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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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企业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按照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二手车流通行业包括在河南省境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业态。

第三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企业。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打破垄断、有序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由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建立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相关政策。

(二)对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要对已设立备案的市场进行检查、整顿、验收。

(三)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方向、趋势和对发展经济的影响,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定期对全省二手车流通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净化二手车市场交易环境,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

第七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八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省会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3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地级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2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应具备进入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展示、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纳税、交易结算、查询车辆档案、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等功能,具有经销、评估、拍卖、保险、银行等机构进驻条件,达到“一站式”服务。

二手车管理办法

二手车管理办法

二手车管理办法【二手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在本市区范围内销售和购买的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二手车流通环节(一)交易市场环节1.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严格落实“三证”制度和备案制度。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在交易现场设立交易咨询区,提供有关二手车交易的法律、技术、检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加强对交易信息采集、核实和发布的管理,提高交易双方对交易信息真实性的认识和准确性。

(二)车商环节1. 车商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二手车的资格证书。

2. 车商应当按照规定将经营场所设立在闭合、安全、方便、整洁的场所,标明经营名称、经营范围等,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3. 车商应当严格遵守标准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私人交易环节1.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在公开、安全的场所进行交易,注意保护交易信息的安全。

3.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逐一核对车辆的证件、配置等情况,并确保车辆的交付和款项的支付安全。

三、二手车质量管理(一)质量鉴定1.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和鉴定设备,对二手车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确定车辆基本情况和实际价值,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验车、鉴定、评估、认证等服务机构,确定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权益保护1.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购车质量和产权安全。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和纠纷,认真调查事实和责任,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执法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二手车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2. 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手车质量鉴定、交易合同和信息发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商务、工商、公安、税务局、二手车流通企业: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郑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二手车交易实行合同监督管理备案制度,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

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签订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联同《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一起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

《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留存备查,保存期为两年。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只能在本公司权属的车辆中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

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规范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和《河南省郑州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专用发票》。

交易发票是二手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是办理转移登记的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对开具发票的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不得为报废车、走私车、盗抢车等开具发票。

二手车交易要体现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对二手车交易发票的真实性负责。

未按规定开具者,税务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豫商办文〔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豫商办文〔2020〕5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和促进全省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活动安全和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企业底数梳理工作,对现有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主体是否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进行全面摸排,认真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规范管理。

对新申请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地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行为。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二手车经营主体违规开具发票的,商务部门应告知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市场管理,安装固定影像设备,摄录或拍照交易双方交易全过程,相关交易资料要保存,确保二手车交易信息备查可追溯。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经国务院批准,现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全国统一规划,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体系,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购买和销售二手车的合法主体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所有二手车交易行为。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实行国家统一监督,做到尽可能地方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流程。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流程中,要求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知情、统一规范。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要与司法、公安单位联动,防止盗车、抵押倒卖等现象。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二手车市场按照流动、市场销售、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治理、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应当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对市场参与人规范行为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和完善,保障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中的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对二手车的验车、鉴定、评估、估价等主要环节进行岗位设置,确保交易流程规范。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健全线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鉴定、评估、提车、物流、服务等无缝专业服务,确保消费者购车安全和方便。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落实维修保养和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车辆信息档案,维修养护记录应追溯至销售商出售时间,供消费者了解车辆使用状况和安全质量等信息。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第十二条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消费者和商户,应当到当地有效法定机构,取得二手车交易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以二手车交易许可证为条件的商户,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信誉度,确保二手车交易的诚信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中对车辆的要求:一、车辆必须经过交通管理局、公安机关的备案,车辆上的号码牌佩戴齐全、规范;二、车辆必须具有购置发票、材料清晰,车主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已取得;三、车辆未曾被过户,或车辆所有人已完成过户手续并有有效证明。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8号《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8号《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5
年7月10日发布,现已施行。

该规范主要规定了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
理的相关内容,包括:一、经营资格审查: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二手车流通行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申请经营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二、从业人员的管理与考核: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定期考核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实施培训制度;三、质量控制和安全技术: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二手车质量控制和安全技术体系。

