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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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查询资格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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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4.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相关机构收到异议,应按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5.自2011年1月起,云南省内取消“贷款卡集中年审制度”,实行滚动年审。

年上线的新版个人信用报告有个人版、个人明细版、银行标准版、银行异议版、征信中心版、社会版、政府版等七个版本。

7.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

8.《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9.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

11.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统称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2.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向征信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1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14.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15.信息提供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管理条例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

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

于2009年10月13日全文公布的法律法规。

并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文名,征信管理条例。

性质,管理条例。

目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总则。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

促进征信业发展。

制定本条例。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

整理。

保存。

加工个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

信用评分。

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

整理。

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

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

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

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

包括:基本信息。

即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

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信用交易信息。

即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

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

赊销。

担保。

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其他信息。

即与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管理条例法院强制执行信息。

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依照其规定。

国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法人及其他组织征信业务实行区别管理。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014征信试题(制度宣传科) 2

2014征信试题(制度宣传科) 2

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管理条例>专题宣传的通知》(银石发[2013]61号)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要结合《条例》宣传工作,在月日当天积极开展第六次‚信用记录关爱日‛全国征信专题宣传活动( ) 。

A、5月4日,B、5月14日,C、6月4日,D、6月14日。

正确答案:D;出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银办发(2013)44号]、第7页15行;岗位类型[E];试题类型:单选。

2、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服务的行业( )。

A、金融业务,B、信用信息,C、产品技术。

正确答案:B;出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银办发(2013)44号]、第9页12行;岗位类型[E];试题类型:单选。

3、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已发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

A、10,B、20,C、30,D、60。

正确答案:C;出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银办发(2013)44号]、第12页17行;岗位类型[E];试题类型:单选。

4、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A、每月,B、定期,C、不定期,D、随时。

正确答案:B;出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银办发(2013)44号]、第12页19行;岗位类型[E];试题类型:单选。

5、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 )。

A、被采集人父母,B、配偶,C、信息主体本人。

正确答案:C;出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银办发(2013)44号]、第13页2行;岗位类型[E];试题类型:单选。

6、向征信机构提供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

《征信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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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3期
3月15日起,《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
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如果信息主体想了解自己的信用报告,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业内人士提醒,个人应积极主动地维护个人信用。

首先,每个人都要关注自己的信用报告,利用可以免费查询的机会,检查自身的信用报告,避免错误信息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如果经过查询发现自身有不良信息,要及时改变消费习惯等,积累新的、好的信用记录。

《条例》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本人同意查询之外,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条例》还明确,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条例》的立法背景1)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2.《条例》的立法目的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条例》出台的作用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1)信息来自第三方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2.信用信息的范围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1)国家设立2)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3)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4.除外规定的理解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3.个人隐私的范围:参考第十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正式公布 3月15日起实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正式公布 3月15日起实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正式公布 3月15日起实施2013-03-05 15:05 | 评论 | 分享到:作者: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人民银行网站3月5日消息,《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条例共分八章,分别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规定全文如下: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调查显示,《条例》及其执行中存在着部分条款不明确、“一事一授权”界定存在争议、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难、授权书查询用途与征信系统现有设置不匹配、部分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条例》迟滞不利等问题。

一、《条例》及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授权时效不明确一是未明确报送数据的授权期限。

《条例》明确,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在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后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有关信贷信息。

但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签字授权时仅对客户有授信意向,并未实际发生授信业务,查询授权书虽约定了对数据报送的授权,但对数据报送授权期限未予明确,易引发争议甚至纠纷。

二是未明确信用报告查询的授权期限。

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审批业务前与企业签订了查询授权书,但未规定授权期限,当金融机构需多次查询企业征信信息时,原授权书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二)“一事一授权”界定存在争议对金融机构执行《条例》情况检查方案中,均明确要求授权时应做到“一事一授权”,但因授权书授权时效及“一事”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各方对“一事”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调查显示,2013年3月15日~2014年3月14日,12市金融机构共有428笔业务存在争议,涉及企业401家。

一是对总授信合同是否可作为“一事”认定存在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金融机构对企业实行年度授信政策,即年初签订授信总合同,当企业有授信需求时另行签订单笔授信合同(如贷款、银票等信贷业务)。

对总授信合同是否可作为“一事”的认定,金融机构存在争议,多数机构倾向于在年初签订的授信总合同中添加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将总授信合同作为“一事”进行查询授权,以减少业务环节。

