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21整理)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标准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那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工程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根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征信管理,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保障征信工作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管理是指为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及在行内的合规应用,在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查询应用管理、异议处理、数据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监测报告、自查自纠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是指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及中征信评分、重要信息提示、企业关联信息等征信增值产品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是指本行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将客户相关信息加工生成的标准化征信类数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应用是指本行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中,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征信信息的应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相关系统包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银行征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CIE),即本行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征信数据、提供征信信息查询应用服务、异议管理、开展征信合规管控的统一平台。
(三)征信信息应用系统,指本行内部查询应用征信信息的其他业务系统。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九条各级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监督部、法律事务部、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事业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个人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农户金融部、信用管理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风险资产处置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管理部、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企业文化部等部门。
对完善商业银行信贷项目经营主责任人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商业银行信贷项目经营主责任人制度的思考
经营主责任人制度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这一
制度,我们首先要全面明确经营主责任人的职责。
要求他们负责按照银行
规定实施信贷贷款政策,及时发现、报告、处理和解决信贷违约或违规事件,加强账户信息的管理,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信贷运行情况,防止信贷
风险加剧。
其次,要健全信贷决策流程,实行信贷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贸易和担保贷款管理体系,明确经营总负责人和经营主管负责人各自
的职责,每一笔信贷要认真审查,各职责部门要积极协调共同做好审查工作;此外,还要完善信贷工作的监督指导,以确保信贷项目的秩序严格遵守,提高经营主责任人的履行责任水平。
还应严格实施法律法规,强化经
营主责任人的责任心,建立健全的信贷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评审政策。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模版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专业、诚信、服务、效率的信贷文化,明确我行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引导和促进我行授信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培养合规经营的信贷队伍,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票据承兑、保证、信贷承诺、信贷意向书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个人经营性授信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是指本行从事授信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和决策、授信业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处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决策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审慎勤勉地履行了本细则中的各项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本细则中的授信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遵循《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程序及一定方法,对授信客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对、分析论证,并提出授信意见和建议。
五、本细则中的授信审查,是指各级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制度,对提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分析评价,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评判,并提出授信意见和建议。
六、本细则中的授信审议,是指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七、本细则中的授信决策,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
八、本细则中的授信后管理,是指各级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按规定对授信后风险进行持续监测、计量、控制与处理。
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
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工作,统一本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环节风险,提升全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三法一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司授信业务适用于在境内外设立、具备法律规定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不包括符合同业业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传统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对公贷款、国内外贸易融资、出口信贷、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银团贷款、并购贷款、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授信发放之日起至授信本息回收之时止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回收管理、主动退出等工作内容。
授信后管理工作是本行风险监控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授信后管理各项工作应按要求使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CMIS)。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风险分类为正常类、关注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后管理。
风险分类为不良类的授信业务按照《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0年版)》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授信后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第一责任人”原则。
业务经办部门是授信后管理的第一责任机构。
授信业务主办客户经理、经办部门负责人共同作为授信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发生人员工作交接时,应在交接时明确授信业务的风险责任和管理责任,若风险责任不能确定,应由现行业务经办部门承担,并纳入预警客户管理。
(二)真实性原则。
在授信后管理过程中,相关授信后管理人员应客观反映授信业务的真实情况,使授信后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有据可查。
(三)及时性原则。
授信后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各项授信后管理要求,发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四)全面性原则。
在授信后管理过程中,授信后管理人员必须全面监控授信业务,对可能影响授信偿还的各类风险因素进行监控、评估。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但随着大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上升,大额不良贷款也呈反弹上升之势,成为影响不良贷款“双降”的重要因素。
为切实抓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银监会决定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延伸检查、责任追究和核销重组等措施,加强大额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不良大客户实行台账监测,逐户跟踪风险化解(一)双向建立台账建立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双向台账制度:一是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0万元且不良率超过50%的大客户贷款建立台账。
各银监局对辖内台账进行逐户跟踪,持续监测大额不良贷款变化、清收处置、资产保全等情况,督促银行做好核销工作。
对于低于上述标准的大额贷款,视具体情况,由银监局自行建立台账管理。
二是各银行总行根据银监会设立的台账,逐户明确贷款责任行和责任人,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时间表和清收处置方案,每半年向银监会报送一次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二)定期进行对账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与各银行总行、银监会各监管部门与各银监局、各银监局与相关银行一级分行每半年分别核对台账情况,核对内容包括:客户变化、每户清收处置方案完成情况等。
银监会统计部定期更新不良贷款客户名单,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将更新名单通知各家银行总行和各银监局。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承担的后果。
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从业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责任认定范围(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
(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
(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
(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
第五条责任类型(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六条根据信贷业务流程,信贷岗位应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操作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调查岗设立主调查人和次调查人,审查岗设立主审查人和次审查人,审批岗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
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指信用社、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下同)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行长(主任);集体审批包括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和法人机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二)授信执行程序。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
