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电价制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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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电价规制模型

1美国投资回报率电价规制模型

1.1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的基本情况

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理论依据是,垄断企业借助于其垄断地位容易获得超额利润,所以垄断企业的投资收益率往往高于非垄断市场的收益率,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资本收益率(合理收益率)来限制被规制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利润水平。只要把垄断企业的投资收益率控制在一般市场的投资收益率水平,那么就等于控制住了垄断价格。

此方法在美国非常流行,具体做法通常是被规制企业首先向规制者提出提高价格(或投资回报率)的申请,规制机构经过一段考察期,根据影响价格的因素变化情况,对企业提出的价格(或投资回报率)水平作必要调整,最后确定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作为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定价的依据。如果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或服务),则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模型为:

R p q C S RB

=+

(,)()

其中,R为企业允许的收入函数,p,q分别为产品的价格与产量;C为准许的成本费用,S为政府规定的许可的或公平的投资回报率水平;RB为投资回报率基数,即企业的资本总额。

如果企业经营多种(n种)产品,则价格规制模型为:

=+

R C S RB

()()

1.2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的特征分析

收益率规制的主要特征为:(1)规制的主要对象为企业的资本收益率,而不是价格。只要企业的资本收益率不超过规定的公正报酬率,则企业的价格可以自由确定。(2)企业被规制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变化和其价格变化存在着法定意义上的相关性,即前者上升导致后者一定程度的增加,这是收益率规制的根本特点。在费率规制条件下,企业成本和价格变动程度要满足企业的成本刚好得到补偿[14]。(3)收益率的制定是由规制者在综合考虑了多方因素后估计出来的,制定的过程就是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博弈的过程。

1.3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的局限性

基于投资回报率的传统规制方式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规制者确定投资回报率水平S和投资回报率基数RB存在很大困难:其中就确定投资回报率水平来说,需寻找合适的S值使电网企业能够取得正常的投资回报,那么S值的确定既要考虑电网企业正常赢利需求,又得考虑消费者利益,需要权衡选择。此外,投资回报率基数的确定,需要对电网企业用于垄断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投资量进行界定,由于规制者与电网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并且电网企业往往拥有信息优势,因此使对投资回报率基数的确定更加困难。(2)产生A-J效应:相关学者研究指出,在基于投资回报率的规制方式下,以企业成本加合理的投资回报率作为企业收入标准,推而广之,电网企业几乎所有投资所产生的成本都能得到回收,从而会导致电网企业加大对资本的投入,导致过度投资造成资源配置和生产的低效率,即产生A-J效应。(3)低效率:在基于投资回报率的规制安排下,电网企业的各种生产成本都能够得到回收,所有生产成本都由消费者承担或享有,从而降低了电网企业降低成本的能动性,并导致电网企业行为背离成本最小化原则,缺乏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激励。一者,电网企业通过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所增加的收益,会因为成本下降导致价格降低而被抵消二者,电网企业成本上升,根据成本加成原则,电网企业的价格也会同步上升,企业仍然可获得可观的收益率。因此,电网企业没有动力降低成本,即存在低效率。

2英国最高限价规制模型

2.1最高限价价格规制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投资回报规制模型的弱激励、低效率性,人们越来越对此模型不满,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规制中的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投资回报率规制向价格上限规制的转换。价格上限管制开始应用以来,受到各国政府的欢迎,其中英国价格上限管制的实践表明,该规制模型的实施效果良好,它有效地激励企业降低成本。

价格上限规制是指对被规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设定上限,它的一种表述方式为RPI-X,其中RPI是零售物价指数,X为生产率的增长率,该表达方式的意义为:规制企业价格的平均增长率不超过零售物价指数,即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的变化取决于RPI和X的相对

值,如果RPI-X 是一个负数,企业必须降价,其幅度是RPI-X 的绝对值。这样,如某企业本期的价格为t P ,则下期的规制价格1t P +为:

1(1)t t P P RPI X +=+-

2.2 最高上限价价格规制的特征分析

价格上限规制的特征:(1)规制者建立可接受的价格上限,除了一些例外的情况(其中的一个例外是设定价格下限,以防止反竞争行为),被规制企业可以在低于或等于上限价格范围内,以任意价格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在价格上限以内,企业可以保留所赚的任何利润。(2)规制者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内通过预先决定的调整系数(即X ,它是外在于企业的)来调整价格。在理想的情况下,价格上限是与产业范围内的投入价格和生产率直接相关的。价格上限方法在一段时间内允许价格变化,它是模仿竞争的形式。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市场出清价格反应了通货膨胀下成本的变化、技术进步和产业内生产率提高等因素的净效应。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调整价格与收益率规制是不同的,在收益率规制下,价格不一定随着成本和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3)规制者定期对规制体制进行评价,以防止规制体系崩溃。在必要的情况下,上限价格和整个价格上限规制体制可以调整。评价主要是基于企业的利润情况,这与收益率规制的情况比较相似。

2.3 最高限价价格规制的局限性

价格上限规制的局限性有:(1)信息租金问题。拉丰和蒂若尔年指出,纯粹的价格上限规制排除了在契约上使用企业技术成本信息,因而信息租金无法消除,而且被规制者存在隐瞒真实信息和寻租的激励,导致配置无效率,无法实现最优。(2)如果一些因素引起零售价格指数的变化但并不导致企业成本的变化,则被规制企业的利润可能就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生产效率。(3)难以计算企业的生产率增长率。在运用价格上限规制模型时,规制者一般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企业投资回报率水平,然后决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价格水平。在美国,生产率的确定一般依据产业内历史的生产率增长情况和相似产业生产率的增长情况。如果依靠规制者与被规制产业之间的谈判来决定X ,则政府干预就有可能发生。政府官员和规制者可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做出非效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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