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杨立新)
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4-3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立法,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部法律出台的历史背景是什么,规定的物权是何种体系,其规定的主要物权规则有哪些重要的变化,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一)《物权法》之前的中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新中国的物权制度是在1949年革命胜利之后建立起来的。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其次,用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将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给农民,建立了农村的土地私有权,之后又在互助组、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并且改制为人民公社的形式,建立了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权。
再次,对于城市的工厂实行私有制,资本家享有工厂的私有财产权,后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成立了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
因此,在那个时候,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个体劳动者所有权、资本家所有权,以及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这个时期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就是所有权,存在的典型的他物权是典权,其他的他物权几乎不存在。
“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受到摧残的物权制度得到恢复,但主要的物权仍然是所有权。
那时候的教科书也仅仅在研究所有权,并不研究他物权。
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经过改革开放,中国的物权制度活跃起来,创造了更多形式的物权种类,特别是在他物权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即使是在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所有权体系也随着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型所有权。
用国家意志保护合法物权
用国家意志保护合法物权[摘要]文章从《物权法》起草的历史背景出发,介绍了《物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基本内容,最后总结并探讨了《物权法》的实施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出发点基本内容实施意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大意义,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部法律被认为是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我国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
结果不同程度造成国家、集体和私人合法财产遭到侵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做到“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国家与公民合法财产的权利,从而在20多年中激发了中国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热情。
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物权法》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五编。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摘要: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的运用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特殊关系导致公示原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理论上提高对于公示原则的认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局限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具体分为两类,即“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树木、植物等,不能与土地分离或从土地上移动,否则会影响其价值。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物,如工厂机器、机动车辆、各种动物以及生活设施等等,“动产”的特点即可以移动,移动后不影响其价值。
2.“物权”的概念“物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与债券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从字面理解即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权。
在《物权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所指的“所有权”可以解释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全面支配权。
而“物权”所指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现的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使用价值方面的支配权,而“担保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交换价值方面的支配权。
3.《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是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也可能是国家)在利用和支配物的过程中,规范和调节人与物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一项法律。
《物权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即具有实际意义的物权法,它是用来规范和调整人对物的利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相对于《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物权篇比较直接的反映了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原则就是围绕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即权利人对物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全面和部分的支配权。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之法理篇
法律之法理概述一、法的特征1. 规范性(权利、义务)2. 国家意志性3. 普遍性4. 国家强制性5. 程序性【真题-多选】法律主要特征表现在()A.调整社会关系B. 主要出自国家C.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D. 具有普遍约束力ABCD【真题-多选】法律与道德的共同性体现在()A. 它们是社会规范B. 它们都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C. 它们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D. 它们都具有程序性的特点E. 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ABC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四川13判断-】统治阶级创制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认、保护和发展现实中有利于本阶级的利益的政治关系。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真题13-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D )A. 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 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一致C. 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三、法律的一般分类1.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指法典形式,大陆法系为成文法,英美法系为不成文法(即判例法)2. 实体法与程序法3. 根本法与普通法4. 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注】另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私法即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如民商法。
公法即涉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法如宪法、行政法等。
【云南--单选】依照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下列属于特别法的是(D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真题-判断】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其中,根本法又称民法。
