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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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_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_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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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确定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加以处罚。

为了提现公平,与案件相关的行政职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的规定,提出回避的请求,具体来水,此项规定是怎样的呢?一、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三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第四条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较交给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

二、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逐渐完备,行政处罚方面的相关内容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逐年增多。

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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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申请回避回避的提出回避申请书回避人员范围回避程序回避种类回避制度什么叫回避回避制度是国家司法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属于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即不再参与办理这一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案件回避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回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回避规定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利益冲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予以规定。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的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民事案件回避的适用范围1. 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 书记员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辅助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整理、归档等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 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负责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人的语言翻译成法定语言的人员。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是有⽴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是有回避制度的,司法⼈员要遵守回避制度,那么检察院回避有什么相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适⽤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检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提出回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检察⼈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等⼈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向⼈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1)根据回避适⽤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员回避制度与⾮司法⼈员回避制度。

司法⼈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司法⼈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书记员等⼈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根据回避⽅式的不同,可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本案的办案⼈员或其他诉讼参与⼈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提要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做了规定。

我国也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该制度在某些细节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回避制度概念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其源于一项古老的诉讼法则,即“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至第48条也对回避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因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民族、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不同而有任何差别,保持中立裁决案件。

从这一意义上讲,要求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以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回避适用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属于必然回避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只有主张回避的理由相对充分、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3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公正公平,客观公正;(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回避对象和范围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对象包括:(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三)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四)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范围包括:(一)岗位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二)地域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所在的行政区域;(三)工作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单位、部门、岗位;(四)利益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单位、部门、岗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回避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情况。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得直接分管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二)本人担任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职务的,不得直接分管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三)本人担任其他岗位的,不得参与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岗位的招聘、考核、晋升、调动、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发生变化的;(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所在的单位、部门、岗位发生变化的。

治安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3篇)

治安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案件回避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民警、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等,依法要求其退出案件办理活动的制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治安案件回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治安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二、治安案件回避的法律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民警、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等,应当回避。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民警、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等,应当回避。

”三、治安案件回避的情形1.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安民警、侦查人员等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抚养、监护等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债权债务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2.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其他关系是指公安民警、侦查人员等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如朋友、同事、同学等。

3.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4.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如公安民警、侦查人员等因工作原因,对案件当事人有偏见,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存在纠纷等。

四、治安案件回避的程序1.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公安民警、侦查人员等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审查回避公安机关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对与其本人利害关系密切的案件或者争议不参与审理或者不履行仲裁职责的制度。

回避制度的存在,旨在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下面将从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的法源、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以及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回避制度适用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和仲裁人员。

具体来说,审判人员回避制度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审判工作。

而仲裁人员回避制度则适用于涉及民事纠纷的仲裁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在审判、仲裁过程中可能产生利害关系或事实关系影响公正的人员,也可以适用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程序严格,一般分为自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情况。

自动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况,例如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

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在知道应当回避情况后,应当立即申请回避,并将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及时报经上级审判院、仲裁机构核准。

而申请回避则是指当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等需要回避情况时,可以向上级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在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上级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尽快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请求,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违反回避制度可能对审判程序、裁决结果产生严重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作出的审判或者裁决无效。

对于未回避的行为,一旦被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审判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未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

总之,回避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公正和顺利进行。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和法官需要高度重视回避制度的执行,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执行回避制度范本

执行回避制度范本

执行回避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回避制度范本。

第二条回避情形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回避程序(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应当在知晓回避事由之日起五日内向院长报告,并提交回避申请。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院长提交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院长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条回避决定的执行(一)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的,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被回避的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该案件的讨论、决定和执行工作。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五条回避制度的监督(一)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回避制度监督机构,负责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回避制度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和决定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人民法院应当将回避决定纳入审判质量评价体系,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审判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回避制度的例外(一)审判人员对于本人及其他人员的回避事项,依法不应回避的,可以不予回避。

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如何规定的

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如何规定的

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如何规定的回避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客观性。

一旦有案件涉及到派出所办案人员自身或其直接利益相关方,就需要进行回避。

下面将详细介绍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的规定。

1.回避的法律依据2.被回避的情形(1)个人利益冲突:如果办案人员、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或者其他特定情形下的利益相关方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直接利益相关人存在亲属、财务等密切利益关联关系,涉及到办案人员的利益冲突,应予回避。

