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论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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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论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全球化时代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之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金融监管中不容忽视。如何在新一轮的金融改革中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重大意义。本文从金融消费者概念入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为铺垫,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概括,并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解析

目前来说,“金融消费者”只是个学理概念或者学说概念。通说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豍即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二者之间是种属关系。

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的金融消费需求,参加到金融市场中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符合消费者的基本特征。但是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是有所区别的。首先,相比一般市场而言,金融市场的经营大多为相对垄断经营,金融消费的自主选择权会受到一定限制。其次,相比一般市场产品,金融产品种类繁多,金

融衍生品层次不穷,金融产品信息分布的极其不对称,使金融消费者需花费额外的搜寻成本。最后,相比一般消费,金融消费具有极强盈利性,同时,具有更大风险性。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下面笔者将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学基础和经济法学

基础分别展开论述。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学基础

金融信息在市场主体之间分布不对称,消费者明显处于被动地位。而且,逐利性的利己主义刺激经营者对信息加以隐藏,消费者要付出额外的搜寻成本,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经济学理论。如同“二手车市场”效应,信息在市场主体间分布不对称,使得质量好的二手车被质量差的二手车驱逐出市场,市场良性竞争机制遭到破坏,造成市场的不稳定和消费者利益更大的损失。金融市场同样如此,消费者根据少量的已知信息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带来的后果亦是市场竞争机制的失灵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损失。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学基础

“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

济意志的新兴的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

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与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豎笔者以为,经济法以不断解决个人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它以现实的不公平为基础,承认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原始资源占有的不均和个人禀赋的差异,给予弱者以相对的特权,追求实质公平。通过经济法赋予市场中的弱者即金融消费者相对的一些特权,以形式上的不公平来达到实质的公平。

三、全球化时代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启示

(一)美国

美国没有对金融消费者者进行明确的定义,采用“大证券法”概念,不分消费和投资,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对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进行保护。豏在经历了2008年的次贷危机之后,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该方案设专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阐述,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豐

(二)英国

2001年12月,英国实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明确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职责包括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负责保障消费者和推行消费者教育,以进一步保障金融

消费者权益。此外,fsa也为消费者提供进行调解、消费者教育、消费者咨询服务和进行消费者调查等。

(三)日本

日本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终结了“护送舰队”的金融监管模式,以放松管制的模式取而代之,虽然有积极价值,却令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陷入了法律保护的真空。第二个阶段,经过第一个阶段的改革反思,日本先后于2001年和2006年先后通过了《金融商品销售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一次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界限,以金融消费者为保护对象进行立法,是适用于所有金融消费者的法律规范。豑(四)启示

通过比较法的考察,笔者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其一,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更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金融监管不可忽视的目标之一。因此,中国应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趋势,要树立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其二,设立一个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已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的手段。明确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防止其凌驾于金融市场主体之上,防止其越权和失权。

其三,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也离不开行业内部的自律监管,我们也可以借鉴英国发挥行业自律监管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通过对我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研究,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分析。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之一——分散立法,分业监管

我国现行的金融制度体系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业自律规范。我国的金融业的职责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分散立法,分业监管是极其落后于社会现实和世界潮流的。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之二——立法保护重心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金融立法保护重心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笔者想直接列举我们的金融法规来进行释明。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通过现行的金融法规规定可以看出,金融立法保护的重心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或者不够重视。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之三——金融消费

者权益救济途径缺失

在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内,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如下:“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如何让商业银行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若提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绝不是法律制度形式上的不完备,它把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打了大大的折扣。

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

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笔者试图从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期完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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