x【真题2010.多选】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法可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B下列属于国际法的是:A.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B.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范。
《物权法》的相关问题 75分
《物权法》的相关问题7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起草始自()。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1954年o B.1996年o C.1986年o D.1993年•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当协议拆迁的双方当事人就拆迁协议没有达成一致时,拆迁人可以()。
(单选题3分)得分:0分o A.提起诉讼o B.申请仲裁机关仲裁o C.申请行政裁决o D.强行拆迁• 3.《物权法》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具体是指()。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国有企业及国家控股企业的利益o B.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经济安全利益o C.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利o D.国防利益• 4.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国有企业利益o B.国家控股公司利益o C.地方政府的利益o D.公共利益• 5.《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将从()的层面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单选题3分)得分:0分o A.宪法o B.民法典o C.民事基本法o D.物权基本法• 6.《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享有实际的所有权o B.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o C.依法的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o D.依法的占有使用,以及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7.《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权形式的重大事项应该以()的形式做出决定。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全体表决o B.集体组织负责人决定o C.部分村民代表表决决定o D.上级政府领导决定•8.《物权法》突出了()的保护,确立了对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反映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单选题3分)得分:0分o A.私有财产o B.所有权o C.国有财产o D.集体所有财产•9.为配合()的需要,李鹏委员长指示人大法工委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梁慧星)
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4-1-5一、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要从1978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继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一个民事立法体系。
这个民事立法体系,分为以下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二个层次,是各民事特别法,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合同法;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
第四个层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二、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一)民法通则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
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性的法律规则。
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71条)、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第72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78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79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83条)。
(二)民事特别法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
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性规定(第92条)。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7月1日施行)。
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3月1日施行)。
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三)财产管理法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关于物权的规则。
关于中国物权法草案:一个比较、借鉴与确定中国物权法的特色的过程[1](上
中国物权法草案:一个比较、借鉴与确定中国物权法的特色的过程[1](上)——对《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分析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第一部分引言按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为财产法。
财产法分为物权法与债权法两大部分。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与利用权关系的法律,债权法是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
中国自1992年毅然决然地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于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结束了此前合同法“三足鼎立”(即《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并存)的局面,标志中国在民事法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以及中国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得到了极大的完善。
但另一方面,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关系与利用关系的物权法律规范却明显滞后,且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中国虽然在1995年制定了担保法,但因该担保法属于临时性的对策,所以导致该担保法存在诸多缺陷。
更重要的是,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的缺位,该担保法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994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1998年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起草物权法。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于1998年3月25—26日召开会议,讨论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提出的《中国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
会议最后作出决议:委托梁慧星研究员按照该方案起草物权法草案。
不久,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即着手起草,至1999年5月,完成物权法草案初稿,于10月最后定稿,共计十二章,435条 [2]。
各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
包括: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第三节,物权变动;第四节,物权请求权。
第二章:所有权。
包括: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五节,动产所有权;第六节,共有。
第三章:基地使用权。
第四章:农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7)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1.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结报告-制定物权法的几个特点 精品
制定物权法的几个特点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物权法,它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地位十分重要,是仅次于我国宪法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新标杆”。
回顾制定物权法的过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立法机关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精神,因此制定过程十分谨慎,不急于求成,不赶进度,使我国物权法成为具有时代特色、符合社会经济客观规律的良法。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可谓十三年磨一剑。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付诸表决。
