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二级事业单位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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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全省水利工作的目标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地方性法例和规章并督查实行。

2、一致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久供求计划、水量分派方案并监督实行;组织有关公民经济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行取水允许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制定节俭用水政策、编制节俭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督查全省节俭用水工作;公布全省水资源信息;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3、依据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例和标准,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区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判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一样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建议。

4、组织、指导水政督查和水行政执行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葛。

5、制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理举措;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财产保值的看管,对水利资本的使用进行宏观调理和看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钱、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理建议。

6、负责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和负责审察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行;组织制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督查实行。

7、组织、指导水利设备、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囗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拥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看管。

8、肩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平时工作,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行防汛抗旱调动。

9、指导乡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浇灌和乡村饮水工作;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建议。

10、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研究拟定水土保持工程举措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水利部是国家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职能齐全,旨在确保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包括部领导、直属机构和所属单位。

部领导由部长、副部长和司长等组成,负责全面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

直属机构包括办公厅、规划司、水资源司、水利工程司、水务司等,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所属单位包括水文水资源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水利科学研究院等,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研究工作。

水利部的职能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水灾防治。

水资源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的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设计和建设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堤防、水闸、引水渠等。

水灾防治是指通过建设防洪设施和完善防洪预警系统,减少洪涝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水利部还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水利科技创新是指通过科技研究和创新,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利工程的安全性。

国际合作是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水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水资源问题。

人才培养是指培养和选拔水利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国家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水利部在日常工作中还积极推动水利信息化和水利公益事业的发展。

水利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水利管理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水利公益事业是指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饮水、灌溉用水和生态保护等公益服务,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和职能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部将继续秉持“服务人民、保护水资源、建设水利工程、防治水灾”的宗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水利服务,推动国家水利事业的发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水人教[2007]468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人教〔2007〕468号)部直属各单位: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根据我部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部领导批准,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以及本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我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部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我部实际,现就我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一)我部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各单位应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2004年8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自治区成立50多年来,我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在兴建各类水利工程的同时,一大批水管单位也应时而生,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2006年11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的地面涝、渍水,多余地下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负责统筹国家水利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动水利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2. 统筹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引水工程等。

3. 监督和管理国家水资源,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推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4. 组织和协调防洪抗旱工作,提供抗洪抗旱技术支持和指导。

5. 组织和协调地下水资源开发和管理,制定地下水管理政策。

6. 组织和推动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维护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水污染等。

7. 组织和推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农田灌溉设施和农田水利效益。

8. 组织和推动城镇供水和排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环境治理水平。

9. 组织和推动海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包括海堤、海港、海上风电等。

10. 开展国际水利合作和交流,推动共同开发利用跨境水资源。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部领导、办公厅、直属机构和下属单位。

直属机构包括规划和建设司、水资源司、防洪抗旱司、农田水利司、水文水资源局、水利科学研究院等。

下属单位包括各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局等。

水利部负责统筹和管理国家水利工作,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水利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内财税〔2021〕105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结合国家减税降费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一、水利部门的职责概述水利部门是国家负责水利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其职责涵盖了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规划建设、水灾防治、水环境保护等方面。

水利部门的工作旨在保障国家的水资源安全,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护水环境,预防水灾,并提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二、水资源管理1. 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包括水量、水质、水文特征等方面的研究。

通过科学的水资源评价,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依据。

2. 水资源分配与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方案,对各地区的水资源进行分配和管理。

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指标,并监督各地区的执行情况。

3. 水资源保护与节约:水利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工作。

推动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和高效利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修复,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现象。

三、水利工程规划建设1. 水利工程规划: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水利工程规划,包括水利工程的选址、总体布局、规模设计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科学的规划,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效益,保障水资源的安全供应。

2.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包括工程招投标、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水利设施养护与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包括大坝、水闸、水库等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通过定期巡查和维修,保障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四、水灾防治1. 水灾监测与预警:水利部门负责水灾的监测与预警工作。

通过建立水文监测站网、气象观测站网等,及时掌握水文、气象等信息,预测水灾发生的可能性,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和民众采取应对措施。

2. 水灾应急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水灾应急工作,包括抢险救援、灾情评估、灾后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职能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职能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职能在我国,水利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基础设施,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水利部作为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水灾防治的行政机构,其工作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与职能。

本文将介绍水利部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是水利部工作人员的首要职责之一。

他们需要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具体来说,他们需要负责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推动水资源节约型利用和循环利用,保护水资源的生态环境。

其次,水利部工作人员还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数据分析等手段,监测、评估和预测水资源的变化趋势,提前做好洪涝、干旱等水灾防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是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核心职责之一。

