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商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全省农商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所称的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中所称的信贷人员是指农商行各级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各级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本制度中所称的有权审批人是指县联社主任(行长)。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设立信贷咨询委员会,负责对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信贷事项进行审查和咨询,并对规定级别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
信贷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信贷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设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风险信贷资产业务进行审查和咨询。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县联社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审议县联社权限内和上报上级管理机构咨询(报备)的信贷业务及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提供决策支持和权力制约。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系统的管理,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担保、贴现、信用卡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
(二)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信贷风险。
(三)效率优先原则:优化信贷流程,提高信贷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责任追究原则:明确信贷业务相关人员职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行设立信贷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业务的决策、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信贷管理委员会下设信贷管理部,负责信贷业务的日常管理、风险控制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和回收;(三)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四)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信贷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信贷业务的开展,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评估;(二)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和回收;(三)负责信贷档案的管理和归档;(四)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五)负责客户关系的维护和拓展。
第三章信贷业务流程第八条信贷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客户准入:对客户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客户符合信贷条件;(二)信贷调查:收集客户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三)信贷审批:对信贷申请进行审批,确定信贷额度、利率和期限;(四)信贷发放:办理信贷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手续;(五)信贷回收:负责贷款的回收、催收和清收工作;(六)信贷档案管理:对信贷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信贷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银行信贷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信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及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审慎审批原则;(四)高效服务原则;(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信贷业务流程管理第四条信贷业务流程分为以下环节:(一)客户营销;(二)客户调查;(三)信贷审批;(四)贷款发放;(五)贷款回收;(六)贷后管理。
第五条客户营销:(一)信贷工作人员应主动了解市场,挖掘客户需求,拓展信贷业务;(二)对客户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三)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六条客户调查:(一)信贷工作人员应按照信贷调查规定,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二)调查过程中,应注重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风险及时报告。
第七条信贷审批:(一)信贷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信贷审批规定,对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二)审批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风险程度等;(三)审批结果应明确、具体、合规。
第八条贷款发放:(一)信贷工作人员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将贷款发放给客户;(二)贷款发放过程中,应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九条贷款回收:(一)信贷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贷款回收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贷款按期回收;(二)对逾期贷款,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收回。
第十条贷后管理:(一)信贷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客户进行贷后检查,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二)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信贷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信贷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一)信用风险:指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风险;(二)市场风险:指市场波动导致贷款价值下降的风险;(三)操作风险:指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因人为或技术原因导致的风险。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信贷业务和单位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银行信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信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信贷政策和程序,确保信贷业务合规开展;(二)开展信贷调查和评估,真实了解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和信用状况;(三)实施信贷审查和审批,合理控制信贷风险;(四)签订信贷合同,明确借款人和银行的权益和义务;(五)办理信贷发放和回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六)进行信贷风险监控和不良贷款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风险;(七)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信贷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五条本银行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信贷管理制度;(二)制定信贷政策和程序;(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四)组织实施信贷审查和审批;(五)进行信贷风险监控和不良贷款管理;(六)组织信贷培训和宣传;(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银行各分支机构设立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本机构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
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信贷调查和评估;(二)提交信贷申请材料;(三)签订信贷合同;(四)办理信贷发放和回收;(五)进行信贷风险识别和报告;(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银行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查和审批工作。
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信贷申请材料,评估信贷风险;(二)审批信贷业务;(三)确定信贷额度和期限;(四)制定信贷还款计划;(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调查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信贷,应当向本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信贷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三)收入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四)信贷用途说明和相关合同;(五)还款计划和保证措施;(六)本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促进信贷业务风险防控和经营稳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履行商业银行职责的同时,应当注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积极支持农民、农村合作组织和乡村企业发展,推进现代化农业、乡村旅游等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应当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经营,保护客户利益,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机制,保证业务安全和合规。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制度和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授信与客户之间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的合法身份、经营合规、经济实力等相关信息,并对客户建立档案,注明授信额度、用途、期限、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并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授信业务。