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CCAR(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是中国民航规章的英文缩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CCAR涵盖了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维护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航空器设计规定1.1 CCAR Part 21:CCAR第21部份规定了航空器设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适航审定、设计变更、适航指令等内容。
1.2 适航审定要求:CCAR要求所有新型航空器在投入运营前必须通过适航审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1.3 设计变更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适航审定、适航性验证等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飞行操作规定2.1 CCAR Part 91:CCAR第91部份规定了飞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飞行规则、飞行计划、飞行员资质等内容。
2.2 飞行规则:CCAR规定了民航飞行的基本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高度限制、气象条件要求等,确保飞行安全。
2.3 飞行员资质: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要求,保证飞行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进行安全飞行。
三、维护保障规定3.1 CCAR Part 145:CCAR第145部份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护组织批准、维护记录、维修程序等内容。
3.2 维护组织批准:CCAR规定了维护组织的审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3.3 维修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培训规定4.1 CCAR Part 61:CCAR第61部份规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和持证要求,包括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4.2 飞行员培训: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计划、考核要求和持证程序,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CCAR纲要-民航规章-清单
重点:
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
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
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
空域、导航设施、空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回到页首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回到页首
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回到页首
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回到页首
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回到页首
航空保险(190-199部)回到页首
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回到页首
航空基金(251-270部)回到页首
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回到页首
航空保安(326-355部)回到页首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回到页首
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回到页首。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重点: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部号局令号标题备注CCAR-11LR-R1 民航总局第4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1LR-R2 民航总局第1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2LR 民航总局第4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2LR-R1 民航总局第18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CCAR-14-R1 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CCAR-17 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CCAR-18-R1 民航总局第11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有效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失效CCAR-25-R4 民航局第209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6 民航局第210号令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有效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有效CCAR-33-R2 民航局第207号令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CCAR-35 民航局发(1988)字第104号螺旋桨适航标准有效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有效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失效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V-R1 民航局第212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FS-R2 民航局第197号令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TM-I-R3 民航局第200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I-R3 民航局第202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II-R4 民航局第19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6TM-I-R4 民航局第20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失效CCAR-67FS-R1 民航总局第12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失效CCAR-68SB 民航总局第72号令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失效CCAR-69 民航总局第184号令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失效CCAR-70TM-R1 民航局第2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有效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回到页首CCAR-91FS-Ⅱ民航总局第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有效CCAR-91FS 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失效CCAR-91-R1 民航总局第177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失效CCAR-91-R2 民航总局第188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有效CCAR-93TM-R2 民航总局第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效CCAR-93TM-R3 民航总局第9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效CCAR-93TM-R4 民航总局第190号令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有效CCAR-94FS-Ⅲ民航总局第67号令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失效CCAR-97FS-R1 民航总局第98号令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有效CCAR-97FS-R2 民航总局第11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有效CCAR-98TM 民航总局第123号令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有效CCAR-115TM 民航总局第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有效CCAR-116 民航总局第158号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失效CCAR-116-R1 民航局第203号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有效CCAR-117TM 民航总局第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CCAR-117-R1 民航总局第14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CCAR-118TM 民航总局第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有效CCAR-119TR 民航总局第14号令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失效CCAR-119TR-R1 民航总局第167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附英文译稿)有效CCAR-147 民航总局第154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回到页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回到页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回到页首CCAR-152CA 民航总局第34号令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CCAR-158 民航总局第129号令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有效CCAR-162SB-R1 民航总局第11号令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CCAR-163PL 民航总局第1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失效CCAR-163 