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质量事故分类

水利质量事故分类
水利质量事故分类

附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事故类别│特大质量│重大质量│较大质量│一般质量┃┃损失情况│事故│事故│事故│事故┃┠────┬─────┼─────┼─────┼─────┼─────┨┃事故处理│大体积混凝│>3000│>500,│>100,│>20,┃┃所需的物│土,金结制││≤3000│≤500│≤100┃┃质、器材│作和机电安││││┃┃和设备、│装工程││││┃┃人工等直├─────┼─────┼─────┼─────┼─────┨┃接损失费│土石方工程│>1000│>100,│>30,│>10,┃┃用(人民│,混凝土薄││≤1000│≤100│≤30┃┃币万元)│壁工程││││┃┠────┴─────┼─────┼─────┼─────┼─────┨┃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6│>3,│>1,│≤1┃┃(月)││≤6│≤3│┃┠──────────┼─────┼─────┼─────┼─────┨┃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影响工程正│不影响正常│不影响正确│不影响正常┃┃和寿命影响│常使用,需│使用,但对│使用,但对│使用和工程┃┃│限制条件运│工程寿命有│工程寿命有│寿命┃┃│行│较大影响│一定影响│┃┗━━━━━━━━━━┷━━━━━┷━━━━━┷━━━━━┷━━━━━┛

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公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治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缘故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阻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缘故不查清晰不放过、要紧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缘故,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治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治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

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治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阻碍时刻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阻碍,分为一样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样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缺失,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并不阻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缺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阻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较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阻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缺失或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阻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形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治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样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爱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缘故需移动

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缺陷类别与常见原因

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缺陷类不与常见缘故 一、建筑工程事故与质量事故的区不 工程事故涵义广泛,包括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灾难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许多类不。本文阐述的事故要紧指勘察设计或施工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和使用不当或火灾造成的工程毁坏事故等,所涉及的工程对象要紧是建筑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房屋以及特种结构(构筑物)。 不论何种缘故造成的建筑工程事故,其处理目标是一致的,诸如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满足使用要求的各种功能,保证建筑物具有足够的耐久性等,同时还应确保建筑期的施工安全。各类事故处理原则和差不多方法也大同小异,故本文建筑工程施工中最常见的质量事故为主,介绍事故处理的技术和方法。 1.1 工程质量事故涵义 建设部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为质量问题,固外观存在的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本文所谓的质量事故泛指,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进行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而且其建筑结构的功能达不到《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规定者。 因此,不管事故性质如何样,建筑结构必须满足的功能有以下四

项: (1)能够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 (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然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 在工程实践中,许多人把出现的各种质量缺陷都称为事故,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有些缺陷不仅不易幸免,而且规范也同意,如混凝土结构受拉区出现宽度不大的裂缝等,只要不阻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违反上述四项建筑功能要求,就不应算作质量事故。然而应该注意有些事故开始往往只表现为一般的质量缺陷,而容易被忽视。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刻的推移,缺陷逐步进展,待认识到问题的严峻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甚至最终导致建筑物倒塌。因此,除了明显可不能有严峻后果的质量缺陷外,对其他的质量问题均应认真分析,进行必要的处理,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1.2 工程质量事故的类不 本文把工程质量事故按性质划分,要紧有以下几类: (1)倒塌事故:指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重点阐述局部倒塌事故的处理。 (2)开裂事故:包括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开裂,以及钢材等建筑材料的裂缝等。重点阐述混凝土及砌体裂缝性质的鉴定与处理。 (3)错位事故:包括建筑物方向、位置错误,结构构件尺寸、位置偏差过大,以及预埋件、预留洞(槽)等错位偏差事故。 (4)地基工程事故:包括地基失稳或变形,斜坡失稳及人工地基等类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分析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分析 班级:建工1302 姓名:郑建 学号:201330257 组员:郑建蒋磊

第一章绪论 1.1 概述 1.1.1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1.1.2事故的定性 (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成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1.1.3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1.1.4事故分类 分类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说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 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 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篇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发布时间:XX-04-05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复习题-(学生用)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复习题 项目1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一、单项选择题。 1、事故按照其发生的主要原因进行分类,其中包括()。 A 偶然事故 B 突发事故 C 自然事故 D 一般事故 2、事故可以按照其产生的不同后果进行分类,其中不包括()。 A 伤亡事故 B 人为事故 C 物质损失事故 D 险肇事故 3、事故按照出现的时期进行分类,其中不包括()。 A 准备期事故 B 策划期事故 C 实施期事故 D 使用期事故 4、根据质量事故对建筑物的损害程度对建筑事故进行分类,其中不包括()。 A 一般建筑事故 B 较大建筑事故 C 重大建筑事故 D 特别重大建筑事故 5、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个等级。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6、具备下列条件()为一级重大事故。 A 死亡15人 B 死亡20人 C 死亡25人 D 死亡30以上 7、具备下列条件()为一级重大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B 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C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D 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以上 8、具备下列条件()为二级重大事故。 A 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B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C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 D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9、具备下列条件()为三级重大事故。 A 死亡3人以上,15人以下 B 重伤10人以上,不满20人 C 重伤20人以上D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 10、具备下列条件()为四级重大事故。 A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B 重伤3人以上,15人以下 C 死亡3人以下D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二、填空题。 1、建筑工程中的缺陷按照严重程度不同,可分为三类:、 和。 2、事故按照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和。 3、事故按照其产生的不同后果,可以分为、和。

前海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水利)