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进入五年来的第八次审议。
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的十多年,正是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重要时期。
立法机关通过不断调研和论证,深刻把握我国社会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而转化为法律条文,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保障。
此外,一般而言,一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越多,质量也就越高。
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十三年,经过八次审议,无疑从程序上保障了物权法的立法质量。
第二,物权法的制定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应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讨论”……审议中,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第二单元 所有权
D:决定聘不聘请以及聘请哪家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如下几点: (1)开发商是最早的业主,所以有权聘请物业 服务企业,但是,小区业主有权更换; (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是业主共同决定 的事项,业委会无权决定; (3)物业服务机构只是一个服务机构,由业主 选定,对业主负责。
第二单元 所有权
所有权及其限制——征收征用 一、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绝对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相对性 1.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征收征用 3.相邻关系 4.没收、查封等等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二、作用 1.学理的总结,便于学习与掌握 2.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公序良俗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基本法与单行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的作用: 一、定纷止争 二、物尽其用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变动——怎样才算您取得了物权? 一、不动产登记 1:登记的范围: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不动产 2:登记机关:不统一→统一 3:登记效力:登记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动 产登记对抗。 4:登记费用:排除了登记评估、按价值收费、 年检等重复收费的情况。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5:登记责任:实质审查与赔偿责任 6:登记查询: 7:几种特殊的登记 A:更正登记 B:异议登记 C:预告登记
第二单元 所有权
私人财产所有权 1.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2.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总则基本条文讲解07年8月16日
物权法总则基本条文讲解(07年10月25日北京仲裁委)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什么是物?本法既然叫物权法,就不能不涉及“物”的定义。
民法上关于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
广义的物,包括有体物、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
罗马法以及法国法系各国立法,均采物的广义概念。
狭义的物,仅指“有体物”,亦即有形财产。
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采用。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采用“有体物”概念。
所谓“有体物”,指具有形体、占据空间,并能够为人感知的物。
首先是客观存在的物,具有形体并占据空间,有固体、液体和气体的区别。
其次,因人身为自然人人格之载体,受法律绝对保护,不得成为法律上的客体,故人的身体以及人体的任何组成部分均不是物。
但是被捐赠的血液、器官和脱离人身的毛发除外。
再次,必须是人力能够控制、有必要控制的有体物。
人力所无法控制的物,如日月星辰,不属于民法上的物,任何人不得对其主张民事权利。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虽然未使用“有体物”概念,因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有体物”的分类,可知本法所称物,是指“有体物”。
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物高层化及海洋养殖业的发展,本法将“海域”、“无线电频谱”及地上、地下“空间”均纳入“物”概念之内。
梁慧星:《物权法》草案评介
梁慧星先⽣,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院教授、⼭东⼤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副组长、《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委员。
去年底,《物权法》草案提交全国⼈⼤常委会审议,本⽂中梁慧星先⽣介绍物权法起草的情况,介绍现在的草案主要的内容,对草案总则部分以及新的制度、基本原则作了评述。
物权法起草的情况 物权法的起草是1998年开始的。
1998年第⼋届⼈⼤委托了⼀些专家、学者,成⽴了民法起草⼯作⼩组。
民法起草⼯作⼩组它的任务是为民法典的制定和物权法的制定准备草案。
民法典的步骤分三步⾛:第⼀步是通过制定统⼀合同法实现交易规则的完善、统⼀和与国际接轨;第⼆步是要制定⼀部物权法,通过物权法的制定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就是要制定⼀部科学、进步、完善的中国民法典。
1999年,统⼀合同法顺利通过了。
第⼆步物权法也在顺利地进⾏当中,1999年10⽉社科院的草案,就是我负责的社科院物权法课题组,其中包括清华的崔建远教授参加,就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
2000年,中国⼈民⼤学的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个课题组,完成了⼈民⼤学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
这两部建议稿提供给全国⼈⼤以后,2001年年底,法⼯委产⽣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到了地⽅⼈⼤、法院、有关部门和法学院征求意见。
在这个时候,中国加⼊了世贸组织,我们国家领导⼈认识到完善国内法律环境的重要性,2002年就把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审议⼯作停了下来,腾出⼿来进⾏民法典的起草。
民法典草案出来后,去年的12⽉提到⼈⼤常委会进⾏第⼀次的审议。
现在,中国民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讨论物权法,就是修改物权法的草案。
这个草案就是去年12⽉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审议稿上⾯的第⼆编——物权法编。
物权法分为五个部分:第⼀部分是总则,包括⼀般规定、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
第⼆部分是所有权,在这个部分中,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是按照⽣产资料所有制来划分财产所有权,这就是对所有权分类保留了按照⽣产资料所有制划分。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物权法是我国法律条例之一,其出台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就物权法论文题目而言,可供选择的范闱有很多,如:财产权、物权变动、不动产、抵押权人、抵押人、用益物权等等。
本文根据以上热词,整理了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以供参考。