民航总局第97号令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失效CCAR-165 民航总局第178号令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效CCAR-166CA-I-R1 民航总局第42号令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失效CCAR-167CA-R1 民航总局第43号令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失效CCAR-168CA-R1 民航总局第44号令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失效CCAR-175TM-R1 民航局第198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有效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回到页首航空保险(190-199部)回到页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回到页首CCAR-201 民航总局第138号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有效CCAR-201LR-R1 民航总局第139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有效CCAR-201LR-R2 民航总局第174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有效CCAR-201LR-R3 民航总局第189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有效CCAR-201LR-R4 民航局第205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有效CCAR-201LR-R5 民航局第206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有效CCAR-206-R1 民航总局第103号令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CCAR-209 民航总局第148号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有效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效CCAR-227AU-R1 民航总局第5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CCAR-229 民航总局第149号令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有效CCAR-241-R1 民航总局第13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有效CCAR-243 民航总局第142号令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有效航空基金(251-270部)回到页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回到页首CCAR-271TR-R1 民航总局第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1TR-R1 民航总局第12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有效CCAR-272TR-R1 民航总局第7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4 民航总局第9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5TR-R1 民航总局第5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6 民航总局第12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有效CCAR-277TR 民航总局第36号令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有效CCAR-279LR 民航总局第32号令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CCAR-283LR 民航总局第58号令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失效CCAR-285 民航总局第130号令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有效CCAR-287 民航局第192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附英文译稿)有效CCAR-289TR 民航总局第5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失效CCAR-289TR-R1 民航总局第16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有效CCAR-291LR 民航总局第73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失效CCAR-293TR-R1 民航总局第30号令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失效CCAR-303LR 民航总局第47号令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失效CCAR-311FI 民航总局第10号令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失效CCAR-312-R1 民航总局第126号令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有效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令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失效航空保安(326-355部)回到页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回到页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回到页首。
民航法规——CCAR-121部
A0097-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批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的程序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允许在所运行的航空器上载运下列《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种类的危险品:1.爆炸品(1.4S)2.气体(2.1项和2.2项)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杂项危险性物质和物品b.可以在下列机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国内机场 序 号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1 上海虹桥 SHA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 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2 上海浦东 PVG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 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3 乌鲁木齐 URC仅限(1)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及 (2)感染性物质国内进、出港操作,及 (3)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及(4)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进、出港操作,及 (5)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新疆分公司A0097-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 号 机场名称 三字代码 附加限制备注4 喀 什 KHG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喀什机场5 伊 宁 YIN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伊宁机场6 阿勒泰 AAT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阿勒泰机场7 阿克苏 AKU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阿克苏机场8 库尔勒 KRL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库尔勒机场9 库 车 KCA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库车机场 10 塔 城 TCG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塔城机场 11和 田HTN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新疆机场集团和田机场 12 广州白云 CAN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国内货物操作:南方航空公司国际货物操作: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3 深圳宝安 SZX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国内货物操作:南航深圳分公司国际货物操作: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 14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PEK 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北京分公司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货库)A0097-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 号机场名称 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15 武汉天河 WUH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湖北分公司16 郑州新郑 CGO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河南分公司17 沈阳桃仙 SHE (1)仅限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北方分公司18大连 周水子DLC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大连分公司19 长春龙嘉 CGQ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吉林分公司20哈尔滨 太平HRB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黑龙江分公司21 汕头外砂 SWA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汕头公司22 长沙黄花 HHA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湖南分公司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货库、机坪)23 珠海三灶 ZUH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珠海公司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货库、机坪)A0097-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际/地区机场 序号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 备注1 芝加哥奥黑尔机场 ORD Alliance Airlines2 阿姆斯特丹机场 AMSAero Ground Services BV 3 洛杉矶机场 LAX 仅限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Qantas Airways Delta Airline4 东京成田机场 NRT 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 JAL Cargo Service Co. Ltd.5 大阪关西机场KIX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JAL Cargo Service Co. Ltd.c.该运营人及其地面代理机构日常的危险品运输活动应接受局方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规范民用航空行业的运作,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CCAR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涉及飞行操作、机场管理、航空器维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要求。
