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2007年9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
《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筹备组,机关各业务处室:《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4日市局第6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强化稽查力度,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使征管、稽查各部门之间互相沟通、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信息共享,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稽查、征管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互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信息渠道,查找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疑点,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达到加强税收征管,共同堵塞漏洞的目标。
第三条稽查、征管要建立信息资料交换传递制度,指定专门岗位和人员负责信息资料的交换传递工作;对互动工作中的各类文书资料,接收方要建立台帐签收登记,妥善保管。
第四条为推动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乌鲁木齐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局)成立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局主管征管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稽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区(县)地税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业务副局长、市局征管处处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处,具体承办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事宜,并对各区(县)局与稽查局之间协调工作的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五条各区(县)局的职责:(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纳税人,要及时以《稽查征管协调互动信息传递表》的形式向稽查局提出,以便稽查局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案件协查工作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0﹞81号【发文日期】2000-03-08【实施时间】2000-03-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使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三月八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地区间的协作和配合,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案件协查工作,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协查,是指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另一个地区税务机关的委托或按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涉嫌偷税、虚开发票等不法行为进行查证和处理。
第二条 协查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同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
各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就案件查处过程中需异地协查的问题,向相关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函中必须详细列明协查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征收分局负责受理案件协查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本单位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由征管科组织进行。
稽查分局收到的案件协查函件,应及时转送市局,由市局交主管征收分局查办。
重大案件的协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局须将发出的案件协查信函和受理的协查案件登记造册。
稽查分局发出的协查函件由综合业务科负责登记管理。
第五条 征收分局直接受理的异地同级税务机关协查案件,须报主管局长签批,转交承办部门实施协查。
受理的协查工作当在32日内完成,协查后,填制《案件协查回复函》向对方回复协查结果,并按对方的协查要求寄送相关资料。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工作的,填制《案件协查逾期情况报告书》,报市局批准后,通知对方税务机关,并做出具体联系记录。
征收分局受理市局交办的协查案件,由市局稽查局(处)填制《案件协查交办单》,交分局签收,主管局长批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浙地税发[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38号2006年11月2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秩序,加大我省地税稽查在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力度,加强地税部门之间及地税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协查工作质量和办案效率。
特制定我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
一、提高对协查工作的认识稽查协查工作是稽查部门日常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协查工作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当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涉案地域广泛、案情复杂,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下,做好案件协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协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税务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思想,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查工作组织及人员协查工作由稽查局内设的检查科或综合科负责,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确定一名稽查局领导分管协查工作并根据协查工作量的大小指定若干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强、工作认真的检查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省局稽查局负责全省协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各市局稽查局在做好本级协查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局协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三、协查工作范围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要求协查的各类涉税案件;2、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协查的各类涉税案件;3、本省各级地税稽查部门来人、来函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4、各地国税、公安、纪委、检察及法院等部门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5、外省税务稽查部门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6、其他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5.04•【字号】苏国税发[1999]195号•【施行日期】199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195号1999年5月4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条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
第六条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税务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协查管理办法税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税务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税务稽查案件法律规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税务稽查案件法律规则是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对于保障税收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税务稽查案件法律规则进行阐述。
二、税务稽查案件的范围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缴纳等税务事项的;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的税务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税收的;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账簿设置不符合规定的;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务核算的;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的;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缴纳的;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收减免的;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收优惠的;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务检查的;1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罚的;11. 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税务稽查案件的管辖1.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应当由其所属税务机关管辖;2. 税务机关对跨地区、跨省市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税务机关指定管辖;3. 税务机关对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管辖。
四、税务稽查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 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五、税务稽查案件的程序1. 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应当依法进行;2.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3)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财产;(4)依法进行税务鉴定;(5)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3. 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 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5. 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应当依法进行税务处理;6. 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应当依法进行税务处罚。
协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tif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tif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税务稽查案件情况通报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协查回函作为税务处理依据,委托方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六、加强日常执法检查,有错必究。
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的核心手段是有错必究,目的是不断提高税收执法质量。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具体体现。我局注重日常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走、访、查、看,对暴露出的问题从严处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及时纠正、及时整改,决不姑息迁就,力争把事态扼制在萌芽状态之中。2013年度,我县在执法责任制、