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一:2、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2、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3、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4、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泄5、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6、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7、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一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8、中国物权法研究9、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20、宅基地的立法问题一一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ir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2、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13、徳国当代物权法14、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15、物权法研究16、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17、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一一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18、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29、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20、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1、关于物权法与上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22、中国物权法的起草23、自然环境理念与民法典制泄一一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4、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5、徳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26、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2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一一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立28、《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29、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一一《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30、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32、现代国家建构与上地制度变迁一一写在《物权法》讨论通过之际32、物权法研究33、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34、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一一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之规左35、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6、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37、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38、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39、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国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40、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二:41、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一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左的理解42、《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43、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44、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45、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46、《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世47、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48、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一一"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49、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50、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一一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51、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52、徳国民法对中国制左物权法的借鉴作用53、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54、物权法新论55、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56、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57、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58、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59、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60、论物权法规立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61、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6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63、农村上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一一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64、《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65、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一一国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6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67、《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一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68、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69、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70、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72、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72、制泄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73、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结构74、论物权法规泄取得时效的必要性75、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76、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77、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78、物权法与国家征收补偿79、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苴权利归属研究一一兼评《物权法》第74条80、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自考法学本科《物权法》试题
自考《物权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能取得地役权的是()A.合同B.转让C.继承D.时效正确答案:D2.以发生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A.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B.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C.本担保与反担保上一题D.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正确答案:D3.最为彰显担保物权的价值权特性的是()A.质权B.留置权C.金钱担保D.抵押权正确答案:D4.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主要适用()A.《土地管理法》B.《民法典》C.《物权法》D.《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确答案:A5.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性的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有期限物权B.主体为一切自然人C.客体为城乡土地D.权利设立需支付对价正确答案:A6.有关居住权制度的内容说法正确的是()A.居住权不得继承B.居住权可以转让C.居住权为有偿设立D.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可以出租正确答案:A7.无须征得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同意而直接设立的地役权称为()A.法定地役权B.意定地役权C.积极地役权D.不作为地役权正确答案:A8.有关用益物权特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B.用益物权为他物权C.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D.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正确答案:C9.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的是()A.招标B.拍卖C.行政划拨D.公开协商正确答案:C10.