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破产理念的树立和推广新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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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破产与重组业务培训》有感》

《参加《破产与重组业务培训》有感》

《参加《破产与重组业务培训》有感》原创:卫炜昨天,也就是xx年11月17日参加了一个破产业务的培训会,是陕西省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办,丰瑞律师事务所协办的。

我想说,这么多名头,只是为了为很多人的工作成果留下痕迹而已,而我们听课的人只在乎有没有干货,是哪个老师在讲。

早上是西北政法大学的老师程淑娟讲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情况,学术痕迹比较重,然后是马西蒙律师将破产重整流程,下午是杨春平将债权审查的问题、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问题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问题,最后是咸阳中院的张军海法官讲审理中审查的标准问题和审判思维问题,这个是干活。

先是程淑娟,她讲的比较抽象一些,比较大,我我觉得还挺适合我这种在破产领域比较无知的新人呢。

主要是讲了人民法院管理管理人的尺度问题,利害关系的认定问题,另外,认为确定管理人资格应该重注能力而非形式审查,因为下午张法官也讲到,很多管理人没做过破产案子,走一步问一步,法院哪里有那么多时间培训你。

接下来是丰瑞律师事务所的马西蒙律师,给大家照着一幅图讲了一下破产重整的流程,个人比较羡慕马律师拿着话筒侃侃而谈的从容,真的是很自如,没有从始至终都是站着拿着话筒在说,不需要任何辅助,不管怎么样,人家是下过功夫的。

下来是政法的教授杨春平,他的风格我不喜欢,很多重复话,一直重复的语调,中午两三点,完美的催眠曲。

一直在和困意作斗争。

有人调侃:不仔细听听不懂,仔细听,还是听不懂,还更困了。

因为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只是在干巴巴的重复。

当然也许我听不懂,但是不得不说真的学生和老师存在一个匹配的问题,其实这种情况需要互动一下,只不过人太多完全顾不上了。

最后是张军海法官讲,我很喜欢,话不多,他有点口吃的感觉,旁边的女律师一直在笑话人家,我觉得很没必要。

张法官真的把很多问题讲出来了,没有花里胡哨的修辞和云山雾罩的逻辑,这就是我们从事实务的广大新手律师需要的。

破产重组讲座心得体会

破产重组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破产重组的讲座,通过聆听专家的讲解,我对破产重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本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让我明白了破产重组的背景和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破产重组成为企业走出困境、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破产重组不仅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让企业在破产中重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讲座详细介绍了破产重组的流程和关键环节。

破产重组涉及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因此,了解破产重组的流程和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讲座中,专家详细讲解了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等环节,让我对破产重组的全过程有了清晰的认识。

此外,讲座还重点分析了破产重组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如债务人逃废债、债权人权益受损等。

讲座中,专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信息披露等,使我深刻认识到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在讲座过程中,我还学到了以下几点:1. 破产重组是企业自救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破产重组的必要性,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破产重组需要专业团队的协作。

破产重组涉及多个领域,如法律、财务、管理等,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共同参与,以确保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破产重组要注重债权人的权益。

在重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利益得到妥善处理。

4. 破产重组要遵循市场规律。

重组过程中,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总之,通过本次破产重组讲座,我对破产重组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结合所学知识,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破产重组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困境,实现转型升级。

同时,我也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我国破产重组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重整计划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重整计划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时光荏苒,转眼间,我参加了这次为期一周的重整计划培训。

在这短短的几天里,我收获颇丰,不仅更新了知识体系,更在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上得到了全面的提升。

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内容丰富而实用。

本次培训涵盖了公司战略、市场分析、团队协作、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案例。

通过系统学习,我对公司的整体战略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明白了在市场竞争中如何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重整计划。

在培训过程中,专家们的讲解深入浅出,案例分析生动具体,让我受益匪浅。

特别是在市场分析部分,通过学习最新的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我意识到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重整计划。

其次,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培训的互动环节,我们分组讨论,共同解决实际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协作的力量。

每个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贡献自己的智慧,最终形成了富有成效的解决方案。

这使我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善于发挥团队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再次,培训过程中的自我反思让我受益良多。

在培训结束后,我认真回顾了自身的工作,查找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意识到,在工作中,我需要更加注重细节,提高执行力,同时也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以下是我在这次培训中的一些具体体会:1. 战略思维:通过培训,我明白了战略思维的重要性。

在制定和实施重整计划时,要站在公司整体发展的角度,考虑长远利益,而不是只关注眼前的利益。

2. 执行力:培训中强调的执行力让我深受启发。

在工作中,要迅速行动,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时要注重结果导向,及时调整策略。

3. 创新意识:面对市场竞争,我们要有创新意识,敢于突破传统思维,寻找新的发展机遇。

4. 团队协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团队协作,与同事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总之,这次重整计划培训让我收获颇丰。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企业破产的讲座心得体会

