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办法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办法一(征求意见稿)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风、瓦斯抽采和防突等条件满足相关要求下的矿井煤炭年生产能力。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 1056-2008)等相关法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应按以下办法进行核定。
一、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方法(一)允许生产工作面个数核定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1)等规定确定矿井允许生产的最多工作面个数,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确定的工作面,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将检验结果有效的采煤工作面个数核定为允许生产的工作面个数n。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1.单个采煤工作面日产量按式(1)计算:A=l ci×h ci×ρci×v ci×ηci (1)ci式中:A——第i个采煤工作面日产量, t/d;cil——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cih——第i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m;ciρ——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civ——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ciη——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和实际回采率选ci取小值。
2.瓦斯抽采达标核定单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能力(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核定的工作面产量应以表1中煤层可解吸瓦斯量对应的工作面日产量为核定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能力A bi 。
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解读版
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企业在瓦斯抽采和达标工作中担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 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 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 任张德江在2011年 11月全国煤矿瓦斯防 治现场会上强调: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
念,以确保职工生命安全为根本,以瓦斯抽采达标和落实综合防治
措施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
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
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
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
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 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矿井抽采达标规划、年度计划、抽掘采接替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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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解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 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 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瓦斯抽采和达标工作中担负监 察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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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是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要求下的矿井煤炭生产能力。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文件及标准,按以下办法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一、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条件和一般要求1、核定条件(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属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范畴,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满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要求。
(2)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3)突出矿井必须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4)矿井应具有核定需要的瓦斯参数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等。
2、一般要求(1)进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工作,矿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等一般应以核定年上年度数据计算。
(2)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原则上每5年1次。
在每个周期内监管部门或矿井认为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应向监管部门提出核定申请,进行重新核定。
(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取得和管理参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4)监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的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每年组织1次验证,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小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
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方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1
挖金湾虎龙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通风队2014年10月10日挖金湾虎龙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挖金湾虎龙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工业场地内建有地面瓦斯抽放泵站,泵站内稳设有2BEC87型瓦斯抽放泵4台,为“两用两备”设置,单台瓦斯抽放泵额定抽放量为680m3/min,额定功率为710KW,抽放管路为φ630和φ711,通过地面钻孔直通井下,矿井总回风量为8813m3/min,抽放率为45%。
根据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要求,我公司矿井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现进行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一、根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1.按矿井瓦斯抽采泵站装机能力核定按式(1)计算核定年产量:(1)式中A1—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的年产量,万t/a;Q be—单台矿井瓦斯抽采泵装机抽采混合量的能力,取680m3/min;q—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取1.48m3/t;C1—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取0.7%;C2—单台矿井瓦斯抽采泵年平均抽采瓦斯浓度,取1.2%;—当地大气压力,取87.09kPa;—标准大气压力,取100kPa;—单台运行泵的年均运行负压,取30kPa;Q f—矿井最大总回风风量。