一、飞行操作1.1 飞行员资质要求: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培训课程和考试要求。
1.2 飞行程序:CCAR规定了飞行程序,包括起飞、巡航、下降和降落等各个阶段的操作规范。
1.3 飞行安全:CCAR强调飞行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飞行员在飞行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地面运营:CCAR规定了机场地面运营的各项规范,包括航班引导、停机坪管理和货物装卸等。
2.2 安全措施:CCAR要求机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安检措施和飞行航迹监控等。
2.3 设施设备:CCAR规定了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机场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三、航空器维护3.1 维护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和零部件更换等。
3.2 维护人员:CCAR要求航空公司配备合格的维护人员,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
3.3 紧急情况处理:CCAR规定了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包括紧急降落和救援措施等。
四、航空公司管理4.1 运营规定: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运营规定,包括航班计划、票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
4.2 安全管理:CCAR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培训计划、飞行员评估和事故调查等。
4.3 质量监控: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质量监控要求,包括飞行安全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和质量审核等。
五、民航局监管5.1 执法监督:CCAR规定了民航局对航空公司的监管要求,包括执法监督、检查评估和处罚措施等。
5.2 法规宣传:CCAR要求民航局加强法规宣传,提高航空从业人员的法规意识和遵守规章的能力。
民航法规——CCAR-121部
A0097-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批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的程序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允许在所运行的航空器上载运下列《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种类的危险品:1.爆炸品(1.4S)2.气体(2.1项和2.2项)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杂项危险性物质和物品b.可以在下列机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国内机场 序 号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1 上海虹桥 SHA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 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2 上海浦东 PVG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 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3 乌鲁木齐 URC仅限(1)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及 (2)感染性物质国内进、出港操作,及 (3)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及(4)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进、出港操作,及 (5)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新疆分公司A0097-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 号 机场名称 三字代码 附加限制备注4 喀 什 KHG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喀什机场5 伊 宁 YIN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伊宁机场6 阿勒泰 AAT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阿勒泰机场7 阿克苏 AKU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阿克苏机场8 库尔勒 KRL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库尔勒机场9 库 车 KCA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库车机场 10 塔 城 TCG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塔城机场 11和 田HTN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新疆机场集团和田机场 12 广州白云 CAN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国内货物操作:南方航空公司国际货物操作: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3 深圳宝安 SZX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国内货物操作:南航深圳分公司国际货物操作: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 14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PEK 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北京分公司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货库)A0097-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 号机场名称 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15 武汉天河 WUH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湖北分公司16 郑州新郑 CGO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河南分公司17 沈阳桃仙 SHE (1)仅限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北方分公司18大连 周水子DLC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大连分公司19 长春龙嘉 CGQ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吉林分公司20哈尔滨 太平HRB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黑龙江分公司21 汕头外砂 SWA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汕头公司22 长沙黄花 HHA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湖南分公司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货库、机坪)23 珠海三灶 ZUH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珠海公司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货库、机坪)A0097-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际/地区机场 序号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 备注1 芝加哥奥黑尔机场 ORD Alliance Airlines2 阿姆斯特丹机场 AMSAero Ground Services BV 3 洛杉矶机场 LAX 仅限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Qantas Airways Delta Airline4 东京成田机场 NRT 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 JAL Cargo Service Co. Ltd.5 大阪关西机场KIX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JAL Cargo Service Co. Ltd.c.该运营人及其地面代理机构日常的危险品运输活动应接受局方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民航规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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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章 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N章 训练大纲 O章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P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 要求 Q章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T章 飞行运作 U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 V章 记录和报告 W章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X章 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Y章 罚则