企业破产的讲座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了解企业破产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认识,我参加了最近举办的企业破产讲座。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企业破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企业破产的原因分析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在竞争中,一些企业由于产品滞销、市场份额下降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最终破产。

2. 经营管理不善:部分企业由于管理水平低下,导致决策失误、资源浪费、成本失控等问题,使企业陷入困境。

3. 财务风险:企业财务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偿债风险和财务结构风险等。

当企业财务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发破产。

4. 法律法规限制: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破产有严格的限制,如企业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程序等。

部分企业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无法顺利实施破产。

5. 经济环境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都可能使企业陷入破产。

二、企业破产的预防和应对措施针对企业破产的原因,讲师提出了以下预防和应对措施:1.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要注重人才培养,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

2. 加强市场调研:企业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了解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拓展市场份额。

3. 优化财务结构:企业要合理规划财务预算,降低财务风险;加强现金流管理,确保企业资金链安全。

4. 依法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加强企业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5. 建立破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破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加强破产预案制定,提高应对能力。

三、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破产申请:企业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法实践心得

破产法实践心得

一、前言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本文结合个人在破产法实践中的工作经验,谈谈破产法实践的心得体会。

二、破产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1. 破产申请难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申请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拖延破产申请;另一方面,债权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提出破产申请。

这导致破产程序启动缓慢,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

2. 债权申报难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债权申报存在诸多问题,如债权人不了解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期限过短等。

这些问题使得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 破产财产分配难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破产财产分配存在诸多困难,如破产财产评估难、债权确认难、分配方案制定难等。

这些问题导致破产财产分配不公,引发争议。

4. 破产管理人职责不清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承担着管理、监督和处置破产财产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管理人职责不清,导致破产程序混乱,影响债权人权益。

三、破产法实践中的应对措施1. 加强破产申请审查为解决破产申请难的问题,应加强破产申请审查力度,提高审查效率。

同时,加大对债务人虚假破产、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

2. 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为解决债权申报难的问题,应完善债权申报制度,明确申报程序、期限和材料要求。

同时,加强债权申报指导,提高债权人申报意识。

3. 规范破产财产分配为解决破产财产分配难的问题,应规范破产财产分配程序,明确分配原则、方法和顺序。

同时,加强对破产财产评估、债权确认和分配方案制定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分配公正。

4. 明确破产管理人职责为解决破产管理人职责不清的问题,应明确破产管理人职责,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法律讲座心得体会

破产法律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破产法律的讲座,这场讲座让我对破产法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让我对法律实践有了新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这场讲座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破产法律的基本概念讲座中,主讲人详细介绍了破产法律的基本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

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环节。

通过这些环节,实现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法律的意义破产法律具有以下意义:1. 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法律通过确立债权优先原则,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避免因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遭受损失。

2. 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破产法律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为债务人提供挽救债务危机的机会,使债务人能够重新站起来。

3. 优化资源配置。

破产法律通过破产清算,清理无效债务,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 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法律通过解决债务纠纷,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破产法律的具体操作讲座中,主讲人详细讲解了破产法律的具体操作流程。

以下为破产法律操作流程的简要概述:1. 破产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2. 破产受理: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破产宣告: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4. 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

5. 破产重整: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重整协议,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债务的延期偿还或减免。

6. 破产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

四、破产法律的风险与防范破产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债务人恶意逃债、债权人恶意侵害债务人权益等。

为防范这些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破产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破产法律的认识。

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总结

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总结

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总结破产重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经济法律概念,特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无法继续运营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资产重组与债务重整,来保全企业价值和恢复经营能力的一种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进行一系列的重组调整,包括法定程序的清算、债权人的债务重组以及重新制定更加合理的经营计划等。

下面是对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的细致总结。

首先,破产重整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企业价值和维护股东利益。

在企业破产面临巨大的债务问题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企业价值会因此大幅下降甚至消失。

破产重整的目标就是通过合理的调整和处理,最大程度地恢复企业的价值,保护股东的权益。

通过重整,企业可以有机会重新规划、整合和优化,以求实现更好的发展。

其次,破产重整是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合法途径。

面对巨额债务,企业经营者和债权人很难达成共识,常常引发多方利益的纷争和冲突。

破产重整为各方提供了一个进行谈判和调解的合法框架,使得其有机会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协商解决争议,并共同制定双方能接受的重整计划。

债权人通过重整可以有机会获得更大程度的债务偿还,企业经营者也有机会保住企业并恢复其经营能力。

再次,破产重整是一种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方式。

相对于直接清算企业的方式,破产重整有助于减少就业岗位的流失,保障员工的权益。

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增加企业的收益能力和竞争能力。

重整还可以减少企业对外借贷的信贷风险,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总的来说,破产重整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