有多个回风系统的,取所有回风巷风量的总和,取8813m3/min;2.0—抽采泵富裕系数;k—抽采系统工况系数。
按实际考察取值,一般取≤0.8,本次核定取0.8。
即:A1≤2041万t/a2.按矿井瓦斯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按式(2)计算核定年产量:(2)式中D—每套抽采主管道系统瓦斯管实际内径,取0.6m;v—每套管道中混合瓦斯的经济流速,m/s,一般取v=5~12m/s。
本次核定取12m/s。
k—富余系数,一般取1-.2~1.8。
按照实际考察管道内气体的流速取值,管道内流速大时取大值,流速小时取小值。
本次核定取1.8。
即:A1≤2006万t/a二、按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按式(3)计算核定年产量:(3)式中 A4—按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年产量,万t/a;Q—瓦斯抽采达标允许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按表2-1,瓦斯抽采达标允许的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Q取值为79。
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 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权威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权威版)1. 前言煤矿瓦斯作为一种可燃气体,在煤矿开采中往往会引起煤矿事故。
而采用瓦斯抽采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为了切实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制定了本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2.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2.1 瓦斯抽采系统(1)瓦斯抽采系统的稳定性瓦斯抽采系统的稳定性取决于它的安全性、技术性和经济性。
系统内瓦斯抽采设备的更新、维护和运输都要达到国家标准和质量标准。
(2)瓦斯抽采系统的能耗评估对于瓦斯抽采系统的能量消耗,需要进行安全和环保评估,明确瓦斯抽采设备的维护和技术更新,以及瓦斯抽采设备本身的能耗。
(3)瓦斯抽采系统的技术更新瓦斯抽采系统的更新需要每年定期进行技术评估。
在评估之前,需要对系统内的瓦斯抽采设备参数、使用状态、更新情况等进行全面严格审核,为瓦斯抽采系统更好的运行进行准备。
2.2 瓦斯抽采成效(1)瓦斯抽采达标率瓦斯抽采达标率是指瓦斯抽采时,满足预设抽采量的瓦斯产生率。
法定抽采率为95%以上,抽采量的测量一般采用瓦斯流量计进行测量。
(2)瓦斯抽采设备的运行时间瓦斯抽采设备的运行时间是指抽取瓦斯的时间与总时间的比率。
同时也需要评估其技术状态、消耗和碳排放能力。
(3)瓦斯抽采设备的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是瓦斯抽采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的时间。
根据瓦斯抽采设备的使用寿命评估,需要对瓦斯抽采设备的使用次数进行记录,并基于设备的维护与更新情况评估其使用寿命。
(4)瓦斯抽采的安全成效瓦斯抽采的安全成效需要评估瓦斯抽采设备运行时的安全性,包括设备的安全控制和瓦斯抽采设备的使用以及瓦斯治理等。
3. 结论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煤矿瓦斯抽采的行业标准和提高煤矿瓦斯安全系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该认识到,煤矿瓦斯抽采的达标标准不仅仅涉及生产效益,也是关乎员工生命财产的重大安全问题。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严格遵守标准,做好煤矿瓦斯抽采的安全防范和安全保障。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瓦斯抽采能力核定标准.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二十七条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必备条件:(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主要风机和备用主要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五)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二)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三)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四)矿井有两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之和;矿井必须按照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第二十九条矿井需风量计算办法:(一)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 ra≥(∑Q cfi+∑Q hfi+∑Q uri+∑Q sci+∑Q rli)×k aq(m3/min)式中:Q ra——矿井需要风量, m3 / min;Q 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 / min;Q hf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 / min;Q uri——第i个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3 / min;Q sci——第i个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 / min;Q rli——第i个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 / min;k 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k aq取1.15~1.20,压入式k aq取1.25-1.30)。
(二)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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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是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要求下的矿井煤炭生产能力。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文件及标准,按以下办法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一、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条件和一般要求
1、核定条件
(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属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范畴,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满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要求。
(2)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3)突出矿井必须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4)矿井应具有核定需要的瓦斯参数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等。
2、一般要求
(1)进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工作,矿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等一般应以核定年上年度数据计算。
(2)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原则上每5年1次。
在每个周期内监管部门或矿井认为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应向监管部门提出核定申请,进行重新核定。
(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取得和管理参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4)监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的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每年组织1次验证,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
