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乙方位于(建设项目地址)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存储、管理、使用、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本协议项目开工前,为保证工人工资能够按时支付,甲方将不少于工程总价款的 %(具体比例由三方协商,协商原则应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周期挂钩,但必须保证在工程进度款入账前能够支付所有施工工人工资),划入乙方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数额必须保证足够支付建设工程项目所有人员的工资; (二)此后每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资金,甲方应当在支付前将该笔工程资金的总金额告知丙方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并按不少于该笔工程资金2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三方协商,但资金余额必须保证足够支付上月工资),将资金划入乙方在丙方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乙方承诺 (一)乙方承建的 工程(项目名称),标书或合同总造价为万元,预计竣工时间为。同意于年月日前在丙方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单位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用以按月支付本工地工人工资,并于年月开始使用该专用账户支付工人工资。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乙方承建工程的工人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提现或其他用途,也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二)乙方所属工人的工资,由上述条款中开设的乙方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工人工资个人账户进行统一划拨发放。如乙方将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乙方有责任监督各分包单位,为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工人按要求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备案相关用工信息,各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也应当通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县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在建筑施工企业因故未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在县行政区城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所属项目报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请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要及时予以查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工资保障支付制度,并依法对违规施工企业按管理职责作出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4%(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金存入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支付该项资金的视为建设单位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承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流程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证金缴退流程 一、缴退流程 二、流程说明: (一)保证金的缴纳 1、企业到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站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610691515.html,/)。 2、企业缴纳保证金需携以下材料: (1)《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信息表》(附件1)一份;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携以上材料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任一营业网点,向保证金专户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二)缴存卡的领取及项目登记 1、企业携以下材料,到丽水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资支付应急办,工资支付应急办设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缴存卡: (1)由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2)《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信息表》一份; (3)《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承诺书》(附件2)一份;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2、企业在丽水市范围内每取得建设项目后携以下材料到工资支付应急办办理项目登记:

(1)缴存卡; (2)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中标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保证金的启用 1、保证金的申请启用 (1)企业符合《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启用保证金的,携以下材料到工资支付应急办申请启用保证金: ①缴存卡; ②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的《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用审批表》(附件4)。 (2)经工资支付应急办审批同意后,凭《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用审批表》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并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发放农民工工资。 (3)保证金启用后,企业应在15内按照原标准补足缴存。 2、保证金的应急启用 (1)企业有《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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