此外,破产重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重整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妥协。

各方在谈判过程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不均的问题,容易导致谈判僵局。

其次,一些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虽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救助,但仍面临着经营困难和市场不确定性,成功重整后是否能够实现持续盈利也是一个难题。

最后,重整过程中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引导和力量也至关重要,在缺乏有效监管和不公正法律环境下,破产重整可能会被滥用或失去其本应具备的价值。

破产之路的感悟心得体会(3篇)

破产之路的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一个令人闻之色变的话题。

它不仅意味着企业经济状况的恶化,更代表着企业生命力的终结。

然而,破产之路并非一片黑暗,它也是企业成长过程中的一次洗礼。

在此,我将以亲身经历为背景,谈谈破产之路的感悟心得体会。

二、破产的原因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立足,必须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因无法适应市场变化,导致经营状况恶化,最终走向破产。

2. 管理不善企业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部分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从而陷入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破产似乎成了不可避免的结果。

3. 融资困难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是关键环节。

然而,部分企业由于信用不良、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难以获得融资支持。

融资困难使得企业资金链断裂,最终走向破产。

4. 政策影响国家政策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政策调控过程中,部分企业因无法适应政策变化,导致经营困难,最终走向破产。

三、破产的感悟1. 破产并非终点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生命的终结,而是企业重新出发的起点。

在破产过程中,企业可以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2. 重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在破产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只有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立足。

3. 增强市场意识市场是企业发展的土壤。

企业要时刻关注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需求。

4. 拓展融资渠道融资是企业发展的关键。

企业要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确保资金链的稳定性。

5. 坚定信念,勇攀高峰在破产过程中,我坚信,只要坚定信念,勇于面对困难,就一定能够战胜困境,实现企业的再次崛起。

四、破产后的重生1. 重组整合破产企业要积极进行重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

2. 创新驱动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

破产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培育核心竞争力。

3. 人才引进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

破产企业要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破产执行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破产执行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作为一名破产案件的执行人员,我有幸参加了为期一周的破产执行培训。

这次培训让我对破产执行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一、破产执行工作的重要性破产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破产执行,可以清理债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次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破产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破产执行程序及法律依据培训中,讲师详细讲解了破产执行程序及法律依据。

我了解到,破产执行工作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破产执行工作。

三、破产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及应对策略培训中,讲师针对破产执行工作中的难点进行了深入剖析,如债务人资产隐匿、逃避债务、恶意处置资产等。

针对这些难点,讲师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如加强调查取证、加大执行力度、引入第三方评估等。

这些策略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团队协作与沟通技巧破产执行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团队协作与沟通至关重要。

培训中,讲师强调了团队协作与沟通技巧的重要性,并分享了实际案例。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在执行工作中,要注重团队协作,提高沟通效率,确保破产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五、自身能力的提升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自身在破产执行工作中的不足,如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执行技能有待提高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为更好地完成破产执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六、培训总结总之,这次破产执行培训让我受益匪浅。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破产执行工作效率,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下是我对本次培训的几点建议:1. 建立长期培训机制,定期举办破产执行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

2.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破产执行工作。

3. 注重破产执行工作中的团队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执行队伍。

企业破产的心得体会

企业破产的心得体会

企业破产的心得体会企业破产是每一个企业家都不愿意面对的经济困境。

经历过企业破产的我深感其带来的沉重打击和痛苦。

然而,在面对破产的过程中,我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企业破产中所得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企业破产并非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

犹如凤凰涅槃般,企业破产是一次重生的机会。

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看清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

企业破产让我认识到市场的变幻无常,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其次,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是企业破产中的关键。

破产过程中需要与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

与债权人、员工和供应商的良好沟通,能够为重组和解决问题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此外,团队合作也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和协作,才能更好地应对和克服困难,找到出路。

此外,破产不仅是企业经营上的失败,也是一次心态上的洗礼。

面对破产,我们必须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不被失败所击倒。

破产是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

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认真反思自己的过错,并且从中吸取教训,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

另外,合理规划和管理资金也是企业破产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我们需要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并明确资金使用的优先级。

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是确保企业破产过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同时,不仅需要关注眼前的短期资金问题,还要着眼于长期的资金结构调整。

只有通过有效的资金管理,才能在破产后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我认识到了持续学习的重要性。

破产让我明白了市场竞争的残酷和变幻无常,只有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挑战,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持续学习是我从企业破产中汲取的重要教训,也是我在未来发展中的秘诀之一。

总之,企业破产是一次痛苦的经历,但同时也是一次宝贵的机会。

通过破产,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如何管理企业和应对挑战的经验,更重要的是,我学会了如何保持乐观的心态,善于总结教训,不断学习和成长。

破产职工的感悟心得体会(2篇)

