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人集团公司职工住宅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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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一)

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一)

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一)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资料前言为了落实北新集团对职工的关心和扶持政策,公司计划开展职工住宅配售活动。

本方案旨在确保配售过程公正、公开、透明,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方案概述1.配售对象:北新集团职工及其家属。

2.配售范围:职工住宅项目位于XX地区,涵盖多个户型,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3.配售方式:采用申请+摇号的方式进行配售。

配售申请流程1.公司公告: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公告栏等渠道发布配售公告,并告知申请时间、申请要求和所需材料等。

2.申请准备:职工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如职工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3.申请提交:职工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指定办公地点,确保提交时间在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前完成。

4.资格审核:由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符合配售条件的职工能够参与摇号。

5.摇号公示:公示资格审核通过的职工名单,并告知摇号时间和地点。

摇号流程1.摇号准备:公司选派独立公证机构进行摇号,确保公正性。

公证机构准备摇号工具,如摇号箱和摇号球等。

2.摇号过程:公证机构现场摇号,将摇出的号码公示并录入系统。

3.中签公示:公示摇号结果,公告中签名单,并通知中签职工缴纳相关费用。

4.中签确认:中签职工需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购房意愿,并按要求缴纳首付款等费用。

5.配售结束:截止缴纳首付款的职工即可正式获得购房资格,并进入购房手续办理阶段。

注意事项•申请职工需要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虚假情况将取消其配售资格。

•摇号过程将进行现场直播,以确保公正透明。

•所有配售相关通知均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发布,请职工密切关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本方案旨在保障北新集团职工在住房配售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操作,希望职工积极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配售环境。

方案执行计划申请准备阶段•发布配售公告:X月X日•公告配售时间、要求和所需材料:X月X日•准备申请材料:X月X日至X月X日•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期:X月X日资格审核阶段•完成申请材料收集:X月X日•资格审核开始:X月X日•完成资格审核:X月X日•公示审核通过职工名单:X月X日摇号阶段•摇号准备工作:X月X日•摇号时间和地点公示:X月X日•摇号过程:X月X日•公示摇号结果:X月X日•通知中签职工缴纳相关费用:X月X日中签确认阶段•中签职工确认购房意愿:X月X日至X月X日•缴纳首付款等费用截止日期:X月X日配售结束•职工正式获得购房资格:X月X日•进入购房手续办理阶段:X月X日联系人信息•方案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公司联系方式:电话、邮箱请配售对象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准备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方案负责人联系。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XX]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组成人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审核,提交Xxx 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施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对象。

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

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

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一、背景介绍•北新集团是一家著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回馈职工,决定推出职工住宅配售计划。

二、项目概述•项目名称: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目标受众:北新集团在职员工•配售范围:北新集团所在地附近的职工•配售房源:北新集团开发的精品住宅项目三、方案目标•提供优惠的住房选择,满足职工的居住需求。

•提高职工的居住福利,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

•促进公司内部的稳定发展,减少员工流失率。

四、方案具体内容1. 配售房源信息发布•根据职工的住房需求,在公司内部发布配售房源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型、面积、价格等。

•提供详尽的房源宣传材料,同时开设信息咨询窗口,解答职工的疑问。

2. 申请购房流程•职工按照规定时间内提交购房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专门的购房申请审查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3. 购房资格条件•公司员工持有有效劳动合同,且入职满一定时间(如半年以上)。

•购房者需满足符合购房政策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4. 购房方式与价格优惠•购房可选择全款支付或按揭支付。

•根据购房者年限、积累等情况,提供一定的购房价格优惠。

•购房额度可根据购房者的工龄、职级等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5. 售后服务•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房屋质量保修、物业管理等。

•开设反馈渠道,及时解决购房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方案效益•提升员工的生活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幸福感。

•增加公司与员工的互动与沟通,加强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减少高级人才的流失,提高员工的留任率。

以上为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有效提供给公司职工更好的住房选择,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福利水平。

