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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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溪镇自来水管理办法

为了确实将集镇及各单位节约用水、供水、管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供水,在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有偿有水、以水养水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本本法。

第一条、镇属各部门、各机关事业单位及集镇居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竹溪县康澄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供水、维修、收费的管理工作,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

第二条、水源是本镇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规划、合理安排、合理开发、合理利用。

第三条、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来水的供应范围:主要是镇属个部门、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和集镇居民户。

第五条、自来水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将及时通知用户,属无法避免的突发、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用户申请按用自来水(包括新用户开户、移户、和新旧管网改造)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七条、新建房屋、加工等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提前向公司申请,同意核准后方可供水。

第八条、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再行变更、过户、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管水主管上擅自安装,开通支管,确需安装,需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批准并监督组织安装。

第十条、集镇供水的一切设施属于国家和公司财产,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侵占和毁坏。

第十一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置周围严禁挖坑、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公司审核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为防止供水管网被污染,用户自备水源、储水池及其他管道,一律严禁与集镇供水管网连接。

第十四条、集镇铺设的所有户外管网,表前部分均由公司管理、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改线或拆除。

第十五条、公司承担用户水表供给、修理和更换。

第十六条、必须实行一户一表、一卡一表。

第十七条、用户负责水表的日常管理,水表铅封由公司统一管理,用户不得人为损坏,极寒天气情况用户应做好水表防冻工作。

第十八条、用户以先交费后用水的原则。

第十九条、水费由公司负责收取,用户必须提前足额预付交纳。

第二十条、水表失灵,不能正确计量时,根据用水户的用水情况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计量收费。

(一)、按上三个月平均计量收取;

(二)按用水户最高用水量月计算,待换新表后按以后三个月平均量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拒绝安装的单位和用户将不再对其供水。

第二十二条、水费的价格为生活(居民) M3,商业用水 M3,建筑用户及生产用户 M3,新开户费元/户。

第二十四条、共用双方都必须贯彻计划用,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节水意识,加强节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巡回检查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种浪费水的行为,坚决杜绝浪费水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对违章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严重,给予批评、通报处以200-2000元罚款,赔偿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没收设备、暂停供水处理以致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章用水。

(一)、拖欠水费者;

(二)、未经批准私自节水者;

(三)、未经水表用水者;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使水表停行、滞行、逆行或倒拨表针破坏手表铅封和私自更换水表者;

(五)、浪费水量者;

(六)、擅自动用供水施设者;

(七)、私拆、私装属公司管理的管道者;

(八)、改变用水性质,未变更手续者;

(九)、自备水源和公司官网混装者;

(十)、未经批准,在供水管道上施工、危机供水安全者;

(十一)、未经批准在供水管道线上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地下管线者;

(十二)、违反本办法其他者。

第二十八条、对破坏、盗窃供水设施者,严重危机供水安全和造成重大停水事故责任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供水公司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竹溪县康澄自来水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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