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门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指引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一)北京(2015 年) 附表 3.1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类别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 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1.0
1.1
保障性住房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息处理等功能、
建筑面
W1、W2、
大型露天堆放
积
W3
货物的用地等
仓储用地
游
览
车位/
场 风景公园 公顷占 0.8 0.8
所
地面积
*
以生态保护和涵
养功能为主,对维
护城市空间格局
及区域生态环境
质量、保持生物多
样性、涵养水源等
综合公园、社区生 态 功 能 具 有 重
2 2.5 G11
公园
要控制作用的各
类绿色空间用地、
司,文艺团体、 能为办公的类别
影视制作、广告 等
传媒等用地,包 括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台等类 型办公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与服务导则》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与服
务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与服务导
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为规范我市停车场管理与服务行为,指导我市范围内停车场(库)经营者对所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库)的附属设施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特制定《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与服务导则》,现予以发布。
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与服务导则》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7月6日。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泊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订正稿)2004年 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部署 (5)4 建筑工程配建泊车位指标系统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 A (32)附录 B (33)1总则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达,改良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 (场)规划、设计、建设切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拟订本规则。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场)设计、设置,一定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知足道路动向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本规则合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泊车库 (场)和专用泊车库 (场 ),特种车型的泊车库 (场)参照履行。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履行规则外,尚应切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建议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议,并供给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出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出 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 1)、(2)之外的城市其余地域,建筑规模超出 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泊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泊车库(场) 等城市交通设备项目;( 5)上述公建、住所和城市交通设备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泊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以内,服务半径不宜超出300m。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与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规划、市政、价格、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要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前款所规定的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条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厦门市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规范
标准文档第四部分路内停车泊位厦门市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编制小组厦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设施设置规范之四路内停车泊位第四部分路内停车泊位1 总则1.1 内容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的选址和设计,适用于厦门市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JJ 37-1990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DGJ 32/TC02-2005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2 一般规定2.1 一般要求(1)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2)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厦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设施设置规范之四路内停车泊位(3)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4)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5)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
(6)路内停车泊位的标志和标线设置应按GB5768-2009的规定执行。
(7)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
(8)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
设置1~5个。
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100名设计旅客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27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2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1日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版)一、为加快推进美丽厦门建设,深入实施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着力促进国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行业定位、入驻园区和审查用地规模,以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地均税收、排污强度等八项指标构成,其中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绿地率三项指标执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即不低于40%、不高于7%、不超过20%。
排污强度应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各行业平均排污强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等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六、本标准由正文及表1~表4、《控制指标解释说明》三部分组成。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发表日期:2016-01-14 [字体显示:大中小] 点击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进行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P+R”换乘停车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位按照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一):一类区域:包括岛内旧城核心区,属于停车严格控制区;二类区域:包括市、区两级中心城区,为停车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全市规划建设区内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
第四条厦门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第七条指标表中住宅建设项目为地下停车库配建标准。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配建指标表所列下限值,外口公寓配建指标参照保障性租赁房执行。
第八条除住宅项目外,一类区域新建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100%~120%执行,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第九条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400米内的建设项目,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30%,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20%,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不可折减。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厦府 322号精编版