六、方案推广与宣传1. 内部推广•在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发布内部通知,宣传住宅配售方案的具体内容和优惠政策。

•通过公司内部媒体平台,如企业微信、公司内网等,发布相关资讯和房源信息,吸引职工的关注和参与。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持续攀升,许多城市居民面临着购房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采取员工集资建房的方式,通过企业职工自愿参与,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然而,员工集资建房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规范。

本文将围绕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员工集资建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员工集资建房,是指企业职工自愿参加,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住房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职工既是房屋的所有者,也是房屋的开发商。

2. 特点(1)自愿性:员工集资建房是职工自愿参与的行为,职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2)互助性:职工通过共同筹集资金,实现互助共建住房。

(3)低廉性:相较于市场房价,员工集资建房的住房成本较低。

(4)灵活性: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住房面积、户型等。

三、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支持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形式解决住房困难。

3. 法律规定(1)职工参与员工集资建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员工集资建房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3)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4)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9]196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9]196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9〕19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房屋登记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8〕776号),现就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集资合作建房批复中明确“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办理售房备案及房屋登记手续时,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各区县房改办办理售房备案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一)集资合作建房的请示;(二)集资合作建房实施方案(包括集资建房成本价及当地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三)市房改办或远郊区县房改办的批复;(四)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或社员)名单(填写的《集资合作建房职工购房情况汇总表》,包括本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所购房屋房号、购买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购房职工的个人购房面积标准、职工购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房价、超标面积部分房价、超标面积部分的地价款数额,购房总价款等);(五)《房屋所有权证》;(六)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三、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按《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8〕827号)中房改售房转移登记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外,购房职工中超标购房的,须同时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凭证。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颁布时间:2000-9-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件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

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末分配利润处理。

由此造成期初本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建住房【2007】258号

建住房【2007】258号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日国土资字[2010]第48号

日国土资字[2010]第48号

(面办) (A)日国土资字[2010]第48号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111号提案的答复刘立湘、夏永俊、安宝一、刘贤利、张京农、徐风委员: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住房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对您们提出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非常感谢。

我们对该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一、关于集资建房问题提案中建议根据国发…1998‟23号文件精神,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购房难的问题。

由于该文件是在1998年出台的,距现在已有十多年的历史,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该文件已不符合当前国家出台的关于城市居民住房的有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因此,集资建房用地政策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关于企业“退二进三”的问题提案中建议参照日政发…2003‟60号文件,对企业搬迁后的原工业用地依法改变为商住用地的,由原企业继续使用开发,用于安置职工住房,并将政府收益的70%返还企业支持搬迁改造或收回土地定向挂牌给企业。

由于该文件与后来国家出台的政策规定相违背,有关“退二进三”返还收益以及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后由原企业继续开发使用的规定已经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2008年12月15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08‟64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后形成的土地收入,无论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开发还是不再继续使用开发,一律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

集资重建房实施方案

集资重建房实施方案

集资重建房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自然灾害频发,房屋重建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推进房屋重建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集资重建房实施方案,以期为受灾群众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一、确定重建范围。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重建范围,包括受灾区域内需要重建的房屋数量和具体位置。

通过实地调查和相关部门的数据支持,我们可以准确了解受灾范围内的房屋状况,为后续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制定集资方案。

在确定重建范围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制定集资方案,明确需要筹集的资金总额以及每户重建房屋的建设成本。

可以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企业赞助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确保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为了保障重建工作的有序进行,我们需要建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资金管理、工程监督等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提高重建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尽快安居乐业。

四、确定施工方案。

在资金和管理机构准备就绪后,我们需要确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包括选址规划、建筑设计、材料采购等。

同时,要注重环保和节能理念,选择符合当地气候和环境的建筑材料和技术,确保重建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五、开展宣传工作。

为了增加社会的参与度和支持度,我们需要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介绍重建工作的意义和进展情况,吸引更多的捐助和支持。

