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行政案件什么时间立案
二、行政案件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案件证据种类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的情形
1.违法行为构成不清:当违法行为在法律上不明确或不能够与现有的法律或政策进行联系时,行政机关便可能不予立案。
2.违法行为已过去:如果行政处罚的规定时效已经过去,那么行政机关将不予立案。
3.无法确认: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存在难以确认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例如不知道相关的行政法规。
4.无法取证:如有证据被销毁、损坏,或者行政机关无法找到有关的证据时,行政处罚也可能不予立案。
5.与其他法律关系矛盾:如果违法行为与其他法律规定矛盾,行政机关便可能不予立案。
6.违法行为已被公诉:如果违法行为已被检察机关立案并公诉,那么行政机关也可能不予立案。
7.有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某些情况下有其他法律规定不予立案,行政机关也应当遵从这些规定。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一)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
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
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
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处理结果告知: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判断或个人意愿随意处罚。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一方。
3. 适用法律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适用,不能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
4. 依法听证原则: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罚当其罪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不能过轻或过重。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1. 行政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律法规。
2. 行政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要求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
3.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拘留处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 行政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进行吊销处罚。
5. 行政暂扣或查封财物: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暂扣或查封,保护公共利益。
6. 行政处分: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公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包括降职、辞退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1. 依法立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 通知听证: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
4.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执行1.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2. 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或逃避处罚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六、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整改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罚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带答案)450道判断450道单选300道多选一、判断题(A对,B错)1.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2.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当旧法不存在时适用新法。
()正确答案:B3.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4.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5.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必须经过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B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7.行政处罚中所有时效的计算都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正确答案:B8.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9.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正确答案:B10.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也就是说尽管自违法行为发生后出现了新的法律规定,但是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旧的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A11.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正确答案:A12.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正确答案:A13.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只需要符合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两个条件即可。
()正确答案:B14.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15.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16.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执法办案基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基要素————————————————————————————————作者:————————————————————————————————日期: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一)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
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
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
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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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及其制定的依据】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适用范围】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和可以的区别在于后者有要考虑裁量的因素,有选择余地】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涉及到的相关实体法实施】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罚程序依照本法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规定,比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为特别规定】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适用原则,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体要求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浅析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的结案
m:m i n s、综合执法专刊浅析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的结案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王思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对结案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与以前的工商、质监、食药监案件的结案均有差异。
厘清什么情况下才能结案,关系到案件办理的是否完整,是否经得起各级各部门的考核和时间的检验。
笔者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进行了肤浅的梳理,意在抛砖引玉,供各位同仁参考。
_、所有立案的案件,处理结果无外乎以下6种情况序号查明的情形处理决定(结果对应文书1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2有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3无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4本部门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案件移送函5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违法主体消亡且无承受人终止调查有关事项审批表10丨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9期执法探讨注意:1.已经立案的案件,没有撤案、销案的说法。
撤案、销案不是处理结果。
2.不予处罚的情况有违法行为,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不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情况要经过法制审核、必要时应经案审会讨论决定。
当无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时,应当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为结案的依据。
二、结案的条件1、 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中有执行内容的(如罚没款、没收物品等)案件,三种情形可以结案:一是自动履行完毕;二是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三是法院虽未强制执行完毕,但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并载明终结执行。
2、 不予处罚案件的结案。
制作了《不予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送达,或制作的《处罚决定书》中无执行内容;或调查认定无违法行为,且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审批表》签字批准。
1)本部门无管辖权案件的结案。
经部门负责人 批准制作了《案件移送函》,并已经(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受理和立案都有什么样的标准?
