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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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认识及构建设想
一、现代学校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现代学校制度是指能够适应向知识社会转轨及知识社会形成以后的社会发展需要,以完善的学校法人制度和新型的政校关系为基础,以现代教育观为指导,学校依法民主、自主管理,能够促进学生、教职工、学校、学校所在社区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简而言之,现代学校制度是促进教师更好地教与学生更好地学的制度。
现代学校制度应体现以下特征:
传承性。新的制度都是在传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改造、变革和发展起来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不单要借鉴国外教育制度改革的经验与做法,还要在立足传统教育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制度建设的实际,通过在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与研究中不断汲取传统制度上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使之不断健全完善。
操作性。现代学校制度不是单纯逻辑上的制度,而是在实践中能改进学校工作的与时俱进的好的制度,它不仅存在于理论或逻辑中,而且也存在于现实操作中,永恒不变的现代学校制度和教育理念是不存在的。就是说这种制度是现实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是适合学校发展意愿的。
法理性。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就是通过理论、政策的研究,制定出现代教育管理的规章、条例、制度、形成区域性现代学校法律体系。使政府、学校、社会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管理,营造法治化教育环境。这种“法理性”原则,既是现代学校制度研究与设计的依据,又能保障构建的新制度在现代学校管理中的执行力。
包容性。现代学校制度不单包括学校内部要素的关系,同时还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与社区、学校与家庭等关系问题。如果将学校制度孤立于社会这个统一体之外,这种制度绝不是一种现代的制度。只有注重现代学校制度的包容性,才能充分考虑到学校未来发展与变化的趋势。
体系性。现代学校制度是建立在学校法人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具有法定组织机构及由此而构成的学校管理及其运作规程。这种制度保证了学校教育改革,并能促进学校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机制,使学校在面向社会和市场的依法自主办学的过程中,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国民教育的需求。篇二: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研究意义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研究意义
字体大小:大中小杨先生发表于 2008-08-05 19:50评论1条阅读1085次
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研究意义
一、现代学校制度提出的背景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已发表近6年,现在是该明确回答怎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学校制度的时候了。如果再不从理论上正确回答这个问题,中国教育改革就不可能有质的飞跃。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3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探索建立现代中小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机制,鼓励社区、家长参与的学校管理,形成社区积极支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模式”。对此,教育部明确要求通过“基础教育现代学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探索我国基础教育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思路和途径,并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突出实践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开展现代学校制度研究的意义
开展现代学校制度研究和实验,对于全面推进教育创新,特别是教育制度创新,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和发展基础教育事业,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尽快形成
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加速建设学习型社会等多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
1、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
现代学校制度,指的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大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以学校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
核心,以教育管理专家经营为表征,以学校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及新型的政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学校体制。
现代学校制度是一种建立在学校法人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具有法定组织机构及由此而构成的学校管理及其运作。这种制度保证了教育体制改革,并能促进学校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机制,使学校在面向社会和市场的依法自主办学的过程中,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国民教育的需求。
适应社会化大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表明现代学校制度是时代的产物:
①现代学校是社会化大教育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必须把提高民族素质,
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作为办学管校的根本目的;
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是教育系统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旧体制,以满足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人才需求的必然结果;
③现代学校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
以学校法人制度为主体有3层含义:
①学校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具有人格、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
人格独立性,就是学校法人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它不因投资者代表更迭而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
财产独立性,就是学校对以自己学校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投资者一旦将财产投资给学校法人,这部分财产就由学校法人支配。
责任独立性,就是学校法人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学校法人拥有的独立财产(经费)承担,投资者对学校超出投资额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学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其承担额外的债务。
②现代学校必须在取得学校法人资格的基础上建立学校法人制度,使学校拥有法人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学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③国家所有权职能与行政职能必须分开,政校职能必须分离,确保学校法人具有办学自主权。为此,现代学校建立法人制度,必须从法律上保证国家所有权与宏观调控权分离,政府管理职能与学校管理职能分离(以彻底改变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地位);出资人的所有权和学校法人财产(经费)权得到法律确认;学校股东所有权与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校长经营权的分离得到规范。能否建立有限责任制度,能否实现教育管理专家经营,是区别国有公办学校与国有民营学校的根本标志。
在国有公办学校里,政府对学校具有无限责任;学校对政府具有长期依赖性,需要靠政府增加教育经费解决客体资源与主体目标这一办学的主要矛盾。现代学校转换经营机制改为国有民营学校后,其投资主体由单一的、无偿的国家财政拨款,变为国家、法人、教职工个人、外资等多个投资主体。学校以股东投入的全部财产作为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政府作为学校的股东,仅以学校原有的国有资产折成国有股份作为对学校的投入。如果学校发生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