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小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
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方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1 根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分别核定,取小值。
1.1 按矿井瓦斯抽采泵站装机能力核定
矿井抽采泵站装机能力核定年产量按式(1)计算:
4d 0Q 330144010.75%Q 102.0be b f C p p A p q -⎡⎤⎛⎫⋅-⨯≤⋅+⋅⨯⨯⎢⎥ ⎪⎝⎭⎣
⎦∑ (1) 式中:A1——矿井抽采系统能力核定年产量,万t/a ;
Q be ——矿井抽采泵站每台运行泵装机抽采混合量的能力,m 3/min ;
q ——核定期限内要进行瓦斯抽采区域的最大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 3/t 。
C ——矿井抽采泵站每台运行泵年平均抽采瓦斯浓度,%;
d p ——当地大气压力,KPa ;
0p ——标准大气压力,KPa ;
b p ——每台运行泵的年均运行负压,KPa ;
Q f ——矿井最大总回风风量。
有多个回风系统的,取所有回风巷风量的总和,m 3/min ;
2.0——抽采泵富裕系数。
1.2 按矿井瓦斯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
矿井瓦斯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年产量按式(2)计算:
24d 0330144010.75%Q 100.1457b f p p D A V C p q -⎧⎫⎡⎤-⨯⎪⎪⎛⎫≤⋅+⋅⋅⋅⨯⨯⎢⎥⎨⎬ ⎪⎝⎭⎢⎥⎪⎪⎣⎦⎩⎭
∑ (2)
式中:
D ——每套抽采主管道系统瓦斯管实际内径,m ;
V ——每套管道中混合瓦斯的经济流速,m/s ,一般取V =5~12m/s 。
2按矿井实际抽采瓦斯量核定
矿井上年度实际抽采瓦斯量核定年产量按式(3)计算:
4s Q 330144020.75%Q 103651440f A k q -⨯⎛⎫≤⋅+⨯⨯ ⎪⨯⨯⎝
⎭ (3) 式中:A2——按矿井实际抽采瓦斯量核定年产量,万t/a ;
Q s ——矿井上年度实际抽采瓦斯量,m 3;
k ——矿井超前抽采系数,取1.2~1.5。
3按矿井满足防突要求预抽瓦斯量核定
突出煤层必须保证预抽后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的满足防突要求,核定年产量按(4)式计算:
()y 4Q 310i c K
A w w y -⋅≤⨯-⋅ (4)
式中:A3——按矿井满足防突要求核定的年产量,万t/a ;
W i ——核定区域内煤层的最大瓦斯含量,m 3/t ;
W c ——抽采后满足防突要求的残余瓦斯含量,一般应按实际考察取值,未考察的取8 m 3/t ,m 3/t ;
K ——矿井回采率,%。
Q y ——矿井年实际预抽瓦斯量,m 3;
y ——邻近层和围岩瓦斯储量系数,取1.2。
4按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
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年产量按式(5)计算:
4Q 4330144010A q
-≤⨯⨯⨯ (5) 式中:
A4——按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年产量,万t/a ;
Q ——瓦斯抽采达标允许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m 3/min ;
瓦斯抽采达标允许的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 ,按表1 取值,具体数值可采用插值法进行计算。
表1 矿井瓦斯抽采率对应的达标允许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
矿井瓦斯抽采率η/%
达标允许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 /m 3/min η<35
Q <20 35≤η<40
20≤Q <40 40≤η<45
40≤Q <80 45≤η<50
80≤Q <160 50≤η<55
160≤Q <300 55≤η<60
300≤Q <500 η≧60 Q ≧500
三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验证方法
按矿井允许生产工作面个数、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进行验证,按式
(6)进行计算:
B =B1×j ×330×10-4 (6)
式中:
B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验证能力,计算结果取整,万t/a ;
1B ——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t/d ;
j ——矿井掘进出煤系数,取1.1~1.2。
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是所有达标采煤工作面产量之和,单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按B bi 、B ci 和B di 选取小值。
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B 1按照式(7)计算。
11min(,,)n bi ci di i B B B B ==
∑ (7)
式中:
B b 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日产量, t/d ;
B c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时允许最大工作面日产量,单位为t/d ; B d 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达标的工作面日产量,t/d ;
n ——核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确定矿井允许生产采煤的最多工作面个数。
1 采煤工作面日产量计算
单个采煤工作面日产量按式(8)计算:
B bi =l bi ×h bi ×ρbi ×v bi ×ηbi (8)
式中:
l b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
h b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m ; ρb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 3;
v b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ηb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实际回采率取值。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计算
(1)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B ci 应以表2中煤层可解吸瓦斯量对应的工作面日产量计算,可采用插值法进行,单位为t/d 。
表2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对应的工作面日产量
(2)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按照表3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对应的瓦斯涌出量计算的工作面产量B ci ,t/d 。
B ci 按式
(9)计算。
ci ci
Q 1440bi B q (9) 式中:
Q c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达标允许最大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根据工
作面瓦斯抽采率按表3取值,按插值法进行计算,m 3/min ;
q c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 m 3/t 。
表3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3 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达标生产能力计算
按照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超过4m/s ,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验证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B di ,B di 按式(10)计算。
di 14401%
fci dci Q B q =⨯ (10)
式中: Q fc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满足工作面风速要求的最大供风量, m 3/min ; q dc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 m 3/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