三是近年来税务人员接受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管理知识的学习培训力度不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税收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八、下一年的工作打算
一是服务于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执法监督,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服从上级的领导与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服务于组织收入这个工作中心,为创造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五、认真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根据《**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小组对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纳税评估、资本交易税收管理、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管理、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电信业税收管理和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等九个方面进行督察。同时结合案件评查工作,对稽查局2010年至2012年税务稽查案件发案情况和规费征收管理情况等进行了督察,均未发现原则性违规问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协查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协查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协查工作【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7﹞38号【发文日期】1997-02-10【实施时间】1997-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稽查机构间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相互配合协作,打击偷抗骗税活动,提高稽查工作效率,降低稽查工作成本,现就税务稽查协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查网络组织机构 各市(县)、分局税务稽查协查网络的工作由征管科负责(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下同)并明确1一2人负责联络或办理协查业务,网络负责人由主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协查网络人员名单、电话号码、传真机号码应报送市局备案,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当日重新上报备案。
市局征管处负责全局稽查协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二、协查网络的任务 协查网络的基本任务:通过开展区域间的高效率税务协查工作,严厉查办偷抗骗税案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具体内容包括:办理基层局之间要求协查的涉税事项、办理外省市要求协查的涉税事项、办理上级局及本局领导要求的协查事项等。
三、协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请求协查 1、请求协查由稽查科提交征管科并经协查网络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
2、请求协查时由稽查科将有关协查资料书面报送本局征管科,由征管科向受托协查单位发送《协查单》(附后),请求协查可以邮寄挂号信,也可传真。
紧急情况也可电话请求协查。
3、请求协查传递的资料内容必须齐全,字迹清晰工整。
4、对发出的协查书面材料要进行登记管理,收到回复结果后要注销登记。
5、对跨省市协查的事项应报市局征管处转有关省市协查。
(二)受托协查 1、对收到的请求协查的书面材料要登记管理,一般应于收到协查材料后15日内回复协查结果,注销协查登记。
2、协查结果应直接发往案发地的请求协查机构,外省市的同时抄报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立案查处,异地协助【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文日期】2014-10-23【实施时间】201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1.30•【字号】京地税检[1996]5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6]5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市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所要按时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统计表,表样、编报说明及要求附后。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加强税务稽查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修订案)》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行使检查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专业执法组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是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所。
第三条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稽查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开展稽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为主,同时按照市局和区、县局的工作安排承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税收检查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税务稽查机构实施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均应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检查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六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检查科是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系统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的管理部门。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本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活动,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指税务局对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发现和纠正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保护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税收秩序。
第四条税务稽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阳光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二)高风险行业的纳税人;(三)大额涉税案件的当事人;(四)税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稽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稽查权限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由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稽查人员享有以下权限:(一)进入纳税人的场所、收集必要的相关证据;(二)查询、复制、印制、提取、冻结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信息;(三)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和解释问题;(四)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进行询问;(五)其他必要的稽查措施。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如遇突发情况需要收集证据的,应当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留下书面证明。
第三章稽查程序第八条税务稽查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稽查计划的制定:税务局应当根据情况制定年度稽查计划,并及时向纳税人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稽查通知的发出:稽查人员应当提前向纳税人发出稽查通知,明确稽查事由、时间和地点。
(三)稽查调查的开展:稽查人员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四)稽查报告的编制:稽查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编制稽查报告,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
(五)稽查结果的告知:稽查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告知稽查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任务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稽查结果的处理包括以下情况:(一)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关税款;(二)发现纳税人存在误缴税款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三)对于涉及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对于其他情况,税务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税总发[2016]84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84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篇:税总发[2016]84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06-14 新一代财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的要求,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6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税务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稽查,以及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
第三条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联合稽查工作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畅通沟通渠道,不断丰富联合稽查工作内容,持续改进联合稽查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联合稽查工作模式,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和有序推进联合稽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分解联合稽查工作任务,分别指定稽查局专门机构或专人落实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岗位责任,加强保密管理,防范执法风险。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为加强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保证税务案件资料的安全与完整,便于日常稽查管理,工作的查考与检查工作的借鉴,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案卷资料的传递(一)稽查实施环节在案件查结2日内,在微机上将案件移送审理环节的同时,纸制案卷也应移送审理环节;(二)稽查执行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入库证据和调帐证据2日内将上述资料和税务文书回证,执行报告移送审理环节。
(三)具体要求: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送达人微机自动生成后,送达人还应签名(两人以上)。
2、立案审批表局长签名后还应加盖局长的印章;3、“询问笔录”询问人应当两人(包括两人)以上;4、税务稽查底稿应当一事一稿;5、凡提取的证据,都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经办人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以及年、月、日;提取的证据小于A4纸的,应当把附件粘贴在A4纸上。