(2)职务利益冲突:如果办案人员在案件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例如案件涉及到其职务晋升、考核等,办案人员需要回避。

(3)情感利益冲突:办案人员与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因私人情感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办案人员应回避。

3.回避的程序(1)自行回避:办案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一旦认定需要回避,应主动提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自行回避,主要是在案件办理前主动申请避免可能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案件。

(2)请求回避: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如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利益冲突,并希望其回避的,可以向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具体事由和理由。

公安机关会有专门的回避审查机构对请求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回避请求。

(3)决定回避:最终回避决定权属于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

根据回避规定的事实和情况,由审查机构对回避请求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决定。

决定回避的机构应及时将回避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和相关方,确保公正公平。

4.回避的后果与影响(1)回避后由其他人继续处理:一旦办案人员回避,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一般会核定新的办案人员,确保案件能够继续进行。

(2)回避不得影响案件进行:办案人员回避不得影响案件审理和处理的正常进行,任何人都不得以回避为由搁置、拖延或者干扰案件的办理。

(3)回避决定可予以申诉:如果案件当事人或者相关方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估回避申请和决定。

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干部任职回避规定干部任职回避规定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疑惑:是否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任职或工作?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是否可以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上述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任职回避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

■2019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总结来说,任职回避制度即“四种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三种类型”的职务。

四种亲属关系01夫妻关系02直系血亲:即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0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04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三种类型的职务01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0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0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在讨论人事议题,以及干部考察过程中,同样也要遵守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相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法官回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因利害关系或其他客观原因而自动放弃审理某一案件的行为。

法官回避是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

法律对法官回避的规定起到了约束和保障的作用,下面将对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对法官回避进行了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一)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他的亲属或者与他有其他近亲属关系的;(二)自己或者他的亲属或者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曾经作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四)其他可能影响他审判公正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官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这是为了避免法官的主观意愿和义务发生冲突,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二是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或其亲属与当事人有经济往来、利益交集等情况;三是法官本人曾经作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鉴定人参与过相关案件,这是为了避免法官对案件有个人偏见和主观判断;四是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审判公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自身的判断和道德准则,以确保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除了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法官回避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0条,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回避也有明确规定。

第29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悖于宪法保障的人权义务,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被害人论究刑责等有私仇、私怨,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有其他情况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30条规定了法官回避的程序要求,要求法官应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报经本院院长或上一级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总结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对法官回避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法官回避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法官本人参与过相关案件、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审判公正的情形等。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回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回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20000131【实施日期】20000131(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

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

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2024年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文化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3、“限期整改”的验收;4、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5、行政处罚;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执法队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二)引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和廉洁的重要机制,有效预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2023年将推出一系列创新的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的背景、原则、具体措施等进行探讨。

一、背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突出等。

这些问题对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势在必行。

二、原则1. 公正与公平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应当以公正与公平原则为基础,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公正管理和监督。

工程建设管理回避制度规定

工程建设管理回避制度规定

工程建设管理回避制度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这些参与方在合作中可能产生利益关联,从而影响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回避制度,对于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范围本回避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回避原则1. 公正性原则:所有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应保持公正无私,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

2. 透明性原则: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3. 预防性原则:通过制定明确的回避规定,预防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况。

三、回避情形1. 当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供应商或其他合作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相关的决策和管理活动。

2. 若工作人员的亲属在参与项目的单位担任关键职务,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该项目的所有评审、决策等活动。

3. 在任何可能影响判断客观性的情形下,工作人员都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回避程序1. 工作人员在发现自身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

2. 上级领导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3. 若回避申请被批准,相关部门应迅速安排其他无利益冲突的工作人员接替相关工作。

五、责任追究违反回避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故意隐瞒不报、拒不回避的行为,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附则本回避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制度中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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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的涵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09-2-9 9:44:43 我国对回避制度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并未涉及司法警察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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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

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避免案件错判、误判的发生。

可作为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根据的情形主要是他们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难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了使这一抽象的根据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的诉讼法明确设定了若干个符合这一根据的事实情境,使其成为回避的法定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对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还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对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是:(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
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00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2 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最高院在于 2001 年 10 月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 3 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的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已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我国对回避制度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并未涉及司法警察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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