要求和改装方案选择和安排实施维修工作,保证飞机运行和维修中供 应必要的合格器材,统计和监控飞机及其部件的使用和维修状况。维 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 维修单位;
任的落实,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进行评估、对单机适航性状况进行监控,并实施 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质量部门应当具有独立的质量审核职能;
定义:
• 协议维修单位:
通过与运营人正式签订协议接受委托和授 权,根据运营人的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 求和改装方案选择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 并至少在运营人基地提供航线维修的维修 单位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 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 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 施 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修记录; (2)包含下述信息的记录内容: (ⅰ)机体总的使用时间; (ⅱ)每一发动机总使用时间; (ⅲ)每一机体、发动机、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ⅳ)装在飞机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 时间; (ⅴ)飞机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飞机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 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ⅵ)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 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 期; (ⅶ)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设备进行的重要改装的情况。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
CCAR包含了各种规定和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航空公司、机场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CCAR的分类1.1 民航器材规章:涵盖了航空器的设计、创造、维护和运行标准。
1.2 民航人员规章:包括了飞行员、机务人员、空中乘务人员等的资质和训练要求。
1.3 民航运行规章: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航空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二、CCAR的重要性2.1 保障飞行安全:CCAR的规定和标准能够确保航空器和人员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2.2 提高运行效率:CCAR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等,有助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率。
2.3 促进行业发展:CCAR的标准能够提高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推动民航行业的发展。
三、CCAR的制定与更新3.1 制定过程:CCAR的制定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 更新机制: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CCAR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行业的变化。
3.3 国际对接:中国民航规章也与国际标准接轨,保持与国际民航的一致性。
四、CCAR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是CCAR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执行情况。
4.2 监督方式:民航局会定期对各航空公司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他们符合CCAR的规定。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CCAR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者个人,民航局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民航秩序和安全。
五、CCAR的未来发展5.1 技术创新: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CCAR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
5.2 国际合作:中国民航规章也会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与国际民航的合作与交流。
5.3 提升服务水平:CCAR的规定也将催促航空公司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乘客的需求,推动民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销售大厅服务岗: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流程行为规范迎接指引递阅资料上饮品(糕点)添加茶水工作要求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注意事项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待;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中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注意事项饮料(糕点服务)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托盘;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子;下班程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1.3.3.3吧台服务岗1.3.3.3.1吧台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的客人提供全程的休息及饮品服务;2)保持吧台区域的整洁;3)饮品使用的器皿必须消毒;4)及时补充吧台物资;5)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问题点;1.3.3.3.2吧台服务岗工作及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CCAR纲要-民航规章-清单
重点:中国民航 CCAR-91 部、CCAR-135 部、CCAR-141 部、CCAR-145 部的审定, 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
民航总局第 45 号令民航总局第 185 号令 民航总局第 40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8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3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1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5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1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4 号令民航总局第 117 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份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行政程序规则(1-20 部) 航空器(21-59 部) 航空人员(60-70 部)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普通运行规则(71-120 部)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 部)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 部) 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 部) 委任代表规则(180-189 部) 航空保险(190-199 部) 综合调控规则(201-250 部) 航空基金(251-270 部) 航空运输规则(271-325 部) 航空保安(326-355 部)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 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 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份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1LR-R1CCAR-11LR-R2CCAR-12LRCCAR-12LR-R1CCAR-13CCAR-14-R1CCAR-15CCAR-17CCAR-18-R1CCAR-18R2回到页首失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民航总局第 147 号令民航总局第 162 号令 有效有效CCAR-19-I CCAR-19CCAR-19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 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 号令飞行摹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有效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 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失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 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 则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 52 号令民航总局第 10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36 号令 民航局第 212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18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7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75 号令 民航局第 19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9 号令 民航局第 200 号令 民航局第 202 号令 民航局第 199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53 