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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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甘政办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0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甘发〔2010〕1号)确定,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

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我省是全国贫困人口较多的省份之一。

大部分贫困人口只有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的办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和发展问题。

同时,贫困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与贫困问题通常表现为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

因此,积极稳妥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对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方针、目标和总体思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四至五年发展,六年后致富的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并通过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施产业开发和项目带动等措施,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易地扶贫搬迁涉及到工程建设、群众搬迁、政策协调等多方面问题,在总体思路上要注意处理好“五个关系”并做到“四个结合”。

五个关系是:处理好迁出区与安置区的关系,既要加强迁出区和安置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紧密合作,又要协调好迁移群众与安置区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处理好自愿迁出与组织领导的关系,在坚持群众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处理好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的关系,既要多渠道争取国家的投入,又要动员、引导搬迁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与培育支柱产业的关系,既要帮助搬迁群众尽快脱贫,又要积极引导走产业化开发的路子;处理好易地扶贫搬迁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迁出区和安置区都要制定生态建设方案,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崆峒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平凉市崆峒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3日平凉市崆峒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部署,加强和规范全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投融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6〕68号)、《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办发〔2014〕66号)、《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6〕108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6〕103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1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指纳入甘肃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平政办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8号)转发你们,请围绕具体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调度,加快实事办理进度,按季度向市督查考核局报送实事办理情况。

市残联、市人社局、市林业局要分别向省上主管部门汇报衔接,尽快下达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百千万”行动、扶持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生态护林员项目任务指标。

组织实施省列实事的责任县区和部门要认真制定具体方案,逐级靠实工作责任,逐项抓好实事办理,确保年底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今年省政府在农村D级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公路建设、城市低保提标、农村低保提标、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省级补助提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生态护林员项目、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等方面为民办好10件实事。

现将《2017年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1万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及补助水平和农村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百千万”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扶持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平凉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自-平凉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平凉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和省市“1+17”“2+19”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市级协调、县抓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安置模式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以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为重点,兼顾崇信、华亭2个插花型贫困县和平凉工业园区。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必要的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多种安置模式,实现灵活搬迁。

主要安置模式是:(一)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二)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三)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依托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四)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社分散插花安置;(五)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所在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六)对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城镇购房方式安置;(七)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实施跨县区集中安置;(八)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在安置区建设幸福互助院等方式安置;(九)符合实际的其他安置模式。

易地搬迁实施方案

易地搬迁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平凉市泾川县2008年第二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

2、建设单位:泾川县高平镇人民政府3、项目性质:贫困搬迁4、建设期限:2011年9月——2013年8月5、搬迁与安置方式:整社搬迁本村内就近集中安置。

6、搬迁规模:拟搬迁高平镇大寺坳村罗家社115户503人。

7、建设规模:本项目设一个安置区,新建住宅115户,户均建筑面积67.68平方米,新建人饮工程1处,埋设供水管道6.15公里;新建道路一条2.1公里;架设0.4KV低压线路3.2公里,安装变压器1 台,户表工程115户;新建果园230亩,改造果园230亩;迁出区生态恢复92亩,安置区绿化23亩。

8、项目投资:项目总投735万元,其中:人畜饮水工程15.2万元,农电工程18.44万元,道路工程16.76万元,产业开发工程25万元,住宅工程637.6万元,生态环境工程建设10万元,其他费用12万元。

9、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735万元,其中:申请国家易地扶贫试点资金151万元,整合其他专项资金35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2万元,自筹537万元。

二、项目背景(一)项目建设的意义目前,我县部分地区农村住宅处在自然环境差、地质环境恶劣的黄土残塬丘陵沟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极为艰苦,生活水平十分低下。

为了确保这部分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彻底改善,仅靠政府“输血式”救济只能是治表不治本,无法使当地群众尽快过上幸福的小康生活。

高平镇是我县省列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之一。

大寺坳村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迁出区大寺坳村罗家社群众均住在黑梁河流域的沟壑边缘地带,自然条件恶劣,道路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差。

山地面积较多,受交通运输不畅等因素制约,产业结构单一,无主导产业,群众生活困难,人口连年下降,2008年高平镇大寺坳村罗家社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680元,严重制约着高平镇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大寺坳村罗家社群众的贫穷落后面貌,为人民群众创造较为优越的生活条件,引导群众实现小康,国家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成为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要举措。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0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试点阶段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主要安置模式: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凉市崇信县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凉市崇信县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凉市崇信县2014年易地扶贫
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甘发改赈迁[2014]60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18
【实施日期】2014.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凉市崇信县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甘发改赈迁〔2014〕600号)
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崇信县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报告》(平发改代赈〔2013〕944号)收悉。

经我委组织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联合审查,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

