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造价协会个人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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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价协会个人会费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国造价协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覆盖面广的综合性学术团体,是中国最具权威性的造价行业组织之一。
中国造价协会会员以专业无私、自律规范、服务社会为宗旨,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为了维持协会正常的运行和推动行业的发展,中国造价协会对会员实行一定的会费标准,以保障协会的正常运作,并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于中国造价协会个人会费标准,根据协会的章程和规定,会费是会员确保其依法享有协会会员权益,并参与协会组织管理,促进协会事业发展的一种义务。
按照会员类型、级别等因素的不同,会费也有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中国造价协会个人会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一、会员类型中国造价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青年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等级别;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荣誉团体会员等。
不同会员类型的会费标准也不尽相同。
在这里我们只针对个人会员进行讨论。
二、会费标准1. 青年会员中国造价协会承认具备造价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职称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青年会员申请人,其年满35周岁以下者。
青年会员的会费相对较低,一方面是为了鼓励更多年轻人加入协会,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他们通常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压力较大。
具体的会费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协会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2. 普通会员普通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外有造价工作经历或者造价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他们在协会中占有重要地位,承担着传承行业经验和知识的责任。
其会费标准也相对较高一些。
同样,会费标准的具体数额也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高级会员高级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从事造价工作且有较丰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并取得造价相关专业职称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作为高级会员,其会费标准将会相对较高,这也是对他们经验和实力的一种认可。
4. 资深会员资深会员是指在国内外从事造价工作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地位、较丰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业领军人物。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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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2f27636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61.png)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附件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同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本会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和荣誉个人会员。
第二章会籍管理第五条个人会员条件(一)普通个人会员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二)资深个人会员在工程造价行业内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普通会员,经本人申请,按本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可成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个人会员对中国工程造价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境内、外人士,可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本会负责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及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中价协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普通个人会员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经批准并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后,成为普通个人会员,获取由本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普通个人会员证书”。
(二)资深个人会员符合资深个人会员条件的普通个人会员,按本会资深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履行相应程序并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后,可成为资深个人会员,获取由本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个人会员证书”。
(三)荣誉个人会员本会对经提议符合荣誉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进行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向荣誉会员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荣誉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会员管理系统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https://img.taocdn.com/s3/m/6e81b326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4c.png)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一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附件1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奖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理论研究的提高与发展,表彰、奖励在工程造价行业从事造价管理、咨询、理论研究等活动中成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价协《关于开展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中价协[2007]01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设立,以工程造价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完成,在本市同类成果中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造价成果的奖项。
第三条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程序科学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本协会成立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奖励的设置及标准第五条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本协会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六条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审:一等奖标准:成果文件的编制依据、计算规则和程序符合规定,计算结果准确,咨询合同与咨询收费规范,或在本市工程造价专业研究中具有领先水平,按照评选标准总分90分及以上。
二等奖标准:成果文件的编制依据、计算规则和程序符合规定,计算结果较准确,咨询合同与咨询收费规范,或在本市工程造价专业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按照评选标准总分80分及以上。
三等奖标准:成果文件的编制依据、计算规则和程序符合规定,计算结果基本准确,无原则性错误,咨询合同规范,咨询收费符合有关规定最低限度,或在本市工程造价专业研究中达到先进水平,按照评选标准总分70分及以上。
第七条对每一项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数申报最高限额为,一等奖3人,二等奖2人,三等奖1人。
三、申报工程造价优秀成果的范围第八条申报工程造价优秀成果的范围包括:1、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成果;2、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成果;3、工程造价理论和方法的专题研究成果;4、工程造价应用软件;5、其他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成果。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中价协新号文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中价协新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74f9d24510661ed9ac51f34e.png)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32c523172ded630a1cb6bb.png)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岀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 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建标造函【2007】8号文
![建标造函【2007】8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1b33b4f02cc58bd63186bd95.png)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
序
号
咨询项目名称
收费基数
≤500万元
500-5000万元
5000-10000
万元
1000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0000
2‰
1.5‰
核减加核增金额超过5%时方计取效益收费
4
工程结算审查
(1)基本收费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4‰
3.5‰
3‰
2.5‰
2‰
(2)效益收费
核减额+核增额
5-8%
5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12‰
8‰
8‰
6‰
5‰
6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鉴证标的额
10‰
6‰
6‰
5‰
4‰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2ab50ba6c30c2259019e44.png)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2007】8号文造价咨询收费文件
![【2007】8号文造价咨询收费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d82860d0d15abe23482f4db5.png)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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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3-35文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3-35文](https://img.taocdn.com/s3/m/56dc17225727a5e9856a61a8.png)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3】35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a8941b67ec102de3bd8926.png)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办法 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 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 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 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具 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行政管 理职能履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 (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元
1
工程概算编制
建设项目总 投资
2.5‰
2.2‰
2‰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
2.5‰
2.2‰
2‰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预 建筑安装工
算编制
程造价
3‰
1.8‰ 1.5‰
定额计价法预算编制
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