深圳市前海市政工程Ⅲ标段工程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编制:谢广超 审核:向春 审核:缪绍勇 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市政工程Ⅲ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6年01月08日

目录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报告 (3)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调查 (3) 第四章质量事故的处理 (6) 第五章附则 (10)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第三条水利工程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可以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同时造成人身伤亡。这里主要是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质量事故。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要条件,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以及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 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四)一般事故。 如今,各个工程的工程质量已经成为企业和建筑方以及国家等多方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工程质量不过关的话,其他的一切都免谈。如果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国家会依据事故的等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我国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怎么规定的呢?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2、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由建设单位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试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 4、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技术、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9号 【发布日期】1999-03-04 【生效日期】1999-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9号) 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故分析(标准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 型及典型事故分析(标准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 故分析(标准版) n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施工中土石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和其他伤害20个类别。 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多发事故类型包括高处坠落、坍塌、车辆伤害、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事故。 n典型事故分析 2高处坠落事故案例:爬梯高处坠落事故 ü事故概况 项目部现场安全员丁某某到右岸导流洞进行现场巡视。9时50分左右,丁某某在3#支洞与主洞交叉口背对爬梯向主洞行进时,不慎脚底踩滑,从8m高的垂直爬梯上滑倒,坠落在已安装好的边墙钢筋网立筋上。钢筋插入体内约30cm致伤,虽经多方奋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在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ü直接原因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436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在建设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致命缺陷,根据判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为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显着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砼显着降低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根据以上讨论,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而引发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发布时间:2008-04-05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核心考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2018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核心考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中设计变更的管理 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二、质量缺陷的处理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5.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8]351号),涉及建设项目质量事故应急处置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质量事故报告;

2.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等。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程序与处理的要求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国生教育:2019二建《施工管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生教育:2019二建《施工管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不按规范指导施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或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如:地震、台风、暴雨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引发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质量控制不严格、材料检验不严等。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发生质量事故。例如: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等。 (4)其他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由于其他人为事故(如设备事故、安全事故等)或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连带发生的质量事故。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故分析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6826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故分析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故分析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n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施工中土石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长临高速主体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方法,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其它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条长临高速各参建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的划分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及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具体分类及分级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通部1999年2月24日发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质量事件(事故)的发生及报告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单位质量责任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二)监理单位认为发生了质量事故时,应书面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指令,施工单位应按指令要求执行。 (三)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和产生原因,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立即通知长临公司,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一般质量事故需在3天内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局,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及质量监督局,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 (一)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包括分布状态及范围、发生事故的类型、缺陷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造成人身伤亡及伤亡人员数量; (三)质量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证物照片、录像、质量事故的证据资料、质量事故的调查笔录; (四)质量事故的发展变化情况(是否已经稳定,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等);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质量问题的处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故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故分析n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 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施工中土石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 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 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和其他伤害20个类别。 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多发事故类型包括高处坠落、坍塌、车辆伤害、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事故。

n 典型事故分析 2高处坠落事故案例:爬梯高处坠落事故 ü事故概况 项目部现场安全员丁某某到右岸导流洞进行现场巡视。9时50分左右,丁某某在3#支洞与主洞交叉口背对爬梯向主洞行进时,不慎脚底踩滑,从8m高的垂直爬梯上滑倒,坠落在已安装好的边墙钢筋网立筋上。钢筋插入体内约30cm致伤,虽经多方奋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在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ü直接原因 (1)丁某某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不安全因素缺少足够的认识,个人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在施工环境较差的情况下,以手支撑背向爬梯,不能正视落脚点,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2)两个作业面高差近8m,设置的交通梯没有采用规定的护笼,基本近于垂直安放,而这种安放不合理、也不安全。 ü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地点环境湿滑,行走极易发生滑倒,加之照明不足,增加了施工作业现场的危险性;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故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故分析n?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事故类型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施工中土石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 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和其他伤害20个类别。 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多发事故类型包括高处坠落、坍塌、车辆伤害、触电、物体打击、机械 伤害、起重伤害事故。 n?典型事故分析 2?高处坠落事故案例:爬梯高处坠落事故 ü?事故概况 项目部现场安全员丁某某到右岸导流洞进行现场巡视。9时50分左右,丁某某在3#支洞与主洞交叉口背对爬梯向主洞行进时,不慎脚底踩滑,从8m高的垂直爬梯上滑倒,坠落在已安装好的边墙钢筋网立筋上。钢筋插入 体内约30cm致伤,虽经多方奋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在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ü?直接原因 (1)丁某某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不安全因素缺少足够的认识,个人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在施工环境较差的情况下,以手支撑背向爬梯,不能正视落脚点,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2)两个作业面高差近8m,设置的交通梯没有采用规定的护笼,基本近于垂直安放,而这种安放不合理、也 不安全。 ü?间接原因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规定 为规范工程管理,对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问题(事故)分类: 1.质量问题的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2)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3)严重质量问题: 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2.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十万元以下的。严重质量问题大面积出现或建筑物倾斜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值造成建筑

结构临近破坏或局部破坏,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也可当作一般质量事故来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 其分类按建设部3号部长令的规定分类。 二.上报处理程序: 1.一般质量问题: 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2.较严重质量问题: (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报总监工程师。若需审查整改方案,应在整改通知中注明。 (2)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责任方报来的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及时检查验收。 3.严重质量问题: (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总监工程师,经总监工程师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 (2)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有关方的调查处理方案后,立即初审上报工程部。调查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理方总监代表及设计部门审核认可。 (3)调查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告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总监代表。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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