现批复如下:
一、搬迁对象及安置地
对崇信县4个乡镇4个行政村7个社的269户1066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属贫困搬迁),搬迁人员安置情况详见附表1。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基本农田建设。

精准扶贫易地搬迁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最新)

精准扶贫易地搬迁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最新)

精准扶贫易地搬迁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以全市6县1区为主战场,以“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为目标,按照“整体搬、灵活迁”的要求,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培育后续富民产业,有效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力争2015―2017年完成3.92万贫困群众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18―2020年,对符合条件和有搬迁意愿的群众实现应搬尽搬.二、主要措施(一)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安排部署,完善《平凉市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规划》的修定,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瞄准贫困对象,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搬迁规模,明确分年度搬迁任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科学谋划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配置,落实后续富民产业发展和迁出区生态恢复措施,为易地搬迁项目建设打好基础.(二)创新安置模式.在坚持整体搬迁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安置模式和安置区域,积极探索有效安置模式,充分利用城镇保障性安置工程、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试点等项目,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方式,实现灵活搬迁,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三)落实支持政策.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确定的土地、金融、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群众间承包土地兑换、无偿划拨、有偿征用等多种办法解决安置区用地问题.对符合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易地搬迁户,每户落实5万元以内、贴息3年的优惠贷款.易地搬迁进入城镇、具有稳定生活条件的农户,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对易地扶贫搬迁用地、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等需求实施清单管理,市县区发改、国土、交通、水利、扶贫等部门要加强衔接,确保相关项目纳入省级通村道路、农村安全饮水、电网改造、扶贫产业开发等规划,优先安排实施.(四)加强部门协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涉及多项建设内容,仅靠国家专项资金补助难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县区政府要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对集中、配套使用”的原则,积极整合行业资金,共同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开发等项目建设,形成合力,集中攻坚.县区政府要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为平台,组织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实施方案中单项工程的'对口衔接和上报争取工作,为落实整合资金打好基础,创造条件.(五)严格项目管理.县区发改部门要根据易地搬迁项目年度任务,采取挂图作战方式,逐项倒排工期计划,明确每项建设任务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实施主体和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招标采购关、施工工序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三、责任分工(一)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修编、县区年度实施方案审批、项目申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市教育局、市卫计委负责统筹教育医疗资源,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中小学和村卫生室建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审计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县区做好安置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保障安置区土地供应、开展安置区土地整治、基本口粮田建设、安置区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安置区通村公路建设计划,指导县区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安排和指导安置区供水工程、农田灌溉工程和安置区邻近河道防洪堤建设等工作;市电力公司负责安置区供电工程建设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县区做好安置区住房规划设计、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县区做好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审核、安置区产业开发和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贴息贷款及相关管理等工作;甘肃银行平凉分行负责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等相关工作.(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搬迁对象核实、实施方案编制、落实安置用地、资金整合、组织项目实施、公示宣传、技术指导、资金管理、质量监管和建立档案信息台账等工作.(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搬迁对象筛选审查、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借款户身份核查、组织群众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及搬迁入住等工作.四、完成时限按照一年建成住房主体,两年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实现搬迁入住目标,2015年实施6646人群众搬迁,2016年实施19970人群众搬迁,2017年实施12620人群众搬迁.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国省进一步支持,2018―2020年对符合条件和有搬迁意愿的群众实现应搬尽搬.五、检查验收(一)竣工验收.严格执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发改委验收,组织群众搬迁入住.市发改委接到县区申请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以及群众代表进行验收.(二)监督检查.市、县区发改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认真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月报告制度,对工程质量、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按月跟踪逐级上报.(三)后评价工作.在开展自查、抽查和专项稽查的基础上,市发改委选择本年度部分竣工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作为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凉市华亭县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凉市华亭县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凉市华亭县2014年易地扶贫
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甘发改赈迁[2014]59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18
【实施日期】2014.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凉市华亭县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甘发改赈迁〔2014〕599号)
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报告》(平发改代赈﹝2013﹞943号)收悉。

经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联合审查,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

现批复如下:
一、搬迁对象及安置地
对华亭县4个乡镇6个行政村9个社的237户1069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属贫困搬迁),搬迁人员安置情况详见附件1。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人。

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平政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4日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紧紧抓住新时代国家、省上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奋力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与全国全省差距进一步缩小,红色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到2035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收入迈上更高台阶,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更加协调,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形成红色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兴旺、居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新局面。