四、经营信息发布: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发布进场或出场车辆的基本信息及报价,不得恶意误导消费者。

五、经营活动的记录、备案: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制度,及
时将企业经营活动的信息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律法规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纳入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机制,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强化责任追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努力提高长效监管效能。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构筑消费维权体系。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制度内容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制度内容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制度内容随着汽车消费的不断增长,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阐述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主要制度内容。

一、市场准入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首先,要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且场所面积应满足一定的规模要求,具备车辆展示、交易洽谈、检测评估等功能区域。

其次,应拥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再者,要具备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流程,包括车辆登记、交易合同签订、资金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主体,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市场规划、运营方案、场地证明等。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车辆登记与查验制度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车辆的登记和查验是重要环节。

每一辆进入交易市场的二手车都需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如品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行驶里程、初次登记日期等。

同时,市场应配备专业的查验人员和设备,对车辆的外观、内饰、机械部件、电子设备等进行全面查验。

查验的目的是确认车辆的真实状况,排查是否存在事故、泡水、火烧等问题。

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车辆,应明确告知买卖双方,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

三、交易合同制度规范的交易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二手车交易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车辆的价格、车况描述、交付时间、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应由买卖双方自愿签订,并在签订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对各项内容理解无误。

市场管理方应对交易合同进行备案管理,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查阅和处理。

四、价格评估制度为了保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建立价格评估制度。

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师,或者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工具,对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时应综合考虑车辆的品牌、型号、车况、市场行情等因素。

二手车辆管理制度条例

二手车辆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二手车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评估、鉴定、经纪、拍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管理制度,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主体第五条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四)有健全的二手车交易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纳税;(二)遵守国家有关二手车交易的规定;(三)保证二手车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四)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流程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二)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三)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四)支付二手车交易款项;(五)办理二手车保险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二手车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行驶里程、购置时间等;(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车时间、地点;(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交易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依法办理,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二手车交易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的规定。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设置统一的交易大厅,提供交易档案和交易信息查询系统,并配备专业的员工进行咨询和协助交易。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二手车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交易车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维护良好的交易环境。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参与二手车交易的车主应当具备合法的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信息。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明确交易车辆的基本信息、价格、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等要素。

第十条买方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购车款项,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相关交易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交易市场的信息系统,方便其他交易参与者查询和了解。

第四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交易市场的合法经营。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账目、档案和信息等。

第十四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交易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二手车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权暂停交易资格或者取消交易市场的批准证书。

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二手车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二手车经营遵循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经营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公司经营场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要求,交通便利,场地宽敞、整洁。

第五条经营场所应具备车辆展示区、交易洽谈区、客户休息区等功能区域,且标识清晰。

第六条配备必要的检测、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车辆的质量检测和整备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车辆信息、交易记录、客户资料等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八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二手车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车辆收购第十一条收购二手车时,应严格审查车辆的合法性、手续完整性和车辆状况。

第十二条对车辆的来源进行核实,确保车辆无盗抢、走私、非法拼装等违法情况。

第十三条仔细查验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测,评估车辆的技术状况和价值。

第十五条与卖方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车辆销售第十六条销售的二手车应确保手续齐全、车况良好,并如实向买方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对车辆进行整备和美容,提高车辆的展示效果和销售价值。

第十八条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遵循市场行情和车辆实际状况。

第十九条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明确车辆的价格、质量、交付时间、售后服务等条款。

第六章车辆质量保证第二十条对销售的车辆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具体期限和范围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惯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在质量保证期内,对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随着汽车消费的不断增长,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为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市场准入管理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_____平方米。

3、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如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车辆检测、维修、评估等服务功能区。

二、经营行为规范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交易,不得垄断经营。

2、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3、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鉴定评估、过户登记、保险办理等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三、车辆交易管理1、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文本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主要条款。

3、交易的二手车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和手续,不存在被盗抢、走私、非法拼装等违法情形。

四、车辆检测与评估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车辆检测设备和人员,对进场交易的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