破产职工的感悟心得体会(2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而对于企业中的职工来说,破产更是意味着失业、迷茫和无助。

我在经历了企业破产的洗礼后,感慨万千,现将我的感悟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二、破产前的企业状况在我所在的企业,曾经是一家颇具实力的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逐渐陷入困境。

管理层为了应对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

就在这时,我们得知企业即将破产的消息。

三、破产过程中的心理变化1. 惊慌失措得知企业破产的消息后,我们一开始感到非常惊慌失措。

毕竟,对于我们来说,这不仅仅是一家企业,更是我们的家园。

我们担心自己的工作、收入和未来。

2. 悲观失望随着破产程序的推进,我们逐渐意识到,企业破产已成为现实。

此时,我们陷入了悲观失望的情绪中。

曾经熟悉的工作环境、同事和朋友,都将离我们而去。

这种失落感让我们倍感痛苦。

3. 自我反思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迷茫后,我开始反思自己的过去。

我想,如果当初自己能更加努力,企业可能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这种反思让我深感愧疚,也让我意识到,自己要为自己的未来负责。

四、破产后的生活转变1. 职业生涯的转折企业破产后,我失业了。

为了生存,我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

这个过程充满了艰辛,但我没有放弃。

最终,我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开始了新的职业生涯。

2. 家庭生活的调整破产不仅让我失去了工作,还让我背负了沉重的债务。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我不得不调整家庭生活。

我和家人一起省吃俭用,努力还债。

3. 心态的转变经历了破产的痛苦,我逐渐学会了坚强。

我开始关注自己的内心,努力调整心态。

我相信,只要努力,未来一定会更好。

五、感悟与心得1. 坚强面对困境企业破产让我深刻体会到,人生不可能一帆风顺。

在面对困境时,我们要学会坚强,勇敢地迎接挑战。

2. 调整心态,积极面对生活破产让我意识到,心态对于生活的重要性。

我们要学会调整心态,积极面对生活中的种种困难。

3. 自我成长,不断提升自己破产让我明白,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破产工作心得体会

破产工作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破产管理人,我有幸参与并见证了企业破产案件的全过程。

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破产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破产工作是一项严肃、严谨的工作。

在破产案件中,我们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还要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涉及到企业的财产清算、债务清偿、职工安置等一系列问题,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

因此,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我们要始终保持严谨的态度,确保每一步操作都合法、合规。

其次,破产工作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在破产案件中,我们需要与债权人、债务人、职工、法院等多方进行沟通协调。

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既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又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再次,破产工作要求我们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破产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财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繁多,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积累,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同时,实践经验也非常重要,只有亲身经历过破产案件的各个环节,才能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和难点,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破产工作还需要我们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企业破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还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职工的生计和社会稳定。

作为破产管理人,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工作中,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而努力。

以下是我在破产工作中的一些具体体会:1. 在企业财产清算过程中,我们要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对财产进行详细调查、评估,防止财产流失和被侵占。

2.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我们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同时,要与债务人积极沟通,争取债务人的理解和支持。

3. 在职工安置过程中,我们要关注职工的合法权益,尽力保障职工的就业和生活。

与相关部门协调,为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培训。

4. 在处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合规。

破产法培训总结和反思报告

破产法培训总结和反思报告

破产法培训总结和反思报告引言在当今社会,各类企业面临着繁重的市场竞争和运营风险,很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合理应对破产问题,我参加了一次破产法培训。

在此次培训中,我深入学习了破产法的基础理论、实际操作经验和案例分析,收获颇丰。

学习收获破产法的基础理论通过本次培训,我对破产法的基础理论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破产法是一门关于破产程序和破产权益保护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企业在无法清偿债务时的破产程序和破产阶段权益的处理办法。

我学习了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清算和重整两种方式以及它们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破产法的实际操作经验在破产法培训中,我还学到了一些实际操作经验。

例如,我了解到在债务清算程序中,企业需要尽快启动自愿破产申请,并与债权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减少破产过程中的纷争和损失。

此外,我还学到了如何合理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制定破产计划、处理劳动关系等实际操作技巧。

案例分析通过学习案例分析,我对破产法的应用和实际操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培训中,我们分析了一些实际破产案例,并探讨了案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通过这些案例,我学到了如何预测企业的破产风险、如何设立有效的破产管理机制以及如何保护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反思与改进在培训中,我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总结了以下的反思和改进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时间的管理在培训过程中,我发现自己有时会因为时间安排不合理,导致学习效果不佳。

因此,我觉得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时间管理,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保证每个学习任务都得到充分的时间和精力。

需要提高案例分析和问题解决的能力在培训中,我参与了一些案例分析讨论,但有时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分析能力还有待提高。

因此,我计划通过多读书籍、多练习和与他人交流讨论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案例分析和问题解决能力。