行政处罚受理和立案都有什么样的标准?行政处罚立案标准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上的犯罪类型的增多,我国相应的处罚手段也在日益增加。
行政处罚是指一些犯罪人,没有触碰到实质的法律行为,但不符合社会执法的一些规定,对犯罪者一种警示和警告的处罚。
那行政处罚受理和立案都有什么样的标准,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行政处罚立案程序立案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第一个步骤,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
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裁判要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行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
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
佘某某与如皋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苏06行终90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公安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成明,局长。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佘某某系苏F×××××丰田牌轿车的车主,佘飞系佘某某之子。
2015年1月8日8时许,如皋市公安局接到佘飞电话报警,称有人因与其父佘某某有经济纠纷故而阻拦其车辆。
如皋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处置。
在了解到系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因与佘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希望以此方式促使佘某某出面解决纠纷后,出警民警现场告知张某、李某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
当日下午,李某等通过案外人薛某电话联系拖车公司将案涉车辆拖走。
在拖车过程中,李某将拖走汽车一事向佘某某发短信予以告知。
案涉车辆被拖走后,佘飞于2015年1月10日再次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履职。
佘某某则向如皋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的“抢劫苏F×××××轿车举报材料”,要求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破、追回车辆、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责任。
2015年1月15日,佘某某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再次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帮其将汽车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十问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十问展开全文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十问孙继承目录一、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二、不予处罚的细化:关键判断与清单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要不要立案四、对于7种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是否都需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五、要不要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和复议、诉讼权利六、不予处罚决定书要不要送达七、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期限八、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结构九、不予处罚的同时,没收、不没收违法所得的两难十、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后,发现新证据怎么办本文仅为个人观点,错漏难免,欢迎大家讨论和批评指正。
8630字。
实践中,有同事认为不予处罚决定书属“多此一举”;或者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时,比较粗率。
不予处罚决定,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实质性和外部性处理决定,不是弄给自己看的,需要经受当事人、司法机关、履职监督机关甚至是有关举报投诉人的“检验”或“质疑”。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裁量细则不明确的情况下,实际上比作出处罚决定更难把握(主体方面引起的不予处罚除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案卷,比作出处罚决定少不了多少,比如市监规定要求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表内含集体讨论和审核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有7种。
有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有1种;有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有5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不予处罚,1种。
行政处罚法修改后,主要增加了2种不予处罚的情形。
实践中,各地、各领域均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例子。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当有规范的程序、充分的证据、准确的事实、明确的依据,而且需要合理的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或涉嫌违法事实符合不予处罚条文中的构成要件之事实。
主要问题:一,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不予处罚具体条文中的不予处罚构成要件的认定。
这个既涉及到法律规定,也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
比如,如何认定初次?如何认定危害后果?如何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如何认定及时改正?等等。
这些问题的理解和处理难度最大。
新时代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新时代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6--IO-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Il-附件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适用情形: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适用情形: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广告中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适用情形:广告中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标明出处,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适用情形: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适用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不予立案是指法院在受理某一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是指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等。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不予立案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对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介绍: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不予立案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予立案:1. 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2. 诉讼请求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3. 诉讼请求明显不合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在不予立案的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予立案:1. 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对象;2. 诉讼请求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3. 诉讼请求违反法定时效期限;4. 行政行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5. 行政行为是依法由行政法院做出裁决的。
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不予立案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予立案:1. 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2. 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侦查机关不予起诉,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 定罪犯尚未服刑期满或者已经被其他国家判决为犯罪的。
四、其他法律依据除了以上相关的基本法律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也对不予立案进行了规定。
例如《证券法》、《仲裁法》等。
这些法律在相关领域也对不予立案进行具体规定,以保证相关机构在立案工作中能够依法进行。
综上所述,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其他一些专门领域的法律。
这些法律依据为法院在不予立案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立案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024年企业法律法规考试题库附完整答案(夺冠系列)
公司法律法规考试姓名:得分:一、单选题1.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承担。
A被申请人B.行政复议机关C.当事人D.当事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答案:C2.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种类是下列哪个选项()。
A警告与罚金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D.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答案:D3,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哪项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A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B.王某16岁有违法行为的C.钱某的违法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D.精神病人崔某在患病期间有违法行为的答案:D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设定。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答案:B5.关于行政处罚管辖争议的解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知道的行政机关管辖B.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开会解决C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D.不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答案:C6.关于过罚相当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B.不能以罚代刑C.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D.对于虽然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但是具有不良示范作用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加重处罚答案:D7.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干果加工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后因该加工厂逾期不缴纳罚款,又对该加工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