他们需要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他们需要确保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水利部工作人员还需要负责与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水利工程项目的落地实施。

同时,他们还要负责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水灾防治水灾防治是水利部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面对频繁发生的洪涝、山洪、台风等自然灾害,水利部工作人员需要及时预警、应急响应和灾后救援等一系列工作。

在水灾防治中,他们需要制定和完善防洪、排涝、控制山洪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升防灾减灾水平。

同时,水利部工作人员还需要指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减少灾害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利部工作人员还需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水利事务的发展和合作。

他们需要参与国际会议、研讨会等活动,与各国水利部门建立联系,交流经验、分享成果。

此外,水利部工作人员还需要推动国际水利合作项目的落地实施,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水资源管理和水灾防治的挑战。

水利部职能划分

水利部职能划分

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正局)
海河下游管理局(正局)

海河上游管理局(正局)


水文局(正处)


通讯中心(正处)


水利信息网络中心(海河档案馆)(正处)



科技咨询中心(正处)


机关服务中心(正处)

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正处)
防汛机动抢险队(正处)
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单列机构)
七、组织实施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与治 理;组织流域水土保持动态监测;指导流域内地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八、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拟订直管 工程的水价电价以及其他有关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方案;负责流域内中央 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稽察、检查和监督。
中国农林水利工会长江委员会
长江水利委员会事业编制总数为7081名(按6002名控制)。其中行政执行人 员编制共851名(按728名控制),公益事业人员编制6230名(按5274名控制)。
委领导职数7名。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9名,其中局长(副局级)19名 (含副总工4名)、副局长(正处级)30名。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领导职数4名。 委属二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51名,其中局级22名、处级29名。
水文局(正局)
长江科学院(正局)
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正局)
水利部长江勘测技术研究所(副局)


长江工程建设局(副局)

综合管理中心(副局)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副局)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水利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国家部门,负责全国的水利工作。

它的组织机构包括部领导、办公厅、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

一、部领导水利部领导由部长、副部长和各司局长组成。

部长是水利部的最高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水利工作。

副部长协助部长处理具体事务,负责分管工作。

各司局长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和实施。

二、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是水利部的综合管理机构,承担部内行政事务管理、政策研究、信息发布、文件管理等职责。

办公厅下设办公室、秘书局、法规处、新闻宣传处、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直属单位水利部直属单位是水利部的下属机构,直接受水利部领导,负责具体的水利工作。

直属单位包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水利部南水北调办等。

四、内设机构水利部的内设机构是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下设的具体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

内设机构包括水利规划设计院、水利工程勘察设计院、水利工程监理中心等。

五、派出机构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部的代表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地方水利工作。

派出机构包括水利厅、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处等。

水利部的职能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文监测预报、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生态环境保护等。

水利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利行业的政策法规,推进水利工程的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水利部还负责协调各地水利工作,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防止水灾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水利部是负责全国水利工作的部门,其组织机构和职能都旨在保障人民的水利需求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利保障。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水利部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企分开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是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水利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包括: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确定机构规格、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名称要规范,要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可称院、校、所、站、社、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处、公司、学会。

第八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按下列要求严格控制,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不得突破:(一)本级机关编制在30名以下(含30名)的单位,不超过4个处(科、室);(二)本级机关编制在31至50 名的单位,不超过5个处(科、室);(三)本级机关编制在51至100名的单位,不超过8个处(科、室);(四)本级机关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单位,不超过12个处(科、室)。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设局设置,参照上述第四款执行。

本级机关编制数特别多的事业单位,内设处(科、室)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个。

每个处(科、室)编制数不少于4人。

第九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按中编办的批复设置,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

对于新增加的职能和任务,可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不再增设新的事业单位。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二级事业单位机构及其职责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二级事业单位机构及其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二级事业单位所设机构及重要职责[发布日期:2023-08-12](一)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1、重要职能负责对水文行业实行具体管理,涉及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下达水文勘测任务书;负责制定水文专业规划和水文工作计划、水资源勘测计划,并组织实行;负责组织实行对全区各类水文站网的调整、整顿;负责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等项目勘测,资料整编的监督管理,水文资料的汇编、刊印与供应等。

水文资料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负责全区水情、冰情、旱情以及洪水的水文情报与预报及水情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及供需平衡分析工作;结合生产的需要,拟定并组织实行水文实验研究工作。

2、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升格为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称副厅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内设6个处级机构(1)、办公室(挂劳动人事处牌子);(2)、计划财务处;(3)、水情处;(4)、站网处;(5)、水资源勘测处;(6)、水环境监测处。