号令 民航总局第 82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8 号令 民航局第 20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0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25 号令民航总局第 72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8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79 号令 民航局第 211 号令CCAR-65TM-TVCCAR-65FS-R1CCAR-65TM-IV-R1CCAR-65TM-III-R2CCAR-65TM-II-R2CCAR-65TM-I-R2CCAR-65FS-R2 CCAR-65TM-Ⅲ-R3 CCAR-65TM-I-R3 CCAR-65TM-II-R3CCAR-65TM-III-R4CCAR-66-R1CCAR-66TM-I-R2CCAR-66TM- Ι-R3CCAR-66TM-I-R4CCAR-67FS有效失效有效有效 失效失效失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失效有效失效失效失效 有效失效有效CCAR-68SBCCAR-69CCAR-70TMCCAR-70TM-R1民航总局第 115 号令民航总局第 137 号令 有效有效CCAR-67FS-R1 CCAR-61-R1CCAR-61-R2CCAR-63FS民航总局第 111 号令民航总局第 5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20 号令民航总局第 17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88 号令 民航总局第 8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99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90 号令 民航总局第 6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98 号令民航总局第 119 号令民航总局第 123 号令民航总局第 5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58 号令 民航局第 203 号令 民航总局第 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54 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普通运行和飞行规则普通运行和飞行规则普通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 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附英文译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失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失效失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98TMCCAR-115TMCCAR-116CCAR-116-R1CCAR-117TMCCAR-117-R1CCAR-118TMCCAR-119TRCCAR-119TR-R1CCAR-147CCAR-87CCAR-91FS- Ⅱ CCAR-91FS CCAR-91-R1CCAR-91-R2CCAR-93TM-R2CCAR-93TM-R3CCAR-93TM-R4 CCAR-94FS-Ⅲ CCAR-97FS-R1 CCAR-97FS-R2CCAR-139CA 民航总局第 81 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失效 CCAR-139-II 民航总局第 90 号令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失效 CCAR-139CA-R1 民航总局第 156 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有效 CCAR-139-II-R1 民航局第 208 号令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有效 CCAR-339SB民航总局第 85 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有效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52CA 民航总局第 34 号令CCAR-158 民航总局第 129 号令CCAR-162SB-R1 民航总局第 11 号令CCAR-163PL 民航总局第 16 号令CCAR-163 民航总局第 97 号令CCAR-165 民航总局第 178 号令CCAR-166CA-I-R1 民航总局第 42 号令CCAR-167CA-R1 民航总局第 43 号令CCAR-168CA-R1 民航总局第 44 号令CCAR-175TM-R1 民航局第 198 号令CCAR-183AA 民航总局第 28 号令CCAR-183SE 民航总局第 64 号令CCAR-183FS 民航总局第 94 号令CCAR-187TR-R1 民航总局第 12 号令回到页首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回到页首 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失效回到页首失效有效失效失效失效有效失效失效失效有效回到页首 有效有效有效失效回到页首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民航总局第 191 号令民航总局第 135 号令民航总局第 128 号令民航总局第 104 号令民航总局第 152 号令民航总局第 63 号令CCAR-140CCAR-141CCAR-142CCAR-145-R2CCAR-145-R3CCAR-147SE民航总局第 110 号令民航总局第 138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39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7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89 号令 民航局第 205 号令 民航局第 20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03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8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5 号令 民航总局第 5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9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3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2 号令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 内运输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危(wei )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经营空中遨游项目审批办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附英文译稿)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CCAR-201LRCCAR-201CCAR-201LR-R1CCAR-201LR-R2CCAR-201LR-R3CCAR-201LR-R4CCAR-201LR-R5CCAR-206-R1CCAR-209CCAR-212CCAR-227AU-R1CCAR-229CCAR-241-R1CCAR-243CCAR-252FSCCAR-271TR-R1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回到页首有效 回到页首有效 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 有效失效失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民航总局第 49 号令民航总局第 124 号令民航总局第 70 号令 民航总局第 9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50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2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3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32 号令 民航总局第 58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30 号令 民航局第 192 号令 民航总局第 59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0 号令CCAR-272TR-R1CCAR-274CCAR-275TR-R1CCAR-276CCAR-277TRCCAR-279LRCCAR-283LRCCAR-285CCAR-287CCAR-289TRCCAR-289TR-R1民航总局第 71 号令 CCAR-271TR-R1CCAR-291LR 民航总局第 73 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失效 CCAR-293TR-R1 民航总局第 30 号令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失效 CCAR-303LR 民航总局第 47 号令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失效 CCAR-311FI 民航总局第 10 号令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 失效 CCAR-312-R1 民航总局第 126 号令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有效 CCAR-313LR民航总局第 62 号令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失效CCAR-331SBCCAR-331SB-R1CCAR-332民航总局第 75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70 号令 民航局第 193 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回到页首失效有效有效。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这些航空器应当遵守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中国民航规章体系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中国民航局官网或咨询专业律师。
CCAR21部
✓ 制定目的: 解决适航管理工作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并向公众公布
适航部门可以接受的处理方法。
11 CCAR21部
适航咨询通告(AC)
常用的适航咨询通告
适航咨询通告编号
制定时间 2007年4月15日 1990年6月13日 1998年6月10日 2004年10月12日 2005年4月5日 1992年12月11日
生效时间 2007年4月15日 1990年6月13日 1998年6月10日 2005年1月1日 2005年10月1日 1993年1月1日
CCAR2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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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编号 CCAR-23-R2 CCAR-25-R3 CCAR-27-R1 CCAR-29-R1 CCAR-33-R1 CCAR34 CCAR35 CCAR36 CCAR37