基于业主之间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A.专有权B.成员权D.共用部分持分权正确答案:B11.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说法错误的是()A.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B.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C.出让人须为有处分权人D.受让人须为善意正确答案:C12.不属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是()A.受让不动产须为善意B.基于事实行为取得C.受让人应支付合理价格D.不动产已登记于受让人名下或已交付受让人正确答案:B13.按份共有人就其份额应有部分设立质权的行为属于()A.份额的转让B.份额的出租C.以份额设定负担D.份额的抛弃正确答案:C1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A.动产B.动产和不动产C.不动产D.财产及其权利正确答案:C15.被称为“特许物权”的是()A.宅基地使用权B.土地承包经营权D.居住权正确答案:C16.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是()A.车票B.遗失物C.无记名股票所表彰的股权D.票据表彰的债权正确答案:B17.按份共有中,不属于对共有物进行管理的行为是()A.共有物的保存B.共有物的分割C.共有物的改良D.共有物的利用正确答案:B18.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是()A.继承B.招标C.拍卖D.公开协商正确答案:A19.属于准共有标的的是()A.名誉权B.抵押权C.身体权D.健康权正确答案:B20.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或含义,我国《民法典》采纳的是()A.三元论说B.二元论说D.新一元论说正确答案:A21.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权利是()A.成员权B.专有权C.共有权D.持分权正确答案:A22.我国《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占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A.2/3B.3/4C.1/2D.3/5正确答案:A23.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特性的是()A.权利主体的特定性B.权利取得的有偿性C.权利客体的特定性D.目的的特定性正确答案:B24.我国《民法典》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称为()A.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B.住宅所有权C.公寓所有权D.楼层所有权正确答案:A25.近现代和当代土地空间权体系中最重要且被广泛采行的土地空间利用方式是()A.空间役权B.空间租赁权C.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D.空间使用借贷权正确答案:C26.以他人的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是()A.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B.空间租赁权C.空间役权D.空间使用借贷权正确答案:C27.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所有权具有()A.复合性B.一体性C.主导性D.多重性正确答案:C28.关于居住权制度的内容说法不正确的是()A.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B.居住权的设立应申请登记C.居住权可以转让D.居住权不得继承正确答案:C29.属于所有权消极权能的是()A.占有权能B.排除他人干涉权能C.收益权能D.处分权能正确答案:B30.不属于所有权的积极权能的是()A.处分权能B.排除干涉权能C.占有权能D.收益权能正确答案:B31.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于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的地役权,称为()A.积极地役权B.法定地役权C.消极地役权D.表现地役权正确答案:B32.不属于所有权特性的是()A.全面性B.期间性C.整体性D.社会性正确答案:B33.以有无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A.本权与占有B.既得物权与期待物权C.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D.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正确答案:A34.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称为()A.权利物权B.特别物权C.担保物权D.主物权正确答案:C35.被称为担保之王的是()A.留置权B.追偿权C.质权D.抵押权正确答案:D36.物权的追及效力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所有权人的()A.妨害排除请求权B.妨害防止请求权C.损害赔偿请求权D.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正确答案:D37.物被区分为原物与孳息,系发端于()A.法国法B.日耳曼法C.日本法D.罗马法正确答案:D38.我国《民法典》中的按份共有制度,系由来于()A.法国法B.瑞士法C.罗马法D.德国法正确答案:C39.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A.返还请求权B.妨害排除请求权C.妨害防止请求权D.损害赔偿请求权正确答案:D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涵括物权编在内的全部《民法典》的时间是()A.1998年4月B.2006年8月C.2007年3月D.2020年5月正确答案:D41.我国《物权法》的通过时间是()A.2000年B.2005年C.2006年D.2007年正确答案:D42.我国古代物权制度的核心是()A.抵押权B.不动产质权C.动产质权D.土地所有权正确答案:D43.民法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实益,系在于决定原物所生的利益的()A.性质B.价值C.效力D.归属正确答案:D44.以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A.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B.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C.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D.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正确答案:A45.关于物权特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物权具有对世性B.物权具有相对性C.物权具有绝对性D.物权具有公示性正确答案:B46.从调整法律关系的不同、权利体系、权利特性乃至权利本质等方面界分物权和债权,则是起于()A.18世纪前半叶B.18世纪后半叶C.19世纪前半叶D.19世纪后半叶正确答案:B47.日耳曼法物权观念的中心是()A.所有B.利用C.收益D.处分正确答案:B48.在罗马法的物权观念中,其中心是()A.利用B.所有C.占有D.收益正确答案:B49.对物权的含义我国《民法典》采纳的是()A.对物关系说B.折中说C.对人关系说D.法律关系说正确答案:B50.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物的所有权,以抵充其债权的质权称为()A.归属质权B.占有质权C.收益质权D.权利质权正确答案:A51.不得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是()A.采矿权B.汇票C.存款单D.提单正确答案:A52.以占有人对物事实关系的程度为标准,占有可分为()A.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B.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C.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D.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正确答案:A53.不属于留置权性质的是()A.意定性B.法定性C.物权性D.担保物权性正确答案:A54.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A.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B.定限性担保物权和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C.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D.本担保与反担保正确答案:B55.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复数的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称为()A.最高额抵押权B.共同抵押权C.财团抵押权D.浮动抵押权正确答案:B56.对于效力的揭示与概括,最全面、准确,值得信赖的是()A.一效力说B.二效力说C.三效力说D.四效力说正确答案:D57.人类之有法律意义上的地役权,肇始于()A.法国法B.古埃及法C.德国法上D.古罗马法正确答案:D58.新近以来各国家或地区物权法上的质权大多属于()A.收益质权B.占有质权C.归属质权D.不动产质权正确答案:B59.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和制定真正始于()A.1975年B.1982年C.1986年D.20世纪90年的末60.我国近现代及当代意义的担保物权立法起自()A.《中华民国民法》B.《大清民律草案》C.《担保法》D.《物权法》正确答案:B61.我国关于担保物权的立法,起于()A.原《民法通则》B.原《担保法》C.原《物权法》D.《民法典》正确答案:A62.全部物权法上占据重要地位的是()A.物权的设立B.物权的公示C.物权的变动D.物权的效力正确答案:D63.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益物权,此为物权的()??A.优先效力B.追及效力C.排他效力D.物权请求权效力正确答案:C64.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A.