二、案卷归档(一)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在接到执行环节转来执行完毕资料30日纳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
(二)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应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封面,统一编号,统一目录,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案卷及卷内资料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资料及裱糊完整,装订区域过窄的要贴边加宽,字迹已扩散的要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办法,沾文书左边装订成册(每册不超过200页为宜)。
案卷以下列顺序进行组卷、装订。
(加“*”的文书应附送达回证)1、案件目录;2、立案审批表;* 3、税务处理决定书;* 4、税务稽查结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7、账务调整通知书;8、执行报告;9、税收缴款书(复印件);10、调帐凭证复印件;11、税务检查案件提请审理书;12、审理报告;* 1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4、听证笔录及其他书证;* 15、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16、税务稽查报告;17、举报资料;* 18、税务检查通知书;* 19、询问通知书;20、询问(调查)笔录;* 21、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22、调取账簿资料清单;23、稽查结果明细表;24、税务稽查底稿;25、税务稽查原始记录及其他底稿附件;26、提取证据专用收据;27、协查函;28、协查回函;* 2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0、纳税人陈述申辩资料;31、税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文书;(1)保全类:(组卷顺序)*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 冻结存款通知书* 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边控对象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2)强制类:(组卷顺序)* 催缴税款通知书* 扣缴税款通知书* 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32、其它;33、稽查资料传递卡三、案卷保管(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短期(其中: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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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十条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
《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总局稽查局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稽查局组织查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省级稽查局组织。
除另有规定外,协查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第十二条委托方收到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再次发函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三条网络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一)委托协查录入的发票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
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
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发票的电子信息,同时说明无法补齐资料的原因;(二)委托方应按照委托方企业或受托方企业做到一户一函,协查函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三)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督办案件编号;(四)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属于涉密案件的网络协查,经总局稽查局批准后,委托方可在协查系统内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
(五)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协查进行审批;(六)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寄送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八)协查回函作为税务处理依据,委托方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九)委托方应依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第十四条纸质协查须参照网络协查的要求和程序开展,纸质协查函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发出。
第十五条派人协查的派出人员应携带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和相对应的工作证件、《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必要时可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
第三章受托协查管理第十六条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函。
第十七条受托方发现纸质协查函的涉案企业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在收到纸质协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在受托协查时,立即按照《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一)委托方开具《通知单》的;(二)委托方提供了明确的涉税信息,说明受托方涉案企业有税收违法嫌疑的;(三)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四)其他需要立案检查的情形的。
符合上述情形,但本地涉案企业无法查找或因注销、走逃、破产等原因,账务资料、涉案人员无法查找,可以不予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未立案检查的协查,受托方应向被协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展调查取证,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调查取证过程中如发现被协查对象存在涉税违法嫌疑的,再按照《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立案检查的受托协查,在规定的回函期限前不能明确定性或不能做出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应在回函期限内回复初步协查结果并详细说明本方所发现的问题和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结案后,须再以纸质形式回复委托方最终协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网络协查的受托方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一)及时登记协查系统的协查函;(二)稽查局负责人对接收后待检查和检查后待回复的信息进行审批;(三)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四)依据检查情况,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协查结果代码定义》逐项选择协查结果代码,填写《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并附加说明,撰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检查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六)依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七)在协查系统内回复协查结果信息,并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寄送纸质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的受托方应参照网络协查的要求和程序开展协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受托方在检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对象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失控或查无企业、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免税、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受托方应依据调查取证所掌握情况及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做出协查结论,出具《协查报告》。
《协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协查来源,委托方名称、协查函名称、函号或文号;(二)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三)对应《协查要求》的内容逐项展开说明;(四)做出协查结论或对协查结果进行说明;(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受托方应出具《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回复函》,参照本办法所附《协查案卷目录》组成协查案卷。
第二十六条受托方应按期回函。
网络协查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以《协查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由受托方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延期申请》(以下简称《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总局稽查局。
经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网络协查的《协查延期申请》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和审批。
第四章监控管理第二十八条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对于上级督办的案件,要及时汇报协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市级以上稽查局应全面掌握本地区协查情况,及时督办指导下级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应通过协查系统监控协查动态。
第三十条稽查局应建立协查工作台帐,分别本级委托发出和受托检查的协查信息,连续记载协查工作开展情况。
台帐内容包括:(一)函件发出或收到日期,派人协查日期;(二)函件名称、编号或文号;(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四)是否立案;(五)负责检查的人员;(六)协查回函日期;(七)案卷号和归档地;(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网络协查信息由协查系统自动传输。
协查系统不能实现自动分捡的,应在收到协查函5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
第三十二条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作为考核指标,须达到100%,经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100%。
第三十三条网络协查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中自动设置。
选票准确率=协查结果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协查结果发票份数×100%。
第三十四条总局及省级稽查局按期对《协查动态分析报告》和协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协查系统管理第三十五条协查系统的使用权在稽查局。
稽查局需变更协查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以下简称《变更申请》)。
市级以下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省级稽查局审批,报总局稽查局备案。
省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
省级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总局稽查局审批,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变更申请》内容包括:用户授权变更的原因,新旧用户授权名称、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户授权变更的日期。
报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级以下稽查局的《变更申请》和省级稽查局的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