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委托作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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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货物委托作业合同
甲方:靖江市安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JJSASHY20150090
签订地点:靖江
乙方:靖江新华港务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港口货物委托作业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作业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港区范围内对甲方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堆存作业。
第二条委托作业货物
1.本合同所涉货物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作业的化肥,包装方式为吨包装或者50KG 包装。
2.甲方委托乙方作业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对于法定或约定的危险货物、特种货物、进出口货物、限制流通货物,甲方应在作业前三天内提供法定或约定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甲方责任
1.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船期计划和相关信息。船舶到达乙方港口前72小时提供抵港预报,24小时前提供抵港确报,以便乙方做好接卸准备。前述报告须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船名、船舶资料、舱单、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货物流向流量、港口作业要求、特种货物或危险货物的种类及作业要求、代理人名称与住所地联系方式、提单或其他提货凭证样式、对乙方放货的要求、集疏运方式及接运运输工具、接运责任人等情况。
2.货物进港前的运输工具、装载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与乙方操作习惯,不存在导致乙方违法作业、违规作业或其他危险作业的任何因素。货物本身状态满足乙方正常作业要求,不含影响乙方作业的其他杂物,不存在导致乙方人员伤害、作业工属具损坏、作业场地损坏或其他损害的任何因素。
3.货物作业前或作业过程中发现的货物原残等不属于乙方责任的货损事故,由甲方负责对外索赔等一切事宜,乙方可予以协助。
4.作业货物系法定或约定的危险货物的,甲方应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必要时应该采取的预防措施在船舶抵港预报时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对乙方作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在预报中明确说明作业所需的特殊工属具、特殊作业方式等要求,并应乙方要求派员现场指导乙方人员作业,必要时甲方还应提供特殊的作业工属具。.
6.不具备上述作业条件的,乙方可拒绝作业,并不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若因甲方错报、漏报、瞒报而给乙方造成装卸、运输工属具的损坏、货物自燃变质霉变、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等损失,甲方应承担完全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
7.甲方工作人员和甲方客户进入港区内,须遵守乙方的管理规定。
8.如甲方租用船舶,须符合乙方港口作业条件,督促船舶遵守乙方码头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码头生产统一调度。如因船舶不服从乙方码头管理,发生以下情况:无故拒装拒卸、阻挠生产作业、无故拒绝离驳等,甲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误工费用和连带损失。
9.在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全额支付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状态,配置适合作业的机械、设备、工具、库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装卸作业。
2.货物入场后,乙方对甲方的货物应妥善存放,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质量自然变化情况。
3. 乙方及任何单位禁止擅自提货,如有违约,乙方应按当时市场价格赔偿其发出货物的价款,并向甲方赔付货物市场价格30%的违约金。乙方对于甲方到港货物有义务保证其数量和质量的完好,如因港口堆存或装卸等原因导致甲方货物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乙方应保证在货物装卸操作规范,禁止使用手钩等易损坏货物的工具。
4.甲方货物在装卸及仓储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毁损、灭失、污染,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等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1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4.2 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4.3 货物与乙方签发的收据不符。
4.4 货物的装载不符合要求。
4.5 甲方或作业委托人申报的重量不准确。
4.6 普通货物中夹杂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4.7 甲方、作业委托人或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
4.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确保甲方海轮安全及时靠泊,并及时卸货。在货物作业过程中,应甲方要求将作业的实际情况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货物出运计划。甲方货物靠港、海船到位后,乙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装卸,因乙方延期卸货造成的滞港费及违约金由乙方负责。(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误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货物交付
1.甲方在货物发出后,应随附发货清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品名/数量等关键信息的清单,作为乙方收货或办理货物入库的依据。
2.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根据发货清单对甲方货物数量和外观进行检查,办理收货手续。如实收货物与发货清单相符,乙方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认可,作为对帐凭证及甲方付款的依据之一。
3.若实收货物(含内包装数量)与发货清单不相符或有污包、破包、漏包、缺吨等现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双方书面确认(传真件有效)。
4.乙方凭甲方在乙方存有样式的提单、提货单或其他单证放货。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甲方货物无处置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货物私自发出和处理。如甲方变更放货凭证式样的必须于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提货凭证通知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放走货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出库必须依据甲方提供的《江苏中农农资有限公司放货通知单》进行发货(放货通知单详见附件)。乙方发货数量必须控制在甲方出库通知数量以内。
6.作业前后在乙方的作业空间内均使用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器具计量货物重量的,双方按该计量重量交接货物,以乙方交付货物时的计量数为计付委托作业费、港口规费及其他费用的依据。
7.作业前后均以船舶水尺作为货物重量计量依据的,以其中数值较大者为计付委托作业费、港口规费及其他费用的依据。
8.货物需交付给不同收货人时,分货事宜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在可能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便利。
9.货物接收人在接收货物之前应办齐各种提货手续并向乙方提供各种必要资料,因手续不齐致使乙方不予放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承担。
10.货物接收人在接收货物时,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短量时,应立即向乙方提出,双方当场确认并编制货运记录,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或计量,否则乙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根据甲方的放货指令对第三方放货时,应取得接收货物方确认收到货物的回执,供甲方备查。
第六条计费项目、费率和结算方式(具体一单一议):
2.堆存费
自货物进场起,堆场免堆期15天,第16天起0.3元每吨天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