3.5‰
3‰
2.5‰
(1)基本 建筑安装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3e2ce9771fe910ef12df8a5.png)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发稿时间:2015-5-19 8:29:39 阅读次数:8558)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5〕26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恶性竞争,维护委托方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事宜提出如下五点意见:一、地方已发布收费标准且未取消的,按地方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已取消收费标准或未发布收费标准的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并到各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监督。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义务在签订咨询合同前向委托方告知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可由委托双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或竞争确定。
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度以及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在收费标准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和过度差异化。
四、各省级协会和中价协专业委员会要发布建设项目各阶段及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类别、服务内容、深度要求、收费计取基数等基本格式,但不得设定或指导费率,以指导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建标造函【2007】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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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关于下发“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下发“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08c86e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ad.png)
关于下发“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关于下发“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中价协(2003) 17 号各有关单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原有的其他费用计算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式的需要。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组成课题组,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征求意见稿。
现将本征求意见稿发给您们,请转发有关设计院、所,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后于9月15日以前报“中价协”,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三年八月八日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征求意见稿)说明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发挥协会的专业优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2003年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开展“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组成、内容和计算方法”的课题研究,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2003年3月12日,“中价协”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座谈会。
3月18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组成、内容和计算方法?课题研究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立课题研究组,由石油、建材、火电、铁道、水电、冶金、林业、电子、北京、上海、广东等行业和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参加,并明确了课题研究进度等工作要求。
课题研究组进行了广泛调研,收集了涉及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部委文件(令) 42个,石油、火电、铁路、石化、建材、冶金、林业、化工、邮电、公路、北京、上海、黑龙江等行业及省(市)现行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规定13项,对30项大中型典型建设项目概算进行了测算分析。
于2003年6月中旬提出课题讨论稿。
2003年6月25日“中价协”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课题研究成果讨论稿进行了讨论,会后有关单位又提交了书面修改意见。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f8bdfb910ef12d2af9e785.png)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fef6ed7caaedd3382c4d31a.png)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f1582c0b9f3f90f76c61b2f.png)
附件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条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如下:1.非执业类普通会员会费每年200元;2.执业类普通会员会费每年500元;3.资深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4.荣誉会员免收会费。
第六条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如下: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年会费标准为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3‰;2.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企业会费标准参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标准执行;3.非咨询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第七条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的六月份前向与本会签订代收会费协议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或行业工作委员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会员所在地未与本会签订代收会费协议的,会员可直接向本会指定单位或本会交纳。
第八条与本会签订代收会费协议的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行业工作委员会,除按本办法收取单位会员会费外,不应再收取本会会员其他会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1.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2.欠发达地区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认为本地区会员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集体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3.免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及高等学校的单位会员会费;4.免收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校教师及各级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个人会员会费;5.单位会员企业交纳单位会员会费较高的,可申请免除其企业内执业类普通会员个人会费;6.其他可减免会费的情形。
建标造函[2007]8号
![建标造函[200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8324ea49649b6648d74745.png)
建标造函[2007]8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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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条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本会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0元;
(二)资深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1万元;
(四)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3万元。
第六条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个人会员
(1)获得相关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2)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3)免费获取本会网站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
(4)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每年30学时网络教育培训;
(5)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6)在《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及在国际会议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优先在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7)获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专业资料;
(8)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二)资深个人会员和荣誉个人会员
除享受普通个人会员的服务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资格;
2.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3.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
4.优先获得参与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5.优先获得国内外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6.优先并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7.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峰会、论坛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参与行业制度建设等多种形式,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造价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开展其他学术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五)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等,提升行业业务水平;
(七)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八)为会员提供参加国际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国际业务的机会;
(九)组织公益讲座、资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十)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八条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的九月份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省级协会)或直接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
(一)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二)免收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的单位会员会费;
(三)免收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校教师及各级造价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会员会费;
(四)免收荣誉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本会或各省级协会应予以催交,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限制其行使本会的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连续四年足额交纳会费的,其代表方可具备参选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职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因未按时交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2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