25 CCAR21部
CCAR-21
与改装有关的证件与形式
➢TC更改、VTC更改、使用TC\VTC持有人。 ➢STC:使用于国产型号飞机改装,一般来讲申请人不会是TC持有人。 ➢VSTC:适用于已获得国外当局颁发STC的改装按中国法规要求进行认可,一般来讲申请人不会是VTC 持有人。 ➢MDA:适用于直接向CAAC申请的对进口型号航空器进行改装的证件,一般来讲申请人不会是VTC 持有人。
制定时间 1994年9月30日 2001年5月14日 2002年7月2日 2002年7月2日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3月20日 1987年12月17日 2002年3月20日 1992年4月1日
生效时间
2001年5月14日 2002年8月4日
2002年4月19日 2002年4月19日 1987年12月17日 2002年4月19日 1992年4月1日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航局制定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准则,旨在确保中国民航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CCAR的内容涵盖了航空器运营、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安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CCAR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一、航空器运营1.1 航空器注册和运营许可CCAR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和运营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航空器的注册是指将航空器纳入中国民航局管理并颁发合法证书的过程。
运营许可则是指航空公司或者私人航空器所有者获得运营航空器的合法许可。
CCAR确保了航空器运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障了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1.2 机组人员资质和培训要求CCAR规定了机组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
这包括飞行员、机务人员和空中乘务员等各个职位。
CCAR要求机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和培训,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干从事相关工作。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机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提高了航空器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率。
1.3 航空器维护和检修CCAR对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是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CCAR规定了维护和检修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包括定期检查、故障排除和备件更换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机场规划和建设CCAR对机场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这包括机场选址、跑道布局、航站楼设计等。
CCAR要求机场必须满足一定的安全和运营要求,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起降。
2.2 航空器地面服务CCAR规定了机场的地面服务要求,包括航空器停放、加油、货物装卸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航空器在地面上的安全和顺利运行,提高了机场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2.3 客户服务和安全管理CCAR强调了机场的客户服务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机场必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航班信息查询、行李寄存、旅客引导等。
同时,机场也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机场设施和运营过程的安全性,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航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作。
本文将介绍CCAR的背景和重要性,并详细阐述CCAR的五个主要部份。
一、航空器运行管理1.1 航空器运行规范:CCAR规定了航空器的运行标准,包括飞行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标准,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程序。
1.2 航空器调度管理: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调度管理要求,确保航班的准时起降和安全运行,包括航班计划的制定、航班资源的调配和航班延误的处理。
1.3 航空器运行监察:CCAR规定了对航空器运行的监察和检查程序,以确保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运行符合规定,包括定期的运行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2.1 空中交通管制: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路径和高度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协调,以避免碰撞和冲突。
2.2 空中交通服务: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航空器的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要求,以及空中交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2.3 空中交通安全: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安全的措施和要求,包括对飞行员的空中交通安全培训、航空器的防撞警告系统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航空器维护管理3.1 航空器维护计划: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要求,包括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程序,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可靠性。
3.2 航空器维修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要求,以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3.3 航空器维修记录: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记录的管理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和归档,以及维修记录的审核和审查程序。
四、航空器运输管理4.1 航空器运输安全: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安全的要求,包括航空器的货物和乘客的安全检查程序,以及航空器运输安全的监察和检查措施。
4.2 航空器运输服务: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服务的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和客户投诉处理程序,以确保乘客的舒适和满意度。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指中国民航局制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背景和重要性,并分别从法规制定、飞行运行、航空安全和航空管理四个方面,阐述CCAR 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一、法规制定:1.1 制定背景:CCAR的制定是为了适应中国民航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1.2 法规体系:CCAR由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包括飞行规则、机场管理、航空器适航和维护等方面。
1.3 法规制定程序:CCAR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审议和发布等环节,以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飞行运行:2.1 飞行规则:CCAR中规定了民航飞行的基本规则,包括起飞、降落、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2.2 飞行许可: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许可要求和程序,确保飞行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
2.3 飞行安全:CCAR对飞行安全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飞行器维护、飞行员培训、飞行操作等方面。
三、航空安全:3.1 安全管理体系: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和机场必须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航空运营的安全性。
3.2 安全监管:CCAR规定了民航局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安全监管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安全评估等方面。
3.3 事故调查:CCAR规定了航空事故的调查程序和责任追究,以提高航空安全水平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航空管理:4.1 航空市场准入: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促进航空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4.2 航空经济监管:CCAR对航空公司的经济运营进行监管,包括票价管理、运力分配等方面。
4.3 国际合作与交流:CCAR鼓励航空公司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国民航的国际化发展。
结论:CCAR作为中国民航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航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制定和实施CCAR,中国民航局能够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运营,促进航空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航空安全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一系列规章,旨在规范民航行业的运营和管理,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CCAR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民航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CCAR的背景和意义1.1 CCAR的起源:CCAR的制定始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中国民航局为了适应国际民航行业发展和提高国内民航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