2、鼓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入场提供车辆评估服务,评估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3、对于检测不合格或评估存在重大问题的车辆,应当禁止交易,并及时告知交易双方。

五、信息管理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档案,如实记录交易车辆的来源、去向、交易日期、交易价格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_____年。

2、应当定期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交易数据和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监测和统计工作。

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标 签】二手车流通【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商建字﹝2005﹞98号【发文日期】2005-12-03【实施时间】2005-12-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辖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 为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确保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二手车流通工作情况,经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划意见,于12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二、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应符合所在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具备相应的交易场地、设施和注册资金以及一定规模的交易大厅、为用户提供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及缴纳各类税费手续的条件,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凡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活动的应由所 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注册登记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手续。

四、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向当地省辖市商务主管 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商务厅。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手车流通市场,包括二手车交易、评估、鉴定、经纪、拍卖、寄售、置换等活动。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二手车流通质量。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二)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五)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车辆权属清晰。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车辆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未经登记的车辆进行交易;(二)不得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涉及刑事案件的车辆进行交易;(四)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车辆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等证件进行交易。

第三章二手车评估与鉴定第十一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

第十二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与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评估与鉴定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与鉴定:(一)车辆技术状况;(二)车辆使用年限;(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四)车辆事故记录;(五)车辆其他相关信息。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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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豫政办〔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便利我省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不得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定限制迁入政策。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

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省商务厅、公安厅、国税局、工商局、河南保监局负责)三、加强二手车税收征管。

2023河南二手车准入标准

2023河南二手车准入标准

2023河南二手车准入标准
一、排放标准
在河南省,二手车准入的排放标准是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Ⅴ)或以上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二手车不符合这个排放标准,将无法在河南省内进行交易和注册。

二、车辆类型
1.轿车:河南省准入的二手车车型应为轿车,包括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和大
型轿车。

2.SUV和MPV:河南省对SUV和MPV等车型也有准入标准。

这些车辆必须
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和车辆类型要求。

3.皮卡车:皮卡车作为河南省内的一种常见车型,也需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和车辆类型要求。

4.轻型商用车:包括轻型客车、轻型货车等,必须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和车
辆类型要求。

5.重型商用车:包括重型客车、重型货车等,需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和车辆
类型要求。

请注意,以上仅是河南省二手车准入标准的一些基本要求。

具体的准入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城市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二手车前,建议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具体的准入标准和要求。

二手车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管理规章制度【篇一:二手车管理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商户经营守则为加强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洛阳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洛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二手车经销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

二.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自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二手车经销公司必须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营业。

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场地要整洁、美观,在经营场地明显位置要设立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文示及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手续、应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号码等。

五.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有2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六.二手车经销公司要按照《二手车交易规范》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七.二手车经销公司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之条件。

八.二手车经销公司摆卖的车辆要明码标价,车辆信息要真实、清楚。

九.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手车经销公司不准更改车辆里程表,有重大事故的车辆要和消费者讲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

十一.二手车经销公司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一个以上,备2人以上的检测人员。

并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商户经营制度: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上的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企业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按照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二手车流通行业包括在河南省境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业态。

第三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企业。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打破垄断、有序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由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建立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相关政策。

(二)对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要对已设立备案的市场进行检查、整顿、验收。

(三)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方向、趋势和对发展经济的影响,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定期对全省二手车流通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净化二手车市场交易环境,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

第七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八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省会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3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地级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2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应具备进入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展示、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纳税、交易结算、查询车辆档案、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等功能,具有经销、评估、拍卖、保险、银行等机构进驻条件,达到“一站式”服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1.建立健全二手车交易平台:通过建设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买卖双方的信息交流和交易对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2.加强二手车信息公示:要求二手车交易平台对二手车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如车辆来源、车况、车辆年限等,让买家能够充分了解车辆的情况。

3.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二手车交易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加强对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4.加强二手车交易的监管:建立二手车交易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规定的交易行为。

5.加大对二手车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的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6.加强二手车交易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二手车交易的信用评价机制,鼓励买卖双方参与诚信交易,提高二手车交易的信任度。

