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土地制度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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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彻底铲除封建剥削制度的一场深刻的社会 革命,是我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
1950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在各级人 民政府内设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 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开始在新解放 区分批实行土改的准备工作。党中央明确 规定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 策: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 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 发展农业生产。
兴国县土地法
但后因自耕农对没收一切土地的做法表示 不满,而大部分农民希望拥有土地,于是 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中把 “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 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并成为抗日战争之 前,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思路。
土地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土地的50%80%仍为地主所有,另有10%-15%为富农 所有。从1950年开始至今,中国先后进行 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土地制度改革,或者说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经历了四个时期。
名田制最突出的特征是在按户籍计口授田(此所 谓名田制的由来)的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 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国家授出的土地即 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土地可以买卖。 按户籍授田实现了国家借用土地对农民的严密控 制;凡在户籍之民皆可得一定土地,也能使民休 养生息从而国家安稳、税赋充足稳定。按军功封 赏土地的制度打破了封建贵族的世袭特权,产生 了大批的军功地主,无疑对当时的封建经济社会 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
秦国的名田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建立严密的户籍 制度所有人口均需登记在册;第二,士兵在战斗中杀 敌1 名,就可获得1 级爵位,并增加1 顷田和9 亩宅。秦 国这里的宅,显然是指一块面积为9亩的宅地,而不是一 套住宅。第三,每获得1 级爵位,就可以向官府申请1 名 庶子。第四,爵位在五大夫以上者,享有数量不等的 “税邑”。五大夫享有300 户的“税邑”;原来是五大 夫并享有300 户税邑的,则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00 户。 税邑是指从某一地区的农民中划出若干户,其赋税由有 爵者享用,而不是上缴国库。这些农户仍然由当地官府 管理,有爵者只是衣食租税,并不占有税邑内的土地和 农民。第五,拥有600 户税邑的五大夫,以及爵位高于 五大夫者,还可以养“客”。第六,由于爵位只能降等 继承,决定了与爵位挂钩的田宅和其他各项待遇都不可 能世代享用。打破世卿世禄制度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 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减少变法中的阻力,贵族的既得 利益不可能一夜之间被剥夺,而是以渐进的方式进行 的。”
封建地主所有制
秦汉以后,随着中国农业生产工具与生产 方式的改进,农业人口基数不断上升,逐 渐 形成了以封建地主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 土地制度。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 期的清末民初之际
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 党颁布了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农村改革 的法律文件——《井冈山土地法》,规定 “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乡 为单位,分配给农民共同耕种,禁止买 卖。”
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 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 地所有制。对于地主分子,同样分给一定 数量的土地,让其在劳动中改造为新人。
1950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改革法》标志了新中国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 基本方针。新中国力图通过土地改革,废除民国 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 制,“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 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 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 形成了自耕农所有制。在这一时期,农民不仅获 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 买卖和出租”。(《土地改革法》第30条)新中国 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真正赋予了农民对于土地 流转的权利,但这个时期比较短。
王田制、屯田制和占田制
王莽新政 推行了以抑制土地兼并为目的的王田制 :其 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收归国有、禁止私人买 卖土地,将男丁不过八口的家户所占土地 限制在一“井”(九百亩)之内,超过部 分分与乡邻宗族,无地农户可按一夫一妇 受田百亩标准由国家授予土地。
屯田制可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军屯是指 组织军队开垦荒田以给军粮,民屯是指招 徕流民耕种屯田为军队或国家生产粮食。 屯田为国家所有,士兵、农民在其上耕种 要上交给国家和军队一定数量的佃租,留 下的余粮归自己,且屯田兵客不得随意离 开,否则罪及妻子。
中国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是我国最早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始自夏商,成熟完善于周。 《孟子· 滕文公》:“死徙无出乡,乡田 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 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wenku.baidu.com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 也。”
名田制
以商鞅“开阡陌决裂封疆”的一系列改 革为标志,古老的井田制被彻底废除了, 领主贵族的世袭土地所有特权也随之消 亡,代之而起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名田 制。
占田制
占田制实质上是一种限田制,规定了不同 等级的贵族与官吏的占田数量的最高限额, 对世族荫附劳动力的数量加以限制,另外, 还有对普通百姓占田课田的规定
均田制
北魏于泰和九年颁布实行的均田制
均田制
均田制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和宅地四种。 超过十五岁者即行受田,男夫受露田四十亩,女 二十亩,奴婢和耕牛也可受田。但奴婢所受之田 归其主人所有,对耕牛受田数也有一最高限制。 在产麻地区,每一男丁另受麻田十亩,女丁五亩。 这两种田对于受田者来说需“老免及身没则还 田”。对奴婢及牛所受的田地则须随奴婢耕牛的 变动而变动。对于初次受田的人,还要另给男夫 桑(榆)田二十亩,该田一经分配“皆为世业, 终身不还”。奴婢不受世业田。超额之桑(榆) 田不必归还政府,可以自行卖与不足者,但定额 内之田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