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桧归宋问题平议_王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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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4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1 No.4 第31卷(总第130期)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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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归宋问题平议

王嘉川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摘要:近年来,学术界掀起了关于秦桧归宋与评价等问题的讨论,这是推进宋史研究的一件好事。但由于有些学者在史料的占有、分析和运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疏误,以致不但重复了过去已被驳倒的观点,而且又出现了新的错误观点。文章对此进行了讨论和批评。

关键词:学术讨论 秦桧 史料

作者简介:王嘉川(1971—),河北卢龙人,历史学博士,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史学理论和史学史。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06)04-0098-06 收稿日期:2005-12-18

《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分别刊发了王曾瑜先生《绍兴和议与士人气节》、《关于秦桧归宋的讨论》两文,对何忠礼等先生《南宋史稿》(政治军事文化编,以下简称《南宋史稿》)一书中有关“绍兴和议”与秦桧归宋的问题进行了学术批评。2002年《中国史研究》第4期、2003年《历史研究》第5期分别刊发了何忠礼先生的反批评文章《史学批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关于秦桧归宋问题的再讨论》。与此相关,学界也相继刊发了其他一些文章,将讨论进一步引向深入,引起了关于“绍兴和议”与秦桧归宋问题的学术争鸣。这当然是近年来中国宋史学界的一件幸事,因为,批评与反批评往往是学术向深层发展的重要催化剂。诚如漆侠先生所指出:“学术是在不同观点的争鸣中发展的,既要求同存异,但也要求异存同,而事实也已经证明了:二十多年来,正是这种不断的求异存同,即不同观点的争鸣、不同意见的碰撞,使国际宋史研究不断得到发展。”[1]本着推动宋史研究不断发展的原则,笔者在反复拜读二位先生的商榷文章后,也想对有关秦桧归宋的问题,从史料学的角度,逐条做些讨论。不妥之处,还请二位先生及其他同仁批评指正。

金军在灭亡北宋后的退兵之时,将宋朝皇室人员和一些大臣卷裹北返,秦桧即在其中。几年以后,秦桧由金营南归宋朝。这直接影响到当时的宋金双方战事以及后来的“绍兴和议”的签订,故而兹事体大,自不待言。何忠礼先生认为秦桧是自金逃归,王曾瑜先生则认为秦桧是金人纵归的奸细。二人的详细讨论不必赘述,从他们的商榷文字来看,笔者倾向于王先生的观点,而不赞同何先生的“逃归”说。其中原因,除了何先生在一些史实上存在明显错误等硬伤外,还在于何先生在讨论时,回避与自己观点相悖的史料,甚至有时引录一些经过后人篡改的史料,来说明自己的论证,在史料运用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存在失误。因而笔者同意王先生的观点,认为何先生之说“不能令人信服”[2]。

1、陆游在其《老学庵笔记》卷1中记载了一则秦桧南归之事,何先生认为陆游“在书中言其是逃归”,“没有必要为他的‘纵归’讳饰”。王先生也认为陆游是主张逃归,但其说难以成立。笔者虽在最终结论上同意王先生的“秦桧乃金人纵归的奸细”一说,但在对陆游文字的认识上,笔者并不赞同二位先生之说,而是认为,从表面上看,陆游所反映的是“逃归”说,但细细体味其言,恐怕还是何先生所反对、王先生所支持的“纵归”说。为便于讨论,兹将二位先生均曾引录的陆游文字再次全引于下:“秦会之在山东,欲逃归,舟楫已具,独惧虏有告者,未敢决。适遇有相识稍厚者,以情告之。虏曰:‘何不告监军?’会之对以不敢。虏曰:‘不然,吾国人若一诺公,则身任其责,虽死不憾。若逃而获,虽宋史研究

欲贷,不敢矣。’遂用其言,告监军,监军曰:‘中丞果欲归耶?吾契丹亦有逃归者,多更被疑,安知公归而南人以为忠也?公若果去,固不必顾我。’会之谢曰:‘公若见诺,亦不必问某归后祸福也。’监军遂许之”。