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8.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增加公众对二手车交易的了解和认知,扩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模。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发展,提高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促进二手车流通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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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时间:2011-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企业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的规定,按照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二手车流通行业包括在河南省境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业态。

第三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企业。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打破垄断、有序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由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建立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相关政策。

(二)对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要对已设立备案的市场进行检查、整顿、验收。

(三)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方向、趋势和对发展经济的影响,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定期对全省二手车流通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净化二手车市场交易环境,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

第七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八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省会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3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地级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2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应具备进入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展示、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纳税、交易结算、查询车辆档案、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等功能,具有经销、评估、拍卖、保险、银行等机构进驻条件,达到“一站式”服务。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面积应不低于20000㎡,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1000㎡,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有20家以上经营商户;租用土地须签订合法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四)场区布局合理,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车辆展销区、专用试车场地、车辆检测功能和维修车间,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场区各种标识齐全明显。

(五)设置客户专用停车场,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护、小修作业和停车。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在城市外围靠近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不易引起交通拥堵,交通便捷,通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七)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

包括车辆入库、库存、出库管理、报表、数据传输等,实现二手车交易流程全方位的电子化管理。

(八)建立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系统。

包括交易车辆信息及价格发布平台、消费者查询系统、交易流程控制系统等。

(九)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系统。

主要包括驻场商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绩效考核系统等。

(十)建立二手车交易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客户交易信息治安管理、安全防范、违法犯罪信息登记录入系统等。

(十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场所租用土地须签订合法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二)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以本企业的名义收购、销售二手车,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五)兑现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办理交易手续。

(七)汽车品牌经销商可增设二手车经销业务,但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品牌汽车专营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其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

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品牌专营店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经营场所固定,应具备拍卖大厅、拍卖台、车辆展示、客户专用停车场及结算等服务窗口。

(二)拍卖人员应具备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书和取得国家商务部、人事部颁发的“拍卖师资格证书”的拍卖师。

(三)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二手车经纪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一)进驻合法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二)经纪活动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三)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进入市场开展鉴定评估业务。

(二)应有固定场所,租用土地须有合法租用合同,租用期限不低于10年。

(三)设备齐全,具备举升设备或地沟,发动机综合检测仪,气缸漏气量检测仪;气缸压力表,无损探伤设备,废气分析仪,油耗计,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漆面检查仪及简易操作工具等;具备路试环境条件。

(四)持有国家商务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3名和1名以上注册二手车高级鉴定评估师。

(五)按照规定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业务,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规范经营第十三条省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已经开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予以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公司、拍卖公司、经纪公司必须到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经纪公司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明示收费标准。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费,不得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开具。

二手车经销公司只能在本公司权属的车辆开具,严禁跨市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户籍所在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用户的投诉,并将这一内容予以明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交易市场有责任负责代为追偿损失。

第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驻场商户进行管理,建立经营户诚信档案,对于不讲诚信的驻场经销商制定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建立二手车入场检验制度。

保证进入展示区销售的二手车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要求,车辆法定证明、凭证合法有效,防止非法车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交易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二手车辆或者发现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汽车、走私汽车,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二手车交易不得交易违法车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实行“十统一制度”,即“统一亮照经营,统一车辆信息牌,统一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统一合同文本,统一交易评估标准,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审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制度公示,统一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及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独立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但属于国有资产的,必须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要在二年内进行达标,验收合格者颁发证书,否则黄牌警告。

第四章部门职责第二十九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一)商务部门职责:商务主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指导和协调行业的发展。

制定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

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准入条件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

负责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统计。

鉴定评估机构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工商行政管理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安部门职责: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治安管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没有建立二手车交易治安管理系统,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各类重大案件发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严格把好二手车转移登记关。

公安机关对二手车、走私二手车或者有赃车、走私嫌疑的二手车,应当及时予以扣留,并开具收据。

经查明不是赃车、走私车的,应当及时退还;确属赃车、走私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税务部门职责: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征税和发票的监督管理,防止税收的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所使用的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承担制订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相关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进行调查研究、统计行业数据,发布行业信息,反映行业情况,促进我省二手车市场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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