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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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1-12-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企业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的规定,按照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二手车流通行业包括在河南省境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业态。

第三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企业。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打破垄断、有序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由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建立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相关政策。

(二)对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要对已设立备案的市场进行检查、整顿、验收。

(三)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方向、趋势和对发展经济的影响,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定期对全省二手车流通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净化二手车市场交易环境,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

第七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企业设立

第八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省会城市在原有二手车

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3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地级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2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应具备进入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展示、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纳税、交易结算、查询车辆档案、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等功能,具有经销、评估、拍卖、保险、银行等机构进驻条件,达到“一站式”服务。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面积应不低于20000㎡,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1000㎡,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有20家以上经营商户;租用土地须签订合法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四)场区布局合理,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车辆展销区、专用试车场地、车辆检测功能和维修车间,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场区各种标识齐全明显。

(五)设置客户专用停车场,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护、小修作业和停车。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在城市外围靠近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不易引起交通拥堵,交通便捷,通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七)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包括车辆入库、库存、出库管理、报表、数据传输等,实现二手车交易流程全方位的电子化管理。

(八)建立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系统。包括交易车辆信息及价格发布平台、消费者查询系统、交易流程控制系统等。

(九)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驻场商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绩效考核系统等。

(十)建立二手车交易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客户交易信息治安管理、安全防范、违法犯罪信息登记录入系统等。

(十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场所租用土地须签订合法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二)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以本企业的名义收购、销售二手车,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五)兑现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办理交易手续。

(七)汽车品牌经销商可增设二手车经销业务,但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品牌汽车专营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其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

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品牌专营店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经营场所固定,应具备拍卖大厅、拍卖台、车辆展示、客户专用停车场及结算等服务窗口。

(二)拍卖人员应具备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书和取得国家商务部、人事部颁发的“拍卖师资格证书”的拍卖师。

(三)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二手车经纪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一)进驻合法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二)经纪活动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三)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进入市场开展鉴定评估业务。

(二)应有固定场所,租用土地须有合法租用合同,租用期限不低于10年。

(三)设备齐全,具备举升设备或地沟,发动机综合检测仪,气缸漏气量检测仪;气缸压力表,无损探伤设备,废气分析仪,油耗计,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漆面检查仪及简易操作工具等;具备路试环境条件。

(四)持有国家商务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3名和1名以上注册二手车高级鉴定评估师。

(五)按照规定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业务,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规范经营

第十三条省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已经开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予以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公司、拍卖公司、经纪公司必须到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经纪公司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明示收费标准。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费,不得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开具。二手车经销公司只能在本公司权属的车辆开具,严禁跨市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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