1.2 CCAR的作用:CCAR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民航行业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1.3 CCAR的意义:CCAR规章的制定和执行,不仅有助于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水平,还有助于提升中国民航在国际舞台上的声誉和竞争力。
二、CCAR的主要内容和分类2.1 CCAR的主要内容:CCAR规章主要涵盖了民航运输、航空安全、航空器维护、空中交通管理、航空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2.2 CCAR的分类:CCAR规章根据内容和领域的不同,分为运输类规章、安全类规章、维护类规章、管理类规章等多个类别,涵盖了民航行业的各个方面。
2.3 CCAR的更新和修订:CCAR规章会根据国际民航发展趋势和国内民航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更新和修订,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三、CCAR的执行和监督3.1 CCAR的执行主体:CCAR规章的执行主体是各家民航企业和机构,他们要严格按照CCAR规章的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
3.2 CCAR的监督机制:中国民航局负责对CCAR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家民航企业和机构严格遵守规章要求。
3.3 CCAR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CCAR规章的行为,中国民航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以维护民航行业的正常秩序。
四、CCAR的影响和成效4.1 对航空安全的影响:CCAR规章的执行有助于提升航空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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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
(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前款所述“运行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的航空器(机型、国籍和登记标志);
(二)使用的机场(含起飞、着陆和备降机场);
(三)飞行航路或航线;
(四)防止该航空器与其它航空器相撞所必须的运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五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原件):
(一)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二)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航空器适航证;
(三)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线电电台执照;
(四)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五)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第六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飞行机组人员应当携带由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颁发或认可的、与该航空器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飞行人员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
第七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以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
第八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飞行手册、运行手册以及适航证上载明的运行类别、使用范围及有关限制条件运行。
第九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和为保护旅客所必需的空中、地面、水面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工作正常。
第十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由具有规定资格的人员或机构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维修方案、维修手册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执行所有适用于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及其它持续适航要求。
第三章手册、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经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批准或认可的现行有效的文件或手册:
(一)航空器飞行手册(AFM);
(二)使用手册(OM);
(三)快速检查单(QRH);
(四)最低设备清单(MEL)、外形缺损清单(CDL)、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册中的适用者。
第十三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经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正式的航行记录簿,并由机长或其他授权人员按规定填写、签字。
第十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正式的维修工作单和适航放行单,并由对该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合格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
第十五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该航空器上或在该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维修或运行基地配备现行有效的完整的维修手册。
第四章仪表、设备及其它
第十六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除应当安装为颁发适航证所需的最低数量的仪表和设备外,还应当根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所飞航线和起飞、着陆、备降机场的条件,配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通信、导航仪表和设备。
第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之外,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还应当配备下列设备或装置:
(一)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二)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
(三)机载气象雷达;
(四)近地警告-偏离下滑道坡度报警系统;
(五)音响速度警告装置;
(六)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七)防冰与除冰设备;
(八)起落架音响警告装置;
(九)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TCAS)。
第十八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客舱内部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的阻燃和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客舱内所有用于对旅客进行提示、通知、告诫和说明的文字应当标有中文。
第二十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每一厕所应当装有烟雾探测系统,并在每一处置纸或废物的容器附近装有发生火情时能自动将其扑灭的固定式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装有经批准的机内广播系统以及用于机组成员之间的机内通话系统。
第二十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备有足够的、必要时供旅客和机组人员使用的用于生命保障及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
第二十三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驾驶舱内应当装有必要时供飞行机组人员使用的防护性呼吸设备。
第二十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应急门、应急出口以及应急出口通道和过道。
第二十五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生设备,并备有清单,列出航空器上所配备的应急、救生设备的型号和数量:
(一)灭火瓶;
(二)氧气瓶;
(三)应急手电筒;
(四)空中急救药箱;
(五)应急斧或撬棒;
(六)地板应急撤离灯;
(七)用于应急撤离用的便携式扩音器;
(八)用于海上或越洋飞行的救生衣、救生船;
(九)手提式救生无线电设备。
上述应急、救生设备的数量及有关的性能要求,应当符合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起飞、着陆及飞行期间,其旅客舱内的手提行李和物品应当安全而牢固地固定。
第二十七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及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的技术和性能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
第五章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国际民航组织《事故/事件报告手册》(文件9156)所载明的危及飞行安全的重要事件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有关人员应当将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
地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当地民航主管当局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
(二)事件发生的地点;
(三)航空器的型号;
(四)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
(五)飞行阶段;
(六)事件的基本情况。
第六章检查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或其营运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并可给予其营运人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