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只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担保人只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担保人只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担保人只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中,找一个担保人对借贷进行担保,这是再正常不过的方式了,问题是:如果担保人只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力度又是如何?针对这个情况,以下催天下小编整理相关内容!

一、民间借贷担保人只签字有效吗

一般来说签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担保责任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1、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2、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断出: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中,原告可以仅起诉连带保证人。

三、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

民间借贷的担保有期限。担保期限按担保方式不同来分别计算:

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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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属性分析与规制

民间借贷的法律属性分析与规制 [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早已突破了个人间仅用于生活所需的局限,它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同时伴随而生的形形色色的、有关民间借贷的大量纠纷也开始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文章从民间借贷的现状入手,深入剖析了民间借贷本身的法律属性,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属性;民事行为;规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也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必然产生的后果。但是,民间借贷本身的发展历程却从来没有一帆风顺过。即使是到了已经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民间借贷也依然处于“秘密的、地下的”状态。也正是因为这种“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尴尬地位,所以,民间借贷一直都未能被纳入我国的正规的金融体系内,只能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但民间借贷本身的发展已经用事实证明我们需要用新的眼光和态度对其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形成一种公认的管理模式,即以行政管制为主,刑罚处罚为辅的一种模式。这一思维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一直都没有太大变化。如果说新中国刚刚成立之初是为了特殊时期为了维护新生政权的需要而选择确定这样一种模式,当世界经济已经进入全球化发展阶段的今天依然采用这种模式,显然这样的金融立法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了。我国在经历了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对国内的民间借贷行为给予了更为严格的管制。但在进入21世纪后,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对民间借贷开始放松管制,对其作用也予以了认可。2005 年国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2010 年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2012 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又多次提出,要尽快制定“新36 条”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这些举动显示了中央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决心。民间借贷再次活跃,成为众多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遗憾的是,这诸多的政策依然停留在制度层面,面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民间借贷案件,司法实务部门更愿意遵循行政管制和刑罚打压的思维,致使民间借贷依然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这一现状严重阻碍了民间借贷正常的发展,使其在发挥正常的功能时,总是抹不去非法的阴影。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属性分析 民间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与获得官方许可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机构相对应的一种金融运营模式,主要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做了明确规定的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而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我国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作者:来自网络 一、关键词 借款合同担保利息预扣禁止银行借贷民间借贷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两种借贷合同,法律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学习中应注意把握。 二、知识点 1、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把握借款合同,应当注意下列要点:(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合同法将其他可消耗的种类物的借用合同排除在借款合同之外,关于此类合同可以用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2)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都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而公民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3)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作为出借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提供借款。借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应当返还借款支付利息。(4)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货币具有强制的通用力。基本原则是,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出借人到期享有的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不再是物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2、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合同形式另有约定的为例外。 (1)出借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均有相关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书面形式权利义务记载清晰,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确保银行的信贷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谨慎从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即给予保护。(3)借款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借款合同的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提示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切忌因为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条款而直接确认借款合同无效。 3、借款合同的担保 担保制度对于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和信贷活动的正常展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民法的担保制度。因此,借款合同的担保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担保法》作为我国关于担保制度的专门法律,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借款合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但是,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4、利息预扣之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