(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1、重要职能承担自治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任务;承担大中型灌区的规划设计;承担城市、工矿公司、农林牧的防洪、排水、给水工程勘测设计;承担水电站、机电排灌站工程的勘测设计;还可承担航运基础设施工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承担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探实验;承担水工程建设技术征询工作。

2、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称副厅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内设12个处级机构。

(1)、院长办公室;(2)、党委办公室;(3)、人事处;(4)、技术质量处;(5)、生产经营处;(6)财务处;(7)、服务中心;(8)、设计处;(9)、规划处;(10)、勘察处;(11)、测绘处;(12)、工程概预算处。

(三)、内蒙占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科技法规和条例。

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办秘[1994]33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办秘[1994]33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正文:---------------------------------------------------------------------------------------------------------------------------------------------------- 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3月28日办秘[1994]33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黄河流域和新疆、内蒙古内陆河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流域内和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的河道。

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二)制订黄河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间的水事纠纷;(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重要水工程;(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管水利的官职

管水利的官职

管水利的官职
管水利的官职一般分为五大类:
一、行政单位官职:
1、国家水利部级领导职务:包括水利部总理、副总理、专员、水利部党组书记等。

2、省级水利部级官职:包括省级水利部部长、副部长、专员、省级水利部党组书记等。

3、市级水利部级官职:包括市级水利部部长、副部长、市级水利部党组书记等。

4、县和乡镇级水利部官职:包括县级水利部主任、副主任、县和乡镇级水利部党组书记等。

5、农村机关水利部官职:包括农村机关水利部主任、副主任等。

二、行政部门官职:
1、中央行政机关水利部官职:包括中央水利部部长、副部长等。

2、地方行政机关水利部官职:包括地方水利部部长、副部长等。

3、国家行政机关水利部官职:包括国家水利部部长、副部长等。

三、实施机构官职:
1、水利工程实施机构官职:包括水利工程实施机构管理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

2、水利技术咨询机构官职:包括水利技术咨询机构管理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

3、水利监测检验机构官职:包括水利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

四、其他官职:
1、水利法规官职:包括水利法规官员、水利行政法规课题官员等。

2、水利科学技术官职:包括水利技术主管处室官员、水利技术专家、水利工程技术官员等。

3、水利经济官职:包括水利经济官员、水利财务官员、水利统计
官员等。

4、水利管理官职:包括水利管理官员、水利计划官员、水利行政
审批官员等。

五、行政执法官职:
1、水利行政执法官职:包括水利行政执法官员、水利执法技术官
员等。

2、水利行政检查官职:包括水利行政检查官员、水利检查执法技
术官员等。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部门,负责统筹国家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部领导、直属机构和所属单位。

水利部的部领导由部长、副部长和巡视员组成,他们负责制定水利政策、指导水利工作,并对水利部的各项工作负总责。

部领导还代表水利部与其他部门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与交流。

水利部的直属机构包括办公厅、发展计划司、基本建设司、水资源司、水利科技与装备司、河湖管理司、南水北调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法规与监察司、财务司、巡视办公室等。

这些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以保障国家水利事业的顺利进行。

水利部的所属单位包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利电力总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公司等。

这些单位承担着水利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咨询等任务,为国家的水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水利部的职能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洪减灾工作。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统筹全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推动水资源节约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水利部还负责规划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等,以满足国家的水利需求。

此外,水利部还负责组织防洪减灾工作,制定防洪预案,
指导抗洪抢险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水利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利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国家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使其能够有效地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水利部将继续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绿色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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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二级事业单位所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10-08-12]
(一)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
1、主要职能
负责对水文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下达水文勘测任务书;负责制定水文专业规划和水文工作计划、水资源勘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各类水文站网的调整、整顿;负责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等项目勘测,资料整编的监督管理,水文资料的汇编、刊印与供应等。

水文资料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负责全区水情、冰情、旱情以及洪水的水文情报与预报及水情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及供需平衡分析工作;结合生产的需要,拟定并组织实施水文实验研究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升格为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副厅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内设6个处级机构
(1)、办公室(挂劳动人事处牌子);
(2)、计划财务处;
(3)、水情处;
(4)、站网处;
(5)、水资源勘测处;
(6)、水环境监测处。

(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1、主要职能
承担自治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任务;承担大中型灌区的规划设计;承担城市、工矿企业、农林牧的防洪、排水、给水工程勘测设计;承担水电站、机电排灌站工程的勘测设计;还可承担航运基础设施工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承担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探试验;承担水工程建设技术咨询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副厅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内设12个处级机构。

(1)、院长办公室; (2)、党委办公室; (3)、人事处; (4)、技术质量处; (5)、生产经营处;(6)财务处; (7)、服务中心; (8)、设计处; (9)、规划处; (10)、勘察处; (11)、测绘处;(12)、工程概预算处。

