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文件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济政办〔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6〕102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济源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6日济源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带来的环境污染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加强政府扶持和示范引导,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水平,为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探索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1.坚持无害化处置。
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禁止私拉乱倒,沿途遗洒,依法依规消纳处置。
2.坚持资源化利用。
完善再生产品标准体系,加大政府扶持,推进再生产品的广泛应用。
3.坚持市场化运作。
完善处理费征收监管机制,实行特许经营,引入社会资本,加快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4.坚持产业化发展。
拉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带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长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收集运输、加工处置和综合利用三个步骤。
第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运输企业,是指取得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将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处置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垃圾加工处理,使之成为可供资源化利用的原材料加工企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枣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22〕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日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
区(市)人民政府需要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依法审查并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监督和依法处罚;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城乡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5日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一)加强顶层设计。
各市、县政府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制定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文件。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二)推进项目建设。
培育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鼓励支持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三)推动社会资本参与。
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经营者,参与招标、竞争性谈判的单位不少于3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不仅破坏资源环境,更影响城市安全运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业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到2020年,各市(州)、贵安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经济强县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其他县(市、区、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20%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规划引导,培育示范典型。
各地要对本地区建筑垃圾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强化分类管理和源头减量,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垃圾处理技术水平,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垃圾分类和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
第二章分类管理与源头减量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建立和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容器。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垃圾产生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推广绿色施工技术,减少非必要的装修和建筑工程。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垃圾分类技能和意识。
第三章垃圾收集与运输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应当符合环保要求,确保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运输和中转,禁止与其他垃圾混装混运。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中转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岳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4日岳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为加强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全面推进市城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解决建筑垃圾无处处置、胡乱倾倒的问题,尽快形成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实行特许经营。
市城管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依规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选定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权利义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权、处置权。
(二)采取分类处置。
对建筑垃圾按照一般弃土、盾构土、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等类别分类,根据垃圾性质和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收集、堆放、运输和处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国办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为路径,覆盖生产生活各领域,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厚植绿色低碳根基,助力全面建设美丽中国。
——系统谋划、协同推进。
立足我国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系统推进各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着力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各环节能力水平。
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政策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产业协同,强化政策机制配套衔接。
——分类施策、精准发力。
根据各类废弃物来源、规模、资源价值、利用方式、生态环境影响等特性,分类明确废弃物循环利用主体责任和技术路径,因地制宜布局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高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运转效率。
——创新驱动、提质增效。
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科技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开辟新领域、塑造新动能,拓展废弃物循环利用方式,丰富废弃物循环利用品类,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价值。
住建部等10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住建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十四五”时期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提出5方面21项要求。
同时,《意见》提出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
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关键瓶颈技术取得突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政策法规、标准和统计体系逐步健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制度基本完善;产业间融合共生、区域间协同发展模式不断创新;集约高效的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大宗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大宗固废”)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
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现状与形势“十三五”取得的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资源综合利用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强化科技支撑、健全标准规范,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壮大,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2019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5%,比2015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秸秆的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78%、70%、86%。
“十三五”期间,累计综合利用各类大宗固废约130亿吨,减少占用土地超过100万亩,提供了大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促进了煤炭、化工、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显著,对缓解我国部分原材料紧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成办函〔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148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8日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持续发展,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18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实行项目特许经营管理(一)按照市政府令第182号规定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运作、规范管理”原则,经市、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同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等经营模式。
(三)市、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或区(市)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
二、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四)市、区(市)县政府鼓励和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改、国土、规划、城管、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五)发改部门优先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工作,加快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京政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为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不断改善首都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现对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目标,以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利用规模化为主线,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负责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和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置体系,加强全程控制和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链形成,努力使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工作目标目前,本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3500万吨,其中,城六区产生1000万吨(含居民装修垃圾200万吨)。
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十二五”时期,本市以拆除性建筑垃圾为重点,实行统筹管理,规范运输行为,合理规划布局,加快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促进资源化产品再利用,不断提高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水平。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7•【字号】市政办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7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十三五期间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划,现就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举措,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政府推动”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特许经营、市场运作、循环利用”的资源化利用机制,以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为目标,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建筑垃圾及资源化利用的基本涵义建筑垃圾按种类区分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拆迁垃圾,基坑开挖产生的工程弃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装修施工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或经过特定方式,使建筑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行为。
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31号
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韩立明2019年12月24日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绿色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考核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统筹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政策制定,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审批,配合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运输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厦建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三章资源化利用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附则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做好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的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盘政办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6日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级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负责起草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规,制定相关制度文件;督促各县区落实国家、省、市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智能化管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对各县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5•【字号】潮府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管理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四章消纳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以及修缮、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渣土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统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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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政办[2013]70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9日
关于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按照市委、市政府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老城区改造、城中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这些垃圾通常采用露天堆放或者简易填埋,既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城市环境,也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
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对减少占用土地、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完善工作机制,制定有效措施,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共赢。
二、加大对综合利用建筑垃圾项目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规划引导。
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建筑垃圾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坚持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制,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确保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二)给予政策优惠。
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支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鼓励企业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规划、环评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优先办理;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企
业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增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竞争力。
(三)鼓励科技创新。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研究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要积极应对市场需求,加大产品研发和设备改造力度,扩展建筑垃圾制取新型建材的品种、规格。
三、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一)城乡规划、建筑、市政、水利等设计部门在图纸设计环节,要重点考虑再生骨料在城市道路的慢车道、人行道及游园、广场的基层、地基层、建筑基层、找平层的应用,再生透水砖、广场砖在人行道、游园、广场中的应用,再生空心砌块、多孔砖等在房屋建筑中的应用,再生挡土砌块,护坡砖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等。
(二)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再生透水砖、再生标砖、再生空心砌块、再生砂浆等)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各建设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与政府采购确定的供货企业签订建筑垃圾产品供货
合同,并将此作为结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
定额管理部门要定期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价格信息,为财政评审、企业预算、政府采购提供依据。
(三)积极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砌块、再生砖在房屋等建筑中的应用,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新建工程时应鼓励回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用合格的、通过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各类工程不得进行竣工备案验收。
四、落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化、规模化。
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了解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提高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