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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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加强本市户外流动性广告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的,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广告管
理的规定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车体广告是指在悬挂本市号牌机动车的整车、车身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车体广告和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自设性车体广告的登记,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社会自有车辆其他自设性广告的登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方式和位置。
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经营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一)公共汽车、电车;
(二)专线车;
(三)长途客车;
(四)出租车;
(五)专业运输单位的厢式货运车;
(六)其他经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车种。
第六条在社会自有车辆上发布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等内容的自设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一)大客车;
(二)9座以上旅游车(不含9座);
(三)厢式货车。
第七条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单位应当在广告发
布前30日内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
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六)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述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九条仅在社会自有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办理广告登记,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20厘米。
第十条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车体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必须在广告中
显著位置标注;
(三)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四)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部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分(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五)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一条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计、制作不得粗制滥造,画面和色彩应当与车体相协调。第十二条车辆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机动车车体公益广告的数量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十,未达到工艺广告宣传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广告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暂停该广告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车体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有
关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凡未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建立加强车体广告监督管理的案件移送制度。
第十五条外省市在本市从事广告宣传的机动车车体广告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沪工商广【2001】17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