通过媒体宣传、公益活动等方式,提高社会关注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监督和评估。

重建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工程质量达标。

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重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七、持续跟踪服务。

重建工作完成后,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跟踪服务机制,持续关注受灾群众的居住情况和生活需求。

通过定期走访和调查,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集资重建房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及流程

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及流程

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及流程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

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

一、集资建房的两种形式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

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

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

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

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

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

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二、单位建房的法律依据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

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

职工集资建房建筑方方案

职工集资建房建筑方方案

职工集资建房建筑方方案职工集资建房建筑方案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我们公司决定通过职工集资的方式建设公寓楼。

该建筑方案将满足职工的基本居住需求,并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一、建筑规划设计:1. 建筑布局:公寓楼将由多个楼层组成,每层设有多个房间。

每个房间大小适中,满足职工的基本居住需求。

2. 户型设计:公寓楼内将提供多种不同户型的房间,包括单人间、双人间和家庭间,以满足不同职工的需求。

3. 建筑材料:建筑材料要选择环保、耐久、节能的材料,以降低日后的维护成本,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楼层设施:公寓楼每层设有楼梯和电梯,以方便职工出入。

每层还设有公共休息区和储藏室,方便居民的休息和物品存放。

5. 车辆停放:为了方便职工停放汽车和自行车,公寓楼周边将设有专门的停车位和自行车停放点。

二、环境设施规划:1. 绿化景观:公寓楼周边将种植各种绿色植物,增加绿化覆盖率,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并减少空气污染。

2. 小区配套设施:公寓楼周边将建设购物中心、健身房、图书馆等配套设施,满足职工的生活需求,提高居住舒适度。

3. 安全设施:公寓楼将配备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保障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垃圾分类处理:公寓楼每层都设有垃圾分类回收区域,方便职工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职工集资方案:1. 集资方式:公司将与职工签订协议,每名职工按照一定比例每月缴纳一定金额作为集资基金。

2. 集资用途:集资基金将用于购买土地、建设公寓楼、购买装修材料和设备等。

3. 参与方式:职工可以选择参与集资并购买房间,也可以选择以租赁方式居住公寓楼。

4. 房间分配:按照职工集资的金额和积累时间,公司将根据一定规则对房间进行分配,以确保公平公正。

四、管理和运营:1. 管理机构:公寓楼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寓楼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解决居民的生活问题。

2. 公共事务:公寓楼将建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可以通过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提供意见,改善公寓楼的管理和服务。

和市政办【2010】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和市政办【2010】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和市政办〔2010〕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根据地区《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单位集资建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办发〔2010〕6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集资建房工作,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住房保障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和标准(一)此次规范集资建房工作,严格按照新政发〔2008〕33号、新政发〔2008〕93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分为4个职级,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高层上浮20平方米,多层(含小高层) 上浮15平方米。

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包括公摊、密封阳台面积。

二、范围和对象全市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新申请集资房人员应为符合享受集资建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以监察、组织、人事和房产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三、工作步骤规范集资建房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从 2010年 11 月 1 日开始,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一)调查摸底阶段(11 月 1 日至 11 月 10 日)。

1、各部门和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填写《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将填报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后,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进行汇总。

《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建房申请表》于 11 月8 日前报市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2、建房土地初审。

单位可用土地由规划局进行实地勘察和初审,初审意见于11月6日前完成,并提交会议研究。

(二)立项批复阶段(11 月 11日至 11 月 30 日)。

各部门和单位需集资建房的,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集资建房立项批复手续。

办理立项批复文件需提供以下相关文件及资料:1、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集资建房的立项报告原件;2、国土部门颁发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集资建房单位建房资格审核表及汇总表(见附表),县级和科级干部附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4、规划局或建设局出具规划选址初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5、根据规划选址初步意见书,设计单位提供的总体规划图(总体平面图);以上材料(各5份)统一报监察局(清房办),由监察局、发改委、建设局联合会审后,由发改委批准立项。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题目,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举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设置装备摆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顿题目的方法,是具有保障性子的平凡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向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共同做好相干和谐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遂实行,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构造实行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引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构成职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必要摆设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实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法设置装备摆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到场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到场单元集资互助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法设置装备摆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到场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到场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到场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法。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检察,并上墙公示,担当广大职工监视。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考核,提交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行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工具。