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对信用风险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应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应当以贷款合同为准,严格控制借款人用款用途,防止违规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注重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抵押物价值等相关因素,以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确保资金用途真实合法,担保物真实有效,授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授信时,应当明确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资金流向真实合法,担保物有效可靠,及时跟踪和催收拖欠款项。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多项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透明化制度,做到监管与管理无缝对接,风险评估与防范同步推进。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总发〔xx〕21号,xx年2月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由总行及分支机构制定,各分支机构制定的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须报总行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则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各类信用业务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本行各级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从事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以及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本行各级机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体系第七条设立市场营销委员会,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全行信贷业务的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审核决定对重要客户的营销方案。
第八条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第九条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全行风险管理战略目标、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行为,实施信贷全面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本行制定信贷政策、实施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实施本制度,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流程控制、职责明确、规范操作、权责分明”的要求。
本行从事信贷管理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信贷工作人员,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本行其他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履职。
第五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坚持以服务“三农”为立行宗旨,以防范信贷风险为重点,以实现“双赢”为目标,有效地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信贷业务操作必须坚持合法、合规、按程序和有利于保障客户、股东、员工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风险管理流程控制制度。
坚持以“审贷分离”为基本原则,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为目标,把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等各环节融入于信贷调查、评审(审查、审批)、发放、收回等各环节之中,明确各岗位、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尽责要求,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总行设立业务管理部门,成立授信管理委员会。
总行对各分支机构实施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
建立客户经理制。
总行下属各支行(包括营销部)设立客户经理,负责本单位信贷业务的市场开发、产品营销和日常管理。
客户经理在业务上接受本机构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的指导与管理,在信贷管理中负责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工作,同时接受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信贷管理制度农商行范文
信贷管理制度农商行范文信贷管理制度在农村商业银行中的实施非常重要,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健康发展和服务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信贷管理制度在农村商业银行中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机制,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客户准入、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方面。
在客户准入方面,农村商业银行要制定一套客户准入标准,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客户符合银行的信用要求。
同时,农村商业银行还要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及时记录客户的还款情况和信用状况,为后续的贷款审查和贷后管理提供依据。
其次,在贷款审查方面,农村商业银行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工作,以确保贷款合规、风险可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能力等方面。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资产证明等材料进行评估,也可以实地考察客户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同时,农村商业银行还要对客户的还款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贷款发放是信贷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的合法经营活动,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经营和投机活动。
此外,农村商业银行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减少贷款违约的风险。
在贷款发放后,农村商业银行还要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最后,农村商业银行对贷后管理也非常重视。
贷后管理主要包括还款催收、贷款清收、风险管理等方面。
农村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中,要通过有效的催收手段,督促客户按时还款。
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客户,农村商业银行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催收,防止贷款违约。
同时,农村商业银行还要建立贷款清收机制,对贷款违约的客户进行法律诉讼和强制清收,以保障银行的权益。
此外,农村商业银行还要不断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信贷管理制度在农村商业银行中的实施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信贷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按规定总行设立业务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各支行(部)按规定设立“三岗”,实行“三岗”运作制度。
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分级审批制度。
支行信贷审批会办小组、总行审贷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各自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
支行会办小组是基层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部门,审贷中心是总行信贷业务的独立审查审批部门,贷款审查委员会是本行信贷业务的最高议事机构。
基层支行(部)行长、总行分管行长、行长履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本行董事会对行长实行授权,行长对各级有权审批部门进行转授权。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问责制度。
在信贷业务运作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一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三)有稳定的经济收人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我行认可的还款计划;(四)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七)我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文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文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贷款资产质量,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适用于商业银行各类贷款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应遵循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风险评估为基础、审慎经营为原则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应依法合规,确保所有信贷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应坚持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专业、便利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信贷管理流程第六条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流程包括贷款审查和贷款监控两大环节。
第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审查环节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贷款审查、贷款决策、贷款拨款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应依据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评估其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个人信用记录、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决策应根据贷款审查结果,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和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条件。