保证担保合同判决书

篇一:杨恩龙与陈晓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恩龙与陈晓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0)巩民初字第39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恩龙,男。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晓飞,**年**月**日出生。 原告杨恩龙诉被告陈晓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恩龙的委托代理人刘宏斌,被告陈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恩龙诉称:2008年7月,被告姐夫与景xx合伙在山西开办铝矿时,因资金流动,由被告为其借款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现被告姐夫与景xx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陈晓飞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不是真正的担保人,被告不应偿还借款。该款应由景利超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景xx以和他人在山西开铝石矿为由,借原告现金200000元,当时景xx没给原告出具手续。2009年7月24日,景xx给原告补证明条一份,内容为:“取杨恩龙现金贰拾万元整(用于投资和张xx在山西铝石矿,其中有陈晓飞担保壹拾万元整),铝矿赔钱有我承担拾万”。双方未约定担保的性质和期限。后原告向景xx讨要借款,景xx无力给付,被告陈晓飞对其中的借款100000元,没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100000元,引起诉讼。 同时查明:诉讼过程中,原告出具的2009年7月24日由景xx出具的证明条,经 法庭调查、被告质证,被告对该证明内容无异议。被告称:原告杨恩龙与景xx及他人系合伙关系,原告杨恩龙给付的款系投资款,且原告私自将景xx的铝石卖出已抵帐,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足够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晓飞对其中的借款100000元担保,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在债务人景xx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陈晓飞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性质和期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原借款合同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景xx主张还款,景xx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保证责任。被告不能证明景xx已偿还借款,又不履行担保义务,是引起此纠纷的原因,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原、被告之间借款当时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2009年11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今天,xx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xx省遵义市娄山关镇。 法人代表:何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 因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及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我公司对原告诉称的“房屋买卖事实及约定、抵押事实及登记,担保事实及约定,以及贷款金额、尚欠借款本金310122.79、利息、罚息”等事实均没有异议。我公司是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并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等诉讼请求,我公司均没有异议。现被告陈某某、吴某某从xx年5月20日起,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也是事实,原告在催告被告陈某某、吴某某还款的同时,我公司也曾经多次催促其按时还款,但陈某某、吴某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由于本案的债务,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既提供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也提供了人我公司进行保证,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在所提供的物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足的部份,答辩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此呈:桐梓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开桐梓分公司 (盖章) 时间:xx年二月十四日

担保责任答辩状

担保责任答辩状 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从该借款担保合同的批贷程序、发放贷款程存在重大过错等几个个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债权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是2年。 原告诉状中明确说明借款到期日是20XX年7月19日,而原告起诉时间是20XX年7月24日,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原告提供的合同签订地点是李家村委会,但实际上当时,李家村并无村委会。 时过经年,被告是有印象签署过自己名字,但不可能到尚不存在的

村委会签署过。 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合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必然是同一份合同。 因此该份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分,效力存在瑕疵。 三、即使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原告未履行交付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提供的合同是被告签署,那也只能证明原告方批准了被告的贷款申请,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 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该款项的义务,却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 该案的实际情况: 原告前身信用联社在红河镇东李家村设有代办站代办员李* 录,并在该代办员居住房屋外挂有信用联社的大型牌子。

该代办员事实,周围十里八乡人尽皆知。 几年来的贷款都是经由该代办员办理的,原告信用联社对该代办站事实以及代办员的行为也从未有过否认。 由此可以认定该办员是信用联社的职工。 此次贷款手续是由原告代办站代办员办理,被告李* *手中没有任何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存折等所有贷款手续都掌握在该代办员手中。 被告李* *确实申请过贷款,但是是否被批准,批准后是否发放了贷款,以及发放多少都不知情;因为原告职工代办员并未向被告李* *告知,李* *本人也从没有收到代办员保管的用来发放贷款的存折。 这说明原告方并完成贷款的交付义务,无权要求被告李* *承担还款责任。 提供证据:东李家庄村民委员会20XX年11月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 录在1983年至20XX年腊月意外死亡前一直担任原告代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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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起诉状范文民间借款有担保人把担保人都列为被 告起诉状格式应该写 把借款人列为“第一被告”,担保人列为“第二被告”,如果有多个担保,均列为第二被告。其余和一般诉状都一样。在内容表述中表明第二被告为担保人的地位。 民间借款,有担保人,把担保人都列为被告,起诉状格式. 有担保人的欠款民事起诉状怎样填 1人觉得有用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和担保人死亡,如何写起诉书,烦. 状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查看原帖>> 被告人先写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再另起一行被告人写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1):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2):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_______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

