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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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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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
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要求,为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

核收:
南岸府办发〔2010〕100号
二、调整对象
自愿接受货币安置,自行购买房屋解决安置问题,并且按时搬迁的征地拆迁对象。

三、调整标准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奖励费按其应安置面积确定,分为三个片区:
第一片区: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
第二片区:南山街道;
第三片区: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

货币安置奖励费具体标准在经区政府批准的征地实施方案中明确,并严格按方案意见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的,按已批准方案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奖励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监察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28日印发— 2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3日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办公室(综合科)、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制定机关应安排专人负责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

重庆房屋拆迁最新办法 拆迁过渡与补助情况-【领仕网】

重庆房屋拆迁最新办法 拆迁过渡与补助情况-【领仕网】

“领仕网”最专业的地产链招聘平台: 1重庆房屋拆迁最新办法 拆迁过渡与补助情况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拆迁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拆迁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拆迁过程中的过渡安置想必是被拆迁的当事人十分关心的问题。

领仕网综合整理了重庆房屋拆迁最新办法中拆迁过渡与补助的内容如下。

第四章拆迁过渡与补助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并必须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8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8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83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

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重庆南岸区广阳镇回龙桥村征地预公告

重庆南岸区广阳镇回龙桥村征地预公告

重庆南岸区广阳镇回龙桥村征地预公告
根据《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人民政府批准,拟对回龙桥村进行征地。

一、征地范围:
回龙桥村的征地范围包括村内的土地和房屋,总面积为XXX 亩。

二、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被征地土地的用途是为了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具体用途待定)。

三、征地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移民安置费等。

四、公示期限和地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地点为回龙桥村委员会。

五、征地预公示意见反馈:
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人民政府欢迎广大村民对此征地预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将意见书写在反馈表上,提交至回龙桥村委员会。

2. 拨打回龙桥村委员会办公室电话,将意见和建议告知相关工作人员。

3. 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回龙桥村委员会办公室的邮箱。

六、联系方式:
回龙桥村委员会联系电话:XXX-XXXXXXX
七、其他事项:
1. 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人民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2. 征地补偿款将及时支付,并全额到位。

请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意见反馈,对征地预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公共利益和村民的权益保障作出努力。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62号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62号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渝府[201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渝府[201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渝府〔2011〕67号)南岸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南岸府文〔2009〕11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区是重庆市中央商务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庆主城东进南拓的战略枢纽,是重庆市经济、贸易、金融、信息、科研、旅游副中心,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土地生态环境较脆弱,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和协调生态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优化农用地结构。

充分发挥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生态功能,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稳定数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

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6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00公顷。

依托“山城花冠”、“生态南岸、花园城市”的建设,结合都市生态农业发展,扩大优质园地和花卉苗木园地。

加快实施森林工程,稳步扩大林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护城乡非建设用地空间,强化土地立体开发利用,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在确保南坪―弹子石组团、茶园新城区的城市建设和经开区拓展区发展用地及全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的基础上,引导城镇用地理性增长,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统筹城乡发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6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按照“强化保障、分类改造、量力而行、集约用地、资金平衡”的思路和“全面覆盖、改善民生、提升形象、完善功能”的要求,推进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集中完成全区重要区域和节点的改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一)改造对象城市棚户区改造对象包括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

1.危房。

指房屋鉴定机构2013年12月31日前检测鉴定的危险房屋。

2.旧房。

指存在安全隐患、功能不完善的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

以上两类房屋均指有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

(二)目标任务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63.57万平方米/9980户,其中:16个片区拆除类52.66万平方米/6592户(廖家山、塑料十厂、龙洞天、南坪二贸、慈云老街、龙门皓月城市公园综合体、土庙子、南坪正街、铜元局长江新村梨园村、铜元局危旧改二期、长生桥镇旧城改造、峡口镇、四公里街390号、弹子石武警医院周边、南坪东路588号农资公司和下浩正街片区);修缮加固及改扩建类10.91万平方米/3388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99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七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和《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岸府发〔2015〕21号)规定,经区政府第204次常务会议审定,对《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稿)》(南岸府发〔2013〕36号)等8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等1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南岸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1〕167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2〕145号)等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该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27日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文号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36号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发〔2015〕5号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73号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1〕195号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3〕17号6《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2〕22号7《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0〕92号8《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关爱空巢老人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2〕69号附件2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文号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南岸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1〕167号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2〕145号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3〕116号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3〕117号6《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3〕120号7《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4〕23号8《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4〕41号9《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4〕18号10《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6〕37号1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6〕49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

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

人均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主城各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3.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主城各区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重庆南岸区广阳镇回龙桥村征地预公告

重庆南岸区广阳镇回龙桥村征地预公告

重庆南岸区广阳镇回龙桥村征地预公告尊敬的广大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庆南岸区广阳镇回龙桥村的发展需求,近日,我镇开展了征地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背景及意义本次征地是为了促进回龙桥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村域经济发展水平,保障村民的切身利益。

征地项目经过充分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征地范围本次征地范围位于重庆南岸区广阳镇回龙桥村,总面积约为XX平方米。

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敬请关注后续发布的详细信息。

三、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2.安置补偿费:按照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补偿。

四、征收程序1.公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XX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申请:被征收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补偿款项;3.审批: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在XX工作日内完成审批;4.补偿发放:审批通过后,补偿款项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

五、注意事项1.征收部门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2.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如有疑问,可咨询征收部门;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征收工作的进行,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结语本次征地预公告旨在促进回龙桥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我们期待在广大村民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共同努力,实现和谐共赢。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征收部门。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特此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的“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拆迁人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

三、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房屋拆迁管理费、代办拆迁服务费、房屋评估费等费额标准见附件1。

四、房屋拆迁补助费奖励等费额标准:主城区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见附件2。

主城区以外地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额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附件1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费额标准需调整时,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本费额标准在执行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市国土房管、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七、本费额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渝府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日期:2011-08-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细则学习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细则学习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细则学习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来源:互联网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重府函[1993]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六条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1.砖墙预制盖90元/m22.砖、片石墙瓦盖①木檩80元/m2②木竹檩75元/m2③竹檩70元/m23.土墙①木檩75元/m2②木竹檩70元/m2③竹檩65元/m2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①木檩60元/m2②木竹檩55元/m2③竹檩50元/m2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35元/m2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①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m2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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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民生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区内征地拆迁过渡人员的正常生活水平不下降,缓解因租赁房紧张给征地拆迁带来的压力,本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有关规定,结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对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调整方式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由原200元/人·月统一上调至300元/人·月。

三、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适用于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迎龙镇、广阳镇、峡口镇所有征地拆迁项目。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照200元/人·月发放过渡费,且目前仍在实行住房安置过渡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过渡费△调整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7日印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站,/infodetail.asp?artid=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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