需要加强实践操作破产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我觉得只有通过实践操作,才能更好地掌握其中的知识和技巧。

公司破产讲座心得体会总结

公司破产讲座心得体会总结

一、讲座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增强企业应对破产危机的能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企业破产问题。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公司破产的讲座,以下是我在讲座中的心得体会总结。

二、讲座内容概述本次讲座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企业破产的定义、原因及类型2. 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及法律责任3.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区别4.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实务操作5.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法律风险防范三、心得体会1. 深刻认识企业破产的原因及类型通过讲座,我了解到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竞争激烈、投资决策失误、财务风险控制不力等。

企业破产的类型有: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等。

这些知识使我对企业破产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为今后在工作中预防和应对企业破产提供了理论依据。

2. 掌握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及法律责任讲座详细介绍了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分配等环节。

同时,明确了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如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债权人等在破产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这些知识使我明白了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我在工作中依法行事,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 理解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区别讲座对比了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区别,使我认识到两者在程序、目的、效果等方面的差异。

企业破产重整旨在挽救企业,使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而清算则是将企业资产变现,偿还债务。

这一认识有助于我在工作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破产程序。

4. 学习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实务操作讲座通过案例分析,详细介绍了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实务操作。

这使我掌握了相关实务技能,为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处理企业破产问题提供了参考。

5. 重视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法律风险防范讲座强调,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要注重法律风险防范。

这包括:依法申请破产、规范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防范破产欺诈等。

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破产理念的树立和推广新

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破产理念的树立和推广新

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领会一、破产理念的建立和推行新破产法出台从前,我国 1986 年曾有一部《破产法(试行)》,针对的是全民全部制公司,该法中所谓的破产其实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的政策性破产制度。

主假如在政府干涉下实行的,其实不切合国际破产法的通行做法和市场规律。

当时各地公司为了从政策性破产中获取一些利处,争相申请破产。

据最高院当年的统计,最多时年达一万多件破产案件。

为了控制数目,不得不设置较为严格的审察制度,只有那些切合必定条件的公司才能被受理。

新破产法出台以后,因为我们借鉴、引进了西方国家的市场化的破产制度,全国破产案件骤降。

人们对新式破产制度敬而远之,甚至“谈破色变”。

各级政府、法院对公司破产也是特别慎重。

政府主假如考虑到市场化后的公司破产,有很大的维稳压力,必定要增添维稳投入以及面对难以控制的不平定场面。

对法院来说,受理破产案件工作量大、人手不够,甚至可能把公司与债权人的矛盾转移到法院。

所以,法院不肯受理破产案件,法官不肯审理破产案件成为好多地方法院的本质状况。

上述情况归根结底反应了我们在破产问题上存在好多的认识误区:第一个误区:公司申请破产等于公司就要破产。

鉴于对我国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推行的政策性破产的认识,我们很多人以为一个公司申请破产,就意味着要破产关门了。

因为旧破产法例定申请破产只有一个原由,即当公司不可以清账到期债务时,假如资不抵债,即可宣布破产;同时,破产程序也只有一个,即破产清理。

所以,申请破产的公司最后的结局就是清理还债,最后破产消逝。

可是依据新破产法,我们不单在破产原由上有了不同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我们在破产程序的设置上已经与国际接轨,发生了重要变化。

我国现行破产法例定了三个破产程序,即清理、重整与和解。

其中,重整与和解都是为拯救公司并使公司走出窘境而设置的,合用该程序的结果是可能让公司再生。

在破产原由上,我们也不再不过是资不抵债一个,二是增添了“显然缺少清账能力”这一个原由。

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一、引言参加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对于我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和提升机会。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破产重整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对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二、培训内容概述破产法律基础知识培训首先对破产法律的基础知识进行了全面讲解,包括破产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

破产申请与受理详细阐述了破产申请的条件、程序以及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具体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深入讲解,并分析了管理人选任机制。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申报介绍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以及债权申报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讲解了破产财产的界定、评估、变价和分配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破产重整程序重点介绍了破产重整的概念、条件、程序以及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破产重整法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策略。

三、学习心得破产法律的重要性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破产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它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专业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

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破产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实现。

破产重整的价值破产重整为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重组。

实务操作的复杂性破产法律的实务操作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协调,需要法律从业者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提高专业能力培训所学的知识将帮助我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处理破产案件,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优化工作流程我将根据培训内容,优化破产案件处理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风险控制学习到的风险控制方法将帮助我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风险。

促进法律服务创新我将探索将破产重整法律服务与其他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新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

企业破产法培训总结

企业破产法培训总结

企业破产法培训总结
破产法是指为了保护债权人和重组或清算破产企业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培训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培训课程,旨在培养人们对破产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经过参加企业破产法培训课程的学习和总结,我对破产法的重要性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企业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破产程序的目的之一是确保债权人能够以公平的方式获取欠债偿还。