担保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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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 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 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 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 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 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612490362.html,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明小兰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年第03期 [摘要]代理制度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代理人可借助代理人的行为弥补自己能力和精力的不足。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代理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十分灵活。再结合代理中的三方结构,会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难辨。 [关键词]民间借贷;代理;表见代理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可以通过代理行为完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没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据等书面材料,借款通常以转账形式交付,借款的原因、用途隐秘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的当事人也较多。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再结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会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难辨。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可能因为没有充足、准确的证据而导致主张的法律关系难以在诉讼中得到认定,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辨别法律关系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十分重要。 一、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刘某通过其亲家(董某的堂兄)介绍认识了董某。2010年10月30日,董某与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董某为刘某投标到某工程后,刘某一次性支付董某报酬人民币130万元。在支付报酬时,刘某分成三次支付。在支付报酬的过程中,于2010年12月1日,董某收到了来自杨某账号的30万元转款。董某就认为这30万元是刘某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而杨某系帮刘某管理工地的人员,月工资3000元左右。杨某不认识董某,从未与董某联系过。系刘某找到杨某,称其亲家需要借钱,本来是找刘某借,但刘某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外借,便找到杨某提出给董某借款30万元,还款时不会亏待。之后,杨某便按照被告知的银行账号转款30万元。2012年12月13日,杨某以董某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董某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董某辩称:30万元只是刘某通过杨某的账号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自己没有向刘某提出借款,更没有请托刘某代为向杨某借款,与杨某不构成借贷关系。本案主要证据有董某与刘某之间关于投标工程的《委托代理合同》、杨某的银行转账凭条、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刘某陈述等。一审法院认定董某与杨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董某返还杨某借款30万元。董某不服,于2013年5月13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杨某证据不足,认定董某与杨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撤销原判。 (二)争议焦点 1.刘某与杨某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

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 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 原告:张会明,男。 被告:张素祥,男。 被告:赵东刚,男。 被告:周月娣,女。 委托代理人:黄松厚、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会明因与被告张素祥、赵东刚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 审理中,根据被告张素祥、赵东刚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 共同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明、 被告张子祥、赵东刚、被告周月娣及其委托代理人郁鹏均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28日,被告张素祥、赵东刚介绍其朋 友周月娣向原告借款50000元,因原告对周月娣不了解,不同意借款,在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愿作保证人为周月娣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借给周月娣50000元,当时周月娣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 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2000元,被告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 借条上签了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周月娣还款,周月娣均 推拖不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被告张素祥、 赵东刚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 素祥、赵东刚偿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2000元。 被告周月娣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本人不应偿还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张会明诉其不认识周月娣, 是经担保人张素祥、赵东刚介绍周月娣向其借款的与事实不符,事 实情况是当时张会明在洛阳市运管办工作,经其朋友张素祥、赵东 刚介绍原告到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当时周月娣是该

公司的销售人员,受公司法人张毅生委托与张会明进行业务洽谈, 此期间该公司也与张会明有过多次经济往来,且都是周月娣代办的。原告称本次借款周月娣是通过担保人向其借款的,而且此款是周月 娣所用,这更不符合事实。事实是: 2017年10月29日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急用一笔现金,法 人张毅生委派周月娣与原告联系向原告借款,原告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周月娣把原告的要求向法人张毅生作了汇报,张毅生打电话委 派赵东刚和张素祥作担保(当时周月娣并不认识张素祥),此情况下,原告把款打到周月娣的信用卡上,当晚周月娣就办卡交给了法 人张毅生,该款进入公司帐户,由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使用。 原告称借款期满后他多次向周月娣催款更不是事实,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到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找法人张毅生催要借款, 而张毅生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理由推诿原告。 原告在找不到法人张毅生的情况下才来找周月娣。 周月娣认为本案应追加虹海公司和法人张毅生为被告,原告的50000元借款应由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和法人张毅生偿还。 被告张素祥辩称,张素祥认识原告张会明而不认识被告周月娣,原告称周月娣借其款让张素祥为周月娣借款进行担保,张素祥即在 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 张素祥认为,周月娣借原告的款应由周月娣偿还,张素祥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按法律规定办。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被告周月娣是否是借款人,周月娣是否应当偿还原告5万元及利 息2千元。2、赵东刚、张素祥对上述借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周月娣于2017年10月29日给原 告出具的借条一份。 证明周月娣借其50000元,月息2000元;张素祥、赵东刚为该 借款的保证人。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本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住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_______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______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无效担保民间借贷答辩状