既得物权与期待物权B.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C.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D.主物权与从物权65.在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上,《法国民法典》采取的是()A.债权意思主义B.契据交付主义C.物权形式主义D.债权形式主义正确答案:A66.在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上,《德国民法典》采取的是()A.契据交付主义B.债权意思主义C.物权形式主义D.债权形式主义正确答案:C67.我国《民法典》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A.债权形式主义B.债权意思主义C.物权形式主义D.契据交付主义正确答案:A68.在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上,英美法采取的是()A.契据交付主义B.债权意思主义C.物权形式主义D.债权形式主义69.开启近代民法法典化编纂运动先河的是()A.《德国民法典》B.《法国民法典》C.《瑞士民法典》D.《日本民法典》正确答案:B70.开创后世各国家或地区于民法典中设立“物权编”先河的是()A.《法国民法典》B.《奥地利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瑞士民法典》正确答案:C71.现当代意义的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产生于()A.17世纪末18世纪初B.18世纪末19世纪初C.19世纪末20世纪初D.20世纪末21世纪初正确答案:C72.有关居住权特性的说法正确的是()A.有偿性B.转让性C.专属性D.继承性正确答案:C7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消灭的权利是()A.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B.宅基地使用权C.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D.居住权正确答案:C74.有关所有权权源的诸多学说中,影响最大的是()A.自然权说B.先占说C.劳力说D.法定说正确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共同共有所有权的特性有(ACE)A.是不分份额的共有B.是有份额的共有C.以数人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基础D.不以数人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基础E.各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物权与继承权的区别有(ABD)A.权利内容不同B.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C.权利主体不同D.权利客体不同E.取得的方式不同3.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有(ABCDE)A.权利性质不同B.权利客体不同C.主体不同D.权利效力不同E.所涉及的利益不同4.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因由有(ACD)A.未按批准用途使用B.非法转让宅基地C.长期闲置宅基地D.宅基地被征收E.使用权人不复存在5.空间利用权的种类有(ABDE)A.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B.空间役权C.空间所有权D.空间租赁权E.空间使用借贷权6.依土地空间权的性质为标准,可将土地空间权界分为(CD)A.地上空间权B.地下空间权C.物权特性的空间权D.债权特性的空间权E.可转移的土地空间权7.依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有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占有可分为(CE)A.直接占有B.自主占有C.善意占有D.隐秘占有E.恶意占有8.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有(ABCD)A.占有权能B.使用权能C.收益权能D.处分权能E.排除他人干涉权能9.动产的观念交付有(BDE)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有价证券代替交付D.返还请求权让与E.占有改定10.占有状态的推定包括(ABCDE)A.自主占有的推定B.善意占有的推定C.无过失占有的推定D.和平占有的推定E.继续占有的推定1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有(BCD)A.依证券所表彰的动产B.遗失物C.漂流物D.隐藏物E.证券所表彰的债权12.以发生的原因的不同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CD)A.主物权B.从物权C.意定物权D.法定物权E.动产物权13.留置权的性质有(ACE)A.物权性B.债权性C.担保物权性D.用益物权性E.法定性14.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有(ABCDE)A.公益目的性B.无偿性C.权利转让受限性D.无期限性E.行政性1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法律特性有(ACDE)A.双务性B.单务性C.要式性D.有偿性E.无偿性16.关于用益物权特性的说法正确的有(ACE)A.用益物权为一种定限物权B.用益物权为一种完全物权C.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D.用益物权主要以动产为标的物E.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17.以担保是否为物权法所明定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AD)A.典型担保B.定限性担保C.权利移转性担保D.非典型担保E.留置性担保18.宅基地使用权特性包括(ABCE)A.主体的特定性B.客体的特定性C.目的的特定性D.权利取得的有偿性E.权利的无期限性19.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ABE)A.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B.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C.出让人须为有处分权人D.须基于事实行为取得E.受让人须为有偿受让20.实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ACE)A.折价方式B.请求返还方式C.拍卖方式D.损害赔偿方式E.变卖方式2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具有(BCE)A.无偿性B.有偿性C.交易性D.行政性E.期限性2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ABCDE)A.主债权及其利息B.违约金C.损害赔偿金D.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E.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3.依占有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AD)A.自主占有B.善意占有C.恶意占有D.他主占有E.公然占有24.不得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有(AB)A.留置权B.赡养请求权C.存款单D.提单E.采矿权25.属于土地相邻关系的类型的有(ABCDE)A.相邻用水关系B.相邻排水关系C.建筑物越界的相邻关系D.相邻必要通行权关系E.相邻管线铺设关系三、填空(50道)1.物被区分为原物与孳息,是发端于(罗马法)。
物权法简介
物权法简介一个人一天当中,几乎每时每刻都在跟物权打交道,说物权法是今后跟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一点儿都不夸张,其审议次数之多,不敢说…绝后‟,至少是空前的。
物权法草案从上世纪90年代国家着手起草起草到审议,历经13年,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审到七审,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
目前的草案共5编、19章、2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已签署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物权法最大的意义是观念上的突破,通过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增强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感。
某种意义上说,物权法保护重心是老百姓合法财产,包括个人、企业的财产。
拆迁必须要有合理补偿[条文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老城出新、新区建设,机器轰鸣中凸现出的一大矛盾是拆迁以及补偿的问题。
如果从法理上讨论,这是私权与公权出现的摩擦与碰撞。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这样的矛盾让房屋所有人在维权时处于有心无力的境地,而在10月1日之后他们将合法拥有一道保护墙。
案例回放>>>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告诉记者,2003年,南京市凤凰西街某户人家被要求拆迁。
依照当时的南京第203号令,拆迁单位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这户4世同堂、挤在20平方米房子里的人家,最后只拿到了8万多元拆迁款(4000元一平方米),勉强才够买一套经适房安置全家人。
新法断案>>>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土地补偿问题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给予合理补偿,细化了补偿费用的名目,改进了补偿方式,弥补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项目规定简单、补偿标准泛化、补偿救济程序诸多不足,避免大量土地征收征用补偿问题的争议。
像上面这个案例如果放到物权法实施后审,结果就会大不一起,因为物权法强调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而不是只对所有人一人补偿。