第十条商业银行贷款拨款应按照贷款决策结果,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贷款资金划款至客户账户。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贷款监控环节主要包括:贷后审查、风险预警、催收等。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后客户的监控,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对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理准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通过合法手段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章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包括信贷风险评估、市场风险评估、操作风险评估等。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信贷风险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可回收性。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市场情况,调整信贷策略,减少市场风险。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管理制度模版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工作管理办法》、“贷款新规”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信贷业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合同执行、经营情况及抵押担保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追踪调查与检查,包括自然人(含农户)贷款、公司类客户的检查。
第三条自然人(含农户)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
本行应在每笔贷款发生后十五日内实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形成贷后首次检查报告(一)生产经营类贷款首次跟踪检查。
在每笔贷款发放后的十五日内重点对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担保情况以及贷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个人消费类贷款(含个人住房、个人购车、助学贷款等,下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首次检查。
重点检查贷款发放后的手续合法合规性,以及信贷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自然人(含农户)贷款的日常检查。
本着实用、高效及风险暴露的原则,根据不同产品、金额、担保方式等维度灵活定制检查频率,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一)生产经营贷款的日常检查1.授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贷款。
实行每季度(季末月20日)检查一次,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和分类认定表。
重点结合借款人的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担保情况、现金流等,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按规定对担保物进行监管和复测保证人信用等级;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健康状况、婚姻变化情况,个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担保物的现状及变现能力、担保人现状及代偿能力有无变化等。
2.授信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
每季度(季末月20日)检查一次,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可不撰写分类工作底稿,但需填制风险分类讨论记录表。
重点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按规定对担保物进行监管和复测保证人信用等级;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健康、婚姻变化情况,个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等。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10
****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农商银行(下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均由总行统一组织制定。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原为贷款)的总称。
本制度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本行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是指有权经营个人信贷业务的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个人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总行设三农个人业务部,承担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并负责对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等。
第五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集中审查审批制,即个人信贷业务(农户小额贷款除外)原则上集中在个人客户服务中心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查审批。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按总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办理,对需上报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按要求上报审批。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收回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按照内控制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三章个人信贷业务种类第八条个人贷款是指本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货币资金。
个人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九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146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第一条优化信贷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下属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办理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是指包括各类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等在内的表内外资产业务。
“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审查人员等有资格参与贷款审议、决策的人员,。
第四条本行的贷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积极拓展城乡信贷业务~支持本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贷款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制度框架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支行、总行有权审批人在授权确定的额度、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受权人不得超授权审批,办理,贷款业务~授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实行“先授信、后用信”的贷款审批制度。
报总行审批的贷款~总行在对自然人、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的财务、非财务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授信由支行申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客户在取得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向支行提出用信申请~支行按授权权限逐级报批。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以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实行贷款“三查”管理制度。
办理每笔贷款业务~必须做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贷前调查评估和客户用信资料调查~以及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处置措施等,~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的合法性负责,负责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贷款到,逾,期催收、债权保全等,“贷款审查岗”~负责对调查岗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贷款决策岗”为支行负责人~对决策失误和监督管理不力形成的贷款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信贷业务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及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行信贷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信贷管理组织结构应遵循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信贷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信贷,应向本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信贷调查制度,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调查,确保信贷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第八条本行信贷审批应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本行信贷审批应坚持风险可控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信贷发放与回收第十条本行与借款人签订信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信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信贷资金。
第十二条本行应建立信贷回收制度,按照信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回信贷资金。
第十三条本行应建立逾期贷款管理制度,对逾期贷款采取催收、保全、诉讼等措施,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四条本行应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第十五条本行应定期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信贷资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本行应建立信贷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信贷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本行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内部纪律处分和外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行所有。
第十九条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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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行为,实施信贷全面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本行制定信贷政策、实施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实施本制度,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流程控制、职责明确、规范操作、权责分明”的要求。
