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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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珠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3〕3号)(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轨道交通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2023年5月19日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专用账户的撤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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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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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珠建建[2007]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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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珠建建〔2007〕142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各方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现对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珠建建[2006]165号)中限定的33元/工日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珠建建[2006]165号文中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2007年10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作量。
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珠建建[2006]165号文中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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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建市〔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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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分类定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经营者按本办法实行年薪制。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或者不实行年薪制,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未分类定级、已分类未定级、已分类定级但亏损和分类定级为其他类(D类)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报产权主体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核定和兑现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企业其他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与党委联席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董事长兼总经理(总裁)的,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未设董事长,由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作为法人代表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接受委托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
第六条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类兑现的原则;(二)报酬与经营绩效挂钩的原则;(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四)效益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五)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e7daed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7a.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珠府办[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8]7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科技局制订的《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珠海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珠海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珠海的核心竞争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bb3278b955270722192ef7e3.png)
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一、坚持分类推进。
在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总承包。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二、强化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以及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现场环保、劳务用工、保修等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并与总承包单位间负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三、规范发包管理。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他项目可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得少于同等规模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非主体工程业务,建设单位不得指令分包或肢解发包。
四、加强信息共享。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在招标发包时应向潜在投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等全部工程资料信息,保证未参与该工程前期服务的单位所获得项目信息完整、全面、准确,体现竞争公平性。
五、提高结算效率。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六、落实优质优价。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质优价条款并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https://img.taocdn.com/s3/m/3c9f49519ec3d5bbfc0a7437.png)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11〕13号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1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aa45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29.png)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正文:----------------------------------------------------------------------------------------------------------------------------------------------------【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十届1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8〕10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每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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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粤建规范[2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2.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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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珠府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投资基金的设立第四章运作和风险控制第五章终止、退出和激励机制第六章预算管理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下称“投资基金”,不含投资基金下设的子基金),是指市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的管理机构。
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负责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政府掌握的资源、资产作价等安排的资金。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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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号:中建通〔2018〕140号发布时间:2018-11-13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局属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工作,规范支付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提升对落实工人工资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8号)和《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建〔2015〕3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承诺书》中有关工资拨付入账、通过工资专户转账发工资等各项具体要求,纠正分账管理有账无拨入资金或采用现金发工资的行为。
各镇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属地项目分账管理制度落实的工作,结合日常检查或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分账管理落实。
对督促整改仍不落实的,予以诚信行为扣分,并报人社部门处理。
二、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建〔2018〕9号)和我局《关于落实中山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建函[2018]880号)要求,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人实名信息登记、考勤管理等各项要求。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市、镇质安监部门加强督促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落实,检查人员信息登记、考勤管理情况,对无实名制管理或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诚信行为扣分。
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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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4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办〔2016〕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辖区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加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配备符合系统要求的设备,在农民工进场后10天内完成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动态信息监管台账,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动时要随时采集和上传。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要实行分账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要同步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
每期工程计量时,在计量款中建设领域按照30%的比例将资金转入农民工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县人行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已将工程计量款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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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珠建招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建招规〔2022〕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机制体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五章定标与中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理念;树立契约精神,倡导合法竞争。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关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26a1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2b.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本通知发布实施后新出让用地的新建(含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
2015年单位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为非工业类100元/平方米、工业类50元/平方米、临时建筑1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6年起,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后实施。
“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每两年核定一次。
三、征收办法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开具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于特殊情形的项目,按以下情形和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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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攻坚年行动方案〉和〈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的通知》和《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障工人工资支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户(以下简称“支付专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划入,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账户。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支付专户共同监督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可采取企业工资保证金或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两种方式。
第七条企业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一次性存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工人工资支付。
采用企业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就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企业工资保证金标准如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第八条在本市开设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均可承办企业工资保证金业务。
企业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做好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
第九条企业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等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方式是指施工单位在有资格的银行金融机构开具工人工资支付保函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
采用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方式设立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项目施工合同金额的5%且不高于100万元。
支付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的90天到180天。
出具工人工资支付保函的单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从事担保业务并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是强制性的不可撤销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第十二条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作出续保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保函原件。
第十三条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申请单位应将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账户账号、银行收款凭证或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原件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已开设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并按标准缴存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不再提供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或担保金融机构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进行工资支付。
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从其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应从分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第十五条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标准等额补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全部被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调动资金进行支付。
第三章工资支付专户第十七条工资支付专户的资金专用于支付建设工程的工人工资,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专户账号、双方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只设立一个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
第十八条为统一办理全市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方便工人流动,应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工资支付专户的开户银行。
中标的商业银行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专户监管协议后,开展工资支付专户业务。
第十九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是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监管银行订立三方协议,设立工资支付专户。
由总承包单位的工资支付专户向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专户划转资金,用于发放分包工程的工人工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全市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工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开设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施工单位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户。
发生劳资纠纷时,对没有考勤记录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料材的工资诉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支持。
对恶意讨薪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单位直接用工和分包单位用工)所有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实名制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表)、工资计发形式的约定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月足额委托银行支付工人工资。
施工单位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提交建设单位确认(实行分包的项目提交总承包单位确认),工资支付专户开户银行根据工资表和确认文件,直接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施工单位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工资支付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建设单位对工资表的确认可采取出具授权委托书一次性将确认工作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或每次发放工资单独确认两种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当工资支付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由施工单位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支付专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工人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施工单位可以采取立即停止施工等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的注销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我市全部项目竣工,按以下程序退还企业工资保证金。
(一)持项目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报告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
(二)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并函告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接到退款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专设账户内的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全部返还施工单位,同时将办理情况函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提交工资支付保函的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可凭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明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工资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消工资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
第五章激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对连续两年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按规定标准50%提供工资保证金,作为诚信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连续三年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免提供工资保证金,作为诚信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减免期间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应按双倍标准补齐工资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