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申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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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使用、开业前检查(行政许可事项)(消防支队)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现场检查
二、办理流程
单位(个人)申报→窗口受理→现场检查→发文同意(不同意)→申报人签收
三、公众聚集场所标准: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及其它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其标准如下:
(一)对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设置50张床位、利用地下空间设置30张床位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餐饮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和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它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四、需提交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6、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防火负责人名单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受理申报后4个工作日内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发文。
承诺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发文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20—11:30 下午1:00—4:30)
八、咨询联系电话8808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