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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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2021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2021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__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__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__年第2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__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__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20__年2月23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
【年(卷),期】2007()2
【摘要】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
经营活动至少应当具备三方面的条件,并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备案制度等。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

【总页数】1页(P66-66)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信息披露制度;经营活动;备案制度;特许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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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二○○七年二月六日 [J],
2.国务院公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J], 无
3.从事商业特许活动应具备特定条件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才3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J], 无
5.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对策——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基础分析 [J], 方博;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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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全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热门城市:宁德律师盘山县律师林甸县律师饶阳县律师乌达区律师伊春区律师故城县律师北林区律师南岔区律师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

对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加强管理,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08-1610:06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简称“本条例”)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的秩序,发展商业特许经营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按照约定,将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以特许使用权的方式提供给受许人,受许人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并在特定地点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特许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特许人有权: 1. 要求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2. 监督受许人履行合同义务; 3. 在受许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特许人有义务: 1. 向受许人提供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2. 对受许人的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3. 维护商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第五条受许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受许人有权: 1. 使用特许人提供的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 2. 获得特定地点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 3. 要求特许人对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受许人有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2. 按时支付特许费用和其他约定费用; 3. 维护商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第六条合同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合同内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信息; 2. 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3. 特许费用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4. 经营期限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11]49号为妥善处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第二条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特许人原始取得或经受让取得经营资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许可权在内的经营资源独占使用权的,可以视为拥有经营资源。

第三条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相应约定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并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第四条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或者关联公司等名义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据此主张该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应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直接约定特许经营费用,也可以通过货款返点、盈利提成、培训费等形式约定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的内容

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的内容

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的内容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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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部门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微观自主连接起来的桥梁,但因为法律对特许经营备案的标准较高,导致目前还存在较多企业尚未备案的情况。

以下由365整理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相关知识什么是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备案的性质,实践中很多社会公众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

对此,需要明确的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备案并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秩序的公平稳定。

特许经营企业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特许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备案有哪些好处?首先,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备案后,企业的招商加盟资格将在中国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示,对企业招商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其次,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可以避免商务主管部门最高可达10万元的罚款。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各区商务委、工商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积极营造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开放发展促进体系,商务、工商部门在外商投资审批文本格式化的基础上,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市场准入机制和监管模式改革,现联合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改革措施(执行司法判决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除外),并在全市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及登记工作中试行。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以部门联动、互认为基础,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备案流程,缩短备案时间。

企业在一个部门提交材料办理备案后,在另一个部门不再需要重复提交材料,现场即可完成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务及工商部门在各自的工作网站上发布一体化办事流程,提供相关表单下载。

二、各级商务及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和试行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外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流程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流程为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事环境,商务、工商部门联合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改革措施,主要涉及:企业住所变更(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涉及修改企业合同章程的董事会变更、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字人)变更等5项内容。

具体流程及申报材料如下:一、住所变更(地址变更)1.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变更住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营业执照正副本;(5)最高权力机构决议;(6)住所使用证明。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

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3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保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特许经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业经营模式、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商业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约定的区域内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第五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拥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资源;(三)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品牌知名度;(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五)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资金实力;(三)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四)具备遵守特许人管理制度的意愿。

第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被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三)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四)特许经营费用及支付方式;(五)特许人的管理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内容;(六)被特许人的经营规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要求;(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特许经营备案与信息披露第九条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特许人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三)特许人拥有的商业资源证明材料;(四)特许人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管理端操作说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管理端的主要功能分:登录号发放、备案、修改备案和撤销备案,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号发放1、在商务部网站,点击进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子站,在右侧“在线办事”栏目下,点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在互联网上输入,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首页。

2、点击“管理部门登录”,出现全国各省/市名称的页面后,再点击所在省/市的名称,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后,则可进入系统。

3、在“系统管理”项下,点击“企业用户管理”,出现“企业用户管理”的页面后,点击“添加企业用户”,即进入登录号发放程序。

4、根据系统提示,点击“下一步”,按步骤准确、完整地输入特许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即生成“特许人登录号”和“登录密码”等详细信息列表。

5、点击“打印详情”,即可打印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发放审核表》。

6、《〈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发放审核表》经主管处长审核通过后,点击“打印密码”,即可打印出特许人的“登录号”和“登录密码”,同时系统会自动将“登录号”和“登录密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特许人。

二、备案及公告1、在商务部网站,点击进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子站,在右侧“在线办事”栏目下,点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在互联网上输入,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首页。

2、点击“管理部门登录”,出现全国所有省/市名称的页面后,再点击所在省/市的名称,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后,则可进入系统。

3、在“备案管理”项下,点击“审核备案管理”,出现“审核备案管理”页面后,在出现的表格中,选择备案状态为“已申报”的特许人记录进行操作;4、选择要审核备案的记录,点击“审核”,出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页面后,在“九、企业备案审核”下,选择“审核状态”,点击“正式备案”,再点击“提交”,备案过程完成(但公告尚未完成)。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 年第 5 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 年 月 日商务部第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 年第 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年 月 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 年 月 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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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见附件2、3)。
(四)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见附件4)。
(五)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六)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见附件5)。
第八条 特许人应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特许人备案采取纸质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1、北京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备案表(略)
2、北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略)
3、北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略)
4、北京市市场计划书(略)
5、北京市特许人承诺书(略)
6、北京市特许经营合法
2007年09月27日 16时14分 341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工商行政
“商业”
“特许经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07]29号
各区县商务局、有关企业:
第十一条 特许人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特许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等事项向市商务局报告(见附件6)。
第十三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局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告:
(六)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须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书。
(二)北京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行。为做好我市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依法开展,切实保护参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五)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特许人与本市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本市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
第十条 市商务局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市商务局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商务局收到司法机关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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