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03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授信制度,增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辖属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申报行”)、小贷中心对客户的授信行为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细则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外信用,也包括本行提供信用前对客户的内部或公开的统一授信。
(二)本细则所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和保理;表外授信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国内外担保、贷款承诺、贷款意向书和银企合作框架协议等。
(三)本细则所称最高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家庭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四)本细则所称的低风险授信,是指授信方式采用存款单和凭证式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经查询确凿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额保证金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五)本细则所称授信调查,指本行辖内授信调查人员运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申请表内外授信业务的客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对、分析论证以及形成结论的一种决策活动;授信调查人员是指申报行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专业从事或参与授信业务调查工作、直接面对客户与市场的相关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
(六)本细则所称授信审查,指授信审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政策制度,对授信调查人员提交(或申报行上报)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评判,并提出授信意见和建议;授信审查人员是指申报行组织从事授信业务审查的直接经办人。
(七)本细则所称授信审核,是指授信审核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授信业务进行核实,对拟受信客户、授信业务和授信管理行为进行分析,评价其风险程度、授信额度和授信方式;授信审核人员是指本行组织从事授信业务审核的直接经办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银监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案件(风险)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5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2日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ⅩⅩ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运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ⅩⅩ银行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运作程序,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流程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是指ⅩⅩ银行对法人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本规程所指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遵循“横向平行制衡、纵向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
横向平行制衡是指根据审贷分离原则将信贷业务流程分解为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等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部门(岗位)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纵向权限制约是指按照一级法人统一授权要求,对不同分支机构、岗位或个人设置不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各有权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
第五条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应遵循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应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七条概念释义。
本规程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受理并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的行。
本规程所指客户管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承担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的整体营销、维护,授信额度核定,以及整体贷后管理责任的行。
本规程所指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本规程所指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本规程所指余额授信是指对五级分类存在不良信用的客户,或淘汰、退出类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的授信额度。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8•【文号】银监办发[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6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严格控制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的授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通知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亲以内血亲和二亲以内姻亲)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
三、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统一授信指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授权授信制度,按照权责统一、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对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等信贷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控制对关系人的授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不得违反贷款规定程序发放贷款和放松贷后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对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督促各行健全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效果。
但在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暴露出改革滞后、管理不严、内控薄弱等问题。
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接连暴露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银行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监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派出机构片面理解法人监管理念,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预警处置滞后、查处问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银监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银监局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队伍,督促指导辖内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报告要求,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监管通报、座谈、质询、风险提示、戒勉谈话等监管制度,在系统内部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整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行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信管理1.授信范围(1)借据融资:包括贷款、透支、保函、议案等。
(2)非借据融资:包括担保、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
2.授信程序(1)授权文件: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经理委员会授权的授信准则。
(2)初步的授信审查:在申请人提出授信申请后,必须进行初步的授信审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信用状况、借款人及行业的风险因素以及担保和财务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3)综合授信审查:对经初步授信审查后符合授信标准的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审查,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担保措施及条件等。
(4)审批程序:申请审批科、贷款风险评审委员会(集团)、授信主管领导、董事会审批会议、行长办公会议等层层审批。
(5)授信额度签署:经授权人审批并签署授信额度合同。
3.授信合同与管理(1)合同签订:签订授信合同或信用协议书,并验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财产权属证明等资料。
(2)授信额度监管:对授信额度及利率、费用的变动、支付用途及期限,进行授信额度监管。
(3)财务条款维护:对财务管理、票据管理等内容进行维护。
(4)变更与解除:在协定期限内,如因经营情况变化、担保能力变化、法规变更等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替代措施或减少贷款余额等。
4.授信风险控制(1)风险管理,确保较高的担保要求和适当的授信限额。
(2)集中度原则,通过授信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保证不会产生较大的集中风险。
(3)对于单笔大额授信,应实行复核制度,进行多部门的实地考察、调查和审核。
第三章风险管理1.风险认识根据授信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根据风险评级制度进行风险认识。
2.授信风险评估(1)风险因素评估: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管理能力、资产状况、现金流状况、对外担保等因素进行评估。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银监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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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守支农支小,加强授信业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工作机制,强化责任约束,落实授信业务经营管理责任,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系统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监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主责任人(以下简称“主责任人”)是指在授信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客户营销准入,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具有重大和关键影响并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分为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以下简称“经营主责任人”)和授信业务管理主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主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大额授信标准以内,授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贷款、5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及投融资业务。
第四条大额授信业务适用《商业银行系统大额授信业务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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