建住房[2007]258号 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大模板插放架施工方案

大模板插放架施工方案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人集团公司职工住宅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大模板插放架施工方案编制人:陈德荣审核人:许石磊审批人:尹朝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人集团公司职工住宅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1#住宅楼等5项工程项目经理部2014年8月25日目录1.编制依据 (1)2。

工程概况 (1)2。

1工程简介 (1)2.2分项工程概况 (2)3、施工安排 (2)3。

1目标部署 (2)3.2架体选型 (2)4、施工准备 (3)4.1技术准备 (3)4.2人员准备 (3)4。

3材料准备 (4)5、施工方法 (4)5。

1工艺流程 (4)5.2立杆构造要求 (5)5.3水平杆构造要求 (5)5。

4斜戗 (5)5。

5脚手扳 (5)5。

6防护 (6)5。

7其它注意事项 (6)6、质量标准 (6)6。

1构配件质量标准 (6)6.2施工质量标准 (6)6.3检查验收阶段 (7)6.4定期检查项目 (7)7、安全注意事项 (8)7。

1人员 (8)7。

2搭设 (8)7.3使用阶段 (8)7。

4架体拆除 (9)8、附图:模板插放架平、立面图 (10)1.编制依据2。

工程概况2。

1工程简介北人集团公司职工住宅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1#楼等5项工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12号,东至故城东路、西至北小园小区、南至玉带河东街以北,毗邻北小园小区。

2。

2分项工程概况为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场地,规范管理,便于施工,搭设模板插放架用做储存、清理大钢模板。

单块大钢模板设计宽度大于(不含)1。

5米时,必需设置两个及以上的固定支腿,确保模板放置时稳定可靠。

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无支腿大模板和角模模板必须放入专门搭设的模板插放架内。

1#楼大模板插放架位于1#楼施工现场北侧、2#楼大模板插放架位于2#楼施工现场南侧、3#楼大模板插放架位于3#楼施工现场西侧、6#楼大模板插放架位于6#楼施工现场西侧。

插放架自成体系,插放架须在基坑边2m以外范围内搭设,不与周边围墙等连接,各楼插放架占地约250㎡(共约1000㎡),模板存放场区布置见后附“模板堆放场区平面布置图”。

北人集团公司职工住宅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实施办法

北人集团公司职工住宅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实施办法

北人集团公司职工住宅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实施办法(2014 年 10 月 21 日北人集团公司四届十二次职代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2001]1027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2003]20 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的精神,为改善北人集团公司(包括原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困难人员住房条件,有利于广大职工安居乐业、有利于稳定,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和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北人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组织建设职工住宅楼。

第二条针对公司“三处农租房”的历史现状和公司职工住房的实际困难,在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的同时,根据公司通州区新华大街 12 号(原三厂)院内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采取职工集资,利用企业部分自有用地,将厂区南部 53998。

912 平方米土地用于职工集资建房用地,为改善职工住房状况提供首要条件。

第三条依据《关于北人集团公司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重新复核的批复》(京房改办[2009]162 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 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 号)、《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8]776 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敃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473 号)、《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租用农村土地建宿舍腾退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24 号和《北人集团公司职工集资建房管理规定》(2008 年 11 月 17 日)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章项目规划建设第四条公司为解决腾退农租房历史遗留问题、改善职工居住环境、解决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住房问题,利用通州区新华大街 12 号院企业部分自有用地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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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人集团公司职工住宅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实施办法(2014 年 10 月 21 日北人集团公司四届十二次职代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2001]1027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2003]20 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的精神,为改善北人集团公司(包括原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困难人员住房条件,有利于广大职工安居乐业、有利于稳定,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和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北人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组织建设职工住宅楼。