请问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干果加工厂的1万元罚款属违法行为8l万兀罚款和300罚款均属于行政处罚C.每日加处300元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D.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红海干果加工厂加处300元罚款属违法行为答案:C8.执法人员老李的哪个行为是违背简易程序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销案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销案条件是什么?我们大家都知道,当我们一旦触犯了法律,严重时会受到刑事责任等等,这些公安局都会对其立案,立案后就会一直跟随着我们的个人的档案中,这会对今后的生活以及工作都会造成很大的困扰。
但是,只要是满足了一定的要求则会销案的。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销案条件具体有什么规定呢?我们大家都知道,当我们一旦触犯了法律,严重时会受到刑事责任等等,这些公安局都会对其立案,立案后就会一直跟随着我们的个人的档案中,这会对今后的生活以及工作都会造成很大的困扰。
但是,只要是满足了一定的要求则会销案的。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销案条件具体有什么规定呢?▲关于行政处罚销案条件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执法办案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根据省局《××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各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负责人汇报。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的备注栏内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通过核查有涉嫌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一)对符合立案条件,且未过追责期限的,批准立案后交法制股发放案号,并登记在册。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内容有哪些_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内容有哪些?在实际的诉讼案件当中,由于案件性质的差异以及案件的复杂性,对于案件的行政处罚当中有时会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况。
当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判决之后,当事人需要书写不立案决定书,在决定书中需要明确表达自身的标准要求。
那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内容有哪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醉驾挪车不立案行政处罚标准
醉驾挪车不立案行政处罚标准醉驾挪车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将车辆从一处地点驾驶至另一处地点。
由于酒后驾驶公路交通安全风险大、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各国纷纷出台了严厉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惩罚醉驾行为。
而在中国,醉驾挪车也被视为违法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立案或行政处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首先,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醉驾挪车情形下,驾驶人无需立即处理,属于事后处理范畴。
这与正常的酒后驾驶行为不同,通常酒后驾驶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醉驾挪车行为,是否立案和处罚标准由各地具体情况决定,导致了不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
其次,醉驾挪车行为的处理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困扰。
根据相关法规,一般情况下,对于达到饮酒驾驶标准的驾驶员,公安机关有权对其作出拘留、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
但由于醉驾挪车具有特殊性,一些地方对于醉驾挪车行为往往采取轻微处理,即不予立案或只是作出轻微行政处罚。
对于此种不立案或行政处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严肃的探讨和规范。
首先,有关部门应当针对醉驾挪车情况进行具体的界定和解释,明确立案和处罚标准。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醉驾挪车行为的查处效率,确保公正公平。
再次,加大对于酒驾挪车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驾驶员自觉抵制醉驾的能力。
另外,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工作。
首先,加强对驾驶员饮酒后的监管,例如增加酒精测试、推行酒驾警报器等技术手段,以提高对酒驾挪车行为的发现率。
其次,加强对酒驾挪车行为的惩处力度,例如对于酒驾挪车行为的处罚应当重于酒驾行为,以示警戒。
最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道德素质和责任感,培养驾驶员的守法意识和道德观念,使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摒弃酒后驾驶的不良习惯。
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醉驾挪车问题,才能真正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综上所述,醉驾挪车不立案或行政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必须加强对醉驾挪车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从法律规范和教育引导两个方面入手,加强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打击,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与操作流程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与操作流程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措施。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出具相应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文将探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文书,它所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一般情况下,以下情况可能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 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在特定法律中,可能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例如《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放弃行为等。
2. 违法行为轻微:当违法行为的性质较轻微,对社会影响较小,并未对他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行政机关可能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3. 自愿纠正错误:当违法行为人自愿纠正错误、补救损失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时,行政机关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
4. 其他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能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例如违法行为人是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是边远地区的贫困人口等。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操作流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决定,因此,其操作流程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 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不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确保决定的依据充分、合法。
2. 进行事实调查: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行为动机、损害程度等,并可以依法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制定决定书:行政机关在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表述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法律依据等。
4. 送达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行为人,确保其了解决定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5. 监督和申诉:违法行为人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6. 记录保存: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案件材料和决定书,以备后续管理和监督使用。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哪些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哪些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而且也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后果,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法律上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部分人员,就算是当时有行政违法行为通常也不会真正的执行相关的行政处罚手段,因为法规要结合社会常情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以下情况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执法的特点1、主动性。
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
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
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
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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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在平时正常情况下,我们经常打交道的就是行政机关,但是如果有违法行政法规的行为,没有犯罪的前提下也是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如果有例外的话,有些情形也是不会被立案的,所以大家平时可以简单的了解一下相关的行政处罚,那么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所示:
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情况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