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详细解读PPT模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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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04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0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06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07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08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0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0 第十章 附则
解读 01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 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接受人大监督
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 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各级教育组织职责
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 几个方面。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1.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第6条) 2.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 3.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5.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教育法解读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党组织名称:XXX党支部
时间:20XX年X月X日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 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01 第一章 总则
0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解读 0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 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具体如下: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 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
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制度;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4
对受教育者按进照行学章籍程管自理主,实管施理奖励或处分
5
对受教育者按颁照发相章应程的自学主业证管书理
6
聘任教师及按其照他职章工程,自实主施奖管励理或者处分
7
管理和使用按本照单位章的程设自施主和费管用理
8
拒绝任何组按织照和个章人程对自教主育活管动理的非法干涉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立法 宗旨
适用 范围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教育性质与教育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 性质。
6
依法接受监按督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补充说明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 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1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 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 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解读 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教 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 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 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按法照规章程自主管理
2
贯保彻证国教家育的教按教学照育质方量章针程,自执主行国管家理教育教学标准,
3
维护受教育按者照、教章师程及自其主他职管工理的合法权益
4
以的适学当业方成式绩按为及照受其教他章育有程者关自及情主其况监提管护供理人便了利解受教育者
5
遵照国家有按关照规定章收程取自费主用并管公理开收费项目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Baidu Nhomakorabea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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