第二条针对公司“三处农租房”的历史现状和公司职工住房的实际困难,在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的同时,根据公司通州区新华大街 12 号(原三厂)院内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采取职工集资,利用企业部分自有用地,将厂区南部 53998.912 平方米土地用于职工集资建房用地,为改善职工住房状况提供首要条件。

第三条依据《关于北人集团公司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重新复核的批复》(京房改办[2009]162 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 [2007]27 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 号)、《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8]776 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敃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 473 号)、《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租用农村土地建宿舍腾退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24 号和《北人集团公司职工集资建房管理规定》(2008 年 11 月 17 日)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项目规划建设第四条公司为解决腾退农租房历史遗留问题、改善职工居住环境、解决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住房问题,利用通州区新华大街 12 号院企业部分自有用地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

已获取《关于北人集团公司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重新复核的批复》(京房改办[2009]162 号)、《关于北人集团公司职工住宅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核准的批复》(通发改(2011)204 号)和(京发改[2011]831 号)及《项目延期的批复》(通发改(2013)292 号)和(京发改[2013]961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敃》(2013 规(通)地字 0013 号)、本项目 1#住宅楼等5 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敃》[2013 规(通)建字 0136 号]、本项目 4# 住宅楼等 6 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敃》 [2014 规(通)建字 0033 号] 等主要许可文件。

本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12号(原北京锻压机床厂院内),四至范围为:东至故城东路、西至北小园小区、南至玉带河东街、北至本厂区(新城规划路)。

总用地面积 53998.912 平方米,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 44124.829 平方米,腾退道路用地面积 6405.013 平方米,腾退绿化用地面积 3469.0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46211.53 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123535.56 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17683.05平方米,配套公建 5852.51 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22675.97平方米。

该项目共有 11个子项,建设情况如下:一、总体布局本项目地块呈“L”型。

根据规划控制要求,布置有“一”型板式住宅五栋(1#住宅楼-27层、2#住宅楼-27层、3#住宅楼-21、16层、4#住宅楼-16 层、5#楼住宅楼-16 层),“L”型板式住宅一栋(6# 楼-27 层),建筑密度 18%。

各栋号满足日照、安全卫生等间距要求。

项目公共绿地 2m2人,绿地率 30.5%,绿地面积13456平方米。

6栋住宅围合出两处阳光绿地,地块东侧、南侧也结合代征绿地布置了大面积的阳光绿地,充分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和怰闲娱乐要求。

利用住宅围合出来的阳光绿地的地下空间,设计了独立的地下车库(战时为人防),与高层住宅主体脱开,适当部位以通杹连接。

北边沿规划路设置邮局、三层配套综合楼(含商业服务、文体活动站、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站等配套公建)、两层公共动力站房及垃圾站。

总居住户数 1508 户。

二、住宅楼设计1.1号楼、2号楼地上27层,地下2层,南北通透;每栋分为两个单元门,每单元两个电梯、每层 6 户。

2.3号楼地上南半部 21 层,北半部 16 层,地下2层,东西通透;南半部单元门两个电梯、每层 6 户;北半部单元门两个电梯、每层 5 户。

3. 4号楼、5号楼地上16层,地下1层,南北通透;每栋分为两个单元门,每单元两个电梯、每层 6 户。

4. 6号楼地上 27层,地下2层,直角型楼,分南北、东西通透;共设两个单元门,每单元两个电梯、每层 5 户。

三、户型设计套型建筑面积类别均为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约56-94 ㎡/户,按套型建筑面积分为8个档次:1.约 56-57 ㎡,共 12 套;2.约 65-66 ㎡,共 15 套;3.约 68-70 ㎡,共 12 套;4.约 70-75 ㎡,共 397 套;5.约 75-80 ㎡,共 513 套;6.约 80-85 ㎡,共 425 套;7.约 85-90 ㎡,共 81 套;8.约 90 -94 ㎡,共 53 套。