我国物权法的起草与制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物权法的起草与制定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1.物权法的立法定位。
物权法通过后,最终确立了我国财产法的体系。
宪法规定了所有权、所有制、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主体却是自然人和法人两个主体,究竟谁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在解决集体所有的时候是特殊的共有还是理解为集体的劳动群众所有,还是像德国民法典等其他国家的一个总体的概念,没有很好用科学的道理来解释。
2.关于土地用益物权的流转问题。
物权法的核心是不动产,不动产是土地,土地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核心是农民的使用的问题。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物权法起草把建设土地和使用土地一起出让、转让,最后划了集体土地,这使集体土地必须是国家按照规定处理,不能直接处理。
有人说国家希望农村、农民富裕起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农民有允许自己的土地出让、转让,当然要经过国家的批准。
对于现在争议问题,报纸上有一个广东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流转土地可以转让,但是规定不能在土地上建造商品房来卖,而且报纸上说10月1日起,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到市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并可以国家土地同地、同权利、同价出让。
现在国家土地可以直接出让但是集体土地不可以,这是对物权的嘲笑也是对物权的促进,因为国家没有做但是他们却做了,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有些地方是可以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是不可以入股的,但是有些发达的地方土地早已入股了,这存在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问题,允许地方立法范围有多大?这就是我们以后物权实施的问题。
对于承包经营权,我们国家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可以转让也可以调整也可以入股甚至可以遗赠,现在我们取消了抵押、赠与制度。
农村承包经营权不允许在市场流通该如何办?所以土地承包权态度明确是适当放开但不是全部开放。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是否流转?物权也曾经开放,也写了宅基地不单独转让,但是地上的房屋转让时示为宅基地转让,这意味宅基地可以转让,这是否可以说房屋就可以买卖了,承包经营就可以买卖等,这就造成了农村不稳定,这也是我们担心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0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通过制定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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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起草[1]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一、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要从1978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继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一个民事立法体系。
这个民事立法体系,分为以下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二个层次,是各民事特别法,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合同法;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
第四个层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二、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一) 民法通则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
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性的法律规则。
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71条)、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第72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78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79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83条)。
(二)民事特别法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
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性规定(第92条)。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7月1日施行)。
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3月1日施行)。
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三) 财产管理法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关于物权的规则。
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1998年8月29日修订)。
其第二章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其第二章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第四章关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第五章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
(四)行政法规按照中国的立法体制,国务院有行政立法权。
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分民事法律性质或者行政法律性质,统称行政法规。
有关物权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包括8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三、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一)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难免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
例如,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分类,并强调所谓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保护不力。
此外,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属于基本的民事权利,由行政管理法加以规定,也未必合适 [2]。
(二)除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外,多数法律法规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
负责起草的部委往往不可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
这就难免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互不协调、重复规定、相互抵触,和缺乏基本制度的规定。
迄今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3],其原因也在此。
(三)中国原有民法理论是在50年代继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大体符合改革开放前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例如原有民法理论片面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1986年的民法通则仍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少给人其他财产可以任意侵犯的印象。
民法通则之未采用物权概念,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等,均源于原有民法理论。
(四)中国向来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所谓“立法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着重法律的科学性和体系性,造成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散零乱,缺乏关于物权的最基本的规则和基本制度。
例如,缺乏物权、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概念;缺乏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准则;缺乏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基本规则;缺乏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缺乏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缺乏关于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等。