第十一条满足规范要求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当城市综合体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车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当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应充分考虑停车资源共享机制,除住宅建筑外,综合体各单项功能建筑配建停车位可按照不高于20%折减,并累加后确定综合体停车配建总规模。
第十三条火车站、机场、码头、客运广场等交通枢纽以及旅游风景区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专项研究确定,本标准有关指标为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血站、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
第十五条小学、幼儿园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条件且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应设置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按需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第十八条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驾乘机动车的残疾人使用,并在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原则上每100个车位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
第十九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 个的按1 个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图1:停车政策分区图
注: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行。
厦门停车技术标准
DB3502/Z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3502/Z500*-201*机械式停车库技术管理导则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technology managementguideline201*-**-**发布201*-**-实施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前言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2015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程)计划的通知》(厦建总[2015]9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导则共分为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停车设备;5设计要求;6停车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8施工与验收;9运行与维护管理及附录。
本导则由厦门市建设局批准并归口管理。
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厦门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办公室(地址: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5楼,邮政编码:361004)和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厦门分院(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223#翔辉大厦,邮政编码:36101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局本导则主编单位: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本导则参编单位:厦门市政设计院福建联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深圳怡丰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中科利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黄维马健飙刘火炼何源泉2方大雄王淼华王瑞贞陈美玲张敏温荣强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3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一般规定 (6)4 停车设备 (10)4.1 一般规定 (10)4.2 停车设备的分类及其特点 (10)4.3 设备选型 (10)5 设计要求 (18)5.1 一般规定 (10)5.2 城市管理 (10)5.3 建筑与消防 (10)5.4 结构设计 (24)6 停车设备的安全措施 (25)6.1 安全设备的要求 (25)6.2 报警装置 (25)6.3 保护装置 (25)6.4 警示装置和引导标示 (26)6.5 噪声控制 (27)7 建筑设备 (28)7.1 电气与智能化 (28)47.2 通风排烟与空调 (30)7.3 给排水及消防设施 (31)8 施工与验收 (33)8.1 一般规定 (33)8.2 施工安装技术 (34)8.3 质量标准与验收 (28)9 运行与维护管理 (41)9.1 一般规定 (41)9.2 使用安全管理 (41)9.3 使用登记和变更 (44)9.4 维护保养和检查 (45)附录A 典型停车设备的标准图集 (48)附录B 智能化多出入口机械停车设备 (58)本导则用词说明 (63)引用标准名录 (64)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3)3 General Requirement (6)4 Parking Equipment (10)4.1 General Requirement (10)4.2 Classifica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Parking Equipment (10)4.3 Equipment Selection (14)5 Design Requirement (18)5.1 General Requirement (18)5.2 City Management (18)5.3 Building and Fire Protection (20)5.4Structure Design (24)6 Safety Precautions of Parking Equipment (25)6.1 Requirement of Safety Equipment (25)6.2 Alarm Device (25)6.3 Safety Device (25)6.4 Warning Devide and Guide Device (26)6.5 Noise Control (27)7 Building Equipment (28)7.1 Electrical System and Intelligent (28)7.2 Ventilation, Smoke Evacu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30)7.3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and Fire-protection Service (31)8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33)68.1 General Requirement (33)8.2 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 Technology (34)8.3 Quality Standard and Acceptance (38)9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41)9.1 General Requirement (41)9.2 Use Safety Management (41)9.3 R egistration and Alteration (44)9.4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45)Appendix A The Standard Collective Drawings ofTypical Parking Equipment (48)Appendix B The Parking Equipment forIntelligent Multiple passageway (58)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63)Lists of Quoted Standards (64)71 总则1.0.1 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机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规范机械停车库的规划、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保管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施工安全,节能环保,实现安全可靠的停车设备运行,特制定本导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厦门停车棚建设标准
厦门停车棚建设标准1. 建设规模厦门市停车棚建设应依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根据不同区域和场所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建设规模。
一般来说,停车棚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公共建筑: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住宅小区: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商业场所: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交通枢纽: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2. 建设用地停车棚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尽量利用现有停车场、空地、公共绿地等空闲用地,减少对城市环境的破坏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3. 建筑标准停车棚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注重建筑美学和城市景观的协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4. 停车设备停车棚内应设置相应的停车设备,包括停车位、停车架、停车锁等。
停车设备的类型、数量和布置应根据使用需求和安全要求进行设计,满足不同类型车辆的停放要求。
同时,应选用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维护方便的停车设备。
5. 交通安全设施停车棚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确保交通安全。
出入口处可设置智能化门禁系统,实现车辆进出自动化管理。
同时,停车棚内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安全。
