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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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案归档制度

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

1、指派与指名相结合。

(1)若客户主动上门没有指名委托某律师,由接待人接待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由主任审批后指派律师办理,一般情况下,指派负责接待的律师办理。

(2)若客户指名委托某律师,本所应尽量满足客户的愿望和要求,如该律师出差在外或有其他事由不能或不便接受委托时,可由主任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客户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2、所有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批后存卷备查。

3、接待客户时,承办律师与客户谈话要制作详细谈话笔录,并由客户签字、画押。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书由本所统一管理,由承办律师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办理,客户签字盖章后,由承办律师交本所盖章,客户、承办律师各存留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5、任何人不得使用盖好本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面申请,本所主任签字批准后在行政人员处签字登记领取。

6、对于因特殊情况客户未交费而本所出具了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时,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行政人员或主任说明进展情况。

7、承办律师应清楚告知客户本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客户依约交清律师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后,承办律师凭交费凭证和委托合同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开具办案所需的函件(一案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等办案所需的手续,承办律师认真如实填写后由本所行政人员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开具,但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8、承办律师预收的交通费等办案实际支出费用,应缴本所财务并出具收据,并明确告知客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承办律师凭客户交费凭证(包括律师费交费凭证)、委托合同等手续由本所主任审批后在本所财务领取。

9、未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律师费前,本所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及办案手续,也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上盖章,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后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允许。

10、法律意见书、资金监管协议、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等必须事先经本所主任签字同意后,行政人员方可盖章办理并存档。

11、减、缓、免交纳律师费用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所主任审批,承办律师应如实告知该案或客户的真实情况,办结后将结案报告和卷宗交回所里存档。

12、本所财务收费后,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收费发票底联,以便与本所结算酬金或对帐。

13、严禁律师个人收案收费,严禁律师代客户向本所现金支付律师费等费用,特殊情况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主任说明情况。

14、如客户需要发票才能办理付款时,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由本所主任签字同意后本所财务方可开具发票。但每月25日前必须付款,否则应将发票退回本所,如果未能退回,由承办律师由此造成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并从该律师当月酬金中扣减。

15、严禁本所行政人员违反本制度出具函件、介绍信、委托书、委托合同等办案手续。

二、统一收案登记制度。

1、所有案件或法律事务受理时均应由本所行政人员统一登记并编号,承办律师应及时给予配合。

2、凡是本所出具成套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的,均应编号登记。

3、承办律师办结后应及时告知本所行政人员办理结果,以便登记备案,并将结案报告和卷宗交回所里。

4、本所行政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将收案、收费、结案、退费等情况向本所主任汇总。

三、严格收费标准制度。

1、低于本所收费标准最低线收费即为减收费。

2、不交纳律师费即为免收费。

3、不按委托合同规定推迟交纳费用即为缓交费。

4、承办律师不得低于本所最低标准收费,如有本条上述1、2、3项内容的特殊情况时,应报本所,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减、缓、免收费,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决定,更不得在此之外变相接收客户钱物或其它利益。

5、法律援助案件由本所主任指派律师办理,承办律师无故不得推辞。

四、重大、疑难、新颖案件或法律事务集体讨论制度。

1、下列案件或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应提交本所集体讨论:

(1)刑事案件拟做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的;

(2)影响较大的案件;

(3)无法律依据或虽有相关规定,但规定不全、规定本身有争议、有矛盾的;

(4)案情明显对客户不利的;

(5)承办律师与客户意见有重大分歧、争议的;

(6)承办律师对案件或法律事务有不同意见且分歧较大的;

(7)承办律师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

(8)本所主任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

(9)其它应当集体讨论的。

2、集体讨论案件时,由承办律师如实汇报案情(一般不宜让客户参加),由参加讨论的律师以各种方式进行讨论,将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决定意见如实记入会议记录备案。

3、对于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和法律事务事后又出现新情况足以影响办案预期目的的,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汇报,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再次进行集体讨论。

五、集体协作制度:

1、承办律师出差或有其他特殊事由时,可把急需办理的案件或需处理的法律事务通过本所主任交由其他律师办理,但应及时将改变事由告之客户,并与公、检、法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联系及时办理变更函件和委托手续等事宜。接受律师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拖延,该律师办案酬金另行约定。

2、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时间,各律师之间可以互相协作,如到同一地点调查,到同一部门查挡、查询等。

3、对重大案件或预计办理期限较长的案件,承办律师可主动进行协作,合办案件。

4、对合办案件,如合办律师之间无特殊约定,该案的实际创收额由合办律师均等享有。

5、由本所指定律师办理或指定律师协作办理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承办律师的创收额分享和提酬比例按《聘用合同》约定或本所另行规定办理。

六、严格归档制度

1、承办律师应认真保存自己的案卷材料。

2、实行一案一卷,严禁办案无卷宗,委托书、委托合同、谈话笔录、判决书、调解书、相关证据材料等必须齐备。

3、承办律师结案后,应及时书写结案报告和回访笔录,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归档后,交本所收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4、如需借阅已归档卷宗,要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交回。

七、案卷抽查评议制度:

1、定期抽查,每年春节前后,抽查承办律师的案卷,进行评议,指出优缺点,以提高办案质量。

2、不定期抽查,由本所主任进行。

八、统一格式或法律文书制度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辩护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起诉状、答辩状、上述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再审申请书、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催款通知书、委托调查函、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均由本所统一核定格式,存电脑备用。

九、对外法律文书统一打印制度。

本所对外的一切法律文书,均应在本所打印装订整齐,无特殊情况,不得以手写的非正式方式对外提交相关法律文件.

十、公章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本所规定使用公章。

2、凡是本所盖章的任何法律文件,均应留有备份存档或留有存根,承办律师应认真如实填写,并写明案号。

3、非经本所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地方加盖使用本所公章。

4、本所公章由专人保管使用,未经本所主任同意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使用。

十一、本制度规定由主任审批的事项,如主任不在办公室,承办律师也可采取电话、电邮、短消息、QQ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告知,但是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十二、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由合伙人另行规定。

十三、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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