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的利益顺序和分配方式,确保各个债权人按照应有的权益获得偿还。

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其次,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重组或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包括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

通过遵循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实现对破产企业的有效重组或清算,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涉及到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问题。

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

他们要负责评估企业的资产价值,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并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能够以最大程度的回报偿还债权人。

同时,他们还要监督破产企业的财务情况,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总结来说,企业破产法培训使我对破产法的重要性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破产企业重组或清算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并涉及到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问题。

通过深入学习和应用破产法知识,我们可以为破产企业及其各方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的法律保护和解决方案。

破产法培训总结汇报

破产法培训总结汇报

破产法培训总结汇报破产法培训总结汇报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应对危机的能力,我单位决定组织破产法培训,以帮助相关人员了解破产法的相关知识和应用技巧。

本次培训课程共持续了一周,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使参训人员对破产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下面通过对培训内容、培训效果以及个人感悟的总结,对此次培训进行汇报。

一、培训内容本次破产法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破产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破产程序的主要环节,债务清偿方式与破产财产管理,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的关系等。

培训采用了讲授、案例分析、互动交流等形式,旨在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增强参训人员的理论水平与实际操作能力。

二、培训效果本次破产法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对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和程序有了全面的了解,能够正确运用破产法解决企业破产问题。

培训还针对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参训人员在实操方面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培训还通过互动交流的形式,促使参训人员之间相互学习、交流,提高了团队合作的能力。

三、个人感悟通过本次破产法培训,我受益匪浅。

首先,我对破产法的了解更加全面,对于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方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其次,通过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我学会了如何运用破产法解决具体问题,提高了自己的实操能力。

最后,在互动交流中,我认识了来自其他单位的同行,我们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共同进步。

这次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破产法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我将会把所学所得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总之,本次破产法培训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培训活动。

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对破产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提高了个人的实操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希望以后还能有更多类似的培训机会,让我们能够不断学习、进步,为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团队破产培训总结范文

团队破产培训总结范文

一、背景为了提升团队成员在破产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务操作能力,增强团队凝聚力,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我所组织了一次破产培训。

本次培训邀请了国内知名破产法专家授课,内容涵盖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盘活、破产衍生诉讼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本次培训的总结。

二、培训内容1. 破产财产处置培训中,专家详细讲解了破产财产处置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注意事项,使团队成员对破产财产处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同时,针对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专家结合案例进行了剖析,为团队成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 重整盘活专家就重整盘活的法律规定、程序、重整计划制定及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讲解,使团队成员掌握了重整盘活的关键要素。

此外,针对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专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3. 破产衍生诉讼本次培训重点讲解了破产衍生诉讼的类型、受理范围、诉讼程序等,使团队成员熟悉了破产衍生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针对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证人出庭等问题,专家分享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4. 管理人团队建设专家针对管理人团队建设的重要性、团队组建原则、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了讲解,使团队成员认识到管理人团队建设在破产案件办理中的关键作用。

三、培训效果1. 提升了团队成员的专业素养。

通过本次培训,团队成员对破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实务操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为今后办理破产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增强了团队凝聚力。

在培训过程中,团队成员积极参与讨论,分享经验,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增强了团队凝聚力。

3. 提高了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通过培训,团队成员掌握了破产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和技巧,有助于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四、后续工作1. 团队成员要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水平。

2. 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分享破产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实务经验。

3. 加强与其他破产专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破产领域的专业化发展。

总之,本次破产培训取得了圆满成功,为团队成员在破产领域的成长提供了有力支持。

破产法学习培训体会心得

破产法学习培训体会心得

破产法学习培训体会心得最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本中作了非常大的改动,是在旧法的基本上架构下开展健全。

此次改动中,不但在构造、实际条款的描述上都是有不一样水平的修改,并且也是有一些全局性的转变。

比如,一人公司的要求、公司股东诉权、分缴规章制度这些。

小编在对新老破产法的较为思索和查看有关基础理论材料以后,文中将以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一部分难题为突破口,并从而剖析旧法的一些特性。

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1、发起者协议书在旧法的第八十条中,增加了“发起者理应签署发起者协议书,确立分别在设立公司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的发起者中间以协议书的方法确立开设中的事宜;一方面,展现了契约书随意的标准,体现了旧法中投资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趋向;另一方面,以协议书来融洽和确保公司的设立可以井然有序地开展。

而且,此条要求并不是激励性条款,只是确立了此协议书为企业进行环节的必要条件。

因为在开设全过程中有很多灵便的难题存有,不太可能将全部的难题都法律化、系统化,根据协议书承诺,能更强的调整具体中的难题。

此外,在协议书签署的全过程中,能让发起者能够更好地掌握中间的信息内容和状况,有利于在设立公司以后的各类事务管理的开展。

2、撤销审核规章制度旧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有关开设准许的內容,仅开展变更登记的。