四、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成立及物权法的起草按照中国政府确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在2010年前建成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按照立法机关的构想,这一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均应制定成文的法典。
现今宪法和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均已制定较完善的法典,唯民法仅有一个民法通则,尚未制定民法典。
因此,1998年3月,立法机关委托9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 [4],负责中国民法典编纂和草案准备工作。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议定的计划是:1999年3月通过统一合同法;4-5年内通过物权法;2010年前完成中国民法典编纂。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1998年3月25-26日会议,讨论物权法的起草。
讨论了我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
最后作出决议:委托我按照所提出的立法方案起草物权法草案。
鉴于王利明教授对我提出的立法方案有不同意见,因此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同时作出决议:委托王利明教授按照自己的意见起草物权法草案。
我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中国物权法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社科院草案”)。
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人民大学草案”)。
五、社科院草案介绍(一) 法律结构社科院草案,由十二章构成,共435条:第一章总则(第1-60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9条)第二节物(第10-19条)第三节物权变动(第20-)第一目不动产登记(第20-40条)第二目动产的占有与交付(第41-44条)第三目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第45-50条)第四节物权请求权(第51-60条)第二章所有权(第61-195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86条)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第87-89条)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90-113条)第四节不动产相邻关系(第114-144条)第五节动产所有权(第145-176条)第一目善意取得(第145-147条)第二目先占(第148-151条)第三目拾得遗失物(第152-163条)第四目发现埋藏物(第164-167条)第五目添附(第168-174条)第六目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第175-176条) 第六节共有(第177-195条)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196-229条)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230-259条)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260-287条)第六章典权(第288-303条)第七章抵押权(第304-357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04-338条)第二节最高额抵押(第339-346条)第三节企业财产结合抵押(第347-350条)第四节企业担保(第351-357条)第八章质权(第358-390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58-370条)第二节动产质权(第371-384条)第三节权利质权(第385-390条)第九章留置权(第391-407条)第十章让与担保(第408-416条)第十一章占有(第417-434条)第十二章附则(第435条)(二) 主要特点1、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放弃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的做法,不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仅对土地所有权(第2章第2节)、矿藏所有权(第62条)及公有物和公用物(第63条)作特别规定。
2、鉴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即国家享有股东权而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物权法不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权。
3、考虑到宗教寺庙财产出于信徒捐赠及用于特殊的宗教目的,规定宗教财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第64条)。
4、针对征收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商业目的,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农户、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往往不能给予公正补偿的现实问题,规定征收自然人和法人财产应限于真正的社会公益目的,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公正的补偿。
并规定商业目的用地,不得适用征收(第48条)。
5、参考各国经验,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第65-86条)。
6、关于物权变动,既不采德国法的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法的债权合意主义,而采原因行为(买卖合同)加登记(交付)的折衷主义,以登记的公信力原则(第29条)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第145-147条)保障交易安全。
7、建议在县级人民法院设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第20条)。
8、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再依不同目的,分为基地使用权(第3章)与农地使用权(第4章)。
基地使用权相当于日本民法的地上权,农地使用权类似于日本民法的永小作权。
再以邻地利用权(第5章)取代地役权。
并规定中国传统上的典权(第6章),构成用益物权体系。
9、以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基础上,参考日本的财团抵押和企业担保法,规定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第7章第3节)和企业担保权(第7章第4节),借鉴香港地区的“按揭”、英美法上的mortgage和德国、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规定让与担保(第10章),构成担保物权体系。
六、人民大学草案介绍(一) 法律结构人民大学草案,由六章构成,共57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7条)第二节物(第8-15条)第三节物权的公示(第16-44条)一、不动产登记(第16-35条)二、动产的占有与交付(第36-44条) 第四节物权请求权(第45-56条)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通则(第57-102条)一、所有权的范围(第57-60条)二、所有权的取得(第61-102条)第二节国家所有权(第103-125条)一、一般规定(第103-120条)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第121-125条) 第三节集体所有权(第126-152条)一、一般规定(第126-134条)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第135-140条)三、合作社和集体企业所有权(第141-152条) 第四节公民个人所有权(第153-158条)第五节社团和宗教组织的所有权(第159-160条) 第六节共有(第161-179条)第七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180-191条)第八节优先购买权(第192-200条)第九节相邻关系(第201-232条)第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土地使用权(第233-270条)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71-297条)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第298-309条)第四节地役权(第310-338条)第五节典权(第339-360条)第六节空间利用权(第361-371条)第七节特许物权(第372-)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第372-373条)二、采矿权与探矿权(第374-377条)三、林业权(第378-379条)四、取水权(第380-381条)五、狩猎权(第382-383条)第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抵押权(第384-454条)一、一般规定(第384-425条)二、共同抵押(第426-430条)三、最高额抵押(第431-441条)四、集合抵押(第442-446条)五、浮动抵押(第447-454条)第二节质权(第455-510条)一、一般规定(第455-468条)二、动产质权(第469-492条)三、权利质权(第493-510条)第三节留置权(第511-525条)第四节优先权(第526-554条)一、一般规定(第526-532条)二、一般优先权(第533-534条)三、特别动产优先权(第535-541条)四、特别不动产优先权(第542-545条)五、知识产权优先权(第546-550条)六、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的关系(第551-554条)第五章占有(第555-574条)第六章附则(第575条)(二) 主要特点1、坚持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