四、项目投资计划集资建房投资计划,也就是计划建造成本价(含税金),不含利润。

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集资款(入住职工、北人集团公司、通州区邮局),计划总投资额约10亿元(此额需由评估公司评估后最终确定)。

五、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 32个月,2014年9月正式开工,2017年4月竣工,2017年下半年投入使用。

第三章参加集资建房资格规定第五条人员资格规定1.以 2008 年 11 月 30 日为节点,符合当时政策规定并已列入上报集资建房名单的基本不变。

2.由于通州区东顺城街一号院平房和通州区厂区集体宿舍因规划用地调整后不再涉及拆迁,承租人符合资格规定的可以自愿参加集资建房,需将该房无偿交回公司。

3.已列入上报集资建房名单的人员由于参加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个人原因离职、放弃等原因已不符合集资建房资格规定。

4.凡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前由于职工本人原因调出,将取消集资建房资格。

第六条富余房源的分配,将另行制定政策。

第四章房源分配原则第七条住房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分配原则1.未享受福利分房或政府补贴的三处农租房的人员,可以选择75 平方米以下户型;享受福利分房或政府补贴的三处农租房的人员,只可选择 65 平方米以下户型。

2.无房户可选择 75 平方米以下户型;3.未达标人员交出现住房和上交拆迁款的可以选择 85 平方米以下户型;4.现职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政府补贴(含未享受福利分房或政府补贴的三处农租房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并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可选择 95 平方米以下户型;5.已享受企业购房补贴且自愿交出补贴的职工,参加集资建房享受 85 平方米以下户型。

第八条户型分配原则户型分配采取摇号选房的方式进行,即:由取得购房资格的职工通过参加由公司聘请的专业公司组织抽取房号活动来获得。

具体方法由专业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章未达标户的特殊处理第九条已购或承租房的未达标户员工参加集资建房,应将已购或承租房退给公司,否则视同自愿放弃集资建房资格。

一、已购房的未达标户员工,在签订《集资建房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意向书)前,必须办理完原购房的交房手续,与公司房管部门签订原购房退给公司的协议。

原按标准价购房的应先改按成本价购房。

原购房由公司确定的评估公司按经济适用房价格重新评估计算,评估费由退房员工支付。

原购房的过户,按国家二手房交易的规定办理。

在交纳集资建房款后,所交房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款部分,待公司分配给承接该房的员工时,由承接该房的员工首先将退房员工应该交的集资建房款存入集资建房专户后,进行重新核算,多退少补。

二、承租房的未达标户员工,需将该承租房无偿交回公司。

属承租公司自管房的,由员工与公司房管部门签订退房协议,原交纳的租赁保敃金本金退还本人;属承租公司自管房以外房屋的,须征得原房屋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出具此房屋可以由北人集团公司自由分配的敃明手续后,将承租房退给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能出具上述手续的,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条参加集资建房的已购或承租房腾退的住房,统一由公司按富余房源政策进行分配。

第六章集资价格确定第十一条集资建房的价格一、集资建房成本价格构成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 号)文件的规定,集资建房成本价格由建造成本及税金两部分构成:1. 建造成本①用于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所支付的拆迁安置补偿费。

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用水、用电、道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

③列入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降水、护坡等)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④在小区用地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 集资建房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⑥贷款利息按照集资建房项目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⑦行政事业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2.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二、集资建房的价格1.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实际建造成本总价除以工程竣工后,经实测的(有房产测绘资质)实际住宅总面积,等于集资建房的单方造价。

2.每户住宅的实测建筑面积乘以集资建房单方造价为每户集资建房的价格。

3.每户住宅实测建筑面积超标准部分按届时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三、集资建房预收集资款价格1.集资建房建造成本评估总价除以施工图纸预测的(有房产预测资质)住宅总面积,等于集资建房的预收单方成本价。

测算为每建筑平方米 9000 元左右(此额需由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北京市房改办审批后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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