又一次注重了旧法中的企业基层民主的法律趋向,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干涉,而且因降低了这一阶段节省了資源和提升了高效率。

这并不是仅仅在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中,另外存有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要求中。

在撤销审核而以备案规章制度替代它的另外,旧法中随处由此可见的是对备案的数次注重。

3、进行方法旧法第八十一条提升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以进行设立方式开设的要求:“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进行设立方式开设的,注册资金为在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备案的全体人员发起者申购的净资产总额。

企业全体人员发起者的初次认缴出资额不可小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一部分由发起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在其中,投资管理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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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一、破产理念的树立和推广新破产法出台之前,我国1986年曾有一部《破产法(试行)》,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法中所谓的破产实际上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的政策性破产制度。

主要是在政府干预下实施的,并不符合国际破产法的通行做法和市场规律。

当时各地企业为了从政策性破产中获得一些好处,争相申请破产。

据最高院当年的统计,最多时年达一万多件破产案件。

为了控制数量,不得不设置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只有那些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能被受理。

新破产法出台之后,由于我们借鉴、引进了西方国家的市场化的破产制度,全国破产案件骤降。

人们对新型破产制度敬而远之,甚至“谈破色变”。

各级政府、法院对企业破产也是非常谨慎。

政府主要是考虑到市场化后的企业破产,有很大的维稳压力,必然要增加维稳投入以及面对难以控制的不安定局面。

对法院来说,受理破产案件工作量大、人手不够,甚至可能把企业与债权人的矛盾转移到法院。

因此,法院不愿受理破产案件,法官不愿审理破产案件成为很多地方法院的实际状况。

上述情形归根结底反映了我们在破产问题上存在很多的认识误区:第一个误区:企业申请破产等于企业就要倒闭。

基于对我国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政策性破产的认识,我们很多人认为一个企业申请破产,就意味着要倒闭关门了。

因为旧破产法规定申请破产只有一个原因,即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若是资不抵债,即可宣告破产;同时,破产程序也只有一个,即破产清算。

所以,申请破产的企业最终的结局就是清算还债,最后倒闭消失。

但是根据新破产法,我们不仅在破产原因上有了不同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我们在破产程序的设置上已经与国际接轨,发生了重大变化。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三个破产程序,即清算、重整与和解。

其中,重整与和解都是为挽救企业并使企业走出困境而设置的,适用该程序的结果是可能让企业再生。

在破产原因上,我们也不再仅仅是资不抵债一个,二是增加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个原因。

特别对申请重整的,甚至只要其具备“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即可。

换句话说,新破产法对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不仅路径增加了,而且门槛降低了。

这至少反映出一个观念的变化,我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只有等到企业资不抵债时,再来操办后事,而是应该“早发现早治疗”,以避免发生企业病入膏肓无法挽救的局面。

只有对那些实在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为了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利益,才宣告其破产,进入清算还债程序。

第二个误区:挽救企业主要靠政府在过去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破产制度下,毫无疑问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且也只有依赖政府。

但是在我们已经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再也不能什么事都还要依靠政府了。

这从近几年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到国家各项经济立法,都在表达同一个理念,即主要依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一个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还是要靠市场的办法来解决。

当然,企业所在地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协调帮助和扶持,也无可厚非。

但是,这不能让人产生完全依赖政府的想法。

我们应该树立以市场为依托,以法律为手段挽救危困企业的理念,树立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理念,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到市场、法律的轨道中去解决。

第三个误区:把法院当医院,讳疾忌医众所周知,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所以不愿去法院,视法院为畏途。

当一个企业出现问题遇到困难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怎么和债权人、客户、职工甚至政府去沟通协调。

即便困难重重,也硬着头皮死撑,这样往往会让事情变的越来越糟。

直到情况已经无法控制走投无路了,才迫不得已想到找律师咨询或去找法院。

这跟中国人生了病一样,不到不下去的时候不会看医生上医院。

中国人的很多纠纷(包括其他事情)其实都是可以早发现早解决,扼杀在摇篮里的。

但就是由于中国人这种讳疾忌医的民族性格,导致纠纷或某个问题愈演愈烈,最后无法收拾。

一个企业走到破产境地,一定是长时间来很多问题域矛盾的积累。

管理者往往在企业发展顺利或者说速度过快时,很难发现这些问题与矛盾,或者即便发现,也认为问题不大,或者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避免。

而当这些问题与矛盾开始显现甚至爆发的时候,又不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病急乱投医,结果耽误了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时间。

基于上述认识上的误区,反映了我国还缺乏破产文化,人们头脑中还缺乏破产理念。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敏博士所讲的,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很容易的,但是要养成破产文化却是很难的,我们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法律人要形成破产思维就更难,而把破产案件处理好、系统性解决各方面矛盾和问题,那就是破产艺术的高境界了。