陆游与秦桧并未共事,他30岁时秦桧死,此后又三、四十年才写成《老学庵笔记》,因而陆游这段史料记载,肯定得之于传闻。就其所记看来,有以下几个疑点:一,秦桧既“欲逃归”,而且“舟楫已具”,却“独惧虏有告者”。既要“逃”离敌对的金军之手,还怕金兵告发吗?二,当金兵得知秦桧要“逃”回南宋时,劝他去禀告监军挞懒,理由是“吾国人若一诺公,则身任其责”,也就是说,金人最守信诺,只要他们同意你离开金地,就一定会为你顶着。不知秦桧当时为何要编出这样一个金人的做人原则。既然金人这样信守诺言,为什么在靖康元年春与宋订立和议、撤军北归之后,又于同年秋毁盟南侵、灭亡北宋呢?他们“身任其责”的信义又在哪里?秦桧难道忘记了:他自己不就是在金军败盟的这次南侵中被俘虏北去的吗?而绍兴九年以后的两国战事,不也都是金人在不时地毁约背盟吗?另外,即使金人守诺,监军挞懒又为何为你一个区区战俘“身任其责”呢?难道秦桧有什么特殊身份不成?三,秦桧告知挞懒后,挞懒不为已在自家军中做过几年事、“一一知得”其“本朝事体”的秦桧归宋后泄露自己的军情担忧,反而却为秦桧的未来设身处地,这可能吗?时值两国对敌交战期间,难道金朝监军就不怕秦桧是间谍,将金方军情回去报告宋廷吗?如果其他被俘宋人都如此行事,监军挞懒是否也都要“身任其责”而“许之”南归呢?四,秦桧已将南归之事告知挞懒,希望不要派人“获”即追捕他,并为其“逃”离金地负责,挞懒竟“遂许之”。试问,这到底是自己逃归还是金人纵归,不是明摆着吗!秦桧之所以要编出挞懒许之南归的情节,无非是为他能带着全家及亲信顺利归宋提供一个圆满的借口而已。

陆游确实不必为秦桧的“纵归”讳饰,他只是对所闻见的道听途说如实地笔而记之,至于他所转述的内容是否真实,并非他的主要目的,而且他也没有断以己意。加以这四个疑点读者也不难意识到,因此陆游就更没有必要再附以个人的主观论断。他以实书见闻的形式,告诉后人的,并不是“秦桧逃归”说,而恰恰是“金人纵归秦桧”说。在笔者看来,王、何二位先生恐怕都为陆游文中的“逃归”二字所惑,其实陆游用此二字,只是要表述“南归”或“归宋”之意。至于到底是“逃归”还是“纵归”,他恐怕根本没有想到几百年后的现在,会对此二字产生如此大的性质争议。

2、何先生在文中说:“(王曾瑜先生)自言要按胡适之先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方法,先给秦桧定下‘奸细’身份,然后搜集各种材料来加以证实。可是他独独忘记了在秦桧死后的一百余年间,尽管人们对他恨之入骨,却几乎没有一个南宋人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为秦桧的‘奸细’身份作定论,最多只是少数人在私下里的一种怀疑和猜测而已。……很难想象,在经过八百余年以后,在大量史料已经被湮没的今天,居然有人还能通过‘小心求证’的方法,得出秦桧确为‘奸细’的结论,这简直令人不可思议!”

对这段议论,有几点值得提出:第一,王先生原文是:“何忠礼先生认为,‘(《秀水闲居录》)很难说没有后人附益之辞’,作为‘疑问之一’,是有可能的,但应当按照胡适先生早已提出的‘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原则,进行求证。李心传在《要录》注中已经对《秀水闲居录》的记载正误有所考辨,却没有提出‘后人附益’的问题,八百年后的今天,只怕更难以做到‘小心的求证’。”可见,王先生所用“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原则,是直接针对何先生对《秀水闲居录》一书的疑问而提出的,并没有把它直接用在秦桧是否奸细一事的讨论上,何先生不免曲解了王先生原意。更何况,王先生《关于秦桧归宋的讨论》一文,虽然是以引证邓广铭等先生认为秦桧是奸细的论点开始的,但他自己的论证,却是在引录、分析正反两方面史料之后做出的,而其结论:“人们判断秦桧是奸细,大致是没有冤枉他的”,也是在全文之末做出的。并非是像何先生所说的:“先给秦桧定下‘奸细’身份,然后搜集各种材料来加以证实。”这一点,只要看一看王先生原文,自可一目了然。第二,秦桧既是金人纵放到南宋的奸细,找这方面的证据,就应该而且恐怕只能是到金人的历史记载中去寻找,宋方不可能有确凿的证据;但是,由于此事关涉重大,属于军事机密,金方也不会轻易将此事公开。因而笔者非常赞同王先生之论,即:“事实上,金人如何放秦桧归宋,若能留下详实的历史记录,反而应是怪事。”第三,宋人关于秦桧“奸细”身份的讨论,并非如何先生所说的“最多只是少数人在私下里的一种怀疑和猜测而已”。绍兴八年三月秦桧任右相,吏部侍郎晏敦复忧之,言:“奸人相矣!”[3](卷381《晏敦复传》)当时有的官员以为此说太过。当然,“奸人”不好直接译作“奸细”,但御史中丞常同的进奏,却明白说出秦桧乃金人密纵的奸细:“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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