(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1、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科技法规和条例。

根据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以农田水利、水工建筑、水土保持、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在水利上的应
用等学科的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并参与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水利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等各类课题,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推广现有区内外科技成果,沟通科学研究与生产应用的渠道,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转化。

开展国际水利科技交流和合作研究,引起技术和外资,提高现有水利科研水平和竞争能力;承担全区水利科研系统的业务协调、科技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和科技咨询等任务。

参与制定全区水利科研、开发、推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与协调。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农田水利研究所; (2)、水工建筑研究所;(3)、水土保持研究所;
(4)、遥感技术应用研究所;(5)、水资源研究所; (6)、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站; (7)、水利科技情报信息中心;(8)、坝口子水利水保试验站;
(9)、人事科; (10)、计划财务科; (11)、办公室;共11个科级机构。

(四)、内蒙古自治区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黄河防汛机动抢险队’牌子)
1、主要职能
负责全区水利系统主要材料、成套设备、重要施工装备的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引导水利物资行业走向市场,开拓经营、搞好服务,建立水利物资服务信息网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物资供应站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人事保卫科; (3)、业务科; (4)、配件设备科; (5)、储运科
共5个科级机构。

(五)、内蒙古自治区水事监理服务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的牌子)
1、主要职能
承担对自治区水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等生产领域中水事活动的技术性监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区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各类取水工程的勘测、设计任务;承担有关水土保持、防旱抗旱的技术政策研究服务工作;围绕社会需求向有关方面提供抗旱供水、取水井钻凿、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和中介有偿服务。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事监理服务中心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办公室;(政工科)(2)、监测监理科; (3)、财务经营科; (4)、规划设计室; (5)、钻探队; (6)、抗旱服务队。

共6个科级机构。

(六)内蒙古自治区红山水库管理局
1、主要职能
以防洪为主,科学调度运用拦洪调洪,充分发挥水利枢纽工程的社会效益。

管理、监测、维护水库工程设施,确保整个工程安全使用;兼顾灌溉,库区扬水和与下游平原水库联合运用;挖掘资源潜力,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水利发电、养殖、旅游、农林的资源优势。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红山水库管理局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党委办公室; (2)、工会; (3)、行政办公室; (4)、劳动人事科;
(5)、计划财务科;(6)、保卫科; (7)、水政渔政科;(8)、水情调度科; (9)、工程管理科;(10)、机关服务站; (11)、子弟学校;(12)、水电站; (13)、供电办公室;(14)、水土保持站; (15)、多种经营站。

共15个科级机构。

(七)、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工程管理局
1、主要职能
负责三盛公水利枢纽的维修养护、调度运用、工程及水文泥沙观测,确保巴、伊两盟的灌溉用水及包钢供水;负责枢纽工程管辖范围的防凌防汛,确保枢纽工程及附近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及农牧林地的安全;利用枢纽工程的水土及旅游资源条件发展水力发电、林果种养殖业、旅游服务等综合经营项目;承担过桥通行费及水费征收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工程管理局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党委办公室; (2)、工会; (3)、人事秘书科; (4)、行政科; (5)、计财科;(6)、工程管理科; (7)、保卫科; (8)、经营管理水费征收科;
(9)、枢纽管理所;(10)、沈乌管理所;(11)、水力发电站;(12)、水文实验站; (13)、三盛公枢纽收费站;(14)、综合经营场; (15)、水利综合治理开发部。

共15个科级机构。

(八)、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
1、主要职能
以电力扬水为灌区农业服务。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政工科; (3)、计划财务科; (4)、工程灌溉科;
(5)、监察审计科; (6)、保卫科; (7)、总务科; (8)、扬水站;(9)、综合服务站; (10)、总干渠管理所; (11)、民生渠管理所; (12)、跃进渠管理所。

共12个科级机构。

(九)、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1、主要职能
承担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参与大中
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参与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检查、评审和鉴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本系统工程建设造价(包括各种取费标准)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种取费执行情况;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咨询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十)、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调度(信息)中心
1、主要职能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相关条例。

采用先进技术改善防汛抗旱水情墒情测报、设施和手段 , 加强防汛抗旱通讯网络建设。

掌握分析气象、雨情、水情、旱情、灾情的变化情况 , 进行水情、旱情预报。

研究制定全区防御水旱灾害的预案、实施步骤 , 及时准确地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掌握防洪、抗旱水源工程的运行情况 , 负责全区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的实施管理。

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补偿和管理。

负责编制和审查年度工程岁修计划 , 并监督实施。

指导地方各级防汛抗旱组织的各项工作。

组织指导各级防汛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调度(信息)中心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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