二、重点任务(一)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平政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财政监督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项目储备和并联审批加快前期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6〕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甘政发〔2016〕8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协同办理、压缩时限”的原则,推进串联改并联,串并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一门受理、牵头负责、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创建“1+4+X”和“串联+并联”的模块化新模式(即统一到市政务大厅受理,分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4个环节推进,X个审批服务部门协同审批),集中审批,联合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项目落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平政办发〔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扶贫办拟定的《2012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2012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为了全面完成全市2012年39个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建设任务,确保贫困乡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和省扶贫办下达的2012年中央财政(“三西”)专项资金整村推进项目计划,结合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实施39个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夯实贫困村经济发展的基础,项目村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建立起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基础、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5个百分点,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返贫率控制在5%以内。

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贫困村地域特点、立地条件和经济基础,对有一定发展基础、具备开发条件的村,着重加大产业开发和生态建设;对发展基础差、经济落后的村,着重抓好基础条件的改善;对地处偏远,需要异地扶贫、整体搬迁的村,纳入异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

(二)集中连片、统筹兼顾。

优先对贫困程度较深、自然相连的贫困村,统一规划,连片推进。

同时,兼顾相对分散、单个零星的贫困村。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形成全社会推进扶贫开发的强大合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1+17”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5〕27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安置模式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以全省六盘山、秦巴山、藏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片区县为重点,兼顾17个插花型贫困县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必要的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多种安置模式,实现灵活搬迁。

主要安置模式是:(一)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二)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三)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依托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四)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社分散插花安置;(五)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所在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六)对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城镇购房方式安置;(七)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实施跨县市区和跨市州集中安置;(八)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在安置区建设幸福互助院等方式安置;(九)符合实际的其他安置模式。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72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72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7日平凉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指中心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已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设用地指中心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内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八大类用地。

第二章容积率计算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还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21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21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5日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为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根据《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牵引,全面落实《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5〕80号),靠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土地管控,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因城施策,多措并举,逐步消化商品房存量,有效控制增量,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9年底,商品房库存周期明显缩短,全市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8个月以内。

三、主要措施(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县(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紧制定2016—2019年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创新举措,精准施策。

(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二)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大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力争2016年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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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和省市“1+17”“2+19”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市级协调、县抓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安置模式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以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为重点,兼顾崇信、华亭2个插花型贫困县和平凉工业园区。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必要的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多种安置模式,实现灵活搬迁。

主要安置模式是:(一)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二)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三)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依托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四)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社分散插花安置;(五)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所在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六)对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城镇购房方式安置;(七)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实施跨县区集中安置;(八)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在安置区建设幸福互助院等方式安置;(九)符合实际的其他安置模式。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七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安置资源状况和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规划实施中期,可按程序组织开展规划评估。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编制上报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九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级项目库和当年搬迁脱贫任务,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经同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审批文件和相关附件(图)。

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投资计划管理规定,确保投资计划安排做到有方案、有标准、可核查。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目标任务、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和项目审批情况,编制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经市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下到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转下的投资计划后,依据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投资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四章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第十三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区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并附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件(图)。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应包括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建设内容、投资来源、承贷规模等主要内容。

集中安置区选址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实际进行防洪安全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住房设计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要求进行,确保住房结构安全。

第十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确定的权限审批。

其中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内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对于整合其他行业部门专项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所属行业部门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县级融资平台的专项建设基金及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整合的专项资金以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搬迁群众住房建设补助以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具体按人或按户进行补助,由项目县区政府在充分征求搬迁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行决定。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需求应根据当地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结合中央及省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已明确的资金渠道合理测算。

第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根据不同性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不得作为县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县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款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既可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对搬迁贫困群众的后续扶持。

第二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支付到农户的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支付到报账人的资金,其中预拨资金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剩余部分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段验收合格后给予报账拨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县区政府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共同用于搬迁群众住房、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富民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

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方式支持安置区富民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

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县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和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资金衔接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宅基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建设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建成后,要在安置区显要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并设置农户门牌标识。

第二十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可因地制宜采取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项目县区政府应当区别不同住房建(购)形式,制定投资安排、最低补助标准以及具体补助办法等。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项目手续。

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增加搬迁贫困群众收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尽可能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对象参与工程建设,并按当地同等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发放报酬。

第二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单项工程设计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每月底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每年在新开工项目中选择一个典型项目,指定专人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搬迁安置、组织实施、迁出区土地和房屋等资源处置、安置社区管理,以及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调查,并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一次典型项目动态监测分析报告。

第七章竣工验收第三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根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单项工程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二)省发展改革部门转下的投资计划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三)项目县区相关部门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四)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项目建设任务,人口全部实现搬迁入住;(二)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全面完成;(三)编制竣工决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一)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完成,项目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二)核对搬迁入住农户名册,查验搬迁对象是否与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的搬迁对象一致;(三)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等;(四)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五)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其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要求等;(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七)土地分配、户籍管理、补助资金、宅基地复垦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八)搬迁群众富民产业是否稳定,收入是否达到脱贫标准,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是否得到显著提高;(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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