二是对贷款展期时是否需重签授权书存在争议。

贷款展期是同一笔业务的延续,金融机构办理展期业务需签署展期合同并重新入档,但授权书是否需重签目前尚未明确。

三是对一笔业务贷前、贷中是否为一事存在争议。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个 人很 好 的 示 范 作 用 ,天 津 、 江 苏 、福 建 、海 南 、陕 西 等 近 20个省 市 都 开始 建 设征 信 系 统 。除 中央 、地 方 政 府 主 导 的 个 人 征 信 系 统 外 ,一 些 主 要 从 事 企 业 征 信 的 机 构 如 大 公 国 际 、 中诚 信 、 联 合 资 信 、上 海 新 世 纪 等 ,也 开 展 少 量 的 个 人 征 信业 务 。
2.行 业 监 管 主 体 不 明 确 , 政 出 多门
我 国征 信 行 业 起 步 于 上 世 纪 80年 代 末 ,从 那时 起 ,企 业 及 个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就 散 落 于 公 安 、 司法 、税 务 、工 商 、银行 、 证券 及 保 险 公司 、医 院 、街 道 、 企 事 业 单 位 、公 用 事 业 收 费 单 位 、 商 家 等 十 几 个 部 门 。与 之
征信 能大 幅消 除交易双 方信 息不 对称 的缺 陷 ,促 进交 易主 体 自主提高信 用水平 、加 强信 用风 险管理 ,堪称 市场经济 的润滑 剂。 目前 我 国的专业 征信 机构 有 200 多家 ,从 事部分征 信业务 的社会 信 用 中介 机 构 有 1000多家 , 中 央和地方 政府 的有关部 门也在运 行信 用信 息系统 。
《征信业管理条例 》解读
口 丁康吉
2013年 3月 15日, 征 信 行 业 热 盼 的 行 政 法 规 征 信 业 管理 条 例 (以 下简 称 条 例 》) 正 式 实 施 。 作 为 征 信 行 业 的基 本 法 , 条例 》 将保 障信 息 主体 权 益 ,推 动 相 关 行 业 (如 高 度 依 赖 信 用 信 息 的 信 用 卡 行 业 、 中小 企 业 贷款 行 业 等 )健 康 发 展 ,积 极作 用明 显。

征信试题——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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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试题信用社(部)答题人:总分一、单项选择题(40分,每小题1分)1、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

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政府部门D、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征信业管理条例》于()正式施行。

A、2013年1月21日B、2013年3月15日C、2013年3月1日D、2012年12月26日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时间终止之日起为()年。

A、2B、3C、5D、74、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A、2B、3C、5D、75、配偶、子女()查询信息主体的信息。

A、可以B、不可以C、经过信息主体授权后可以D、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6、所谓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信息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文件。

A、信贷B、交易C、经济D、收购7、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信息确实出自某信息提供者,该信息提供者应()。

A、转交人民银行B、接受异议申请C、拒绝异议申请D、转交征信机构8、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A、10个工作日B、20个工作日C、30日D、20日9、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

A、2004年B、2005年C、2005年D、2007年10、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

A、1996年B、1997年C、1998年D、1999年11、截止2013年12月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万户。

A、1239B、1833C、1919D、201212、截止2013年12月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收录自然人()亿人。

A、7.9B、8.3C、8.1D、8.41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接受监督。

A、国务院B、人民银行C、银监局D、征信中心14、()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A、2006年5月B、2005年5月C、2005年1月D、2006年3月15、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作相应调整。

单选题2.1(85)

单选题2.1(85)

[广东省《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相关知识竞赛题库]单选题1.《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B )起施行。

A.2013年1月21日B.2013年3月15日C.2013年4月15日D.2013年6月15日2.对于《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征信业务,表述正确是( C )A.是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B.侧重于道德范畴,广泛应用于于人们的日常社会经济交往中C.是指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D.包括政府的信息公开活动3.《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 B )A.在中国境内开展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B.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的活动C.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活动D.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的活动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模式是(A )A.全国集中统一B.地市、省和总行三级C.省级和总行D.省级和地市5.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 B )提交申请书和《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C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D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6.中国古代最早有关征信的说法“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源自( C )A《道德经》B《论语》C《左传》D《春秋》7.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有( B )A.个人贷款、个人信用卡等信贷信息B.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C.个人的收入、存款和有价证券信息D.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8.最基础的征信业务是(D)A.信用评级B.信用评分C.信用调查D.信用登记9.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B )的罚款。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征信业管理系统条例》及征信基础知识竞赛题库2

《征信业管理系统条例》及征信基础知识竞赛题库2

征信知识竞赛题库《征信业管理条例》知识1、《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 C 起实施。

A、1月21日B、3月1日C、3月15日D、7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 A 。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C、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3、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 B 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

A、20B、30C、40D、604、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 DA、2000万B、3000万C、4000万D、5000万5、我国对设立经营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的是 CA、审批制B、备案制C、对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备案制,对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审批制D、对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备案制,对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审批制6、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B 以上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A、3%B、5%C、10%D、15%7、以下行为中,不适用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是 A BC :A、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纳税人的欠税信息。

B、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公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C、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D、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8、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 A 同意。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A、信息主体本人B、信息主体本人及其配偶C、信息主体本人所在单位9、以下个人信息中,禁止征信机构采集的是 A BCDA、宗教信仰B、基因、血型C、疾病和病史D、指纹10、《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A 年。

(以下简称“《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简介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条例》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条例》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对征信监管体制、征信机构的管理、征信业务规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与使用、相应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与您最息息相关的是,《条例》还明确提出了“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切实保障了您的合法权益。

2、《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具体规定?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具体包括:①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②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③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①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②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酝酿良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出炉,
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
理相对严格,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
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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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
布2007年12PI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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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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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2期
国务院近日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另外,《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了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第十条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四章异议和投诉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七条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第三十条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第三十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第三十四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四因过失泄露信息;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四十一条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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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 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

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异议和投诉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七条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

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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