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初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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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报考说明

考试介绍

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护士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从2011年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取消护理学(初级士,原专业代码003),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二、护士资格取得方式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变动内容汇总

★调整

第七章第十七节

产力异常病人的护理缩宫素的静脉使用:由加入葡萄糖溶液改为加入生理盐水中。

第九章第十节

外阴炎病人的护理外阴炎的局部治疗增加了药物:1%聚维酮碘液,每次15~30分钟。

★数值

第四章第九节

血气胸病人的护理大量血胸的血量:

原文:大量血胸(>1500ml)

调整后:大量血胸(>1000ml)

第七章第二节

妊娠期妇女的护理

原文:胎心音每分钟120~160次。

调整后:胎心音每分钟110~160次。

第十一章第二节

烧伤病人的护理暴露疗法的病房环境:

原文:室温控制在28~32℃,湿度50%左右。

调整后:室温控制在30~32℃,湿度40%左右。

第十三章第十九节

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病人的护理闭式引流时考虑活动性出血的血量变动:

原文:当引流出多量血液(每小时100-200ml)时,应考虑有活动性出血。

调整后:当引流出多量血液(每小时>100ml)时,应考虑有活动性出血。

★删除

删除整节:

第七章第二十四节

晚期产后出血病人的护理。

第七章第十三节

多胎妊娠及巨大胎儿病人的护理取消了巨大儿的试产条件描述:“胎儿体重≥4000g,合并糖尿病者宜剖宫产。胎儿体重≥4000g无糖尿病者可阴道试产,但应放宽剖宫产”。

★其他微调

部分原描述内容进行了微调,不作为重点,不影响全局,对护士资格考试没影响,此处便不一一列举了。

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

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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