刘博士指出,我们要推广破产文化,宣传破产理念,真正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从个人到企业,再到政府和国家,都是可以破产的。

否则的话,当企业需要破产制度来解决相关问题的时候,法院都不愿受理,法官都不愿审理,那么这样的破产制度,无异于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易言之,《破产法》可以破产了。

二、重整中的相关法律问题1、重整制度的性质和优势重整制度说到底,就是一项谈判制度,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谈判(可能还有第三方,比如外部投资人),是借助于法院这个平台的谈判。

重整制度中最重要的重整计划,就是各方谈判之后的一个商业安排,是一个结合了法律、经济、管理、金融等多方面内容的协议。

其目标是通过执行这样一个计划安排,使企业重生,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

法律上的重整和人们常说的商业术语重组是不一样的,因为它依托《破产法》,通过法院相关程序,从而具有一系列独特的优势。

(1)债务人可获得充分的受保护的空间,如停止计息;(2)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取回权限制等;(3)自动冻结措施,保护债务人不受干扰的继续经营(诉讼、执行的中止、保全的接触等);(4)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可选择有利的合同履行;(5)减债机制;(6)风险降低:经过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可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更好的谋划企业生产经营;(7)谈判成本低:分组别谈判,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需要和债权人一个个谈判,通过的决议、计划草案等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2、重整中债权人分组的学问根据《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对重整计划的表决需要对债权人先进行分组。

债权人组一般可划分为:担保债权人组、职工债权人组、税款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普通债权组中还可以设小额债权组。

同时,根据该法第86条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即便有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也可以根据第87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批。

但强批的前提是,必须有部分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实践中曾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企业申请重整,由于政府一直很支持其重整,很多工作都是政府出面协调,在对债权人分组时,银行的工作已经做通,所以他们觉得可以不设组;职工工作也做通了,也没设组;税务部门工作也做通了,同样没设组,最后只设了一个普通债权人组。

结果投票表决时,该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也就意味着没有一个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那么就不能适用上述第87条第二款的强批程序,结果法院只好根据第88条的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这是一个教训。

3、管理人制度问题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特别对于重整程序而言,意义更非一般。

正因为如此,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制度后,又特意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这种立法形式在我国是非常少见的。

(1)管理人的范围根据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主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个人以及清算组担任。

实践中,中介机构管理人较为常见,个人管理人较少。

至于清算组,当时在制定破产法时,有人提出应该拿掉,因为清算组的实质就是政府代表,那么在市场化的新型破产制度下,就不应该再由政府正面直接的参与企业破产程序。

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破产法还是将清算组列入破产管理人范围内。

既然法律里拿不掉,有学者建议,就在司法解释中限制清算组的指定适用。

似乎清算组不清除出管理人队伍,我们的破产法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的破产法似的。

客观的说,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建立起来之前,政府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影响力、作用还是无法忽视的。

尽管我们一再减少审批、减政放权,更多的让市场规律说话,但是这不可能一蹴而就。

即便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不是说完全由市场主导一切。

之前我们曾提到的凯恩斯主义就宣扬要扩大政府机能,不能任由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政策的绝对膨胀。

实际上,我国也好,西方国家也好,都在市场竞争与政府管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只有两者达到平衡,一个国家才能发展的更好。

所以,在破产程序中,完全去除掉政府因素是不现实的。

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根本离不开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协调。

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也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所以在某些情况下,政府背景的清算组还是必须的。

(2)管理人产生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首先是破产法第22条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而且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具体的办法是,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对金融机构破产指定管理人的,还规定了竞争方式。

确有必要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根据破产法第73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此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基于上述规定,管理人的产生虽然要求公开,似乎也很公正,但其实是很随机的甚至是随意的。

实践中,往往由于被指定的管理人对企业不是很了解,而使得其很难开展管理人的工作。

鉴于此,有学者提出,应该采取推荐加评审的制度。

即将出台的最高院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三)讨论稿中,拟规定债权人及债权人会议可以推荐管理人,然后由法院组织评审予以确认。

(3)管理人的主要工作内容成立工作团队、向法院了解有关情况、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确定管理人办公地点、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确定接管财产的归属、决定管理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管理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无担保财产进行清偿、对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行为主张无效、请求法院对可撤销行为予以撤销和对无效行为确认无效并追回上述行为取得的财产、要求出资人缴纳欠缴出资、追回企业管理人员非法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接受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经法院许可,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并管理营业事务、依法取回质物或留置物、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审查申报债权,编制债权表、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债权、从法院获得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与法院共同筹备及配合组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回答债权人询问、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等)、申请法院对无异议的债权裁定确认、向债权委员会或法院报告重要行为的实施、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行使抵消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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