本行从事信贷管理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信贷工作人员,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本行其他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履职。
第五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坚持以服务“三农”为立行宗旨,以防范信贷风险为重点,以实现“双赢”为目标,有效地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信贷业务操作必须坚持合法、合规、按程序和有利于保障客户、股东、员工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风险管理流程控制制度。
坚持以“审贷分离”为基本原则,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为目标,把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等各环节融入于信贷调查、评审(审查、审批)、发放、收回等各环节之中,明确各岗位、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尽责要求,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总行设立业务管理部门,成立授信管理委员会。
总行对各分支机构实施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
建立客户经理制。
总行下属各支行(包括营销部)设立客户经理,负责本单位信贷业务的市场开发、产品营销和日常管理。
客户经理在业务上接受本机构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的指导与管理,在信贷管理中负责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工作,同时接受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成立授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授信委,分支机构为授信组)。
负责本行或分支机构信贷业务风险事项的审议、决策和信贷管理工作。
设立独立审批人制度。
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
第八条实行授信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
授信委(授信组)是总行(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风险事项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策独立审批人权限之外的信贷业务。
各分支机构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按规定上报审批,授信委主任由分管副行长担任,行长对贷审会决议有一票否决权。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是贷审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总行董事会负责对经营层进行信贷授信业务的授权;经营层在受权范围内可以对各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
各受权人在受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审批信贷风险事项,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超出分支机构受权信贷审批事项的,须报总行按权限逐级审批。
授权风险审批事项及金额的确定,由总行依据业务种类、风险程度、区域经济、风险管理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全面实施流程管理制度。
根据本制度,制定并实施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明确各业务流程的工作职责、操作规范,实施对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和尽职调查评价,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信贷业务的对象和条件第十一条信贷客户应当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生产经营有效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三)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有30%以上自有资金,公司类客户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四)在本行开立存款结算账户,并愿意接受信贷和结算监督;(五)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规定条件的担保;(七)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需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八)其他。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本行规定的各类信贷业务的具体办理条件。
第四章客户授信管理第十四条坚持“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实行客户授信管理。
应根据不同的授信品种、市场与客户需求,选择或利用“年度集中授信、季节性授信、临时授信”的渠道,采用公开或内部授信的方式,经过规范的评审程序,合理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和适时用信条件,控制市场、信用和客户风险。
低风险业务可以直接授信,但授信总额不得突破监管部门规定的单户贷款比例。
第十五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等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内部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的制定和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
各分支机构是内部客户信用评级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客户评级信息的采集、调查、评估、确认和评级,对信息的真实性、资料的完整性、评级的准确性负责。
总行根据业务分工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
内部或外部授信和评级结果,应作为客户准入和确定授信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实行客户(行业)准入退出管理。
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行的信贷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择优限劣”的原则,及时调整客户准入、退出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优化贷款投向、投量和客户结构。
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贷款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等级、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使用状况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应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或调整贷款抵押比例,但抵押物价值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1.5倍。
3、质押贷款,是指按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同时应根据质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质押贷款的比例,但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1.2倍。
第十九条贷款按对象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
个人贷款,是指承贷主体为自然人的贷款,具体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等。
公司贷款,是指承贷主体为非自然人的贷款,具体包括: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二十条特殊贷款业务,是指本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银团贷款、贷款转让等特殊贷款业务等。
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是本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1年)。
第二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本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和本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1年)。
承兑申请人应向本行缴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非融资类保函,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未履行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本行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其它信贷业务品种,是指本行根据办理条件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发并经有关机构或部门批准办理的新信贷业务品种。
第六章信贷业务期限管理第二十五条对信贷业务实行期限管理。
短期贷款期限须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及来源和本行资金供给状况确定。
中长期贷款一般掌握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按揭贷款除外)。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1年)。
第二十六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逐级报批。
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个人贷款的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不予展期。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
展期贷款的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执行。
客户未申请或申请展期未获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客户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实际借款的期限或合同约定计收利息。
第七章信贷业务利率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信贷产品风险定价管理。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浮动区间的规定,根据贷款风险度、客户贡献度、客户忠诚度、客户信誉度、贷款投向行业、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由总行确定各类贷款风险定价标准供全行统一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类贷款风险定价标准以总行正式通知或批复的形式下发,各分支机构只有执行权,没有浮动权和调整权(若需调整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各类贴息贷款,贴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类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自然人贷款除10万元以下的贷款可实行按年结息外,其它贷款应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或每季末月的20日。
第八章信贷业务用途管理第三十条信贷业务的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贷款用途的特别规定(一)贷款原则上不得借新还旧(以贷还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按权限批准后可借新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