6. 环保和节能停车棚建设应注重环保和节能方面的考虑。
首先,应尽量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其次,应选用低噪音、低能耗的设备和管理系统,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此外,还应注重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尽量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7. 管理和维护停车棚建设完成后,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维护制度,确保停车棚的正常运营和使用效果。
具体包括: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对停车棚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停车棚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厦门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指引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指引日期:2014-10-22 [字体显示:大中小]01 指引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4】38号厦门市规划局城市交通规划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纪要。
02 指引目标: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明确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实施差别化的停车设施供应,在满足市民停车基本需求基础上,推动停车设施供需平衡,实现停车与土地利用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03 指引要点:1、基本规定:本规划指引适用于建筑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指引应结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上位规定执行,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均应根据项目类型及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2、停车政策分区:本规划指引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一类区域为停车严格控制区,包括厦门岛内核心区及集美区旧城区,具体范围为鹭江、中华、厦港、开元、筼筜、梧村、嘉莲、江头和集美街道;二类区域为停车一般控制区,包括岛内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和岛外各区中心城区范围,具体范围为滨海、莲前、湖里、禾山、金山、殿前、海沧、杏林、侨英、大同街道和马巷镇;三类区域为全市范围内余下的所有区域。
3、分区停车位配建标准:除住宅项目外,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标准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严格按配建指标表执行,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4、轨道站点周边建设项目配建标准: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500米内的建设项目,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20%,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10%,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不可折减。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1)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3)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7)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 (21)第八章旧区改建 (21)第九章城市绿地 (22)第十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 (24)第十一章城市道路 (25)第十二章城市用地竖向 (30)第十三章城市防灾 (31)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34)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 (35)第十六章城市供电工程 (35)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38)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39)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43)第二十章城市管线综合 (47)第二十一章附则 (51)附录一:名词解释 (51)附录二:计算规则 (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H2014Y07-G和H2014Y08-G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H2014Y07-G和H2014Y08-G地块
规划条件调整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1.22
•【字号】厦府〔2023〕212号
•【施行日期】202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H2014Y07-G和H2014Y08-G地块规划条
件调整方案的批复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H2014Y07-G和H2014Y08-G两宗项目用地调整规划条件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3〕49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提出的H2014Y07-G、H2014Y08-G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有关事宜。
若地块内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则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调整为15%,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调整为30%。
二、请你局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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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指引
日期:2014-10-22 [字体显示:大中小]
01 指引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4】38号厦门市规划局城市交通规划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纪要。
02 指引目标: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明确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实施差别化的停车设施供应,在满足市民停车基本需求基础上,推动停车设施供需平衡,实现停车与土地利用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03 指引要点:
1、基本规定:本规划指引适用于建筑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指引应结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上位规定执行,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均应根据项目类型及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2、停车政策分区:本规划指引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
一类区域为停车严格控制区,包括厦门岛内核心区及集美区旧城区,具体范围为鹭江、中华、厦港、开元、筼筜、梧村、嘉莲、江头和集美街道;
二类区域为停车一般控制区,包括岛内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和岛外各区中心城区范围,具体范围为滨海、莲前、湖里、禾山、金山、殿前、海沧、杏林、侨英、大同街道和马巷镇;
三类区域为全市范围内余下的所有区域。
3、分区停车位配建标准:除住宅项目外,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标准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严格按配建指标表执行,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4、轨道站点周边建设项目配建标准: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500米内的建设项目,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20%,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10%,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不可折减。
5、住宅项目配建标准:一类区域新建商品房、安置房项目全部户型严格执行一户一车位标准,二类区域新建商品房、安置房项目大户型(建筑面积≥144㎡)执行1.2车位/户标准,其它户型执行1车位/户标准,三类区域新建商品房、安置房项目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保障房项目按照不高于0.5车位/户标准执行。
6、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中应包含不低于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
7、满足规范要求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执行,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不得低于配建指标表所列下限值。
8、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表: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表
9、车辆换算系数表:
标准车辆当量换算系数
04 适用范围:全市域。
05 适用时间:自2014年5月24日起试行。
06 发布范围:1、局机关各处室、分局;2、相关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07 其它:如有疑问或建议请与责任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