无效担保民间借贷答辩状 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重庆北星智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的委托,指派我提与星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答辩如下: 1、本案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借款金额并没实际支付,被告不 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出借人民币为1100万,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出借该笔借款。原告系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出借1100万的能力。经过阅卷发现,原告 提供立案证据中原告未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支付债权凭证。因此,在本案借款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 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 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 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 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 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 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结合到本案,原告在未实际出借借款的前提下,以借款协议起诉明显属于虚假诉讼。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

担保答辩状范文

担保答辩状范文 担保答辩状范文:关于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范文 导语: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几点要说明一下,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答辩人(第一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丽丽(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 本案相关事实是20**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 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 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 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 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

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 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 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齐精智律师 前言:本文节选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由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编著。转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总第49辑),《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8辑。 第五部分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在加大审查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从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急需,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从偿还方式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则借助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我们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答辩状

答辩意见 答辩人: 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 原审被告: 郑州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再审申请一案,答辩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答辩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答辩人高营和杨雅丽曾经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二人均为郑州明志图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3月9日二人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便以郑州明志图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答辩人借款。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高营、杨雅丽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杨雅丽称其名下有一套位于金水区北三环52号6号楼3单元21层2101号的房产足以清偿债务(该房产在本案一审诉前保全阶段系首封,目前正由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处置中)。答辩人于借款当日通过自己的妹妹吴春玲银行账户分16次向郑州明志图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款共计77万元,已经充分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因此,申请人所称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二、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答辩人所称的委托购买汽车等属于被答辩人公司的经营行为,答辩人对此并不知情。答辩人在诉讼中主张的本金与利息也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答辩人于2019年8月2日向金水区公安局的报案回执单系被答辩人的单方陈述,情况并不属实。金水区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仅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并不涉及套路贷,因此对于案件也并未再处理。

答辩人在借出本金后除正常收取被答辩人的利息外,从未实施过虚构债务、虚增流水或肆意认定违约等行为,也从未以任何名义收取过被答辩人的其他利息。被答辩人对于其所欠债务在二审庭审中也均予以认可。本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答辩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答辩人不存在虚假诉讼或套路贷的情形。 三、二被答辩人已于2019年2月15日针对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贵院提起了上诉,并且贵院已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按法律规定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向一审法院预缴上诉费,二被答辩人在未缴纳上诉费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实体审理,庭审后二被答辩人仍然拒不缴纳诉讼费,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给答辩人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鉴于被答辩人滥用诉权,性质恶劣,对于其拒不缴纳上诉费的行为应当视为撤回上诉并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请求与原二审时的上诉请求完全一致,被答辩人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漠视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望贵院能够审慎考虑我方意见,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担保责任答辩状

担保责任答辩状 担保责任答辩状:保证借款合同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本案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从该借款担保合同的批贷程序、发放贷款程存在重大过错等几个个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合同债权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是2年。 原告诉状中明确说明借款到期日是20XX年7月19日,而原告起诉时间是20XX年7月24日,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原告提供的合同签订地点是李家村委会,但实际上当时,李家村并无村委会。 时过经年,被告是有印象签署过自己名字,但不可能到尚不存在的村委会签署过。 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合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必然是同一份合同。

因此该份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分,效力存在瑕疵。 三、即使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原告未履行交付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提供的合同是被告签署,那也只能证明原告方批准了被告的贷款申请,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 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该款项的义务,却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 该案的实际情况: 原告前身信用联社在红河镇东李家村设有代办站代办员李 * 录,并在该代办员居住房屋外挂有信用联社的大型

牌子。 该代办员事实,周围十里八乡人尽皆知。 几年来的贷款都是经由该代办员办理的,原告信用联社对该代办站事实以及代办员的行为也从未有过否认。 由此可以认定该办员是信用联社的职工。 此次贷款手续是由原告代办站代办员办理,被告李 * *手中没有任何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存折等所有贷款手续都掌握在该代办员手中。 被告李 * *确实申请过贷款,但是是否被批准,批准后是否发放了贷款,以及发放多少都不知情;因为原告职工代办员并未向被告李 * *告知,李 * *本人也从没有收到代办员保管的用来发放贷款的存折。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2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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